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09-17 至 2019-09-25,答复单位 重庆市税务局12366、厦门市税务局12366、福建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工会经费购买的影票发放给员工是否需要计入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税 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3. 根据厅字(2019)1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指… 4. 河南金水区建业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看哪号文件 5. 某个人于2003年取得4亩商用地所有权并取得土地使用证,由于政府原因该地一直未开发,2018… 6. 个人应缴个人所得税计算基数是扣除个人缴纳社保之前的还是之后的呢? 7. (1)对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债券差价收入”作为“经营所得”还是作为“财产转让所… 8. 同一城市不同区域成立分公司,非独立核算,增值税、附加税、个税缴纳地在分公司所在地,所得税汇总… 9. 股东转让认缴的100万元股权,实缴0元,那么转让的股权原值和费用是否都为0元? 10. 我公司为餐厅,主要经营餐厅,附加水产品销售加工,注册为个人独资企业,如何办理核定征收,要缴什… 11. 你好,请问个人从股权投资获得的红利,怎么申报个税? 12. 首套房有贷款,如果置换的话,那是不是就不符合首套房贷款?申报个税的时候还能扣减1000元吗? 13. 您好,请问重庆市南岸区个人出租非住房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的几个问题:1、综合税中是否已经包含“… 14. 尊敬的省级税务同志:我们是参加省委组织部综合帮扶队的队员。省级、各地市级组织部先后出台文件,… 15. 如题述:如何区分个人劳务报酬所得列举目录中的讲学、医疗、咨询等所得和经营所得列举2中个人办学… 16. 我司股东以个人专利中非专利技术知识做评估报告,做验资报告,认缴注册资本,这个过程需要交纳个税… 17. 我们在网上看到部分科创板上市公司在申报材料到提到的:拟上市公司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 18. 我单位为企业,收到两张外单位开具来的票据,为非税收入票据和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19. 我单位部分员工有延期支付薪酬,即当年绩效薪酬的一部分单独放入延期薪酬项目,次年与年终奖同月发… 20. 公司和个人签订代销协议(个人帮公司代销化妆品),因公司提前终止协议,违约支付给个人违约金约5…
二、官方答复汇编
工会经费购买的影票发放给员工是否需要计入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税?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5】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放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从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五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之规定。请问一下,根据“法无禁止即可行”原则,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股权,因未说明是个人直接现金出资还是委托他人现金代付出资,是否可以理解为委托他人现金代付出资的也可以确认为股权转让成本?
【答复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4】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您的留言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文件规定,“第十五条 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委托他人现金代付出资是否可以确认为股权转让成本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判定。
根据厅字(2019)1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对符合有关规定的现有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国有企业可一次性计提,按现有方式发放;在条件允许情况下,企业经与退休人员协商一致,也可参考所在城市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一次性支付。如果按照国税函[2008]723号的有关规定,该部分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发放,则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窃以为不妥,因为国企混改是将企业社会养老职能剥离回归政府和社区。如将多年养老金性质的统筹外费用扣除个人所得税,实际上等于对退休人员的养老福利进行扣减,有悖混改初衷?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4】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您表述的2个文件,一是管理的规定,一个是涉税的规定,税务机关在对该业务进行涉税处理时,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的规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河南金水区建业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看哪号文件?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3】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第三十七条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四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二)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第三条规定,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分地域、行业进行换算。…… 因此请您按以上文件规定执行,具体涉税事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某个人于2003年取得4亩商用地所有权并取得土地使用证,由于政府原因该地一直未开发,2018年政府收回该宗地的土地使用证并在其他地方用相同面积的一块土地与其置换,互不支付补偿金,请问与政府置换该土地是否缴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其征或不征税的税收政策依据是什么?其个人于2003年——2018年期间是否应补缴土地使用税?
【答复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1】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您的留言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 )文件规定,“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按照前款征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文件规定,“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文件规定,“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文件规定,“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八)财产转让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文件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本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78号)文件规定,“第二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开征范围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凡在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开征范围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土地使用权属不明确的,实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第四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的税额标准计算征收。” 针对您这种情况,没有直接的文件规定,建议联系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个人应缴个人所得税计算基数是扣除个人缴纳社保之前的还是之后的呢?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因此,计算个人所得税所得额时需要扣除社保。
(1)对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债券差价收入”作为“经营所得”还是作为“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税?(2)对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债券利息作为“经营所得”还是作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0】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请您按照文件结合您的经营行为进行判断。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同一城市不同区域成立分公司,非独立核算,增值税、附加税、个税缴纳地在分公司所在地,所得税汇总缴纳在总公司所在地,可以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09-19】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市、县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规定: “一、省内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计算、预缴、汇算清缴管理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2012年第57号)执行。 二、省内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含总机构设立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为省级收入的企业仍由总机构全额汇总缴纳,不实行分摊缴纳办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第三条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一)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二)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三)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五)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国库。 ……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分公司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不影响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股东转让认缴的100万元股权,实缴0元,那么转让的股权原值和费用是否都为0元?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十五条 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第十六条 股权转让人已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该股权受让人的股权原值以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股权转让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认。 第十七条 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 第十八条 对个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
我公司为餐厅,主要经营餐厅,附加水产品销售加工,注册为个人独资企业,如何办理核定征收,要缴什么税?
【答复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9】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您的留言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文件规定,“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企业虽设置账薄,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三)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个人独资企业涉及的基本税种包括增值税及附加,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若有任职受雇员工还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他税种是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具体情况核定的,建议联系税务机关查询税费种认定信息或登录重庆市电子税务局进行查询。
你好,请问个人从股权投资获得的红利,怎么申报个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9】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十四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所称每次,分别按照下列方法确定:(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请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首套房有贷款,如果置换的话,那是不是就不符合首套房贷款?申报个税的时候还能扣减1000元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09-19】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您好,请问重庆市南岸区个人出租非住房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的几个问题:1、综合税中是否已经包含“个人所得税”?2、租金收入是否要纳入个人全年收入进行申报?3、组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是一次性征收(类似于偶然所得),还是要纳入全年收入、按年度收入梯度在年底进行补缴?
【答复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9】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您的留言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1、个人出租非住房若代开发票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文件规定,综合征收率中已经包含了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文件规定,“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财产租赁所得不属于综合所得,应按比例税率百分之二十缴纳个人所得税; 新税法已经取消了年所得12万以上的自行纳税申报,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具体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文件规定,“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 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文件规定,“第十四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所称每次,分别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二)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文件规定,“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税率,财产租赁所得不属于综合所得,不需要并入综合所得中进行计算。 实际征管可联系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尊敬的省级税务同志:我们是参加省委组织部综合帮扶队的队员。省级、各地市级组织部先后出台文件,落实了对综合帮扶队员的交通、生活等补助保障。请问,这种补助,是否适用《个人说得税法》第四条之三“(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盼复!?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如题述:如何区分个人劳务报酬所得列举目录中的讲学、医疗、咨询等所得和经营所得列举2中个人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所得?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8】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文件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 综上所述,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一般是指有稳定的机构场所、持续经营且不是独立的个人活动而取得的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劳务活动而取得的所得。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我司股东以个人专利中非专利技术知识做评估报告,做验资报告,认缴注册资本,这个过程需要交纳个税所得税吗?或者是其他税费?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8】一、个人所得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四)款“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的规定,因此,个人以非专利技术作价,入股企业,非专利技术由个人转移至企业的,应视为个人转让非专利技术以及以转让所得投资入股企业两种行为,其中,个人转让非专利技术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增值税方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 因此,个人转让非专利技术应按“销售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随同增值税一并征收。 三、印花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34号规定,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适用“技术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
我们在网上看到部分科创板上市公司在申报材料到提到的:拟上市公司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中的相关规定,办理股改过程中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5年分期纳税。请问我们河南地区是否适用?盼回复?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7】河南税务12366指挥中心答复: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三条规定,关于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 1.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5.本通知所称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6.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股东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分期纳税政策。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规定,二、关于转增股本 (一)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符合财税〔2015〕11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二)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三、关于备案办理……办理转增股本分期缴税,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转增股本)》、上年度及转增股本当月企业财务报表、转增股本有关情况说明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的原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形式审核后退还企业,复印件及其他有关资料税务机关留存。…… 因此,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而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分期纳税政策。建议您参考单位实际情况进行咨询确认,具体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我单位为企业,收到两张外单位开具来的票据,为非税收入票据和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这两张票据是否可以作为计入企业成本和扣缴凭据?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7】福建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可参看以下文件规定。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我单位部分员工有延期支付薪酬,即当年绩效薪酬的一部分单独放入延期薪酬项目,次年与年终奖同月发放,该部分薪酬能否计入年终奖,合并计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一条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第五条规定:“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若你司单独放入延期薪酬项目的奖金不属于上述文件第一条规定的情形,应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公司和个人签订代销协议(个人帮公司代销化妆品),因公司提前终止协议,违约支付给个人违约金约50万元,请问个人取得违约金收入50万元需要缴纳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因公司提前终止协议,业务已发生而支付的违约金,需要并入应税项目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及个人所得税。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09-17 至 2019-09-25。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09-17 至 2019-09-25)。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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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09-17 至 2019-09-25),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