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6-28 至 2020-07-07,答复单位 安徽省税务局12366、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厦门市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幼儿园需要缴纳营业税和其他税吗?幼儿园的性质是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普惠性幼儿园 2. 领导,您好!我想咨询下报税人如何退出原代账公司问题,我之前在一家代账公司做会计,帮助一些一般… 3. 疫情期间,生活生产餐饮服务纳税人,免增值税,开具免税发票,什么时候截止,是2020年12月3… 4. 想问一下,我们企业是一般纳税人,现在主要从事校园后勤业务,向我们提供学生的桶装水销售和洗衣业… 5. 我单位是小规模纳税人,厂房全部出租出去,给对方开具5%的房屋出租发票,普通发票。请问,我们是… 6. 本季度所得税营业收入应当加上免税额吗?还应当加上实际销售税额吗? 7. 关于财税2018年91号文件中: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 8. 企业由于2018年有几个月按时报税了,但由于客户资金没按时收回,导致税金有几个月份没能按时交… 9. 自然人为企业提供加工服务,到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比如车床、铣床加工… 10. 我是一个自然人,为当地幼儿园和移动公司提供保洁服务,现在对方要求我去税务局代开发票,想了解一… 11. 土地被收储取得的各种补偿款是否缴纳增值税? 12. 免税计生产品的增值税申报,怎么填写 13. 安徽本地零散个人从事搬运,交通运输等简单体力劳务,月度经营额不超5万,申报个人所得税。支付单… 14. 您好,我们公司是住宿行业一般纳税人,今年3456月份都开有部分专票,因客户必须要,开具出去的… 15.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第一条… **16.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2016年5月前取得的土地,能否不选择差额计税,直接将全部金额*3%缴纳增值… 17. 我司是合肥市国资委下属国有企业,自建有规划为公租房的房产,因资产重组需要已无偿划转(8处公租… 18. 我们是一家五星酒店,在今年3月开了两份客房收入的专票2000元,此收入2000元在3月份酒店… 19. 老师您好,我企业于1988年注册成立,属于集体所有制企业。经营过程中,为扩大业务范围,增加本… 20. 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现在是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

二、官方答复汇编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幼儿园需要缴纳营业税和其他税吗?幼儿园的性质是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普惠性幼儿园?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07】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您所咨询的其他问题有待与您进一步确认,请您直接拨打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领导,您好!我想咨询下报税人如何退出原代账公司问题,我之前在一家代账公司做会计,帮助一些一般纳税人以及小规模公司代账,因原代账公司倒闭而辞职,但是在税务系统我仍然是这些企业的报税人员,考虑到以后可能会给我带来影响,我想在税务系统退出,但是有一家企业拒绝给我提供公司公章进行退出报税人操作,请问我该怎样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怎样能不用他们公司公章退出他们公司报税人身份?敬请回复?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06】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建议携带《撤销办理税务事项授权委托书》以及本人身份证件等资料前往办税大厅解除实名绑定;或者由企业法人代表下载“手机办税”APP,在“我的实名/绑定”模块下,解除企业已实名人员的绑定关系。 如您无法通过上述方式解除实名绑定信息,可联系公司所属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疫情期间,生活生产餐饮服务纳税人,免增值税,开具免税发票,什么时候截止,是2020年12月31号截止吗?不能开具免税发票了?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06】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规定:“为支持疫情防控、企业纾困和复工复产,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实施期限公告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因此,上述餐饮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政策,执行到2020年12月31日。

想问一下,我们企业是一般纳税人,现在主要从事校园后勤业务,向我们提供学生的桶装水销售和洗衣业务,取得的收入,在本年是否可以享受提供生活服务免税的政策?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0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七)生活服务。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1.文化体育服务。 文化体育服务,包括文化服务和体育服务。 (1)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组织举办宗教活动、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 (2)体育服务,是指组织举办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以及提供体育训练、体育指导、体育管理的业务活动。 2.教育医疗服务。 教育医疗服务,包括教育服务和医疗服务。 (1)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 学历教育服务,是指根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或者认可的招生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的业务活动。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 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 (2)医疗服务,是指提供医学检查、诊断、治疗、康复、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防疫服务等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3.旅游娱乐服务。 旅游娱乐服务,包括旅游服务和娱乐服务。 (1)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2)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 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4.餐饮住宿服务。 餐饮住宿服务,包括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 (1)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 (2)住宿服务,是指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等的活动。包括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的住宿服务。 5.居民日常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 6.其他生活服务。 其他生活服务,是指除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之外的生活服务。

我单位是小规模纳税人,厂房全部出租出去,给对方开具5%的房屋出租发票,普通发票。请问,我们是否符合小规模纳税人一个季度不超过30万销售收入不交增值税的条件?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05】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三、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季度销售额不超30万(销售不动产除外),且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则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本季度所得税营业收入应当加上免税额吗?还应当加上实际销售税额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0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规定: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2020年修订) 填报说明:1.第1行“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营业入。

关于财税2018年91号文件中: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怎样理解?是对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这段时间发放贷款收到的利息才能享受减免。还是指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符合规定的贷款利息收入减免增值税?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0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的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因此,您可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如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情形,则取得的利息收入可按规定免征增值税。若您对此仍有疑问,您也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或携带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一步了解。

企业由于2018年有几个月按时报税了,但由于客户资金没按时收回,导致税金有几个月份没能按时交税。信用等级为D级,2019年4月就全部补交齐。目前根据税局评分是68.5分,还是D级。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为了扶持小微企业,出台了纳税信用等级的修复规定。我是想问下,像我们这种情况可以申请修复吗?因为有的说D级要保留两年,这是硬性规定,因为我们2018年为D级,要保留两年,所以2019年修复后分数为68.5分,也还是要D级。2018年就单做修复2018年的,分数当时2018年也是D级。有点疑惑,望及时帮忙解惑下?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02】符合下列文件规定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纳税人可在纳税信用被直接判为D级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失信行为纠正情况调整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的状态,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规定:“一、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一)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 (二)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 (三)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 《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见附件1。 二、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所列条件且失信行为已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纳税人可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调整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分值,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所列条件但失信行为尚未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纳税人无需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调整纳税人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分值并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条件的,纳税人可在纳税信用被直接判为D级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失信行为纠正情况调整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的状态,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非正常户失信行为纳税信用修复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纳税信用修复后纳税信用级别不再为D级的纳税人,其直接责任人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之前被关联为D级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解除纳税信用D级关联。”

自然人为企业提供加工服务,到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比如车床、铣床加工,是否满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免税政策?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7-02】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 第五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第六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时,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规定:“第二十三条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我是一个自然人,为当地幼儿园和移动公司提供保洁服务,现在对方要求我去税务局代开发票,想了解一下,我提供的保洁服务是否符合生活服务,享受免税呢?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01】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 税费优惠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2.根据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七)生活服务。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5.居民日常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 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生活服务范围可以享受疫情期间免征增值税优惠。

土地被收储取得的各种补偿款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01】您所咨询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 上述免征增值税的范围仅限于土地使用权,对于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补偿不在免征范围。

免税计生产品的增值税申报,怎么填写?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01】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避孕药品和用具属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纳税人申报时应填写免税货物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您可根据企业实际业务填写申报表。

安徽本地零散个人从事搬运,交通运输等简单体力劳务,月度经营额不超5万,申报个人所得税。支付单位是湖北的,如何代扣代缴。如何申报,有无免税政策等?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29】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五)经营所得,是指: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安徽省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随征个人所得税。由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税款。 代开发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打印“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字样。 3.自然人取得临时经营所得,代开发票随征个人所得税,按全省统一的分行业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当月累计开票金额×所在行业应税所得率 应纳税额=(当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12个月×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2个月 (二)当月累计开票金额为不含增值税金额;适用税率按《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执行(经营所得适用)。 累计开票金额(月)≤30000元,应税所得率为零;累计开票金额(月)>30000元,交通运输业适用应税所得率为10%、其他行业适用10%。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 4.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具体业务类型,建议与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您好,我们公司是住宿行业一般纳税人,今年3456月份都开有部分专票,因客户必须要,开具出去的这部分专票后期也不能在做负数红冲,实际申报3456月是已经享受了免税政策,现在我们公司更改申报表补交3456月份的税款,从7月份起不再开具专票,7月份及以后是否可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五条所说的免税政策来选择享受免税么?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29】一般纳税人可以在增值税免税、减税项目执行期限内,按照纳税申报期选择实际享受该项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的起始时间。 关于纳税人实际享受增值税减免税政策起始时间的选择问题 为进一步明晰纳税人权利和义务,公告明确,在某项增值税减免税政策出台后,一般纳税人可以在该项政策执行期限内,按照纳税申报期选择开始享受这项减免税政策的时间。在一般纳税人实际享受某项服务、不动产或无形资产相关减免增值税政策后,选择放弃其减免税权的,与销售货物放弃减免税权一样,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需要特别提醒注意的是,上述规定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举例说明: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某一般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属于生活服务),可以选择就2020年1月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全部收入按照征税申报、缴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自2月1日起,就其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免税申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此后,如果该纳税人选择放弃享受住宿服务免税权,应按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并自提交声明的次月起,按照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第一条所称“非营利性活动”如何理解?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29】从世界各国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来看,一般区分营利性收入和非营利性收入而给予不同的税收待遇。目前我国相关管理办法规定,非营利组织一般不能从事营利性活动。为规范这类组织的活动,防止其从事经营性活动可能带来的税收漏洞,《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对非营利组织的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不予免税。但考虑到有些非营利组织将取得的营利性收入也全部用于公益事业,属于国家重点鼓励的对象,因此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 在企业所得税法中,具体非营利性活动应根据实际情况加以界定,您如在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申请中存在界定问题,请携带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具体咨询。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2016年5月前取得的土地,能否不选择差额计税,直接将全部金额*3%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29】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第三十四条规定,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其他政策。(二)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portal/)——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我司是合肥市国资委下属国有企业,自建有规划为公租房的房产,因资产重组需要已无偿划转(8处公租房房产)和平价转让(2处公租房房产)给100%持股的母公司,有合肥市国资委对该事项的批复文件,请问:以上公租房房产是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吗?以上公租房房产转让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吗?如需要征收税款请问如何征收?如描述不清楚请电话联系?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29】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规定:“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我们是一家五星酒店,在今年3月开了两份客房收入的专票2000元,此收入2000元在3月份酒店已交增值税。根据今年财税发的4号、8号文件,酒店今年客房收入可以享受免税政策吗?如果酒店要享受免税政策,而且已开的专票酒店无法收回,酒店应如何处理?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28】如来文所述为一般纳税人的情形。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的规定,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因此,您可参考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另外,在8号、9号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发生相关应税行为,可适用8号、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但纳税人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无法按上述规定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的,其对应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其余收入仍可享受免税政策。公告下发之后,纳税人应按照8号、9号公告等规定适用征免税政策并开具和使用发票。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的规定,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可以在增值税免税、减税项目执行期限内,按照纳税申报期选择实际享受该项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的起始时间。一般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后,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要求放弃免税、减税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般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您可参考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若您对此仍有疑问,您也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或携带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一步了解。

老师您好,我企业于1988年注册成立,属于集体所有制企业。经营过程中,为扩大业务范围,增加本企业工会委员会为出资人,且实际出资持股比例82%。2017年本企业工会委员会撤回全部出资,随后一直由我企业100%持股。2020年我企业根据上级要求已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但在契税、土地增值税处理中存在疑惑:1.我公司名下土地、房屋始终未发生权属变化,能否根据政策文件享受契税、土地增值税免征优惠?2.“财税【2018】57号通知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前、后的时间节点以何时为准?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28】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 七、企业在申请享受上述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房地产转移双方营业执照、改制重组协议或等效文件,相关房地产权属和价值证明、转让方改制重组前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地价款的凭据(复印件)等书面材料。 八、本通知所称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投资主体相同,是指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财税【2018】57号文中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前、后的时间节点一般是指:从改制方案上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到签订发起人协议书、办理新公司的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具体您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确认。

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现在是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

【答复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28】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第一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增值税起征点与小微免税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起征点幅度为月销售额 5000—20000 元(按次纳税 300—500 元);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 3 万元(季度 9 万元)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财税〔2016〕36 号)
2026-01-01 起新口径未达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额计算缴纳。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按季纳税 30 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 1000 元;适用 3% 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 征收(执行至 2027-12-31)(《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10 号公告)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6-28 至 2020-07-07。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6-28 至 2020-07-07)。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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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6-28 至 2020-07-07),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