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6-18 至 2020-06-25,答复单位 安徽省税务局12366、河北省税务局12366、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您好,小规模纳税人第二季度开具3%增值税普通发票超过30万,能不能直接按照1%申报纳税,还是… 2. 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2019年4月成立,成立后即拿到一块土地,支付了土地出让金,2019… 3. 我们是一家“综合性”的(客房+餐饮)“星级”酒店,属于“生活服务业”。问:1.、疫情期间:可… 4. 根据国税发〔1998〕155号文,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 5. 您好,我司是生活服务业,按新冠肺炎疫情优惠政策规定,符合能够享受增值税免税的条件。由于1-5… 6. 1、小规模纳税人购销合同的印花税目前是全额减免的吗?2、有外贸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印花税,水利… 7. 根据财税【2013】37号文,对于受托技术开发项目,凭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证明可享受免征增值… 8.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领导:我司在西部地区多省份开展太阳能光伏发电业务,为国家提供大量清洁能源。在… 9. 发改投资规【2020】734号第三条: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人,可按现行… 10. 领导您好!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以及财税[2008]149号文件的规定,生猪屠宰企… 11. A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小规模纳税人,2012年通过招拍挂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商业用地;办理了… 12. 领导您好!我是生猪屠宰企业,主要业务是生猪屠宰、销售生鲜猪肉,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 13. 一般纳税人可以在今年底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14. 你好,请问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中涉及的报关费、港杂费是否属于“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 15. 关于民办学校的相关税收政策,全税种的 16. 您好我是民航代理人,属于小规模企业。航空公司现在要求开具19年的代理费增值税专票发票。按照发… 17. 老师,我公司一栋商业用房产,共5层,其中有1、2、4、5层全部装修停用半年以上,3层未停用,… 18. 1、根据财税[2016]36号(“36号文”)规定,存款利息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2、湖北省… 19. 统借统还业务咨询:企业集团从金融机构取得的特定用途借款(贷款用途为:生产经营、偿还债务),取… 20. 收到信息内容:贵单位在税务机关系统中登记的行业,经初步筛选判断,属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

二、官方答复汇编

您好,小规模纳税人第二季度开具3%增值税普通发票超过30万,能不能直接按照1%申报纳税,还是必须追回发票红冲,重新开具1%普通发票才能按照1%申报纳税?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25】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在复工复业政策实施期间,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开具了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申报纳税时直接减按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需要提醒的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纳税人应如实开具发票。纳税人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政策的,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1%”字样。今后,纳税人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2019年4月成立,成立后即拿到一块土地,支付了土地出让金,2019年6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始进行该地块的开发。请问我公司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取得的土地,一般纳税人期间进行开发,相应的土地价款可以在收入中扣除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2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10.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上述凭证是指: (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我们是一家“综合性”的(客房+餐饮)“星级”酒店,属于“生活服务业”。问:1.、疫情期间: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如果住宿业务的一“部分”开具了“专票”,另一部分开具了“普票”。“普票”+“无票”部分可以享受免税政策吗?2、如果客房收入不能享受免税政策,餐饮部分的收入还可以享受吗?3、在疫情期间的某一个月份的客房收入没开“专票”,那么这个月可以享受免税政策吗?4、疫情期间放弃免税政策后,使用营改增2016年36号文的规定吗36个月不得更改?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23】根据《关于支持防疫工作的税收政策文件答复口径(三)》规定: 2.如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公告、第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但在文件下发前,纳税人已经就相关业务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部分难以追回作废或者开具红字发票,请问能否选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缴纳增值税,其他部分仍享受免税优惠?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和9号公告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在8号、9号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发生相关应税行为,可适用8号、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但纳税人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无法按上述规定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的,其对应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其余收入仍可享受免税政策。公告下发之后,纳税人应按照8号、9号公告等规定适用征免税政策并开具和使用发票。 55.我公司是一家小型商务酒店,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3月,按照客户需求,我公司就部分住宿服务收入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未开具专用发票部分的收入还可以享受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吗? 答: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住宿服务,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 作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你公司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收入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按照发票注明的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收入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10.我公司是一家综合型酒店,兼营住宿和餐饮业务。关注到国家出台了疫情期间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考虑到我公司的实际经营模式,可以放弃享受住宿服务免税政策,只享受餐饮服务免税政策吗?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住宿服务和餐饮服务这两项应税行为,均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你酒店可以按照上述规定选择享受餐饮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同时放弃享受住宿服务免征增值税,一经放弃,36个月内不得再就住宿服务申请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八条规定: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根据国税发〔1998〕155号文,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请问实物中,单位工会给予生病员工和生育员工的慰问金和慰问品、职工结婚慰问金、给怀孕女员工购买防护用品、给代表单位参赛的员工购买统一的服装,上述这些哪些可以免税哪些需要交纳个税?请给予明确答复?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23】根据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的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上述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其中“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但需要注意的是,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因此,单位工会给予生病员工和生育员工的慰问金和慰问品、职工结婚慰问金、给怀孕女员工购买防护用品、给代表单位参赛的员工购买统一的服装等,应按上述规定确定征免个人所得税。

您好,我司是生活服务业,按新冠肺炎疫情优惠政策规定,符合能够享受增值税免税的条件。由于1-5月因业务需要已开具了专票、普票,我司按实际1-5月开具的专票、普票均全额缴纳了增值税。请问,我司能否自6月起只开具“免税”字样的普通发票,自6月起享受免税政策?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2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1、小规模纳税人购销合同的印花税目前是全额减免的吗?2、有外贸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印花税,水利基本有优惠减免政策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22】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1)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2)除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居民和外贸企业的出口收入(不包括其国内销售业务的销售收入),免征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外,任何应交纳的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拒交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3)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根据财税【2013】37号文,对于受托技术开发项目,凭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证明可享受免征增值税。那对于委托境外企业开发技术开发项目,是否可以适用以上免征增值税政策?目前我司作为委托方每次在付款该技术开发项目时都有代扣代缴增值税,如适用,我司是否可以不用代扣代缴增值税?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22】境外企业提供技术开发服务符合下列文件规定条件的免征增值税,按下列文件规定的免税资料留存备查。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领导:我司在西部地区多省份开展太阳能光伏发电业务,为国家提供大量清洁能源。在其他省份的太阳能光伏电站均按《财政部海关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第二条享受了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优惠政策。请陕西省局国家税务局明确:同类型的太阳能光伏发电业务是否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规定第一类鼓励类第五条第1款“太阳能热发电集热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集成技术开发应用、逆变控制系统开发制造”范围;2、在陕西省内各地州开展符合条件太阳能光伏电站是否执行国家西部大开发有效期内15%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22】因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由国家发改部门发布并解释,应当由当地发改部门对此予以确定,因此是否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建议您联系当地发改部门核实。凡发改部门确定的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均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发改投资规【2020】734号第三条: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人,可按现行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皖财税法【2020】287号第一条第三款: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免租金的,按比例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请问:安徽对疫情期间减免租金按比例减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范围,是仅限于【2020】287号规定的个体工商户,还是参照【2020】734号的规定适用于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或者是通用于全部的企业?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21】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本省根据皖财税法〔2020〕287号规定:“一 主要内容 (二)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3个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免租金的,按比例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最长时间不超过3个月。” 文件解读: (二)关于小微企业认定标准 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201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三个条件的企业。 (三)关于对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房屋业主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为体现税收政策支持,对疫情期间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的房屋业主,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征收房产税,按减免租金的比例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

领导您好!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以及财税[2008]149号文件的规定,生猪屠宰企业屠宰生猪、销售生鲜猪肉,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我的理解正确吗?

【答复单位: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免征企业所得税包括农产品初加工项目。财税[2008]149号文件规定,宰杀属于畜禽类初加工中肉类初加工范围;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A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小规模纳税人,2012年通过招拍挂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商业用地;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证载开工日期2012年10月1日,竣工日期2013年10月1日;项目全部是自建自用项目(自己生产经营使用,不是开发后对外销售),未竣工验收,未办理产权登记;部分房产出租、出借了几年,部分房产还空置。2020年4月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整体拍卖。请问:(1)增值税税目是转让土地使用权还是销售不动产?(2)如果是销售不动产,是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还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3)转让环节的印花税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能否扣除?(4)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能否按规定加计扣除20%?(5)申报土地增值税时,是按房地产企业申报还是按非房地产企业申报?(6)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该房产是新房还是旧房?(7)如果按新房,对方目前处于破产清算阶段,账目较混乱,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票据、合同、支付凭证齐全,开发成本和开发费用能否按重置成本评估价格作为扣除金额?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20】根据您的叙述,(1)A公司在土地上建成房产自用,现整体拍卖,属于销售不动产情形。(2)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情形,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3)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税,可以扣除。(4)A公司自建自用后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二条清算条件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清算时,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扣除。产权未发生转移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2020年4月整体拍卖转让,自建房屋投入使用一年以上的,应按照旧房转让计算土地增值税。(5)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6)新建房屋建成投入使用一年以上的房产确定为旧房,如贵公司自建房屋投入使用一年以上,应按照旧房转让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三、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 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规定:“ 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 (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 九、关于计算增值额时扣除已缴纳印花税的问题 细则中规定允许扣除的印花税,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其缴纳的印花税列入管理费用,已相应予以扣除。其他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在转让时缴纳的印花税。”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 (六)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六、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七、关于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问题 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具体规定。”

领导您好!我是生猪屠宰企业,主要业务是生猪屠宰、销售生鲜猪肉,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税[2008]149文件,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吗?

【答复单位:12366北京中心12366;答复时间:2020-06-20】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请参阅《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二、畜牧业类 (一)畜禽类初加工 1.肉类初加工。通过对畜禽类动物(包括各类牲畜、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经济动物)宰杀、去头、去蹄、去皮、去内脏、分割、切块或切片、冷藏或冷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分割肉、保鲜肉、冷藏肉、冷冻肉、绞肉、肉块、肉片、肉丁。” 符合上述规定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般纳税人可以在今年底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19】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你好,请问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中涉及的报关费、港杂费是否属于“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能否实行免税?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19】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十八)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1.纳税人提供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2.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3.委托方索取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与代理相关的业务手续符合文件规定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关于民办学校的相关税收政策,全税种的?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19】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八)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第八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的规定:“二、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三、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 1.对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享受免税的学校用地的具体范围是: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学校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的耕地,不予免税。职工夜校、学习班、培训中心、函授学校等不在免税之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的规定:“第七条 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的其他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您好我是民航代理人,属于小规模企业。航空公司现在要求开具19年的代理费增值税专票发票。按照发生时间开具发票原则,我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应该为3个税点。但是咨询了税务局,税务局给出回答是:可以开具3点发票的同时必须上报:“同意放弃开具1个税点优惠政策”的说明。也就是说我从现在开具3个税点的这张发票开始,发生的所有业务所产生的发票再开具发票只能开3点发票,不允许享有开具1点发票的优惠政策了。请问这样是正确的吗?我不能享有优惠政策了?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19】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因此,如果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之前,按照3%征收率开具发票;如果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020年3月到12月期间,可以按1%征收率开具发票;如果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到12月期间想开具3%征收率发票,需要放弃减征,放弃减征无需填写《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放弃后可以开具3%征收率发票。

老师,我公司一栋商业用房产,共5层,其中有1、2、4、5层全部装修停用半年以上,3层未停用,其余4层装修期间可否免征房产税?有没有文件支持?

【答复单位:吉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18】吉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第二十四规定: 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规定:“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做好房产税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8号)第二十四条关于“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的规定作适当修改,取消经税务机关审核的内容。 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1、根据财税[2016]36号(“36号文”)规定,存款利息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2、湖北省国税局根据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较为关注的营改增热点问题,整理并汇总形成了《湖北省营改增问题集》,相关问题回复如下:8.证券公司取得的投资者证券账户资金存款利息属于免税收入还是不征税收入?根据有利于纳税人原则,投资者在证券公司开立证券交易账户并存入资金,证券公司将资金存入银行并取得银行支付的存款利息属于不征税收入。请问湖北省是否认为证券公司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包括客户资金利息和自有资金利息)属于不征税收入?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18】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2.存款利息。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portal/)——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统借统还业务咨询:企业集团从金融机构取得的特定用途借款(贷款用途为:生产经营、偿还债务),取得借款后借给下属子公司使用,可否利用统借统还政策?可否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18】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十九)以下利息收入……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统借统还业务,是指:(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因此,若您单位在统借统还业务中向下属子公司收取的利息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若您单位在统借统还业务中向下属子公司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收到信息内容:贵单位在税务机关系统中登记的行业,经初步筛选判断,属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中“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涉及的相关行业。如贵单位确实符合上述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享受有关税收减免政策。对于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2、公司税务登记的主营行业是其他文化艺术业但是公司开具的发票内容是信息技术服务,不符合上述说的享受税收减免政策,需要做更改申报表吗?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18】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的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另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的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因此,您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上述文件规定自行判断。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核定。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的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填写的项目应齐全。另外,纳税人应根据上述规定如实办理申报缴纳业务。此外,如申报数据有误,建议办理更正申报业务。有关办理申报错误更正的详细流程与资料,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在“首页->纳税服务->办税指南->申报纳税->申报错误更正(非个人所得税)”栏目查看相关办税指引。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增值税起征点与小微免税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起征点幅度为月销售额 5000—20000 元(按次纳税 300—500 元);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 3 万元(季度 9 万元)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财税〔2016〕36 号)
2026-01-01 起新口径未达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额计算缴纳。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按季纳税 30 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 1000 元;适用 3% 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 征收(执行至 2027-12-31)(《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10 号公告)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6-18 至 2020-06-25。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6-18 至 2020-06-25)。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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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6-18 至 2020-06-25),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