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07-22 至 2019-07-30,答复单位 安徽省税务局12366、江苏省税务局12366、河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城市公交企业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需要什么资料? 2. 小规模纳税人清包工项目增值税是否可以差额计税?需要提供什么材料?另外支付给包工头的劳务费是否… 3. 1.小规模纳税人清包工项目增值税是否适用差额计税?如适用需要提供什么材料?2.该项目支付给包… 4. 请问干香菇、干木耳、玉兰片、干辣椒段(丝、面)、玉米粒,流通环节是否免征增值税?财税(201… 5. 请问:个人独资企业按政府的拆迁补偿标准获得的补偿款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财税[2005]4… 6. 营利性中医诊所需要缴哪些税?免税项目怎么办备案? 7. 咨询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中的2018年第28号公告中,对于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 8. 财税【2016】36号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请问… 9. 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通过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集团其他成员公司使用,并向集团成员… 10. 5月份开具了增值税发票,7月份发生销售退回全额红冲了这张5月份的发票,请问在计算连续12个月… 11. 请问老师,物业公司(小规模纳税人)收取的垃圾处理费及装修建渣清理费这些,物业公司可以开具发票… 12. 财税〔2016〕12号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扩大到按月纳税… 13. 企业发生搬迁,原场地不使用的,能否免征土地使用税? 14. 我单位为融资性担保公司,有一项委托贷款业务,业务实质为我单位委托银行放款给客户,银行扣划委托… 15. 请问小规模纳税人自购办公房房产税土地税如何缴纳 16. 我单位(简称:单位A)将与在C国注册的一家开发商(简称:单位B)合作,单位A将国内人员引荐过… 17. 已经技术合同备案,必须得是开普通发票才能享受技术合同开发免征增值税吗? 18. 有一个家庭农场,刚开始运营,想了解一下经营所得是免税还是征税。还有一个养殖企业也是刚运营,所… 19. 我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1.如果临时去外地经营,需要办理什么涉税手续呢?2.目前我公司还… 20. 小规模纳税人普票和专票作为销售方的记账联,邮寄过程中被快递公司搞丢了
二、官方答复汇编
城市公交企业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需要什么资料?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3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的规定,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一)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三)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四)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五)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其他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的规定,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报《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1),同时提供车辆合格证明和车辆相关价格凭证。纳税人在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减税时,除按本公告第五条规定提供资料外,还应当根据不同的免税、减税情形,分别提供相关资料的原件、复印件。(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车辆,提供机构证明和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二)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提供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三)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批准的相关文件。(四)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的自用国产小汽车,提供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五)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小汽车,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或者A类和B类《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因此,如属上述文件规定的可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情形,应按上述文件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办理涉税业务。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小规模纳税人清包工项目增值税是否可以差额计税?需要提供什么材料?另外支付给包工头的劳务费是否需要对劳务费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30】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 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三)销售额。……9.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七)建筑服务。…… 6.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第四条规定,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第六条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发布)第七条规定调整为: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一)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二)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三)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二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第四条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相关资料;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劳务报酬所得。具体涉税问题,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1.小规模纳税人清包工项目增值税是否适用差额计税?如适用需要提供什么材料?2.该项目支付给包工头的劳务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劳务费?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30】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 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三)销售额。……9.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七)建筑服务。…… 6.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第四条规定,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第六条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发布)第七条规定调整为: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一)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二)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三)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二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第四条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相关资料;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劳务报酬所得。具体涉税问题,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请问干香菇、干木耳、玉兰片、干辣椒段(丝、面)、玉米粒,流通环节是否免征增值税?财税(2011)137号文件附件里只有主要蔬菜品种,查不到更详细的?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29】根据财税〔2011〕137号 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请问:个人独资企业按政府的拆迁补偿标准获得的补偿款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财税[2005]45号对房屋征收部分不征,但在实际拆迁工作中一般都是连同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一起补偿的,是否可以一起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29】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文件的规定,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规定的“被拆迁人”,原则上是指自然人,主要解决自然人满足基本生活的居住用房等,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商业用房。 如有疑问
营利性中医诊所需要缴哪些税?免税项目怎么办备案?
【答复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29】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若诊所是企业性质,涉及的基本税种是增值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有任职受雇员工的还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他税种是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具体情况核定的,可以登录12366重庆市电子税务局查询税费种认定信息; 若诊所是个体工商户性质,涉及的基本税种是增值税及附加,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有任职受雇员工的还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他税种是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核定的,可以登录12366重庆市电子税务局查询税费种认定信息; 若是免征增值税项目需要向税务机关备案,具体备案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咨询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中的2018年第28号公告中,对于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可以取得相关收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请问如何判断对方是否属于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呢?如何判断从事零星业务的个人是否属于按期纳税还是按次纳税来作为起征点的依据呢?是否需要我方核实呢?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28】1、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二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2、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的划分标准问题,现行规定没有明确,此次为了便于基层执行,同时最大限度释放政策红利,总局明确了执行标准,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均可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等特殊规定外,则执行按次500元以下免税的政策。
财税【2016】36号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请问私募基金管人是不是也属于免征范围?如果不是,有相关文件说明吗。证券投资基金法是把私募基金也纳入证券投资基金。是不是税法上也是私募基金也算入证券投资基金?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07-27】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增值税免征范围不包括私募基金。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规定:“ 一、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管产品管理人及资管产品。 二、管理人接受投资者委托或信托对受托资产提供的管理服务以及管理人发生的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其他业务),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通过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集团其他成员公司使用,并向集团成员公司收取贷款本息。根据央行2009年发布《金融机构编码规范》,是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金融机构范围的。请问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适用统借统还政策的金融机构?是否适用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九)项第7点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属于免税利息收入?请明确?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26】安徽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建议可以判断是否符合这项文件规定,金融机构判断建议咨询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相关部门。
5月份开具了增值税发票,7月份发生销售退回全额红冲了这张5月份的发票,请问在计算连续12个月销售额的时候,这张7月份红冲的销售额是否可以应该算在截止5月份的连续12个月销售额?(影响小规模纳税人的转登记时连续12个月销售额计算)?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26】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售额中扣减。”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
请问老师,物业公司(小规模纳税人)收取的垃圾处理费及装修建渣清理费这些,物业公司可以开具发票吗?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26】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财税〔2016〕12号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由于自然人劳务报酬往往是按次征税,而非按期征税,在按次征税的情况下,如果一次劳务报所得超过500元,是否可以享受财税〔2016〕12号规定的优惠呢?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25】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的规定:“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上述文件中的“缴纳义务人”包括个人,若个人按次申请代开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发票,在当月销售总额不超过10万的范围内,也可享受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优惠。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
企业发生搬迁,原场地不使用的,能否免征土地使用税?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2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3号)规定,《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将根据减免税政策的新增、废止等情况,每月定期更新,并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下的“申报纳税”栏目发布。 如果您的情况符合《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中的规定,可以享受减免税政策。
我单位为融资性担保公司,有一项委托贷款业务,业务实质为我单位委托银行放款给客户,银行扣划委托贷款利息给我公司。想请问,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二十三)项所称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第(三)条“同业代付”范畴,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24】安徽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金融机构是指:(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2)信用合作社。(3)证券公司。(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5)保险公司。(6)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建议根据实际情况确认,若无法准确认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请问小规模纳税人自购办公房房产税土地税如何缴纳?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24】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算建议参考文件:《江苏省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苏政发[1986]172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8〕26号)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规定:” 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根据《关于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9〕15号)第一条规定: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
我单位(简称:单位A)将与在C国注册的一家开发商(简称:单位B)合作,单位A将国内人员引荐过去,购买单位B在C国开发的楼房。若有成交,单位A将从单位B中得到一定的佣金,也就是单位A的收入部分。请教一下,单位A的这项业务,能否确认为“跨境免税行为”?是否适用于增值税免税事项?单位B前期付给单位A一定金额,作为单位A在国内的推广业务经费,这块收入是否也适用跨境免税行为?像这种业务,我司可否直接开2016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还是需要申请增值税普通发票五联版的?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2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 1.电信服务。 2.知识产权服务。 3.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4.鉴证咨询服务。 5.专业技术服务。 6.商务辅助服务。 7.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8.无形资产。 ......。” 请根据具体业务行为结合以上文件自行判定,您也可以携带相关的合同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判定。
已经技术合同备案,必须得是开普通发票才能享受技术合同开发免征增值税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23】安徽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有一个家庭农场,刚开始运营,想了解一下经营所得是免税还是征税。还有一个养殖企业也是刚运营,所得税是免税的还是征税的?
【答复单位:吉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23】因您没有描述家庭农场具体经营的业务,我们无法进行准确解答,建议您拨打12366进一步咨询。 养殖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如下: 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 养殖业 饲养业 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10〕96号)文件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等有关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我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1.如果临时去外地经营,需要办理什么涉税手续呢?2.目前我公司还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除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外,异地其他经营项目(货物运输除外)是否均需回公司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3.以后随着我公司发展壮大,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后,异地提供建筑服务还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吗?4.我公司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后,临时外出经营,需要在临时经营地领用增值税发票吗,还是开具在注册地领用的增值税发票?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23】福建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若有领用发票的纳税人,需要回机构所在地自行开具。
小规模纳税人普票和专票作为销售方的记账联,邮寄过程中被快递公司搞丢了?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22】安徽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及时处理丢失或被盗发票。当发生发票丢失或被盗时,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按规定及时刊登公告,声明作废,并列入丢失或被盗发票数据库。一旦发现有开具作废发票者,一律依法从重处罚。"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开票方丢失本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记账联入账问题建议需要与您的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征管的规定。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07-22 至 2019-07-30。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试点实施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07-22 至 2019-07-30)。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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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07-22 至 2019-07-30),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