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1-17 至 2020-02-09,答复单位 山东省税务局12366、重庆市税务局12366、湖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仅限于办公时使用的免征个税?员工带回家非劳动时期使用的免征个税吗? 2. 我有一家单位,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的医院捐赠自产货物,是否免征增值税? 3. 我有一个小微企业,15年注册的。报过几个月税。后来就不管了也没去注销。现在才知道这种情况违法… 4. 物业服务企业早在多年的发展演变中成为人民生活中不可缺失的一部分,此次疫情突发,物业企业在疫情… 5. 我司是2019年底新成立的1.是不是成立的一年内免征工会经费?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优惠政策… 6. 小规模纳税人向在私人那里高价采购了医院紧急需要的物资,然后又卖给医院,医疗这边需要发票,但是… 7. 我们是小规模医疗器械公司,在个人的手上买了5000个口罩,但是我公司全卖给医院,医院要求我们… 8. 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在个人那里高价采购了几十万的疫情物资,最后销售给医院,医院要发票。但是公… 9. 我司是超市。我司员工因确诊为新型冠状肺炎对其生活造成了困难,我们公司会对员工发放一个月的工作… 10. 从业人员少于30人的小微企业,在2020年是不是免征残保金? 11. 您好!我是小规模纳税人,请问怎么申请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2. 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的规定中,对于企业集团、核心企业、金融机构税务这边如何界定?有哪些税务文件… 13.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这个政策里面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1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六条规定“合同约定全部收汇的最终日期在出口退(免)税申报… 15. 医院医学验光配镜是否属于医疗项目,免征增值税 16. 医院医学验光配镜,由医生开单,留有相关病历记录,是否属于医疗服务项目,免征增值税 17. 医院医学验光配镜是否属于医疗服务项目,是否免征增值税 18. 老师您好,我公司与农民签订了一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用于生产经营(非农业生产),流转期… 19. 老师您好!公司支付给个人的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需要代扣代缴,但… 20. 您好,我是小规模纳税人,对方单位让我补开17年的物业费发票,可是我公司17年收的物业费,当年…

二、官方答复汇编

仅限于办公时使用的免征个税?员工带回家非劳动时期使用的免征个税吗?

【答复单位:12366北京中心12366;答复时间:2020-02-09】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请参阅《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上述文件规定明确,对于使用地点不做限制,符合规定即可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

我有一家单位,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的医院捐赠自产货物,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08】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第五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文件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我有一个小微企业,15年注册的。报过几个月税。后来就不管了也没去注销。现在才知道这种情况违法了。问问如果这种的话需要交多少钱罚款啊?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0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物业服务企业早在多年的发展演变中成为人民生活中不可缺失的一部分,此次疫情突发,物业企业在疫情防护中发挥的作用,足以证明物业服务企业对居民生活至关重要,与之相应的,物业企业也应该在更多政策条例中拥有一席之地。建议将申请将物业管理列入到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比尔盖茨讲演中讲到未来将是人类与疾病抗争一场战役,我国城市化基本已经饱和,物业在此有着举足轻重的角色,望采纳?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08】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你公司可对照上述增值税税目注释享受相关免税政策。

我司是2019年底新成立的1.是不是成立的一年内免征工会经费?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优惠政策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07】1.依据《福建省工会经费代征管理暂行办法》(闽工〔2007〕7号)规定,缴费单位在开业投产后的一年内成立工会的,自成立工会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工会经费申报缴纳手续。开业投产未满一年又未成立工会的暂可无需申报缴纳。开业投产后满一年仍未成立工会的,自开业投产满一年后的30日内,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工会经费申报缴纳手续。 若你司开业投产未满一年又未成立工会的暂可无需申报缴纳。 2.根据《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15]41号)文件第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成立不到一个月的,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当年应申报缴纳上一年度。若是上年度12月1日后新办的企业,今年无需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依据《财政部关于取消 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规定,残保金免征范围为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小微企业。即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36个月)、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保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全力支持抗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税发〔2020〕7号)第二十条规定,免征小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我市在职职工人数30人以下的企业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小规模纳税人向在私人那里高价采购了医院紧急需要的物资,然后又卖给医院,医疗这边需要发票,但是在私人那里采购开不出采购发票,这种情况怎么处理?

【答复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04】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文件规定:第二节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基本规定(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4.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 因此,如果是自然人个人销售货物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我们是小规模医疗器械公司,在个人的手上买了5000个口罩,但是我公司全卖给医院,医院要求我们开发票,但我们购进时没有进票,这种情况下,我公司账务怎么处理呢?

【答复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04】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文件规定:第二节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基本规定(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4.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 因此,如果是自然人个人销售货物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在个人那里高价采购了几十万的疫情物资,最后销售给医院,医院要发票。但是公司开票后,无采购发票,请问这样怎么处理?

【答复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04】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文件规定:第二节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基本规定(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4.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 因此,如果是自然人个人销售货物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我司是超市。我司员工因确诊为新型冠状肺炎对其生活造成了困难,我们公司会对员工发放一个月的工作作为其生活补助。请问这部分补助是否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03】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第二条规定,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文件规定,近据一些地区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所说的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由于缺乏明确的范围,在实际执行中难以具体界定,各地掌握尺度不一,须统一明确规定,以利执行。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第一条规定,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第二条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第三条规定,以上规定从1998年11月1日起执行。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从业人员少于30人的小微企业,在2020年是不是免征残保金?

【答复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02】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文件规定:四、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您好!我是小规模纳税人,请问怎么申请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28】1.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2.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纳税人送达《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及时完成对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10个工作日内,填好该表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一式三联,主管税务机关和县税务机关各执一联,另一联送达纳税人执行。主管税务机关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增加联次备用。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20个工作日内,分类逐户审查核实,提出鉴定意见,并报县税务机关复核、认定。 (三)县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认定工作。 纳税人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填列、报送的,税务机关视同纳税人已经报送,按上述程序进行复核认定。

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的规定中,对于企业集团、核心企业、金融机构税务这边如何界定?有哪些税务文件予以规定。同时,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是否属于金融机构范围内?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2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这个政策里面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是指每年的1-12月还是指连续12月,销售额的范围包括哪些呢?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2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文件规定:“第二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 第四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一)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 (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 第七条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 第十条 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 按照有关规定,12366纳税服务热线提供的咨询答复仅作为指导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参考意见,实际的执行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六条规定“合同约定全部收汇的最终日期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的,出口企业应在合同约定最终收汇日期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收汇凭证,不能提供的,对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若合同约定全部收汇的最终日期为2018年12月31日,晚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应在2019年1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收汇凭证,不能提供的对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免税政策,是指在1月份确认免税,2月15日前申报免税,还是在1月15日前申报免税?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2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 六、合同约定全部收汇的最终日期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的,出口企业应在合同约定最终收汇日期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收汇凭证,不能提供的,对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因此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应按照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医院医学验光配镜是否属于医疗项目,免征增值税?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20】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的规定, 二、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医院医学验光配镜,由医生开单,留有相关病历记录,是否属于医疗服务项目,免征增值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20】河南税务12366指挥中心答复: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七)生活服务。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2)医疗服务,是指提供医学检查、诊断、治疗、康复、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防疫服务等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的规定,…… 二、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医院医学验光配镜是否属于医疗服务项目,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复单位:青岛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20】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医疗服务,是指提供医学检查、诊断、治疗、康复、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防疫服务等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老师您好,我公司与农民签订了一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用于生产经营(非农业生产),流转期限为不超过农民与村委会签订的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且一次性支付流转费用,请问这笔费用是否需要农民到税务局代开发票?如果需要开具发票,税目应该开哪个?农民是否享受免税?谢谢老师!?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18】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四、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五十条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根据《关于调整全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辽财税〔2011〕942号)规定:“一、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三、其他政策 (二)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老师您好!公司支付给个人的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需要代扣代缴,但是低于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免征个税,那么还需要在个人所得税报税系统上进行零申报吗?谢谢老师!?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18】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五、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 (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第二条 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因此,申报表需要如实填写。

您好,我是小规模纳税人,对方单位让我补开17年的物业费发票,可是我公司17年收的物业费,当年已全部确认收入,已交税,今年可否补开17年已确认收入的发票,如能开,增值税申报表怎么填报?是在“本期应纳税减征额里填写吗?

【答复单位:吉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17】吉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十三条规定:关于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一)自2019年9月20日起,纳税人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17%、16%、11%、10%税率蓝字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附件2),办理临时开票权限。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24小时,纳税人应在获取临时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补开的物业费发票,税控盘开具发票数据会带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对应栏次的第1列至2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第3列至4列“开具其他发票”,并在第5列至6列“未开具发票”中填写负数(开具发票数据)。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增值税起征点与小微免税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起征点幅度为月销售额 5000—20000 元(按次纳税 300—500 元);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 3 万元(季度 9 万元)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财税〔2016〕36 号)
2026-01-01 起新口径未达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额计算缴纳。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按季纳税 30 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 1000 元;适用 3% 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 征收(执行至 2027-12-31)(《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10 号公告)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1-17 至 2020-02-09。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1-17 至 2020-02-09)。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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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1-17 至 2020-02-09),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