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11-08 至 2019-11-11,答复单位 福建省税务局12366、安徽省税务局12366、河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发票丢失,有的自己就作废了,有的还得罚款 2. 你好!本公司于2017年11月注册,2017年无收入和支出,2018年盈利,2019年10月… 3. 已经入账付款的专票被销货方误作废,能否把发票联退回销货方? 4. 研发服务合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定要写单位数量吗?因为是服务业数量是写1还是按合同进度小数填… 5. 我们是建筑工程企业,收到了业主给我们开具的实际是分包方支付的的电费发票(我们从工程款中扣除的… 6. 买车商家给的价格是79000,但是发票写的是不含税68407,这是怎么回事 7. 可以不可以携带省外税控盘在广东本地开具发票(异地办公) 8. 支付的银行手续费是否可以索要增值税发票?贷款利息支出是否应该索要增值税发票?企业银行存款产生… 9. 尊敬的税务总局,您好,请问,财税(2015)78号,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比例为100%… 10. 我司为房地产企业,交房时间为2019年10月28日至2019年11月5日,那么,在十一月收到… 11. 我们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属一般纳税人,我们能适用简易征收办法吗?另外我们开展的技术咨询服务项… 12. 个人在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通过快递公司邮寄时丢失,请问如何处理 13. 我公司为房地产公司,在与个人进行零星工程款结算时,对方为个体户或自然人,他们在税务机关代开发… 14. 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合同是和总公司签署(分公司没有投标资质,独立核算),然后由各地分公司收款、… 15. 1.增值税发票/增值税电子发票的收款人,复核以及开票人是否可以为空。2.开票人可不可以为公司… 16. 通信企业收到施工单位的管道线路赔补款,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开普票?还是开收据? 17. 业务前提:承揽铝合金幕墙铺装工程,包工包料。甲公司经营范围:建筑幕墙工程设计、施工,建筑门窗… 18. 您好,增值税收入在不确定金额是多少的情况下,可否以当月实际开票的上月收入来申报增值税,但是所… 19. 请问,第三方借用自家互联网平台发布内容(包含广告、视频等内容),广告的内容由第三方自主经营,… 20. 你好,我单位在2017年7月1日之前收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信息填写不全,无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

二、官方答复汇编

发票丢失,有的自己就作废了,有的还得罚款?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规定,“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第三十六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你好!本公司于2017年11月注册,2017年无收入和支出,2018年盈利,2019年10月获得贵州省信息技术服务业协会颁发的“软件企业证书”和“软件产品证书”。偶然在网上了解到,国家为支持软件企业发展,有税收优惠。特咨询确认如下:一、请问税务局是否认可贵州省信息技术服务业协会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是否有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即可享受税收优惠,还是还有其他必要条件?二、在办理软件企业认定时,其中有“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这条规定。因为现在很多软件项目为系统集成项目,客户要求发票开具为技术服务费,而不是软件产品的名称,是否有影响?比如2019年开具发票为100万元,其中技术服务费发票为30万元,即技术服务费占销售收入的30%,政策中的“一般”不是强制要求,是否还能享受税收优惠?能优惠几年?因为当地软件企业非常少,基层税务对政策不太了解,还望详细解答?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1】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您咨询的问题,涉及到对您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的判断,建议您参阅以下文件,有需要直接持相关资料请主管税务机关判断:《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已经入账付款的专票被销货方误作废,能否把发票联退回销货方?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1】根据您的叙述,如是购买方已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应由购买方自行留存,不得退还给销售方,但相应进项税额应作转出处理。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第二十五条 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本规定所称认证,是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发票所列数据的识别、确认。 本规定所称认证相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无误,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一致。”

研发服务合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定要写单位数量吗?因为是服务业数量是写1还是按合同进度小数填写?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11-11】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我们是建筑工程企业,收到了业主给我们开具的实际是分包方支付的的电费发票(我们从工程款中扣除的分包方的电费转交给业主,分包方没有给业主直接签合同,所以业主给我们开具电费发票)我们怎么才可以给分包方开具电费发票..?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1】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在内……????? ?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第一条规定,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包含简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见附件。……????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及您描述,如您单位收取电费,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发票应如实开具,您可根据税收分类编码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具体涉税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买车商家给的价格是79000,但是发票写的是不含税68407,这是怎么回事?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1】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国令第691号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根据上述文件范围内容确定,销售额是不包括增值税税额。您的79000元是否属于价税合计,如果属于,那么查看发票价税合计是否为79000元,如果不是79000元,请退回发票给销售方重新开具。 若有其他疑问可拨打0771-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可以不可以携带省外税控盘在广东本地开具发票(异地办公)?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1】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的规定,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的规定,《办法》第二十六条所称规定的使用区域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区域。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的规定,除另有规定外,未经广东省税务局批准,不得携带空白发票跨地市使用,发票仅限于领用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内开具。跨县(市)、区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参照上款规定。因此,您司应按上述规定开具及使用发票。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支付的银行手续费是否可以索要增值税发票?贷款利息支出是否应该索要增值税发票?企业银行存款产生的利息收入是否应交增值税?企业购买理财产品产生的收益是否应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附件一 (五)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综上,银行提供金融服务应开具发票。银行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二第一条第二款规定: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2.存款利息。……” 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五)金融服务。 ......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银行保本理财产品属于利息性质,应按照“贷款服务”栏目征收增值税。 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尊敬的税务总局,您好,请问,财税(2015)78号,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比例为100%,也就是说增值税符合全免的条件,我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请问我公司对外销售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复单位:新疆纳税服务中心12366;答复时间:2019-11-11】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同时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请您比照上述文件执行。

我司为房地产企业,交房时间为2019年10月28日至2019年11月5日,那么,在十一月收到客户的预收款,应开具不征税的发票还是税点9%的发票?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1】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收到预收款时纳税义务尚未发生,应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可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税率栏填写“不征税”;依法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应按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并以红字发票冲抵收取预收款时已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请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判定是否属于预收款,并按照上述文件执行。

我们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属一般纳税人,我们能适用简易征收办法吗?另外我们开展的技术咨询服务项目也可以适用简易征收吗?我们的工程大多数电力安装调试,检修等服务,基本都是甲供或者我们购买辅料,不知道我们这个行业是不是和建筑业一样,能适用简易办法征收?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1】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十二、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二十六)项中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以参照上述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如果是属于建筑服务的范围,下列情形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4.下列情形适用简易计税: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规定:“六、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如果属于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暂时没有简易计税的规定。

个人在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通过快递公司邮寄时丢失,请问如何处理?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1】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规定,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二、根据《河南省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规定,1.1.7.3增值税发票遗失、损毁报告 二、业务概述 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被盗、损毁致无法辨认代码或号码、灭失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备案。……四、附报资料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2、《挂失/损毁发票清单》 因此,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我公司为房地产公司,在与个人进行零星工程款结算时,对方为个体户或自然人,他们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不论是单纯的运输劳务,还是包工包料的工程款,税务机关都只征收增值税及附加税,对于个人所得税在备注栏全显示由我方支付单位代扣代缴。因之前收到代开的劳务发票由支付方代扣个税,其他包工包料的工程款等由代开机关按征收率征收个税,不需要支付单位代扣个税的。现在有新政策吗?代开机关回复我们所有代开发票个税均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或自行申报。我想问下支付款项单位对单纯的运输劳务是不是按劳务报酬代扣个税,对于包工包料的工程款按经营所得代扣个税?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1】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代开发票环节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文件规定,现就湖北省代开发票环节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以及其他自然人等)取得应税所得申请代开发票时,税务机关和委托代征单位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申请代开发票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分类所得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的规定预扣预缴、代扣代缴申报缴纳;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的规定自行申报缴纳。 三、税务机关和委托代征单位在代开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须依法代扣代缴或自行申报。” 四、个人出租房屋、转让房屋取得应税所得申请代开发票时,其个人所得税不适用本公告规定。 五、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文件第八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见附件)。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 (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级数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预扣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20000元 20 0 2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2000 3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40 7000 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文件规定,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对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四条规定的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统一按开票金额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 二、年度终了后,查账征税的代开货运发票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被预征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在汇算清缴时扣除;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被预征的个人所得税,不得从已核定税额中扣除。 三、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年7月22日国税发〔1996〕127号文件印发,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文件第三条规定,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合同是和总公司签署(分公司没有投标资质,独立核算),然后由各地分公司收款、开票,是否可以?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0】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和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应按上述文件规定如实开具发票。

1.增值税发票/增值税电子发票的收款人,复核以及开票人是否可以为空。2.开票人可不可以为公司名字或者管理员,还是必须为自然人的人名?3.有些税务局机器代开的发票开票人为英文字母和数字的组合,可以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8】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发票需要开具完整。” 2、根据上述规定,应当如实填写开票人员姓名。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从税务机关取得代开的发票不符合规范的,可以要求换开。

通信企业收到施工单位的管道线路赔补款,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开普票?还是开收据?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8】根据您的叙述,如未要提供服务而支付的赔偿款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 文件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业务前提:承揽铝合金幕墙铺装工程,包工包料。甲公司经营范围:建筑幕墙工程设计、施工,建筑门窗工程设计、施工;加工、销售:木制品、大理石、铝合金;批发、零售:建筑材料、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乙公司经营范围:铝合金门窗、塑钢门窗、玻璃幕墙、不锈钢制品的生产、焊接、销售、安装。甲乙公司同时承揽以上业务,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别应该开具什么样的发票给发包方?依据是什么?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请详细说明您企业情况及业务,为了方便与您的沟通,能够及时解答您的问题,缩短网络流转时间,建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进行咨询。

您好,增值税收入在不确定金额是多少的情况下,可否以当月实际开票的上月收入来申报增值税,但是所得税以权责发生制预估收入申报,这样可以吗,或是有什么指导性意见?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8】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但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企业所得税: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建议可以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判断。

请问,第三方借用自家互联网平台发布内容(包含广告、视频等内容),广告的内容由第三方自主经营,我方仅提供对方需要的发布渠道,开票内容为广告服务互联网广告发布服务,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8】根据您的叙述,应当按照“加工承揽合同”缴纳印花税。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立合同人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

你好,我单位在2017年7月1日之前收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信息填写不全,无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上述规定,考虑到纳税人经营实际,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过程中,部分栏次填写时暂按以下情形处理:受票方为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的,发票“名称”“纳税人识别号” 必填,“开户行及账号”栏可选择填写,现金交易则可不填写。 故如贵单位为企业性单位,取得的发票不符合发票开具有关规定,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发票领用与数电发票
2025-12-31 前旧口径需要领用发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5 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用簿和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2023-07-20 修订版《发票管理办法》保留"5 个工作日"要求,同时确立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数电发票)取消票种核定与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改按开票额度管理,红字发票改由红字信息确认单发起(《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五条,《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6 号修改)
代开发票规则
2025-12-31 前旧口径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先征后开")(《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2023-07-20 修订版)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11-08 至 2019-11-11。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11-08 至 2019-11-11)。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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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11-08 至 2019-11-11),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