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5-17 至 2020-05-31,答复单位 安徽省税务局12366、湖北省税务局12366、厦门市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请问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怎么填写才能免征2020年度5月份所属期的缴费额 2. 想请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中“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 3. 我公司是湖北小规模纳税人,疫情期间,应客户的要求,既开具的有3%的专票,也开具的有免税普票。… 4. 税务总局2020年第25号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 5. 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性质的商务型酒店,业务类型涵盖餐饮、会务及住宿,疫情期享受了国家给予的生活… 6. 我想咨询一下,在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的时候,把年终奖单独计税的话,发那次年终奖的时候因为当月… 7. 请问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免税销售额是多少?个人所得税免税销售额是多少? 8.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 9. 我司是独立核算纳税的分公司,符合小微企业标准,但是在填报2019年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和201… 10.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 11.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 12. 根据财税〔2018〕164号文件,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 13. 我公司是一家风电企业,项目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优惠。我们认为该部分属于属于财政资金… 14. 我公司是一家酒店行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5月,按照客户需求,我公司就部分住宿服… 15. 我企业是属于生活服务业一般纳税人,疫情期间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但现在经常遇到有客户住宿时要求… 16. 我们是一家快递公司,部分业务属于8号公告快递收派服务免税业务范围,部分不属于。根据《国家税务… 17. 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主要从事鸡鸭鹅的批发和零售(非自产),开具免税发票是否需要到税务局备案… 18. 个人出租自有住房,年租金1200元,是否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具体需要缴纳那些税种? 19.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免税政策(2020年第8号文)的提问。您好,我公司是一家快递公司,有部分… 20. 小规模纳税人免税延长,那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的有包括在内吗??教育培训机构,教育培训收入,开具…
二、官方答复汇编
请问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怎么填写才能免征2020年度5月份所属期的缴费额?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31】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现行政策及《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填表说明规定:“(五)“计费收入”,指缴纳人本期提供有关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应征收入”和“免征收入”。当期第1栏“应征收入”有发生额时,第2栏“免征收入”应为零,当期第2栏“免征收入”有发生额时,第1栏“应征收入”应为零。 (六)第1栏“应征收入”:反映缴纳人本期按规定应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收入。按规定可以减除相关价款的,本栏填写减除之前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七)第2栏“免征收入”:反映缴纳人本期按规定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收入。按规定可以减除相关价款的,本栏填写减除之前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想请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中“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政策,是否只针对电影行业的纳税人。广告业纳税人是否可以享受该优惠政策?
【答复单位:12366北京中心12366;答复时间:2020-05-29】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请参阅《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三、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文件并未限定行业。
我公司是湖北小规模纳税人,疫情期间,应客户的要求,既开具的有3%的专票,也开具的有免税普票。想确认一下:公司这样开票是否正确?申报时是专票按3%交增值税,普票免税申报吗?还是说因为开有3%的专票,所以普票也不能免税,也需要全额交3%增值税?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29】1.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纳税人应如实开具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且开具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2.具体到发票开具上,小规模纳税人可根据征免税政策和购买方要求,自行选择开具3%或1%征收率以及征收率栏标注为“免税”的发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要就该笔业务按照发票上对应的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未开具专用发票且符合减免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应减免税政策。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税务总局2020年第25号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请问广告服务行业是否属于政策中的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范围?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28】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税〔2016〕25号规定:“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因此,符合上述规定的广告服务行业属于应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范围,可以享受文化事业建设费免征优惠。
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性质的商务型酒店,业务类型涵盖餐饮、会务及住宿,疫情期享受了国家给予的生活服务业增值税减免的政策,酒店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商务客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要,2月-5月酒店因开具了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放弃了所有关于住宿业的增值税免税的优惠,现由于国家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延期,我酒店想咨询:1、6月-12月能否在不再开具住宿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础上,享受住宿业的免税优惠?(不考虑一经放弃,36个月不能享受的条款,毕竟此次优惠政策无需备案操作);2、6月-12月能否实现开具住宿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收入正常缴纳税金,未开票或开具普票的收入享受免税优惠?(小规模纳税人是可以享受,一般纳税人是否同样享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27】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五、一般纳税人可以在增值税免税、减税项目执行期限内,按照纳税申报期选择实际享受该项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的起始时间。 一般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后,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要求放弃免税、减税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般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在8号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发生可享受8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的应税行为,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如果在上述规定时间内仍无法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作废原发票的,其对应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其他收入部分,仍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免税。 在8号公告发布后,纳税人发生可享受8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的应税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可以就某项增值税应税行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经放弃免税,应就某项增值税应税行为全部放弃免税,不能以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区分不同的销售对象分别适用征免税。 目前,一般纳税人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同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我想咨询一下,在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的时候,把年终奖单独计税的话,发那次年终奖的时候因为当月工资低于纳税额,所以年终奖就扣除剩余的一部分当月免税额。在年终汇算的时候这个年终奖单独计税,其他的都合并计税,但是税务说那次年终奖的其他扣除项不合理,就是说那个免税额和工资年度汇算里面重复扣除了,年度汇算审核不通过,想问下要怎么改那一次年终奖的数据,当地税务直接说都合并申报,可是那样的话应退税就少很多?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26】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与个税汇算有约之:个税汇算APP端申报更正、作废与撤销 湖北税务》(湖北税务订阅号) https://mp.weixin.qq.com/s/5FCFVbgByJ_evxOUxlnHtA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请问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免税销售额是多少?个人所得税免税销售额是多少?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26】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自2019年10月1日起,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核定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不超过30万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上面是文件中相关内容,请问如果我公司选择了免疫,是不是三年内不能开专票,不能改?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26】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建议您参考以上文件依据。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
我司是独立核算纳税的分公司,符合小微企业标准,但是在填报2019年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和2019年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无法选择是,都是默认否,请问这是什么原因,需要另外做备案吗。2019年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表,第一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金额无法输入金额,这个是自动生成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23】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第二条规定: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问:某社区养老机构租用甲公司8000平方米房产用于社区养老服务,年租金100万元。按以上文件规定,通过承租方式取得的房产、土地用于社区养老的,可免征房产税与土地使用税。甲公司是否可免征该8000平方米房产的房产税以及相关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5-23】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规定:“二、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承租的房产、土地,可以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以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2020年5月14日的答复,能否作为判断所有缴费单位和个人可享受25号公告,免征2020年文化事业建设费,包括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户外广告经营单位以及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呢?不仅指持有《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利用专业的电影院放映设备,为观众提供的电影视听服务的单位?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2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本通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此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的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免征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和缴费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因此,您可参考上述规定。另外,若您对此仍有疑问,您也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或携带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一步了解。
根据财税〔2018〕164号文件,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想问两个问题:1、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是否享受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2、个人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因要履行竞业限制,单位按月支付竞业补偿,不是一次性支付的补偿,是否享受这个免税政策?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20】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财税〔2018〕164号规定:“五、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 (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二、企业按月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我公司是一家风电企业,项目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优惠。我们认为该部分属于属于财政资金,但是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应并入企业收入总额。同时我公司还处在基础设施项目所得企业所得税3免3减半的免税阶段。请问我们收到的这50%增值税退回能否作为项目投资所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20】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国家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一、财政性资金(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规定“一、对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目录》规定项目的所得,不得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本通知所称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营(包括试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 因此,您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优惠退回的税款不属于生产经营收入,不能享受该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应予以缴纳企业所得税。
我公司是一家酒店行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5月,按照客户需求,我公司就部分住宿服务收入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未开具专用发票部分的收入还可以享受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20】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二、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 三、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因此,按照上述规定,在8号公告发布后,你公司提供住宿服务适用免税政策的,不能再就该免税项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公司可以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一经放弃免税,应就这项增值税应税行为全部放弃免税,不能以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区分不同的销售对象分别适用征免税。
我企业是属于生活服务业一般纳税人,疫情期间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但现在经常遇到有客户住宿时要求我们提供专票,请问在申报增值税时,我能否按专票申报缴纳增值税,而未开具专票的按免税申报?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在8号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发生可享受8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的应税行为,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如果在上述规定时间内仍无法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作废原发票的,其对应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其他收入部分,仍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免税。 在8号公告发布后,纳税人发生可享受8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的应税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可以就某项增值税应税行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经放弃免税,应就某项增值税应税行为全部放弃免税,不能以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区分不同的销售对象分别适用征免税。
我们是一家快递公司,部分业务属于8号公告快递收派服务免税业务范围,部分不属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和9号公告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公司情况是否不属于该规定范围?请问我公司能否:符合免税规定的收派服务开具免税发票,其余收派业务(如为公司提供收派服务)开具专票?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8】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三、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五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可以在增值税免税、减税项目执行期限内,按照纳税申报期选择实际享受该项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的起始时间。 一般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后,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要求放弃免税、减税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般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主要从事鸡鸭鹅的批发和零售(非自产),开具免税发票是否需要到税务局备案,另外,免增增值税的政策是否受一个季度30万的限制,假如一个季度销售额为60万,申报增值税的时候还是免税吗?如果还有其他非免税产品的销售,是否能跟免税产品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8】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因此,如符合上述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情形的,可免征增值税;如不符合,则应按适用征收率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的规定,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税总函〔2019〕223号)的规定,推行税收优惠清单式管理。税务总局推行税收优惠政策“清单式”管理,不定期公布税收优惠事项清单,除依法须税务机关核准和向税务机关备案的特定情形外,一律由纳税人、缴费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因此,如符合上述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情形的,无需再办理备案手续。申报享受税收减免,但应留存相关资料备查。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另外,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的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因此,适用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分别核算,但可以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如有上述规定情形及减税、免税的项目不得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若您对此仍有疑问,您也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或携带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一步了解。
个人出租自有住房,年租金1200元,是否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具体需要缴纳那些税种?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8】个人出租住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1.5%计算应纳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开具普票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四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围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字[2010]307号)规定,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范围为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以下称“三税”)单位和个人,征收标准为“三税”实际缴纳额的2%。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19〕6 号)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规定,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规定,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根据《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规定,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规定,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规定,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39号)第三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有关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调整为:(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二)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三)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四)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免税政策(2020年第8号文)的提问。您好,我公司是一家快递公司,有部分业务是受其他公司(有运输公司,也有商贸公司)委托我司实际向居民派送,请问我公司的上述业务,是否可以享受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5-18】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称8号公告)第五条规定,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为居民个人快递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 你公司直接接受居民个人委托并实际为其提供收派服务,付款方为居民个人的,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规定适用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你公司不直接接受居民个人委托,而是根据合作协议接受其他快递公司委托提供收派服务,收派服务的收货方为居民个人的,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规定适用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免税延长,那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的有包括在内吗??教育培训机构,教育培训收入,开具免税发票具体时间,最晚到什么时候呢?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7】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因此,上述政策不包括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征收。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教育服务属于生活服务,自2020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的教育服务收入可以适用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开具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5-17 至 2020-05-31。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5-17 至 2020-05-31)。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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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5-17 至 2020-05-31),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