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9-16 至 2020-09-25,答复单位 河北省税务局12366、厦门市税务局12366、安徽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您好,请问如果是一家当年开业的个体户(核定征收)能申请电子普票吗?如何申请,需要准备什么资料… 2.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公司由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之后,之前剩余的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怎么处理?是直… 3. 您好,麻烦问一下,总公司是小微企业,下属的分公司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非独立核算,目前企业所得税… 4. 政府旧城改造,回收我公司房产,并签订三方协议(地产公司、我公司、政府主导部门三方)约定由地产… 5. 请问不养殖,向猪场或肉类加工厂外购猪进行屠宰分割的初加工,再卖给商场是否免征增值税所得税? 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 7. 汇总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分支机构是否适用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月营业额10万以下免征… 8. 请问,养殖厂从农户手里收购鸭子,未经养育,直接宰杀出售是否免征增值税? 9. 请问收到的生育津贴是否需要申报,是免税还是直接不用申报,申报的话应该何时申报? 10. 您好,请问国内企业能否对国外客户开具增值税普票,客户仅有英文名字。对名字、税号、税目描述等是… 11. 您好,可以把小规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就要升级为一般纳税人的政策网址或者原文给我发一下吗,谢… 12. 我司为一家生猪养殖公司,采购一批猪苗均重约20斤,养殖了一个月后,因考虑到猪场周边环境的生物… 13. 1:我父亲和我再厦门共有一套房,现因为孩子读书需要变更产权比例,我是厦门户口,我父亲不是。父… 14.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了“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这里的物品包括车辆、机械设备之类… 15. 扣缴义务人用返还的个税手续费奖励财务人员、经办人员是否需要申报缴纳个税问题,根据(1994)… 16. 生猪屠宰企业收购生猪屠宰后销售猪肉等产品收入免所得税吗? 17.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文件第… 18. 根据增值税条例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七)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问题:(1)游戏道具… 19. 小规模超额500万的当月交税,超过的部分是按小规模政策交税还是按一般纳税人政策交税 20.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向全资子公司投资入股(是新设投资入股,不是新增)是否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
二、官方答复汇编
您好,请问如果是一家当年开业的个体户(核定征收)能申请电子普票吗?如何申请,需要准备什么资料在电子税务局上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柜台办理?现在电子票是不是只有普票?然后如果是一家当年开业的一般纳税资质公司能申请电子票吗?如何办理?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25】无论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 对需要领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依据其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 首先,需要做电子发票的票种核定,可以通过厦门市电子税务局办理(在无纸化办税系统的界面选择序号3:首次申请普通发票)或是携带纸质资料到税务局办理[资料: 1.A02008《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1 份加盖发票专用章;(柜台办理提供纸质版;无纸化系统办理提供电子版)2.领购发票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 3.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等待票种审批。 票种审批后,纳税人登录厦门市电子税务局,点击“发票管理/发票领购管理/发票网上申领”菜单项,可实现网上申领。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公司由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之后,之前剩余的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怎么处理?是直接在金税系统里面点击作废就可以吗?
【答复单位:12366北京中心12366;答复时间:2020-09-24】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六条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日前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您好,麻烦问一下,总公司是小微企业,下属的分公司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非独立核算,目前企业所得税是总公司汇总缴纳,后期分公司想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何办理?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24】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政府旧城改造,回收我公司房产,并签订三方协议(地产公司、我公司、政府主导部门三方)约定由地产公司就近开发的一处房产作为补偿,过渡期间地产公司按年支付我公司安置费用于租房支出。请问在此项业务中:1.我公司房产被征收,免征土地增值税;2.我公司取得补偿的房产,属于土地使用权交换、房产交换,不涉及补价,我公司不涉及缴纳契税;3.我公司此次搬迁属于政策性搬迁,搬迁中取得的安置费以作为房租支出,无其他收入,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无余额,所以不涉及企业所得税缴纳。(被征收房产征收时点的评估价值高于账面价值)请问以上两个观点是否正确?请正面回答,切勿引用条文?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2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规定: 第十一条 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河北省契税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1]第10号)规定: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三)纳税人用国家征收、征用其土地、房屋的补偿费、安置费,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重置价格没有超过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费的,免征契税;超出补偿费、安置费的部分应当缴契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 第五条 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 第六条 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具体包括: (一)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 (二)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 (三)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 (四)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 (五)其他补偿收入。 第七条 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企业各类资产所取得的收入。 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应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不作为企业搬迁收入。 第十五条 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第十六条 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 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第十七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搬迁完成年度,企业应进行搬迁清算,计算搬迁所得: (一)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 (二)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 第十八条 企业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为负数的,应为搬迁损失。搬迁损失可在下列方法中选择其一进行税务处理: (一)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 (二)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 上述方法由企业自行选择,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第十九条 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已经完成搬迁: (一)搬迁规划已基本完成; (二)当年生产经营收入占规划搬迁前年度生产经营收入50%以上。 第二十条 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搬迁年度应从实际开始搬迁的年度计算。 第二十一条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
请问不养殖,向猪场或肉类加工厂外购猪进行屠宰分割的初加工,再卖给商场是否免征增值税所得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2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二、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 因此,若你司批发、零售属于上述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可免征增值税。 批发、零售猪肉没有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此规定没有要求必须是改制重组过程才可以暂免征收。但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执行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第八条,上述规定已经废止。财税〔2015〕5号和财税〔2018〕57号文件都是对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不征土地增值税的规定。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但两个文件都没有对重组给出明确的范围。对于单位和个人以房地产作价投资入股或增资,是否属于重组,不征土地增值税?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23】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税〔2018〕57号规定:“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七、企业在申请享受上述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房地产转移双方营业执照、改制重组协议或等效文件,相关房地产权属和价值证明、转让方改制重组前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地价款的凭据(复印件)等书面材料。”
汇总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分支机构是否适用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月营业额10万以下免征“两费”?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22】您的提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上述缴纳义务人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然人(包括按次纳税的自然人)、缴纳消费税的纳税人。
请问,养殖厂从农户手里收购鸭子,未经养育,直接宰杀出售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2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 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二、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
请问收到的生育津贴是否需要申报,是免税还是直接不用申报,申报的话应该何时申报?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22】财税〔2008〕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上述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您好,请问国内企业能否对国外客户开具增值税普票,客户仅有英文名字。对名字、税号、税目描述等是否要具体要求,是否有备案要求?开具增值税普票对免税服务是否会重新纳入征税范畴呢?如果不可以开具增值税普票,对开具形式发票有没有具体余要求?感谢回复?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21】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一、推行范围 我省范围内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需要开具出口发票的,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作为出口发票。 (二)“税率”栏目 出口货物及劳务服务适用退(免)税或免税政策的,开具时选择“免税开票”选项。出口货物及劳务服务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开具时应选择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具体操作指引见附件1、2)。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购方为境外单位或个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银行账号等可不填写,但须在地址电话处填写外商所在国家或地区;如果是出口销售到国内特殊监管区域的,需填写购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银行账号。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您好,可以把小规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就要升级为一般纳税人的政策网址或者原文给我发一下吗,谢谢您了?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2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二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二条(五)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对年应税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 第二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我司为一家生猪养殖公司,采购一批猪苗均重约20斤,养殖了一个月后,因考虑到猪场周边环境的生物安全情况,我司将长到约70斤的猪对外进行了销售,对于我司上述业务,是否因为养殖时间太短而不能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请税务部门给与专业的解释?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1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文件暂时没有对于养殖时间的要求规定。
1:我父亲和我再厦门共有一套房,现因为孩子读书需要变更产权比例,我是厦门户口,我父亲不是。父亲在福建省内其他县城还有房,厦门这套房满五年了且唯一一套,请问这样在变更产权比例交税因为在外地有房就不算满五唯一了吗?2:满五唯一和满五不唯一,纳税有和区别?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1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 规定:“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上述文件所称“自用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 1.个人购房日期的确定。个人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其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依照孰先原则确定;个人购买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 2.个人转让房屋的日期,以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二)“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若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但不属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则需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了“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这里的物品包括车辆、机械设备之类的吗?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18】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因此,如符合上述规定,可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若您对此仍有疑问,您也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或携带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一步了解。
扣缴义务人用返还的个税手续费奖励财务人员、经办人员是否需要申报缴纳个税问题,根据(1994)财税字第20号规定:“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但此项规定,仅仅是指个人办理代扣代缴取得的手续费,并不包括扣缴义务人用手续费奖励个税申报人员的情况,各地区对此项问题答复不一,存在争议,希望予以准确答复?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17】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第十七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扣缴的税款,按年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不包括税务机关、司法机关等查补或者责令补扣的税款。扣缴义务人领取的扣缴手续费可用于提升办税能力、奖励办税人员。” 因此,对于扣缴义务人将取得的手续费返还奖励给办税人员的情况,可参照(1994)财税字第20号文件的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免征优惠。
生猪屠宰企业收购生猪屠宰后销售猪肉等产品收入免所得税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17】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规定: 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规定: 二、畜牧业类 (一)畜禽类初加工 1.肉类初加工。通过对畜禽类动物(包括各类牲畜、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经济动物)宰杀、去头、去蹄、去皮、去内脏、分割、切块或切片、冷藏或冷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分割肉、保鲜肉、冷藏肉、冷冻肉、绞肉、肉块、肉片、肉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1〕26号)规定: 二、畜牧业类 (一)畜禽类初加工。 1.肉类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肉类初加工产品还包括火腿等风干肉、猪牛羊杂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那么企业将取得的2%个税手续费返还用来奖励给办税人员,是否也可以享受免征个税?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16】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可以享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portal/)——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根据增值税条例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七)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问题:(1)游戏道具装备是否归属于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2)公司向个人购买游戏道具装备,公司是否应取得增值税发票,才可以税前扣除成本费用?个人无法开具发票的情况下,对于网络的购买渠道,增值税发票应怎么取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9-1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二、销售无形资产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小规模超额500万的当月交税,超过的部分是按小规模政策交税还是按一般纳税人政策交税?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1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 第八条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第九条 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可以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的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向全资子公司投资入股(是新设投资入股,不是新增)是否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第六条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的相关规定,免征契税?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16】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规定: 六、资产划转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9-16 至 2020-09-25。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9-16 至 2020-09-25)。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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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9-16 至 2020-09-25),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