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5-07-28 至 2025-09-22,答复单位 浙江省12366、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青岛市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司为总公司,旗下子公司委托我司代发工资、代缴社保公积金,该工资社保公积金为子公司成本,款项… 2. 网购场景中,卖家通过快递将商品邮寄给买家。双方约定快递费支付方式为运费到付,即由买家支付运费… 3. 纸质发票作废有哪些条件?电子发票可以作废吗 4. XX建工一建集团为xx安居公司提供建筑施工服务,约定价款100万和支付时间,但由于xx安居公… 5. 公寓未开发票可以举报吗 6. 开具发票时,备注栏有字数限制吗? 7. 请教一下老师: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是劳务,但实际承接到包工包料的工程业务,可否开… 8. 生产商、经销商以融资租赁的方式销售设备,但没有融资租赁资质,会计准则允许按销售货物确认为收入… 9. 太南斗公司参加投标,中标后跟发包方签定合同后,内部授权分公司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分公司… 10. 建筑公司参加投标,中标后跟发包方签定合同后,内部授权分公司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分公司直… 11. 自然人是否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代开发票的纳税人在代开环节能否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 12. 我企业为加油站经营成品油零售业务,每单销售额几百元不等,客户有要求开票也有不要发票的,要发票… 13. 类似于出租车通用机打发票、铁路报销凭证、不记名的定额发票等扣除凭证,可以凭复印件或者照片税前… 14. 全电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的银行、账号是可选择展示在备注栏,地址电话不会展示到发票片面,如果销方… 15. 境内自然人提供劳务服务,申请代开发票时是否会征收个人所得税? 16. 从政策发布之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以及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劳务报酬等… 17. 商家给我开的是电子发票,我想要原来那种纸质发票,不要电子发票的纸质打印件,可以拒收电子发票吗… 18. 想问下我们单位不想要电子发票,想要纸质发票,可不可以拒收对方开具的电子发票? **19. 7月开票系统更新,*号前的内容从一级内容变为末级内容,比如提供软件开发服务,7月前开票内容:… 20. 请问客户要求分期付款,分期付款时开具对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销售的产品是家具,例如数量是100…**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司为总公司,旗下子公司委托我司代发工资、代缴社保公积金,该工资社保公积金为子公司成本,款项由子公司全额支付给我司。我司再将工资支付给员工、将社保公积金缴纳给社保局。请问我司需要就收到的这些款项向子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9-2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八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一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规定: 第二十四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网购场景中,卖家通过快递将商品邮寄给买家。双方约定快递费支付方式为运费到付,即由买家支付运费。此时快递公司的发票应该开给谁?下快递单的卖家?还是支付运费的买家?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9-1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八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十九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纸质发票作废有哪些条件?电子发票可以作废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9-15】如果您在开具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当月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要作废发票的,应当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并注明“作废”字样后作废发票。 如果您在开具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下列情形:(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3)购买方未认证或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开具纸质发票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当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并注明“红冲”字样后开具红字发票。无法收回发票全部联次的,应当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此外,电子发票、机动车发票和成品油专用发票不能作废,只能开具红字发票。

XX建工一建集团为xx安居公司提供建筑施工服务,约定价款100万和支付时间,但由于xx安居公司资金周转不灵,延期一年才支付,xx安居公司为此多支付了10万,XX建工一建集团问能否10万元按资金占用费开具发票?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9-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九条 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八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十九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涉及具体业务请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公寓未开发票可以举报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9-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规定: 第六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 第十八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十九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开具发票时,备注栏有字数限制吗?

【答复单位:青岛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9-0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第二十一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对备注栏字数没有具体规定,建议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的,联系税控设备技术服务商核实;开具数电发票的,备注区域内容总体长度不能超过630个字符,否则会以“…”显示,在计算规则中,中文算三个字符,数字和英文算一个字符。

请教一下老师: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是劳务,但实际承接到包工包料的工程业务,可否开具工程的发票?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9-04】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增值税发票开具使用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

生产商、经销商以融资租赁的方式销售设备,但没有融资租赁资质,会计准则允许按销售货物确认为收入,增值税上如何处理?能否开具融资租赁发票还是货物发票,望回答?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8-27】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增值税发票开具使用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

太南斗公司参加投标,中标后跟发包方签定合同后,内部授权分公司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分公司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由分公司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总公司不缴纳增值税。请问这样可行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8-2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 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建筑公司参加投标,中标后跟发包方签定合同后,内部授权分公司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分公司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由分公司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总公司不缴纳增值税。请问这样可行吗?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8-1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自然人是否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代开发票的纳税人在代开环节能否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8-15】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9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3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4条等规定,自然人(即其他个人)不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因此自然人可以按照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根据现行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需代开发票,包括自然人在内的各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代开发票环节,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我企业为加油站经营成品油零售业务,每单销售额几百元不等,客户有要求开票也有不要发票的,要发票的台头有开公司也有开个人,请问在印花税征收问题上,这些零售额需要按买卖合同征收印花税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8-1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之间书立的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且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买卖合同,指动产买卖合同(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

类似于出租车通用机打发票、铁路报销凭证、不记名的定额发票等扣除凭证,可以凭复印件或者照片税前列支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8-1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 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全电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的银行、账号是可选择展示在备注栏,地址电话不会展示到发票片面,如果销方开票时只填写购方名称及税号,银行、账号、地址、电话均不填,是否会影响购方的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8-1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 2023年第4号)规定:“三、浙江省数电票由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监制。数电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等。 其中,试点纳税人从事特定行业、发生特定应税行为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包括:稀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成品油、民航、铁路等)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了上述对应特定业务的数电票样式,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发票开具有关规定使用特定业务数电票。数电票样式见附件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规定:“第二十一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境内自然人提供劳务服务,申请代开发票时是否会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8-0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对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综合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并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代开发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从政策发布之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以及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劳务报酬等,由平台方代扣代缴增值税及个人所得税,那对于买方来讲,如果获取购进货物或劳务的发票呢?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8-0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八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十九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商家给我开的是电子发票,我想要原来那种纸质发票,不要电子发票的纸质打印件,可以拒收电子发票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8-0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用、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国家积极推广使用电子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规定:第三条 《办法》第三条所称电子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按照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规定以数据电文形式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的法律效力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1号)规定:一、数电发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电子发票”的一种,是将发票的票面要素全面数字化、号码全国统一赋予、开票额度智能授予、信息通过税务数字账户等方式在征纳主体之间自动流转的新型发票。数电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想问下我们单位不想要电子发票,想要纸质发票,可不可以拒收对方开具的电子发票?

【答复单位:青岛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8-0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国家积极推广使用电子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第三条 《办法》第三条所称电子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按照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规定以数据电文形式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的法律效力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7月开票系统更新,号前的内容从一级内容变为末级内容,比如提供软件开发服务,7月前开票内容:信息技术服务软件开发费7月后开票内容:软件开发服务软件开发费问题:假如企业提供软件开发和维护,核算上不能区分开发和维护具体金额,开票时号前选择软件开发服务,还是软件维护服务?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7-30】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六)现代服务。 2.信息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和信息系统增值服务。 (1)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十一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请问客户要求分期付款,分期付款时开具对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销售的产品是家具,例如数量是100台,首期支付金额为30%,故发票数量为33.33。这种情况,请问增值税发票上的单位数量允许开小数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7-2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十一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发票领用与数电发票
2025-12-31 前旧口径需要领用发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5 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用簿和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2023-07-20 修订版《发票管理办法》保留"5 个工作日"要求,同时确立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数电发票)取消票种核定与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改按开票额度管理,红字发票改由红字信息确认单发起(《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五条,《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6 号修改)
代开发票规则
2025-12-31 前旧口径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先征后开")(《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2023-07-20 修订版)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5-07-28 至 2025-09-22。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5-07-28 至 2025-09-22)。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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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5-07-28 至 2025-09-22),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