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3-05-16 至 2023-08-22,答复单位 浙江省12366、江苏省税务局12366、福建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 2. 您好!请问个税APP里的免税收入包括哪些?比如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出差补助、误餐补助属于… 3. 昨天会计误操作点了小规模升一般纳税人,已经通过,请问有什么办法能降回来吗,连续12个月收入未… 4. 浙江税务发布的不征税收入核算注意事项疑问点需要解答确认:按现国家税费优惠政策,小规模纳税人月… 5. 您好,请问小微企业如何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6. 我公司为私募证券管理人,是小规模纳税人,我公司管理的的私募证券基金产生买卖金融产品收益。这部… 7. 我们是园林工程公司,有向农业生产者购买苗木、草皮、茶苗、绿化植物后销售给其他公司。根据财税(… 8. 我单位为药品零售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在判断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免税时,销售额是否… 9. 我公司2021年汇算清缴属于小微企业,2022年汇算清缴已于2023年5月申报,根据汇算清缴… 10. 小规模纳税人支付航天的云财税软件费是否可以抵减增值税 11. 合伙企业取得投资收益(符合境内股息红利免税规定),分配给法人合伙人,法人合伙人是否享受免税?… 12. 我是一家餐饮公司,为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由于对新出台政策不熟悉,2023年5月25… 13. 财税[2005]45号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 14. 购进鸡蛋孵化种鸡出售如何开票?属于自产自销农产品享受免税政策开具免税发票吗? 15. 您好,我司是国际物流运输公司,国际运输服务办理免税备案是在国际业务发生前还是发生后去做免税备… 16. 企业(一般纳税人)与个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企业是否免征印花税 17. 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填写相关免税栏次? 18. 尊敬的总局领导:您好!我公司是浙江省内一家居民企业,2022年6月投资了一家境内上市公司,持… 19. 年销售额超过500万的小规模纳税人需要转为一般纳税人,按季度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500万的限… 20. 你好我在江苏南京兼职,月收入超过八百会扣20%税,一年收入是不到六万的,请问第二年可以申请退…
二、官方答复汇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属于文件中所称的金融机构,能否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8-2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第二条规定:“本条公告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批准成立的已实现监管部门上一年度提出的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目标的机构,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目标情况,以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
您好!请问个税APP里的免税收入包括哪些?比如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出差补助、误餐补助属于这里的免税收入范畴吗?例,基本工资8000元,独生子女补助1000元,托儿补助1500元,出差补助300元,误餐补助600元,共计应付工资11400元,那么在免税收入这里是不是可以填这几项补助的相加数?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3-08-1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 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税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征税。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昨天会计误操作点了小规模升一般纳税人,已经通过,请问有什么办法能降回来吗,连续12个月收入未超过500万?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8-09】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三十三条规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五条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六、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浙江税务发布的不征税收入核算注意事项疑问点需要解答确认:按现国家税费优惠政策,小规模纳税人月度收入10万及以下免征增值税,那如果取得了收入,这部分算不征税收入吗?用获取点这部分业务收入,用于日常公司业务支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购买,这些都不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以上是关于核算的疑问点?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3-08-0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二十八条 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您好,请问小微企业如何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8-0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规定:一、纳税人享受“六税一费”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我公司为私募证券管理人,是小规模纳税人,我公司管理的的私募证券基金产生买卖金融产品收益。这部分收益属于投资人我司并未获取。申报的时候是否将该部分收益金额算到销售收入里面,如果金额过大,这样我公司会不会因为销售收入累计超过500万而变为一般纳税人,实际我司并没有取得这些收入?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3-07-31】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四、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规定: 一、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管产品管理人及资管产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 第二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我们是园林工程公司,有向农业生产者购买苗木、草皮、茶苗、绿化植物后销售给其他公司。根据财税(2001)113号规定,批发、零售种子、种苗可以免征增值税;这里的种子、种苗指的是哪些作物?我们从农业生产者处购买而后转售的:茶树苗、草皮、树苗、道路两侧绿化用的那些花和植被,这些种哪些是属于种苗,哪些不属于?是否可以适用免增值税政策?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7-2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一、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 4.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 因此,如果批发、零售的树苗、茶树苗属于种苗,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外购鲜花、植被、草皮后直接进行销售,不能免征增值税。
我单位为药品零售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在判断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免税时,销售额是否包含避孕用具等免税商品的销售额?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7-1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 1月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为确保相关政策顺利实施,税务总局制发本公告,就相关征管事项进行了明确。 一、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调整以后,销售额的执行口径是否有变化? 答:没有变化。纳税人确定销售额有两个要点:一是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但为剔除偶然发生的不动产销售业务的影响,使纳税人更充分享受政策,本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下同),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也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二是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确定其是否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因此,计算销售额时应包括销售避孕用具的免税销售额。
我公司2021年汇算清缴属于小微企业,2022年汇算清缴已于2023年5月申报,根据汇算清缴数据,2022年我公司不属于小微企业。请问2023年2季度印花税,我公司是否仍然享受小微企业的减半政策。请帮忙直接回复?
【答复单位:宁波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7-1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的规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企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你公司2022年办理2021年汇算清缴的结果为小型微利企业,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你公司2023年2季度的印花税可享受减半优惠。
小规模纳税人支付航天的云财税软件费是否可以抵减增值税?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7-1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为减轻纳税人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二、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因此,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除,除上述两项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不能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合伙企业取得投资收益(符合境内股息红利免税规定),分配给法人合伙人,法人合伙人是否享受免税?举例:A公司和B自然人是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该合伙企业直接投资于境内居民企业,当年取得投资收益100万,分配给B自然人时按税法规定进行了代扣代缴,分配给A公司时,A公司是否享受免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3-07-0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我是一家餐饮公司,为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由于对新出台政策不熟悉,2023年5月25日为客户开具了2万元的3%征收率增值税普通发票。5月实际月销售额为15万元,均为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我公司客户为个人,无法收回已开具发票,请问我公司还能够享受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6-2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您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15万元,可以在申报纳税时直接进行减税申报,享受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为减轻您的办税负担,无需对已开具的3%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作废或换开。但需要注意的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纳税人应如实开具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五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今后您享受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时,如需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
财税[2005]45号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5]45文件中的拆迁房屋是否区分为工业用房或商业用房?还是说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财税[2005]45文件拆迁房屋是包括住房、工业用房和商业用房,对拆迁房屋不作房屋性质区分?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3-06-28】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文件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该“被拆迁人”包括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商业用房。但“拆迁补偿款”不包括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经营性补偿。
购进鸡蛋孵化种鸡出售如何开票?属于自产自销农产品享受免税政策开具免税发票吗?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6-1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自产自销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您好,我司是国际物流运输公司,国际运输服务办理免税备案是在国际业务发生前还是发生后去做免税备案?需要提供哪些材料?提供的材料中提到的跨境销售服务合同指的是跨境运输合同还是跨境销售合同?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具体是哪些?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3-06-1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规定: 第二条 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 (十九)属于以下情形的国际运输服务: 1.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2.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的。 3.以公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运输”的。 4.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 5.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持有《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公务飞行”的。 第五条 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跨境应税行为,除第(九)项、第(二十)项外,必须签订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书面合同。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向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空中飞行管理服务,以中国民用航空局下发的航班计划或者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临时来华飞行记录,为跨境销售服务书面合同。 纳税人向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物流辅助服务(除空中飞行管理服务外),与经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设立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签订的书面合同,属于与服务接受方签订跨境销售服务书面合同。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临时来华飞行,未签订跨境服务书面合同的,以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临时来华飞行记录为跨境销售服务书面合同。 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工程分包方应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证明、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作为跨境销售服务书面合同。 第八条 纳税人发生免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除提供第二条第(二十)项所列服务外,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附件1); (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提供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至第(八)项和第(十六)项服务,应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提供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国际运输服务,应提交实际发生相关业务的证明材料; (五)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应提交服务或无形资产购买方的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企业(一般纳税人)与个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企业是否免征印花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3-06-07】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 二、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 (二)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规定: 四、关于免税的具体情形 (一)对应税凭证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书立该应税凭证的纳税人均可享受印花税减免政策,明确特定纳税人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除外。
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填写相关免税栏次?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6-05】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尊敬的总局领导:您好!我公司是浙江省内一家居民企业,2022年6月投资了一家境内上市公司,持有其H股股票(长期战略性投资,无处置计划),该公司于2023年4月发布H股分红公告并派发股息,该笔分红不足12个月,但我公司持有该上市公司股票时间将远超12个月,并无处置计划,我司查阅了相关案例,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2019年11月11日推出的《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第一期)中对“持有上市公司满12个月的时间确认问题”解释为“《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免税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在股息红利免税条件中,之所以对持有时间进行限制主要是为了鼓励企业进行投资而不是投机,避免企业短期炒作的投机行为。鉴于此政策的出台背景,只要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满12个月,无论是不足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还是持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均可以作为免税的股息红利”,安徽省税务局12366平台对于此类问题引用了北京市税务局的解释,但浙江税务局尚未查到上述案例,因此,我司想咨询总局,我公司若未来持有该上市公司股票超过12个月,投资该公司12个月内取得的股息红利能否享受免税政策?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3-05-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规定,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年销售额超过500万的小规模纳税人需要转为一般纳税人,按季度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500万的限额标准是指累计4个季度的销售额?还是累计12个月的销售额?比如说:按季度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2022年6月—23年5月累计12个月收入超500万了,但2022年7月—2023年6月累计4个季度收入不超500万--这种情况需不需要转一般纳税人呢?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5-30】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第二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 第四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一)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 (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公布)同时废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8〕33号)规定:“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 三、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因此,请参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你好我在江苏南京兼职,月收入超过八百会扣20%税,一年收入是不到六万的,请问第二年可以申请退税吗?会不会有地区限制退不了?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5-1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3-05-16 至 2023-08-22。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3-05-16 至 2023-08-22)。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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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3-05-16 至 2023-08-22),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