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6-01 至 2020-06-10,答复单位 安徽省税务局12366、山东省税务局12366、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1.企业向员工无偿出租单位自用房,是否缴纳增值税及房产税?2.企业向员工以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 2. 我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行业属于婚庆公司,根据财税36号文,属于居民日常服务,生活服务类,可以… 3. 2019年9月入职,一直没发工资,直到2020年4月份才发工资。这样年度汇算怎么计算?要是按… 4. 请问在2019年一般纳税人能否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5. 个体经营户(肉类)免税最高额度是多少 6.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中的第四条:纳税人采取… 7. 我公司2017年9月成立,2019年度残保金可以零申报吗?小微企业,无残疾人就业,未满三年,… 8. 我公司经批准新上了一条机制砂石生产线,主要业务是从石料开采企业收购废弃石料或从外面收购石料作… 9. 您好,我购买了一辆电动车,因上牌照需要发票,现要求卖家给我开发票,卖家给的回复是需要我自己给… 10. 酒店疫情期间可以享受免增值税政策,要求不能开具专票。应客人要求我们开具专用发票,并且不能作废… 11. 我是一家驾驶培训学校,在疫情期间是否可以按照《税务总局公告》20208号文件第五条中的生活服… 12. 你好,小规模纳税人,由于公司规模小,业务量不固定,公司名下没有购置车辆,平时业务需要,就用股… 13. 配送服务:干货副食,如黑木耳,豆豉,腐竹,花生米,黄豆,萝卜粒,食用盐,榨菜,冻品:包心贡丸… 14. 1、我想问一下,财税2019年38号第一条,供热企业向居民收取的采暖费免征增值税,这个文件从… 15. 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运输服务-运费增值税普通发票未填单价数量可以入账么? 16. 企业2016年之前的自有房产被政府拆迁,取得拆迁安置款,企业需要缴纳哪些税费?具体如何计算?… 17. 我公司是小微企业,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 18. 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有二手车经销业务,5月销售了采购的二手车,在电子税务局办理增值… 19. 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的政策是什么时候到期? 20. 您好,小规模纳税人将软件著作权转让给其他公司,按300万元转让,请问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税收…
二、官方答复汇编
1.企业向员工无偿出租单位自用房,是否缴纳增值税及房产税?2.企业向员工以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单位自有住房,是否免征增值税、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10】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企业向员工无偿出租单位自用房: 1.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2.(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二、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 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 二、企业向员工以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单位自有住房: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不属于增值税的经营活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规定:“一、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 三、根据皖财税法〔2020〕287号规定:“现就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一)对交通运输、住宿餐饮、居民服务、文体娱乐业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3个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3个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您的问题前提条件不明确,您可根据文件规定自行判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优惠,如不符合文件规定,应正常缴纳相关税费。
我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行业属于婚庆公司,根据财税36号文,属于居民日常服务,生活服务类,可以享受今年的防疫免税优惠政策,但是,我公司也提供公司开业典礼活动和举办公司年会,这种服务也属于生活服务吗,是里面的文化服务,还是其他生活服务,或居民日常服务,如果不属于生活服务类,那是现代服务里面的会议展览服务吗,请明确回复以免照成我公司未享受或不该享受免税优惠?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10】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六)现代服务。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3.文化创意服务。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4)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portal/)——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2019年9月入职,一直没发工资,直到2020年4月份才发工资。这样年度汇算怎么计算?要是按照2020年度到账的工资来算,肯定超出了6万免税额。但是有4个月的工资是2019年度拖欠的呀。我觉得按照2020年度到账的钱来计算的话,不太好。请问这几个月可以不算吗?请帮忙解决一下这个问题?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10】非常抱歉,由于系统原因,导致您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提交的问题时间延迟,给您带来的不便表示歉意。现针对上述咨询问题进行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请问在2019年一般纳税人能否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10】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个体经营户(肉类)免税最高额度是多少?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08】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因您咨询的问题前提条件不明确,以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鲜活肉产品的增值税征收为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二、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中的第四条: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村委把土地租赁给养殖公司免增值税吗?适用于这一条吗?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08】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四、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具体建议与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我公司2017年9月成立,2019年度残保金可以零申报吗?小微企业,无残疾人就业,未满三年,员工人数小于30人?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08】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规定:“三、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根据财税〔2017〕18号规定:“二、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 (一)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1.2020年应该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期限应为2020年1月1日-12月31日,费款所属期起止为2019年1月1日-12月31日。因此,2020年申报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的计算公式为:(2019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2019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2019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优惠和暂免征收优惠,针对2020年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应该以缴费人2019年的数据进行判别。
我公司经批准新上了一条机制砂石生产线,主要业务是从石料开采企业收购废弃石料或从外面收购石料作为生产原料,通过破碎、过筛、洗砂等工序,制成建筑用砂石并对外出售,请问:1、如果我公司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是否可按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属于销售自产砂石?是否适用3%简易征收政策?2、如我公司暂为小规模纳税人,是否适用属于自产砂石,适用3%征收率?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08】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税〔2009〕9号规定:“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二、根据国令第691号规定:“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您好,我购买了一辆电动车,因上牌照需要发票,现要求卖家给我开发票,卖家给的回复是需要我自己给税点,我想咨询下,个体户国家有免税的政策,为什么还要买家自己给税点,商家的做法合理吗?遇到这样的商家我们消费者该怎么办?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06】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2.如商家拒绝开具发票,您可在线举报,或联系12366及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举报。
酒店疫情期间可以享受免增值税政策,要求不能开具专票。应客人要求我们开具专用发票,并且不能作废,那么其他没开专票的部分能享受免税政策吗?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0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请详细说明您企业情况及业务,为了方便与您的沟通,能够及时解答您的问题,缩短网络流转时间,建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进行咨询。
我是一家驾驶培训学校,在疫情期间是否可以按照《税务总局公告》20208号文件第五条中的生活服务享受的减免税政策?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05】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中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七)生活服务。 2.教育医疗服务。(1)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 学历教育服务,是指根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或者认可的招生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的业务活动。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 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你好,小规模纳税人,由于公司规模小,业务量不固定,公司名下没有购置车辆,平时业务需要,就用股东的车,给股东实报实销油费,这样做合理吗?这是实际情况,若不合理,怎么处理比较合理?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05】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12366纳税服务主要负责解答纳税人关于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纳税程序以及社会保险费和税务机关管辖的非税收入征管有关问题,引导投诉举报。不提供税收策划、各类社会性涉税考试辅导,也不进行涉税学术研究、探讨。 对于您咨询的问题无法做出答复。感谢您的理解!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
配送服务:干货副食,如黑木耳,豆豉,腐竹,花生米,黄豆,萝卜粒,食用盐,榨菜,冻品:包心贡丸,鸡翅根,鸭边腿等以上内容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开免税还是开1%的税点?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05】您的提问不够清晰,如您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的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另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的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因此,您可参考上述规定。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的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录《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此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的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的规定,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的规定,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因此,您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上述文件规定自行判断。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核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1、我想问一下,财税2019年38号第一条,供热企业向居民收取的采暖费免征增值税,这个文件从2019年6月1日到2020年5月31日,没有后续的文件吗?2、供热企业包括物业公司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05】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单独核算。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增值税。 本条所称供暖期,是指当年下半年供暖开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结束的期间。 三、本通知所称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后续文件暂未出台。纳税人向业主或者其他客户转售暖气取得的收入,按照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取得的供热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符合免税条件的,可以申请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运输服务-运费增值税普通发票未填单价数量可以入账么?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04】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因此,只要您的发票是一次性如实开具的,并加盖了发票专用章就可以。
企业2016年之前的自有房产被政府拆迁,取得拆迁安置款,企业需要缴纳哪些税费?具体如何计算?如果是取得安置的房产后再将该房产出售,又涉及哪些税费,如何计算?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03】问题1:增值税:企业取得房屋拆迁补偿款属于销售土地使用权收取的价外费用,应计入销售额一并征收增值税,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 附加税费: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企业所得税:根据您的叙述,无法判断您的企业性质、征收方式及是否为特殊行业企业,建议您补充描述您的问题重新提交;或致电12366咨询;或在“福建省税务局网站首页”,“我要提问”模块进入12366在线税收咨询。 印花税可以参考以下文件规定判断是否适用免税优惠。 土地增值税可以参考以下文件规定判断是否适用免税优惠。 其他相关税费您可以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主管税务机关认定情况进行申报缴纳。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 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规定:“一、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十一条规定:“…… 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问题2:根据您的叙述,无法判断您的企业性质、征收方式、是否为特殊行业企业、项目是否为棚户区改造及房屋取得时间,建议您补充描述您的问题重新提交;或致电12366咨询;或在“福建省税务局网站首页”,“我要提问”模块进入12366在线税收咨询。
我公司是小微企业,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的通知》(皖财税法[2020]287号)文件规定,可以享受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现因19年因资金紧张有欠税(已正常申报),税务局不让我享受此政策是否符合政策规定?请明确,文件依据?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03】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皖财税法〔2020〕287号规定:“一、主要内容 (二)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3个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201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三个条件的企业。
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有二手车经销业务,5月销售了采购的二手车,在电子税务局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减免性质代码及名称”栏位时,下拉选项中没有此项公告对应的选项,请问改如何填报?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03】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一条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以下规定执行:(一)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本公告发布后出台新的增值税征收率变动政策,比照上述公式原理计算销售额。(二)纳税人应当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再开具征收率为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中“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5%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中“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5%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目前与航天金穗公司核实,近期电子税务局系统会进行同步升级,增加对应的政策名称,请您留意查看。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电子税务局系统由航天金穗公司开发维护并提供技术支持,如您遇到具体操作问题,您也可以拨打400-011-0088热线向航天金穗公司详细咨询。
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的政策是什么时候到期?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02】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为进一步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全面复工复业,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您好,小规模纳税人将软件著作权转让给其他公司,按300万元转让,请问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税收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0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文件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的范围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 )文件。 企业发生的技术转让若符合上述文件相关规定,即可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6-01 至 2020-06-10。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6-01 至 2020-06-10)。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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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6-01 至 2020-06-10),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