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4-04-29 至 2024-07-09,答复单位 浙江省12366、福建省税务局12366、厦门市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前几日在餐饮店消费后老板给了张发票,但是在非税控发票查询输入代码和号码等信息后,弹出了提示框… 2. 公司报销收到个人开具茶叶发票,未写明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请问需要确认对方是否已缴纳个税吗… 3. 在驾校报名交了钱没有主动给我开收据合理吗 4. 请问2021年7月印制的大连通用定额发票现在还可以使用吗?有没有期限限制? 5. 新能源发电企业的补贴电费收入在未收到补贴款,未开票,也未收到电网公司开具的电费结算单之前需要… 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中“报废… 7. 《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 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9. 公司为处方药制造企业,取得推广费发票,列支“销售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有扣除标准吗?是否… 10. 鞋底加工费专用发票的项目名称如何开具 11. 资源回收开反向发票,用什么系统开具? 12. 我单位在第三方平台拍卖,中标人拍的后弃标支付的违约金,要求我单位开具增值税发票,能不能开具增… 13. 请问数电票有强制要求备注栏要体现银行账号电话和地址这些信息么? 14. 我们公司生产的水性压铸脱模剂其实含有硅油,植物油,矿物油总含油含量不超过45%,客户购买过去… 15. 某公司2024年5月15日预收了两年2024年6月1日至2026年5月31日的技术服务服务费… 16. 我于今年一月份进行租房,租房地点在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凤开发区金宁路北恒泰阿奎利亚悦景府二期… 17. 请问,我单位23年度发生的房租费用支出,在24年5月31日之前未取得发票,汇算清缴时纳税调增… 18. 税务机关对我们公司从国外取得的发票有疑义,我们要提供什么证明资料? 19. 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可开具什么发票? 20. 世纪华通集团旗下的盛趣游戏提供游戏服务,但是游戏充值的收款方和开具发票方是集团下的绍兴上虞世…
二、官方答复汇编
前几日在餐饮店消费后老板给了张发票,但是在非税控发票查询输入代码和号码等信息后,弹出了提示框,说是非本省发票,所以想问一下,这个发票是不是假的,还有就是福建地区的定额票的代码是啥?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7-09】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7号)规定:“……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登陆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信息进行查验。单位和个人通过网页浏览器首次登陆平台时,应下载安装根目录证书文件,查看平台提供的发票查验操作说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规定:“十五、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 (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数电票信息。同时,试点纳税人还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查验数电票信息。……” 因此,如取得上述文件规定的发票,单位和个人可登陆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进行查验。如取得福建省(除厦门)地区的非税控发票,可登陆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官网-我要查询-非税控发票查询模块,根据票面信录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等信息查询发票的流向。
公司报销收到个人开具茶叶发票,未写明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请问需要确认对方是否已缴纳个税吗,如到时未缴纳,会联系公司督促其纳税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7-0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 第十三条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在驾校报名交了钱没有主动给我开收据合理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7-0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十八条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十九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因此,商家有义务为消费者开具发票。
请问2021年7月印制的大连通用定额发票现在还可以使用吗?有没有期限限制?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7-01】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新版通用定额发票自2018年8月1日起开始使用。如发票监制章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的规定,通用定额发票现在依然可以使用
新能源发电企业的补贴电费收入在未收到补贴款,未开票,也未收到电网公司开具的电费结算单之前需要缴纳这部分收入的增值税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6-2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 八、本公告第一条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至第七条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中“报废产品,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产品。”以及“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以及纳税人销售报废产品自行开具发票时,应当按照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正确选择“报废产品”类编码(附件2)。税务总局将根据需要适时对《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进行优化调整,并在开票系统中及时更新。”的规定,请问下:以后企业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这部分固定资产可能是使用年限较长了而报废转让的,也可能是企业中途因用不到了而转让掉的)时开具发票税收分类编码的选择,是否需要选择““报废产品”类编码”?还是不需要?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6-0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规定: 六、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以及纳税人销售报废产品自行开具发票时,应当按照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正确选择“报废产品”类编码(附件2)。税务总局将根据需要适时对《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进行优化调整,并在开票系统中及时更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 )规定: 第二十一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对应的处罚标准包括涉及发票金额超过500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1.发票金额超过500000元,是指单张发票金额,还是多张发票的总金额?2.税务机关发现应当开具发票而未开具发票金额超过50万元时,先责令限期改正,还是直接按此条标准作出处罚决定?还是既要责令限期改正,也要按此条标准处罚?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6-0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的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 附件2: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违法行为: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 处罚标准:1.涉及发票金额不满50000元,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内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未在限期内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涉及发票金额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内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未在限期内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涉及发票金额超过500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中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下同)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问题一:国资部门为县级人民政府的出资代表,某一国企工商登记的唯一股东为国资部门。若县住建部门将资产无偿划入并明确为股权投资方式给国有企业,那么该国企是否需进行工商登记变更,将住建部门增加为其股东;若不变更,是否可视同为股东国资部门划入并适用文件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二: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将非货币性资产投入企业,但政府规定的价值不具公允是否可行?政府部门是否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若政府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和增值税计税依据不一致,以哪个为准?与契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计税依据如何衔接?问题三:政府部门是否包括事业单位?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6-0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 一、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下同)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属于上述(一)、(二)项以外情形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政府没有确定接收价值的,按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收入。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八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 第二十六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规定: 第五条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三)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四)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 第六条 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 计税依据按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五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第五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涉及具体建议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工商登记变更建议联系工商部门核实。
公司为处方药制造企业,取得推广费发票,列支“销售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有扣除标准吗?是否统一限制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30%内进行扣除?
【答复单位: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6-0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规定:“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四、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
鞋底加工费专用发票的项目名称如何开具?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5-30】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因此,提供鞋底加工取得的加工费,应按照应税劳务计征增值税。开具发票时,可选择“其他加工劳务 ”填开。
资源回收开反向发票,用什么系统开具?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5-2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第五条规定:“资源回收企业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在线向出售者反向开具标注“报废产品收购”字样的发票。”
我单位在第三方平台拍卖,中标人拍的后弃标支付的违约金,要求我单位开具增值税发票,能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5-24】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文件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文件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若销售行为未发生,不缴纳增值税。 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文件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由于您的问题涉及具体涉税征管事项,建议直接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请问数电票有强制要求备注栏要体现银行账号电话和地址这些信息么?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5-22】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第二十一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规定:“三、福建省数电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监制。数电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等。 其中,试点纳税人从事特定行业、发生特定应税行为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包括:稀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民航、铁路等)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了上述对应特定业务的数电票样式,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发票开具有关规定使用特定业务数电票。数电票样式见附件1。” 因此,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中购买方的地址、开户行及账号等信息,即使选择不展示,也需要据实填写完整。如有需要可自行填写在备注栏中。若是特定业务,在发票开具界面特定信息栏次填写相关内容,无需在发票备注栏再次填写该信息。
我们公司生产的水性压铸脱模剂其实含有硅油,植物油,矿物油总含油含量不超过45%,客户购买过去后是用水大量稀释后使用,行业中也没有听说又要缴纳消费税的。另外一块水基切削液,开票名称用了润滑剂,实际产品中油类总含量0%-40%,这个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5-1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第二条 消费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规定: 附件2: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 一、汽油 汽油是指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辛烷值不小于66的可用作汽油发动机燃料的各种轻质油。含铅汽油是指铅含量每升超过0.013克的汽油。汽油分为车用汽油和航空汽油。 以汽油、汽油组分调和生产的甲醇汽油、乙醇汽油也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二、柴油 柴油是指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倾点或凝点在-50至30的可用作柴油发动机燃料的各种轻质油和以柴油组分为主、经调和精制可用作柴油发动机燃料的非标油。 以柴油、柴油组分调和生产的生物柴油也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三、石脑油 石脑油又叫化工轻油,是以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化工原料的轻质油。 石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除汽油、柴油、航空煤油、溶剂油以外的各种轻质油。非标汽油、重整生成油、拔头油、戊烷原料油、轻裂解料(减压柴油VGO和常压柴油AGO)、重裂解料、加氢裂化尾油、芳烃抽余油均属轻质油,属于石脑油征收范围。 四、溶剂油 溶剂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涂料、油漆、食用油、印刷油墨、皮革、农药、橡胶、化妆品生产和机械清洗、胶粘行业的轻质油。 橡胶填充油、溶剂油原料,属于溶剂油征收范围。 ...... 七、燃料油 燃料油也称重油、渣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主要用作电厂发电、锅炉用燃料、加热炉燃料、冶金和其他工业炉燃料。腊油、船用重油、常压重油、减压重油、180CTS燃料油、7号燃料油、糠醛油、工业燃料、4-6号燃料油等油品的主要用途是作为燃料燃烧,属于燃料油征收范围。
某公司2024年5月15日预收了两年2024年6月1日至2026年5月31日的技术服务服务费,预收该款项时发票尚未开具,合同约定每月开具发票对应的技术服务费。请问该笔预收款是不是从2024年6月开始,按照每月的技术服务费分期申报增值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5-1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我于今年一月份进行租房,租房地点在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凤开发区金宁路北恒泰阿奎利亚悦景府二期,与房东签订四个月的合同,房东电话18130054642,其中合同要求每月每人除房租外上交60元的公共水电费,但实际使用水电费仍然为租客平摊,并且在合同到期时不愿退还我除公共水电费外的个人剩余电费,房东要求每次缴纳电费不得低于五十元,并且没有提前告知剩余电费不予退还,我在合同到期后与房东协商后表示不愿退还,并且经沟通后表示无法提供发票?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5-15】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缴费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长丰县局征收管理股回复:关于您举报未开发票一事,征管股工作人员于5月16日跟您联系,您明确表示当时通过微信付款给周恒,应该是和普倩倩一起出租房屋,后来与房东就退还水电费等产生矛盾纠纷,所以寻求税务部门帮助。 按照您的要求,征管股工作人员于5月16日11:40拨打您提供的普倩倩联系方式,接电话的是一位男士,接通后税务人员向其宣传了个人出租房屋发票代开、依法纳税等政策,并向其详细表述了可以到长丰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以及长丰县内就近的长丰县南部和县城政务中心大厅、县内7个邮政局办理发票代开事宜,其表示已知晓。但是其自述您承租前曾明确告知不索要发票,且由于距离长丰县太远,如果为了开发票到长丰县境内跑一趟不容易,其表示愿意和您沟通解决矛盾纠纷。 征管股工作人员于5月16日11:49向您反馈了上述情况,您表示理解和感谢。您如需税务部门帮助,可以致电房屋所在地税务分局“双凤经济开发区税务分局(电话66476889)”反映。
请问,我单位23年度发生的房租费用支出,在24年5月31日之前未取得发票,汇算清缴时纳税调增了,后期取得发票后,我是应该在24年度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减,还是重新修改23年度汇算清缴的数据?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5-1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六条 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五条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第十七条 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税务机关对我们公司从国外取得的发票有疑义,我们要提供什么证明资料?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5-10】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可开具什么发票?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4-30】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考虑到纳税人需要发票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还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实际情况,因此,如资源回收企业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如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者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反向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增值税计税方法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对“反向开票”的票种进行调整,并根据选择适用的增值税计税方法正确开具发票。资源回收企业可以按规定抵扣反向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
世纪华通集团旗下的盛趣游戏提供游戏服务,但是游戏充值的收款方和开具发票方是集团下的绍兴上虞世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虽然收款方与开票方一致,但是实际消费实际在盛趣游戏运营的游戏中发生。盛趣游戏隶属于上海数龙科技有限公司,这并没有构成资金流、发票流和货物流(或劳务流)相互统一,是否涉嫌虚开发票行为?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4-2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八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十九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涉及具体建议联系开票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4-04-29 至 2024-07-09。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4-04-29 至 2024-07-09)。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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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4-04-29 至 2024-07-09),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