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04-10 至 2019-04-25,答复单位 广东省税务局12366、厦门市税务局12366、江苏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单一饲料腐植酸钠全国共有27家生产企业,同行业在其他省份都能办理免增值税事宜,我们内蒙古自治… 2. 出口货物因质量问题退货:如果出口货物退货回来,货款也被客户直接扣除,该笔业务已办理出口退税,… 3. 出口货物因质量问题:如果出口货物退货回来,货款也直接扣除,该笔业务已办理出口退税,针对扣除的… 4. 财税[2019]20号第三条明确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 5. 对主要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小规模纳税人,将增值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到1… 6. 小规模增值税免税金额现在是多少? 7. 我们企业之前是一般纳税人,从4月开始变为小规模纳税人。税盘要如何变更?以前的专票要如何处理?… 8. 文化事业建设费在电子税务局申报系统中填报超过九万显示超过免税限额。财税〔2016〕60号中第… 9. 请问,转让满两年以上的独立住宅商品楼,是否享有增值税满两年免征的优惠政策? 10. 2019年4月初注册的一般纳税人,在今年5月份可以转为小规模公司吗?为什么在大厅问询说要求注… 11. 你好,请问2019年小规模纳税人文化事业建设费起征点是多少,是和增值税一样季度30万以内免税… 12. 您好,我这边还有一份技术合同已经省科技部门登记,请问是否可以开具免税发票?正常情况下开具免税… 13. 2019年小规模纳税人文化事业建设费起征点是多少,是和增值税一样季度30万以内免税吗? 14. 财税〔2016〕60号中第三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起征点金额… 15. 我司为金融机构,我想咨询一下我司与国有银行的海外分行通过同业拆借平台进行融资,对其支付融资利… 16. 我司为金融租赁公司,我想咨询一下我司与国有银行的海外分行进行融资,对其支付融资利息时,是否可… 17. 2019年个体工商户税收有哪些优惠政策?季度增值税超过起征点,有没有优惠政策? 18.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 19. 小规模不满30万免增值税的收入,包括税务代开的专票收入吗 20. 我们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经营车辆停放服务,属于不动产租赁,但是我们公司是承包车场后再自己经营的…

二、官方答复汇编

单一饲料腐植酸钠全国共有27家生产企业,同行业在其他省份都能办理免增值税事宜,我们内蒙古自治区的企业如何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25】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规定:“一、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一)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如您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可以享受增值税减免。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

出口货物因质量问题退货:如果出口货物退货回来,货款也被客户直接扣除,该笔业务已办理出口退税,针对扣除的货款,我司已冲减收入,也冲减原免抵退的申报数据,那被客户扣除的这部份销售额还需要按免税或转内销申报吗?依据哪条法规?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25】企业发生出口货物退运回来的,收到的退货部分无须再按免税或转内销处理;若无退运回来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六、七条判断适用增值税退(免)税还是视同内销货物征税。

出口货物因质量问题:如果出口货物退货回来,货款也直接扣除,该笔业务已办理出口退税,针对扣除的货款,我司已冲减收入,也冲减原免抵退的申报数据,那已冲减的这部份销售额还要要按免税或转内销申报吗?依据哪条法规?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23】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出口企业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并携其到海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手续。委托出口的货物发生退运的,由委托方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并转交受托方,受托方凭该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因此,问题所述情况,应先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已冲减的部份销售额按转内销处理。

财税[2019]20号第三条明确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现在整个国家减税降费的背景下,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是否也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税负相同)?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23】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规定:“第三十六条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规定:“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规定:“第五十四条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一)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 (二)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三)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 (四)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 (五)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

对主要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小规模纳税人,将增值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到10万元按次纳税的个人适用这个起征点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2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因此,若为上述出租不动产取得租金收入的情况,可享受月租金不超过10万元,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若其他取得收入的情况,按次纳税人的个人,起征点为500元。

小规模增值税免税金额现在是多少?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19】12366广东省呼叫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此外,根据上述文件的政策解读,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自行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就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对应的应税行为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如属上述文件规定情形,可按规定免征增值税政策。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在“首页->信息公开->税费法规”栏目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

我们企业之前是一般纳税人,从4月开始变为小规模纳税人。税盘要如何变更?以前的专票要如何处理?需要去柜台处理吗?如果需要,需要携带什么证件呢?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1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六、转登记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日前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因此,纳税人在转登记后可以使用现有税控设备继续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纳税人除了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外,在转登记日前已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还可以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文化事业建设费在电子税务局申报系统中填报超过九万显示超过免税限额。财税〔2016〕60号中第三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起征点金额是多少?不按照公告20194号提高到月不超过10万元(季30万元)?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17】非常抱歉,由于系统原因,导致您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提交的问题时间延迟,给您带来的不便表示歉意。现针对上述咨询问题进行答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25号) 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第三条规定,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增值税起征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五十条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14〕35号) 自2014年10月1 日起,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统一调整为月销售额(营业额)20000元,按次缴纳增值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请问,转让满两年以上的独立住宅商品楼,是否享有增值税满两年免征的优惠政策?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16】12366广东省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请您参照上述政策进行判定,如无法自行判定,建议您带齐资料由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您进行判定。

2019年4月初注册的一般纳税人,在今年5月份可以转为小规模公司吗?为什么在大厅问询说要求注册满1年才可以转为小规模。也就是说要到2020年才可以转为小规模。课2020年都不知道还有没有这个政策啊?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16】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五、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的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选择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二)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

你好,请问2019年小规模纳税人文化事业建设费起征点是多少,是和增值税一样季度30万以内免税吗?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16】12366广东省呼叫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本通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此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因此,详细建议您可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另外,目前未发布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起征点调整的文件。如有相关新政策,税务局将及时通过税务局网站、,建议您予以关注。

您好,我这边还有一份技术合同已经省科技部门登记,请问是否可以开具免税发票?正常情况下开具免税发票的流程是什么?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16】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纳税人符合免税优惠的可自行开具开具免税发票。并下列要求办理备案 纳税人享受增值税事后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的,应当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首次纳税申报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备案资料,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备案手续。 您可以携带以下资料办理 或在电子税局-我要办税-税收减免 (一)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企业签订技术转让. 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合同(首份)复印件;注:取消原件查验要求,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复印件的报送 3、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的,应附报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首份)认定登记证明或提供由审批技术引进项目的商务部(原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的地方商务部门(原为地方外经贸部门)出具的技术转让合同(首份)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除外国企业、外籍个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提供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如委托境内企业申请办理备案手续,应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复印件(如系外文的应翻译成中文)。

2019年小规模纳税人文化事业建设费起征点是多少,是和增值税一样季度30万以内免税吗?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15】12366广东省呼叫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本通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此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因此,详细建议您可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另外,目前未发布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起征点调整的文件。如有相关新政策,税务局将及时通过税务局网站、,建议您予以关注。

财税〔2016〕60号中第三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起征点金额是多少?是否按照公告20194号提高到月不超过10万元(季30万元)?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14】非常抱歉,由于系统原因,导致您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提交的问题时间延迟,给您带来的不便表示歉意。现针对上述咨询问题进行答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25号)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第三条规定,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增值税起征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五十条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14〕35号) 自2014年10月1 日起,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统一调整为月销售额(营业额)20000元,按次缴纳增值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我司为金融机构,我想咨询一下我司与国有银行的海外分行通过同业拆借平台进行融资,对其支付融资利息时,是否可以适用增值税同业往来利息免税政策免代扣缴增值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1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三)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境外企业原则上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规定,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以上答案仅供参考,如有其他不明事项请您拨打天津税务12366进行咨询。

我司为金融租赁公司,我想咨询一下我司与国有银行的海外分行进行融资,对其支付融资利息时,是否可以按照增值税同业往来利息免税免代扣缴增值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1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三)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境外企业原则上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规定,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以上答案仅供参考,如有其他不明事项请您拨打天津税务12366进行咨询。

2019年个体工商户税收有哪些优惠政策?季度增值税超过起征点,有没有优惠政策?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11】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现将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政策若干征管问题公告如下: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三、根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有关政策的通知》(豫财税政(2019)7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入地方相关税费的减征幅度通知如下: ー、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 三、将第三条修改为:“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六、将第六条修改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十五条规定,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六、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规定,二、关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税方法问题 (一)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前三季度减除费用按照3500元/月执行。…… 因此,根据您的问题描述,2019年有关个体工商户的税收优惠涉及的税种有: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等: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方面,涉及减除费用、附加扣除及税率表调整等,具体政策,请参照有关文件。季度增值税超过起征点的,增值税按规定纳税申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具体事宜,您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第六条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请问:同一投资主体的认定标准是什么?总公司和分公司之间是否属于同一投资主体?总公司无偿划拨房产给分公司是否可以适用上述免税政策?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11】12366广东省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第六条规定:“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规定中已对所述问题进行说明。 请您参照上述政策进行判定,如无法自行判定,建议您带齐资料由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您进行判定。

小规模不满30万免增值税的收入,包括税务代开的专票收入吗?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10】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包括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并且该销售额必须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我们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经营车辆停放服务,属于不动产租赁,但是我们公司是承包车场后再自己经营的,季度收入超过30万元,是否适合增值税差额征收?增值税应该是增值部分才需要缴纳税,但是我们承包车场时已经给出一笔租金,我们再自己经营转租给车主,那应该超出部分的收入征税,现有政策好像都不适用我们经营车辆停放服务这一块?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10】12366广东省呼叫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及其附录《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销售额的确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详细建议您可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另外,有关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规定,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在“信息公开->税费法规”栏目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的相关内容。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增值税起征点与小微免税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起征点幅度为月销售额 5000—20000 元(按次纳税 300—500 元);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 3 万元(季度 9 万元)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财税〔2016〕36 号)
2026-01-01 起新口径未达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额计算缴纳。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按季纳税 30 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 1000 元;适用 3% 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 征收(执行至 2027-12-31)(《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10 号公告)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04-10 至 2019-04-25。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04-10 至 2019-04-25)。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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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04-10 至 2019-04-25),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