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3-06 至 2020-03-16,答复单位 四川省税务局12366、浙江省12366、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老婆的名字写的租房合同,老公可以申报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的租房项吗? 2. 我100%持股,公司注册资金10万,假如现在有未分配利润100万,我以10万元平价转让100… 3. 你好我是武汉的公司现在相关人员全部滞留在海南1月2月税都没有报请问可以申请延报吗?(金税盘和… 4. 在A单位长期上班,存在雇佣关系,有劳动合同,但社保未在A公司缴纳;个税是按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 5. 合伙企业未实际支付经营所得给合伙人,为什么经营所得申报时需要缴纳个税?政策文件是什么?合伙人… 6. 既有生产经营所得又有综合所得,专项附加扣除是否可以在生产经营所得汇算时扣除?请正面回答问题 7. 我公司提供平台,个人用户(例如:卖方A)与个人用户(例如:买方B)间通过该平台进行手机号码(… 8. 人民警察依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件财政部人社部规[2017]9号及10号文件发放的执勤津贴、… 9. 某自然人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获得限售股份,此部分限售股份的转让所得是否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10. 个体经营户业主本人直接从事经营业务,并取得工资薪金收入。每月由单位按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收入)… 11. 2019年12月23日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转让当日该股份实际转让价格1元每股,原值… 12. 根据(国税发〔1997〕198号)、财税〔2015〕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 13. 个人分别被两家关联公司,雇佣如何计个人所得税,一家公司在北京,一家公司在福建 14. (不好意思标题打不上汉字只能用拼音代替)家中有未成年子女残疾(二级)每年需要大量器材耗损购置… 15. 您好,本人在2019参加年中级会计师考试,在10月底查成绩通过,在2020年通过人社部网站查… 16. 我在2020年2月份变更工作单位,个税的扣缴义务人也要发生变化,我在个税app上变更扣缴义务… 17. 上个月补扣了之前月份的住房公积金,这个月申报个税时显示补扣的住房公积金超过了扣除限额(221… 18. 我公司是一家铅锌矿采选企业,金属元素主要有铅、锌、银等多种金属,其中锌的储量最大,是主矿产品… 19. 2019年12月23日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该公司在新三板的挂牌时间是2018年5月… 20. 我单位从工会经费列支女性员工妇女节现金补贴,请问是否需要缴纳代扣代缴个税?

二、官方答复汇编

老婆的名字写的租房合同,老公可以申报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的租房项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6】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九条规定,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如有疑问

我100%持股,公司注册资金10万,假如现在有未分配利润100万,我以10万元平价转让100%股权给自己的兄弟姐妹,平价转让会被认为不合理低价而收个税吗?未分配利润部分涉及个税吗(我或者对方的)?可以正面回复吗?我不是专业会计,看不太懂那些复制的政策!?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 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你好我是武汉的公司现在相关人员全部滞留在海南1月2月税都没有报请问可以申请延报吗?(金税盘和钥匙都不在工作人员身边)?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6】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办理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温馨提示》(发布时间:2020年02月29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规定,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加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的安全防护,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要求以及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企业复工的时间安排,全省按月申报的纳税人2月份纳税申报在2020年3月6日前不能办理的,可在3月31日前继续办理。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延长2020年3月份纳税申报期限的通告》(发布时间:2020年03月23日 17:3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研究决定,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在全省范围内将2020年3月份的法定纳税申报期限延至2020年3月31日。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3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后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申报。 由于您的问题涉及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涉税征管操作事项,建议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在A单位长期上班,存在雇佣关系,有劳动合同,但社保未在A公司缴纳;个税是按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申报纳税?

【答复单位:12366北京中心12366;答复时间:2020-03-15】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因此,如果存在雇佣关系,则应按照工资薪金申报个税,与是否代缴社保无关。

合伙企业未实际支付经营所得给合伙人,为什么经营所得申报时需要缴纳个税?政策文件是什么?合伙人在经营所得申报时缴纳的个税,在后期实际支付给合伙人时,是否还需要交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4】您在我们网站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经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交的问题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现将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合伙企业。 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四、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五、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六、上述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上述问题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既有生产经营所得又有综合所得,专项附加扣除是否可以在生产经营所得汇算时扣除?请正面回答问题?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我公司提供平台,个人用户(例如:卖方A)与个人用户(例如:买方B)间通过该平台进行手机号码(靓号)买卖业务,买方B支付给卖方A的款项必须通过我公司账户结算,买方B先将款项打入我公司账户,我公司扣除约定的平台服务费后,才能将剩余款项转付给卖方A。(例如:A卖100元,平台服务费20元,剩余款项80元。)问题1:该剩余款项80元对于卖方A,是否需要缴纳个税?问题2:接上问,如卖方A需要缴纳个税,那么在我公司向卖方A转付剩余款项80元时,我公司是否存在代扣代缴个税的义务?如果存在该义务,该转付款项应按个税的什么所得项目计算个税?并应按什么方式(按月、按次)缴纳个税?问题3:接上问,如我公司在转付时存在代扣代缴义务,但未履行该义务,需要承担什么责任,面临什么处罚?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4】您在我们网站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经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交的问题简要回复如下: 您咨询的问题涉及三方涉及业务的核实,需要具体判断涉税的行为,明确涉税的主体、应税的项目,理论上是一个分开结算的行为。平台的经营行为是否符合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现代服务。信息技术服务。 (5)信息系统增值服务,是指利用信息系统资源为用户附加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包括数据处理、分析和整合、数据库管理、数据备份、数据存储、容灾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等。请先判断。如果您的业务已经发生,建议持业务的资料请主管税务机关判断。 上述问题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人民警察依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件财政部人社部规[2017]9号及10号文件发放的执勤津贴、加班补贴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某自然人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获得限售股份,此部分限售股份的转让所得是否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规定:一、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所称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个体经营户业主本人直接从事经营业务,并取得工资薪金收入。每月由单位按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在按季度经营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可以不调整业主因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部份的经营所得,也不再扣除每月5000元费用和各项专项扣除?如果不可以,那末是否应在调整经营所得并同时扣除每月5000元费用及各项专项扣除后,申报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这样申报的话,原来按工资薪金所得已缴纳的个所得税是否可以申请退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3-12】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 第十五条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2019年12月23日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转让当日该股份实际转让价格1元每股,原值1元每股,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系统中没有植入原始股原值,证券公司按转让收入的15%核定原始股原值和合理税费代扣代缴了原始股转让个人所得税,请问原始股持股人可以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关原值的鉴证报告向税务部门申请退税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3-12】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三、...自2019年9月1日(含)起,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的个人所得税,以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由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三、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本通知所称的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五、…… 纳税人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纳税人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持加盖证券机构印章的交易记录和相关完整、真实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并办理清算事宜。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按照重新计算的应纳税额,办理退(补)税手续。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事宜的,税务机关不再办理清算事宜,已预扣预缴的税款从纳税保证金账户全额缴入国库。”

根据(国税发〔1997〕198号)、财税〔2015〕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的相关规定,非上市、未挂牌、非中小高新技术的股份制企业用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文件的出台,是否意味着(国税发〔1997〕198号)的失效?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1】根据您所述情况,答复如下: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需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7〕198号目前全文有效。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规定:“二、关于转增股本 (一)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符合财税〔2015〕11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分别被两家关联公司,雇佣如何计个人所得税,一家公司在北京,一家公司在福建?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1】根据您所述情况,答复如下: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次年的3月至6月可进行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进行个人所得税的多退少补。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年度已预缴税额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不好意思标题打不上汉字只能用拼音代替)家中有未成年子女残疾(二级)每年需要大量器材耗损购置费,请问父母个税是否可以减免?走什么手续?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3-11】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第五条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六条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七条 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本办法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规定:“第四条 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 …… 第七条 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 第十九条 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第二十条 纳税人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 (二)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选择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既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也可以将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一式两份)报送给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 报送电子《扣除信息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打印,交由纳税人签字后,一份由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报送纸质《扣除信息表》的,纳税人签字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后,一份退还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您好,本人在2019参加年中级会计师考试,在10月底查成绩通过,在2020年通过人社部网站查询到电子证书,纸质的证书暂未发放,电子证书上显示我的证书批准时间为2019年9月9日。然后我在个税app上填报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取得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时,申报在2020年扣除,app提示我只能在证书取得当年申报扣除,也就是2019年申报,但是我在2019年只能知道考试通过,证书信息如管理号等未取得,在2019年填报并不现实,这该怎么办呢?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0】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发〔2018〕41号第八条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第九条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第十条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四、可享受的税前扣除 下列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的税前扣除项目,纳税人可在年度汇算期间办理扣除或补充扣除: (一)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2019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 (二)纳税人在2019年度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三)纳税人在2019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捐赠支出。 五、办理时间 纳税人办理2019年度汇算的时间为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2020年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年度汇算。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我在2020年2月份变更工作单位,个税的扣缴义务人也要发生变化,我在个税app上变更扣缴义务人,不能成功。提示为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已经指定了扣缴义务人。需要作废以前的申报或者修改。但是找不到其他修改的入口。该如果处理?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0】您在我们网站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经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交的问题简要回复如下: 您所咨询的问题涉及系统操作,具体指引如下:手机APP变更扣缴义务人,元认知手扶单位信息由纳税人在手机APP点击申述处理,新任职受雇信息由新任职的单位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做人员信息采集并报送后,手机上自动同步任职受雇信息。如有需要也可以直接拨打贵州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具体反馈。 上述问题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上个月补扣了之前月份的住房公积金,这个月申报个税时显示补扣的住房公积金超过了扣除限额(2217),超过部分怎么申报个税,可以在工资表表一其他那栏填超过部分,然后在备注里说明一下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9】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 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我公司是一家铅锌矿采选企业,金属元素主要有铅、锌、银等多种金属,其中锌的储量最大,是主矿产品,铅、银是共生矿产品,还伴生铜、金、铋等金属元素。请问:一、我公司的铅是共生矿产品,而且与主矿种锌都是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现行资源税条例相关规定,我公司只按锌的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是否合法?二、按现行资源税条例规定,“铅锌矿”是一个税目,那么共生的铅也要与锌视为一个主矿种一并缴纳资源税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8】根据《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第7号)文件,主矿产品的界定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给企业的《采矿许可证》注明的“开采矿种”为准。企业开采的“开采矿种”之外的其他矿产品,无论产量多少,均认定为共伴生矿产品,暂不计征资源税。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给企业的《采矿许可证》注明的“开采矿种”为两种或两种以上矿产品的,以当期开采量最大的矿产品为主矿,其他矿产品均认定为共伴生矿,暂不计征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销售共伴生矿,共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伴生矿暂不计征资源税;没有分开核算的,共伴生矿按主矿产品的税目和适用税率计征资源税。 因纳税人咨询问题非常具体,需要提供省局资源税处电话进一步明确。(省局资源税处电话:0931-8870308)

2019年12月23日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该公司在新三板的挂牌时间是2018年5月30日,请问该原始股的原值应该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系统中植入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3-07】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08号)规定: “一、自2012年3月1日起,网上发行资金申购日在2012年3月1日(含)之后的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司(以下简称新上市公司)按照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规定做好各项资料准备工作,在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一并申报由个人限售股股东提供的有关限售股成本原值详细资料,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对该资料出具的鉴证报告。 限售股成本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税费。 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收到新上市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后,应及时将有关成本原值数据植入证券结算系统。个人转让新上市公司限售股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实际转让收入和植入证券结算系统的标的限售股成本原值,以实际转让收入减去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税率,直接计算需扣缴的个人所得税额。 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我单位从工会经费列支女性员工妇女节现金补贴,请问是否需要缴纳代扣代缴个税?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第一款:“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单位从工会经费中列支女性员工妇女节现金补贴需要按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多缴税款退还
2025-12-31 前旧口径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 3 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本条未作修改,现行有效:多缴税款退还的 3 年期限与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规则继续适用;办理上已实现电子税务局在线申请、可先行抵缴欠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个人转让住房增值税
2025-12-31 前旧口径个人将购买不足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 5% 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购买 2 年以上(含 2 年)的,免征增值税(北上广深另有差别规定)(财税〔2016〕36 号附件 3)
2026-01-01 起新口径个人将购买不足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 3% 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购买 2 年以上(含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5 年第 17 号,2026-01-01 施行,取代财税〔2016〕36 号附件 3 第五条第一款)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3-06 至 2020-03-16。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3-06 至 2020-03-16)。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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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3-06 至 2020-03-16),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