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4-30 至 2020-05-07,答复单位 安徽省税务局12366、河南省税务局12366、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请问内蒙古地区手撕定额发票的真伪鉴定方法? 2. 房产公司和总包单位把单项幕墙工程由专业幕墙公司施工,由总包公司负责管理监督,签订三方协议,专… 3. 我公司为一家生产型企业,将闲置厂房出租,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房屋租金和物业管理费。公司经营范围中… 4. 你好,我司是一家电梯(车库)生产企业,有部分合同既给甲方电梯(车库),又给他安装,请问我销售… 5. 您好,营改增之前开具的营业税发票,后期因发票原因,营改增后可否冲红,重新开具不征税发票? 6. 房产公司把单项幕墙工程承包给总包单位,该幕墙工程由总包分包给具备专业资质的公司,如果专业幕墙… 7. 在内蒙古国家税务局网站上查询到定额发票的去向,与取得的定额发票的印章单位一致,能否肯定发票为… 8. 您好领导,咨询一下,目前关于回迁房的开票问题,不是很明朗,请领导给予解答一下:1、回迁房按照… 9. 我们公司食堂是有外面餐饮管理公司来运营的,公司每个月按照上月出勤情况按照固定标准,打款给餐饮… 10. 自然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应向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请还是向居住地税务机关申… 11. 个体户办理发票需要什么材料办理 12. 现在很多的人办理企业,企业小,办公场所为居家办公,老板不懂电脑;无法使用专职财务人员处理业务… 13. 我公司合作方在税务局代开的工程服务发票在备注栏未填写工程名称、工程地址,且按照贵局电话所说可… 14. 河南正美物业服务公司,在我们平顶山绿都国宾府做物业管理服务,我们是二号楼业主,已经交了两年的… 15. 建筑公司,可以要求个人从事建筑安装服务的人员,开据发票吗?如果能,个人应该交哪些税?可以开专… 16. 交通事故垫付医药费,已经赔付对方2000元误工费,去医院开发票,医院要求必须出具身份证原件,… 17. 购买的房产后开发商开具发票不能验证,请核实一下真伪。假发票能否作为企业偷税漏税的证据? 18.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如果一个企业向一个公益组织捐款,最后捐赠证书上写的并非企业名称而是与这个企… 19. 您好:31号文中: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 20. 外贸企业,CIF价格出口,出口发票应如何开具?是依据哪条政策来这发票的

二、官方答复汇编

请问内蒙古地区手撕定额发票的真伪鉴定方法?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7】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三条规定:“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在伪造、变造现场以及买卖地、存放地查获的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申请鉴定发票真伪时需提供待鉴定发票(查验后退回)。行政执法部门鉴定发票的需提供待鉴定发票复印件或者电子数据,单位介绍信1份。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

房产公司和总包单位把单项幕墙工程由专业幕墙公司施工,由总包公司负责管理监督,签订三方协议,专业幕墙公司直接开具发票给房产公司,由房产公司直接支付工程款,总包单位开具管理费发票给房产公司,由房产公司支付管理费,这样可以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5-07】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具体情况建议携带相关资料与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

我公司为一家生产型企业,将闲置厂房出租,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房屋租金和物业管理费。公司经营范围中包含物业管理项目。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按合同中约定的物业管理金额开具物业管理费发票?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7】纳税人按照实际发生业务开具发票,经营范围内有该项业务的,可以开具发票。提供房屋租赁的按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开具发票;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按物业管理服务开具发票。 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企业管理服务,是指提供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市场管理、物业管理、日常综合管理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你好,我司是一家电梯(车库)生产企业,有部分合同既给甲方电梯(车库),又给他安装,请问我销售电梯(车库)又给他安装服务的话,是否可以电梯+安装金额开具9%?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7】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因此,您可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另外,如符合混合销售的应税行为,应按上述规定选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否则,应按兼营行为分别核算缴纳增值税。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核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您好,营改增之前开具的营业税发票,后期因发票原因,营改增后可否冲红,重新开具不征税发票?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7】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后普通发票管理衔接工作的通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4号)四、2016年4月30日前,纳税人已经开具的地税发票,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冲回的,应当持主管地税机关证明开具(代开)红字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冲回后需要重新开具的,应当开具(代开)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涉及营业税税款退库的,由主管地税机关办理。 因机构改革,具体流程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房产公司把单项幕墙工程承包给总包单位,该幕墙工程由总包分包给具备专业资质的公司,如果专业幕墙公司直接开具发票给房产公司,由房产公司直接支付工程款,总包单位需要交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5-07】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具体情况建议纳税人携带相关资料与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

在内蒙古国家税务局网站上查询到定额发票的去向,与取得的定额发票的印章单位一致,能否肯定发票为真或未过期?财务报销没有问题吧?或者还有什么方法能鉴定定额发票的真伪?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7】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规定:“ 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三条规定:“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在伪造、变造现场以及买卖地、存放地查获的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申请鉴定发票真伪时需提供待鉴定发票(查验后退回)。行政执法部门鉴定发票的需提供待鉴定发票复印件或者电子数据,单位介绍信1份。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

您好领导,咨询一下,目前关于回迁房的开票问题,不是很明朗,请领导给予解答一下:1、回迁房按照1:1.4的比例拆迁,开发商拆迁100㎡,给140㎡的回迁房,另外还有人口费20㎡/人,大龄青年还可以享受800元/㎡,拆迁时候政府给的货币补偿拆迁户是4000元/㎡,请问实际开票如何操作?按照什么标准或者价格开具?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对于开发商以产权置换方式进行的回迁房的安置行为,暂按照建筑成本及成本利润率的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但对于产权置换比例之外的购买部分,要按照现金回购的规则进行处理。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我们公司食堂是有外面餐饮管理公司来运营的,公司每个月按照上月出勤情况按照固定标准,打款给餐饮承包公司,餐饮承包公司在打款到每个员工的餐卡上,想问下,这样能不能算公司给员工的薪酬呢,需不需要取得发票,需不需要交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6】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第十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一,销售服务……(七)生活服务……4.餐饮住宿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包括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1)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若是您单位与餐饮公司发生符合文件规定的餐饮服务等应税行为,应当取得对方给您开具的发票;若是您单位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属于非经营活动,员工无需向您开具发票。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自然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应向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请还是向居住地税务机关申请?

【答复单位:吉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6】吉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六条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三)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涉税事宜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个体户办理发票需要什么材料办理?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6】个体工商户如需申请普通发票,可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电子税务局,点击网上办税大厅左侧“无纸化办税”链接至无纸化办税系统,选择左侧菜单“文书办理”下的“申请事项”。点击3.首次申请普通发票进行票种核定。也可携带纸质资料到税务局办理,资料: 1.A02008《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1 份加盖发票专用章;(柜台办理提供纸质版;无纸化系统办理提供电子版)2.领购发票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 3.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等待票种审批。 二、票种审批后,纳税人登录厦门市电子税务局,点击“发票管理/发票领购管理/发票网上申领”菜单项,可实现网上申领。

现在很多的人办理企业,企业小,办公场所为居家办公,老板不懂电脑;无法使用专职财务人员处理业务,委托亲戚或者代理机构做账务处理,开具发票;由于有的财务人员和企业注册地跨地区(就是地级市),请问在同省但是跨地区的开具发票是不是允许?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二十六条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征管要求中正常发票只限于本市、县范围内使用。

我公司合作方在税务局代开的工程服务发票在备注栏未填写工程名称、工程地址,且按照贵局电话所说可以要求代开发票的税务局重开,但是现在代开发票的税务局不愿意重开,请问怎么办?弱势的企业好为难?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河南正美物业服务公司,在我们平顶山绿都国宾府做物业管理服务,我们是二号楼业主,已经交了两年的物业服务费用,一直以来都是开具收据,不给物业服务费用发票,只要管他们要发票,就一直以各种理由拖着不给,希望税务机关严查这样的偷税漏税行为.给广大业主纳税人一个交待。我发的是今年交的物业费收据,今年还是不开,要去年的物业费发票还是以各种种理由说辞推脱?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4】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的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物业服务公司在收取物业服务费用时应当向业主开具发票,其拒绝开具发票的行为是违法的,建议您拨打12366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向主管税务机关举报。

建筑公司,可以要求个人从事建筑安装服务的人员,开据发票吗?如果能,个人应该交哪些税?可以开专票吗?政策依据及文件有哪些?可以按2019年48号公告个人临时税务登记,可享受月销售10万,季销售30万元的减免政策吗?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现将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政策若干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交通事故垫付医药费,已经赔付对方2000元误工费,去医院开发票,医院要求必须出具身份证原件,不然不给开发票?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2】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二章 第一节……三、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五、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发票应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如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如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发票时,则应按要求向销售方提供相应的信息或资料。

购买的房产后开发商开具发票不能验证,请核实一下真伪。假发票能否作为企业偷税漏税的证据?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2】若您在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发票时显示“查无此票”,可能原因如下:(1)输入的查验项有误;(2)查询的发票开票开具日期距当前日期超过5年;(3)由于开票方离线开票,发票数据未上传至税务局;(4)非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三条规定:“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在伪造、变造现场以及买卖地、存放地查获的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发票真伪由税务机关鉴定”,执行中一般都是由发票监制税务机关负责发票真伪的鉴定。为了更好地开展相关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普通发票的真伪鉴定由鉴定受理税务机关负责;受理税务机关鉴定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定。二、在伪造、变造现场查获的假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负责鉴定。如需验证发票真伪,建议携带待验证的发票前往税务机关查验真伪。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转发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规定:“四、根据《决定》第四条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非法购买真、伪两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量累计计算,不实行数罪并罚。”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如果一个企业向一个公益组织捐款,最后捐赠证书上写的并非企业名称而是与这个企业既无控股也非法人的甲的名字,公益捐款税前扣除应该看收据的抬头名称,如果该次捐款抬头并非甲,是否有理由合理怀疑该公益组织虚开发票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据天眼查APP可以查到的企业关系来看,厦门仲夏之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爱德基金会存在一定的经济关系,希望有关部门可以严肃检查以前和此次捐款的抬头。上段中提到的企业系厦门市集美区仲夏之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公益组织为江苏省南京市爱德基金会,甲为艺人肖战?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第八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五条规定,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联合公布的名单予以办理,即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位于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该单位实际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由于您的问题涉及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涉税征管操作事项,建议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portal/)——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您好:31号文中: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请问:2019年度企业按上述规定预提的成本,在2020年5月31日前,如未能取得发票,是否仍然可以做为“计税成本”?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30】根据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第三十二条 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外贸企业,CIF价格出口,出口发票应如何开具?是依据哪条政策来这发票的?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3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另外,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商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5)18号)的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出口货物或提供出口劳务、服务时,应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五联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时选择“免税开票”选项。此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的规定,实际离岸价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因此,您可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判定。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发票领用与数电发票
2025-12-31 前旧口径需要领用发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5 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用簿和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2023-07-20 修订版《发票管理办法》保留"5 个工作日"要求,同时确立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数电发票)取消票种核定与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改按开票额度管理,红字发票改由红字信息确认单发起(《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五条,《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6 号修改)
代开发票规则
2025-12-31 前旧口径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先征后开")(《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2023-07-20 修订版)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4-30 至 2020-05-07。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4-30 至 2020-05-07)。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相关事项与延伸阅读

与本期主题相关的办理指南与解读: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1)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2)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3)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4)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5)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6)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7)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8)

一句话: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4-30 至 2020-05-07),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