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1-10 至 2020-01-19,答复单位 浙江省12366、四川省税务局12366、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您好:请问合伙企业以其控股子公司A公司的股权,对其控股子公司B公司进行增资,需要交纳个人所得… 2. 企业帮忙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有哪些方式? 3. 根据“国税发[2010]5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中关于“对… 4. 个体户核定征收,超额的个人所得税具体怎么计算呢?核定的是每月20000元,超出后缴纳个税,大… 5. 您好,我公司总经理系外籍人士,2019年他的境内收入已经通过公司代扣代缴。他希望咨询下作为中… 6. 孤老人员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的减免?请问,孤老人员需要向税务局提供资料? 7. 老师,我们公司聘用一名技术专家,签订了技术专家聘用协议,你说是不是按工资薪金核算并代扣个税?… 8. A、B两个自然人分别持有C公司30%、70%的股权,C公司名下持有D1、D2两块地,分别价值… 9. 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等转让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是按财产转让所得还是经营所得纳税,… 10. 您好,请问以下几个问题:(1)工地农民工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按照什么类别来缴纳?是工资薪金所… 11. 一、A、B自然人持有C公司70%、30%股权,初始投资分别为21、9万元,持股比例100%,… 12. 我公司为技能、学历提升的在职职工按一定标准发放奖励资金,是否应缴纳个税?如果应缴纳个税,按什… 13. 有限合伙企业,收到被投资企业的分红,合伙企业未分给股东,个税需不需要缴纳? 14. 税务局老师,我办了一个个体户,说每个月有额度可以不用交税。问2020年开始个体户这个增值税和… 15. 农民工个人所得税需要缴纳吗,如需缴纳,怎么计算?除了个人所得税,农民工还需要缴纳其他税收吗?… 16. 我在18年取得了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在19年和20年都在接受利代理师远程继续教育,可以申报继… 17. 员工底薪4000,本月提成2800,怎么计算应该扣多少个税 18. 我在淘宝工作然后查询个税没有记录,然后财务说:您好,核实到个税APP上查询不到缴税明细,是因… 19. 你好,之前在政府公开信息看到18年11月有提议公务费交通补贴和话费补贴免个税,请问这个有正式… 20. 尊敬的领导:《保障农民工资支付条例》将于2020年5月1日实施,条例中没有相关农民工社保问题…
二、官方答复汇编
您好:请问合伙企业以其控股子公司A公司的股权,对其控股子公司B公司进行增资,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吗?适用的具体法规?是否适用财税(2015)41号文?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19】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 第一条 本通知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合伙企业。二、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财税〔2000〕91号)及(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规定,第一条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条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第三条 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五条 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规定, 第二条 不断完善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征管 (三)完善生产经营所得征管1. 重点加强规模较大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查账征收管理;难以实行查账征收的,依法严格实行核定征收。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2. 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规定,第一条 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本通知所称创投企业,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二、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条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及您的描述,合伙企业从事股权投资交易取得的所得,建议您参考 国税发〔2011〕50号及财税〔2019〕8号文件,而财税(2015)41号文适用的是个人非货币资产投资,而您的描述是合伙企业,能否适用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企业帮忙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有哪些方式?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1-18】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六、办理方式 纳税人可自主选择下列办理方式: (一)自行办理年度汇算。 (二)通过取得工资薪金或连续性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出代办要求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代为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完成年度汇算申报和退(补)税。由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在2020年4月30日前与扣缴义务人进行书面确认,补充提供其2019年度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三)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以下称“受托人”)办理,受托人需与纳税人签订授权书。 扣缴义务人或受托人为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后,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纳税人。纳税人发现申报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要求扣缴义务人或受托人办理更正申报,也可自行办理更正申报。
根据“国税发[2010]5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中关于“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那么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股改,有限责任公司的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成股本的部分,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转成资本公积的部分,是否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1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此项规定未以是否股改作为判断免税条件,因此股改而发生的上述行为也应纳税。
个体户核定征收,超额的个人所得税具体怎么计算呢?核定的是每月20000元,超出后缴纳个税,大厅给的计算公式,有一个月是按照计算结果交的,有一个月又不是,具体怎么算,工作人员也不清楚,是否有相关规定呢?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17】陕西省税务局2019年以后定期定额户个人所得税核定方式进行调整,2019年1月1日以前按照征收率核定,2019年1月1日以后按照应税所得率核定,两种核定方式的计算对比如下: (1)按照应税所得率核定的定期定额户个人所得税申报的计税公式: 个人所得税定率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电子税务局设置计税公式: 当月(季)应纳税额=截至本期的全年应纳税额-超定额当月(季)前的实际缴纳税额-每月(季)核定的应纳税额剩余核定月(季)数 其中:截至本期的全年应纳税额=(超定额当月(季)前的累计所得额+超定额当月(季)的实际所得额+超定额当月(季)后的核定所得额)应税所得率分档税率-速算扣除数 每月核定的应纳税额=(每月的核定所得额12个月应税所得率分档税率-速算扣除数)/12个月 (2)按照征收率核定的定期定额户个人所得税申报的计税公式: 当月(季)应纳税额 =当月(季)的实际所得额*税率
您好,我公司总经理系外籍人士,2019年他的境内收入已经通过公司代扣代缴。他希望咨询下作为中国的居民纳税人(满183天不满6年)的情况下,他来源于境外并由境外雇主支付的部分收入是否按个人所得税新政策,在国内是免于申报和缴税的呢?
【答复单位:上海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16】您的提问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第四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以上回复内容仅供参考,涉及实际操作问题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判定为准。
孤老人员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的减免?请问,孤老人员需要向税务局提供资料?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15】残疾、孤老、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应报送:(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个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3)残疾、孤老、烈属的资格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老师,我们公司聘用一名技术专家,签订了技术专家聘用协议,你说是不是按工资薪金核算并代扣个税?还是按照劳务报酬?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1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建议您根据您是否存在雇佣关系判断发放的为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
A、B两个自然人分别持有C公司30%、70%的股权,C公司名下持有D1、D2两块地,分别价值3000、5000万元,现在C公司要存续分立为C和E公司,分立后,A、B分别持有C公司30%、70%的股权,同时C公司持有D1地块;A、B分别持有E公司30%、70%的股权,E公司持有D2地块。请问分立后A、B公司是否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缴纳,按什么税目缴纳?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1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文件第一条第五款规定,一、按照重组类型,企业重组的当事各方是指:(五)分立中当事各方,指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及被分立企业股东。 上述重组交易中,股权收购中转让方、合并中被合并企业股东和分立中被分立企业股东,可以是自然人。 当事各方中的自然人应按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文件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综上所述,如果分立过程中存在股权转让行为,则需要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反之,如果分立过程中不存在股权转让行为,则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您的问题涉及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涉税征管操作事项,建议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等转让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是按财产转让所得还是经营所得纳税,如果按经营所得纳税?纳税人主体是投资人自然人还是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若以自然人纳税合伙企业是不是还是要跟经营所得一样先分后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1-15】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因此,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转让不动产应并入生产经营所得,合伙企业投资者按先分后税原则计征个人所得税。
您好,请问以下几个问题:(1)工地农民工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按照什么类别来缴纳?是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2)农民工工资平时发放的少,年终发放得多,有没有优惠政策?(3)如果农民工工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年终发放得多,可以按照年终奖计算个税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1-14】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2)没有专门针对农民工工资发放的优惠政策。 (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 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A、B自然人持有C公司70%、30%股权,初始投资分别为21、9万元,持股比例100%,现在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1000万元,现A减资10万元,请问A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二、A、B自然人持有C公司70%、30%股权,初始投资分别为21、9万元,持股比例100%,现在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1000万元,现D自然人增资10万元,占股10%,增资后,A、B、D分别持股60%、20%、10%,请问A、B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14】第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第二,关于增资的情形,具体问题需要具体分析。如果有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需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有股权转让所得,需要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文件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您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我公司为技能、学历提升的在职职工按一定标准发放奖励资金,是否应缴纳个税?如果应缴纳个税,按什么税目缴纳?
【答复单位:12366北京中心12366;答复时间:2020-01-14】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合并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有限合伙企业,收到被投资企业的分红,合伙企业未分给股东,个税需不需要缴纳?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1-13】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务局老师,我办了一个个体户,说每个月有额度可以不用交税。问2020年开始个体户这个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每个月都是多少可以不用交?
【答复单位:西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13】西藏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三、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十一、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实行核定征收:根据《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藏财税【2012】26号):一 、关于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一)使用范围 凡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下列纳税人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1、个体工商户;2、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投资者(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上述纳税人按行业类别确定个人所得税计征率,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税收入-扣除额)×计征率 应税收入为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每期营业额(销售额),纳税人当期实际营业额(销售额)高于税务机关核定营业额(销售额)的,以纳税人当期实际营业额(销售额)确定为应税收入。扣除额是考虑到我区对个体工商户业主的个人所得税月费用扣除标准和其他生活补贴等因素,结合我区平均行业利润率,确定扣除标准,具体为:一二类地区扣除额75000元/月,三类地区79000元/月,四类地区83000元/月。 实行查账征收: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个人所得税法的通知》(藏政发【2018】38号) 一、 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藏政发【2011】70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中的法定费用扣除标准,第一条第一款中所含的法定费用扣除标准,第二条和第三条中所含的全国统一费用的扣除标准,均由每月3500元提高至5000元。
农民工个人所得税需要缴纳吗,如需缴纳,怎么计算?除了个人所得税,农民工还需要缴纳其他税收吗?因农民工不是按月发放工资,且流动性较大,有时三五个月就会换一个工地做工,结算工资时也是一个工地结束再结算,这就导致一次结算工资超万,在这种情形下,怎么纳税,或者说怎么计算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万望回复?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13】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需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作为代扣代缴,在预缴阶段多缴税款的,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申请退税,建议参考下列文件计算2019年度综合所得应退或应补个人所得税额。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规定:“依据税法规定,2019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以下简称“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税率表见附件),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本年度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2019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19年已预缴税额”
我在18年取得了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在19年和20年都在接受利代理师远程继续教育,可以申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吗?如果可以,如何申报呢?在填写申报资料时,要求填写发证日期,我的发证日期是2018年1月1日,是否能够申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呢?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12】四川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八条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我们的人工服务时间为9:00-17:00(节假日除外)
员工底薪4000,本月提成2800,怎么计算应该扣多少个税?
【答复单位:青岛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1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上述公式中,计算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额的预扣率、速算扣除数,按《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我在淘宝工作然后查询个税没有记录,然后财务说:您好,核实到个税APP上查询不到缴税明细,是因当地实际申报流程原因,以汇总形式进行申报并提供明细的纸质清单。我到时候应该如何办理退税?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10】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规定: 六、办理方式 纳税人可自主选择下列办理方式: (一)自行办理年度汇算。 (二)通过取得工资薪金或连续性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出代办要求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代为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完成年度汇算申报和退(补)税。由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在2020年4月30日前与扣缴义务人进行书面确认,补充提供其2019年度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三)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以下称“受托人”)办理,受托人需与纳税人签订授权书。 扣缴义务人或受托人为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后,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纳税人。纳税人发现申报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要求扣缴义务人或受托人办理更正申报,也可自行办理更正申报。 七、办理渠道 为便利纳税人,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快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不方便通过上述方式办理的,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选择邮寄申报的,纳税人需将申报表寄送至任职受雇单位(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或者经常居住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告指定的税务机关。 十、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 纳税人申请年度汇算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在本公告第九条确定的接受年度汇算申报的税务机关所在地(即汇算清缴地)就地办理税款退库。纳税人未提供本人有效银行账户,或者提供的信息资料有误的,税务机关将通知纳税人更正,纳税人按要求更正后依法办理退税。 为方便纳税人获取退税,纳税人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且已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在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提供便捷退税功能,纳税人可以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通过简易申报表办理年度汇算退税。 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补税的,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办税服务厅POS机刷卡、银行柜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方式缴纳。
你好,之前在政府公开信息看到18年11月有提议公务费交通补贴和话费补贴免个税,请问这个有正式文件吗?是否需要征收个税呢?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10】根据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餐费发票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于单位以差旅费名义发放的工资性质的津补贴,应纳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文件规定,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 ”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其扣除标准,由省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如省税务局未规定相关的扣除标准,则应全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 ”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尊敬的领导:《保障农民工资支付条例》将于2020年5月1日实施,条例中没有相关农民工社保问题,农民工是否必须参加社保?农民工的个人所得税怎样扣?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1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见附件),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1-10 至 2020-01-19。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1-10 至 2020-01-19)。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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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1-10 至 2020-01-19),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