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1-01-03 至 2021-01-12,答复单位 海南省税务局12366、安徽省税务局12366、湖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酒店销售的房含餐套餐(非早餐),如何开票,是统一开具房费发票,还是按照内部收入的划分开票? 2. 您好~我们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是软件信息服务收入,销售额占比符合增值税“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标准… 3. 丢失对方开的增值税发票,可以复印件盖章后入我司成本吗?有相关政策条文吗? 4. 我公司2020年10月购置机器一批总价120万元,并于当月投入使用,账务上按月计提折旧,于2… 5. 中免会员购买的化妆品,中免不开具发票,说要等七天后才能联系他们开发票。看了《税收征收管理法》… 6. 位于12月24号左右办理增值税发票开具,但因为公司纳税人填错。作废后。但一直收不到退税款 7. 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用纸是否有要求?用A4纸打印是否符合要求? 8. 1、我是一名供应商,与我签订合同的是一个在深圳注册的集团公司(简称总公司)。我给总公司供应钢… 9. 农产品加计扣除范围是否包括专用发票9%的农产品 10. 我们是餐饮企业,公司规定员工每月可以组织聚餐一次,然后在公司报销。如果员工去其他餐饮企业就餐… 11. 公司罚扣工资能要求开发票吗 12. 成都一家公司为我公司提供技术服务,开具增值税需要我公司再交8%的开票费。是否合法? 13. 一台设备,总价100万元,2020年7月购进,8月投入使用。其中95万元于2020年7月份开… 14. 因取得发票为以前年度,是否可以计入本年损益?此问题对企业所得税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有影响 15. 我单位给员工发放的取暖费,需要个人提供热力公司缴发票,并不是人人有份(如无房户,出租户都不发… 16. 甲方和乙方签订合同并销售货物,乙方资金困难,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乙方委托丙方进行款项支付给甲… 17. 您好,我方于2020年10月至11月期间向某公司购买预付费产品和服务,付款时未向该公司申请开… 18. 保险公司发票不体现车船税,怎么打车船税发票 19. 客户由于拖欠我司货款,被我司提请诉讼,判决结果是客户应支付货款及对应的利息,针对利息部分,我… 20. 代开增值专用发票时公司信息填写错误没有办法作废怎么办
二、官方答复汇编
酒店销售的房含餐套餐(非早餐),如何开票,是统一开具房费发票,还是按照内部收入的划分开票?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12】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和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如酒店提供住宿的同时免费提供餐饮服务的,是酒店的一种营销模式,消费者也已统一支付对价,应按酒店实际收取的价款和实际提供的服务,依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如实开具发票。
您好~我们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是软件信息服务收入,销售额占比符合增值税“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标准。确认收入开具的发票有“信息技术服务”和“现代服务”类别,请问是属于现代服务业吗?可享受增值税“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吗?令,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这里的增值税税收优惠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可同时享受优惠政策吗?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12】第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第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六)现代服务。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2.信息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和信息系统增值服务。 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文件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六十条规定,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规定,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丢失对方开的增值税发票,可以复印件盖章后入我司成本吗?有相关政策条文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 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 四、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我公司2020年10月购置机器一批总价120万元,并于当月投入使用,账务上按月计提折旧,于2020年12月款项付讫取得发票,是否可享受2020年一次性扣除折旧的政策?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12】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二)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二、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企业会计处理上是否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方法,不影响企业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在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时,不需要会计上也同时采取与税收上相同的折旧方法。
中免会员购买的化妆品,中免不开具发票,说要等七天后才能联系他们开发票。看了《税收征收管理法》,应该是不合规的吧?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11】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和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如您遇到公司拒开发票,请提供拒开发票的公司名称、具体地址、业务发生日期、金额以及您的联系方式等信息,以便我们进一步核实处理。
位于12月24号左右办理增值税发票开具,但因为公司纳税人填错。作废后。但一直收不到退税款?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08】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多缴的税款,应该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办理退还手续。 办理材料: 1.《退(抵)税申请表》4份 2.完税(缴款)凭证复印件1份 3.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记载应退税款内容的资料1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因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书面说明,相关证明资料,和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的资料1份 办理时间: 税务机关发现的,10日内办结; 纳税人自行发现的,30日内办结。
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用纸是否有要求?用A4纸打印是否符合要求?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0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对于《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的用纸未进行具体规定,一般可以使用A4纸。
1、我是一名供应商,与我签订合同的是一个在深圳注册的集团公司(简称总公司)。我给总公司供应钢材,实际钢材使用者为总公司在西安的分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分公司),这个西安分公司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2、西安分公司有独立的纳税人识别号,当地要求要以西安分公司的名义对外开票,将税源留在当地。3、面临的问题:总公司要求签订一份三方协议,变更开票主体,要求我将钢材销售发票开具给西安分公司,其他的权利义务不发生变化。现在我们是两头为难,开给总公司,西安分公司不答应,开给西安分公司,从法律上税法上导致资金流、发票流、合同流不一致。请问,这种签订三方协议变更开票主体的行为是否合理、合规、合法,是否符合税法要求,是否符合《民法典》要求。请国家税务总局针对此种普遍问题帮助我们普通供应商给出解决方案,一能满足税务要求,二能满足合同法要求?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07】《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第二十六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农产品加计扣除范围是否包括专用发票9%的农产品?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07】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加计扣除”是指在调低农产品增值税税率的同时,对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高税率货物时,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2019年4月1日后,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购入当期,应遵从农产品抵扣的一般规定,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则在生产领用当期,再加计抵扣1个百分点。 建议明确具体问题,以便给出更直接的政策依据。
我们是餐饮企业,公司规定员工每月可以组织聚餐一次,然后在公司报销。如果员工去其他餐饮企业就餐,可以凭借其他企业的发票报销。如果员工在自己家就餐,需要企业自己给自己开票员工才能凭票报销吗?如果不能开票的话,入账凭证用什么?同理,如果我们请老顾客在自己店里吃饭,请问可以自己给自己开票,然后在公司报销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06】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公司罚扣工资能要求开发票吗?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06】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和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因此,如未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无需开具增值税发票。
成都一家公司为我公司提供技术服务,开具增值税需要我公司再交8%的开票费。是否合法?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06】不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一台设备,总价100万元,2020年7月购进,8月投入使用。其中95万元于2020年7月份开进增值税发票,剩余的5万元作为质保金于2021年7月份再开进发票。请问如果剩余的5万元质保金在2021年7月取得,该固定资产能否按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100万元进行加速折旧,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一次性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05】取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时间要求规定如下: 企业应在支出发生时取得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但是考虑到在某些情形下企业可能需要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为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规定了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汇算清缴期结束前的税务处理 (1)能够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2)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3)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2.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的税务处理 (1)由于一些原因(如购销合同、工程项目纠纷等),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企业主动没有进行税前扣除的,待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后,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扣除,追补扣除年限不得超过5年。其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在以后年度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也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扣除,追补扣除年限不得超过5年。 (2)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企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可以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否则,该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也不得在以后年度追补扣除。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第十五条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第十七条 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因取得发票为以前年度,是否可以计入本年损益?此问题对企业所得税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有影响?
【答复单位:12366北京中心12366;答复时间:2021-01-05】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七条 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我单位给员工发放的取暖费,需要个人提供热力公司缴发票,并不是人人有份(如无房户,出租户都不发放),请问这样在福利费计发的取暖费需要缴个税吧?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05】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根据上述规定,员工取得的取暖费应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第十一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一条规定, 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第二条 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因此,根据您所描述的情况,职工取得的取暖费应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甲方和乙方签订合同并销售货物,乙方资金困难,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乙方委托丙方进行款项支付给甲方,甲方开票给乙方,是否合法?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05】《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 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您好,我方于2020年10月至11月期间向某公司购买预付费产品和服务,付款时未向该公司申请开具发票。现在我方向该公司申请开具发票,对方以跨年度和国家税务系统限定为由拒绝开具发票。请问税务方面是否确实有此类限制?如果可以开具发票,应如何向对方公司提出?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1-01-05】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开票方不应该以跨年为由拒绝,建议您先和开票方协商开票,如果开票方拒绝,您可以通过当地12366反映。
保险公司发票不体现车船税,怎么打车船税发票?
【答复单位:吉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05】12366吉林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规定:“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如有疑问
客户由于拖欠我司货款,被我司提请诉讼,判决结果是客户应支付货款及对应的利息,针对利息部分,我司如何合规的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0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 因客户拖欠货款而支付的延期付款利息,应并入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
代开增值专用发票时公司信息填写错误没有办法作废怎么办?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03】根据《山西省常用税费业务办理手册》规定:“纳税人代开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作废已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可凭已代开发票在代开当月向原代开税务机关提出作废申请;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可以通过开具红字发票方式对原代开发票进行对冲处理。”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1-01-03 至 2021-01-12。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1-01-03 至 2021-01-12)。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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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1-01-03 至 2021-01-12),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