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5-01-08 至 2025-03-21,答复单位 浙江省12366、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福建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是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增值税按月申报,我们税务所给我每月核定销售额是8万元,行业是商业。但… 2. 我公司目前接受了人力公司的经纪代理服务,所有费用都支付给人力公司,人力公司开具给我司的发票内… 3. 我司是建筑施工,企业为解决职工就餐问题,在工地设立职工食堂,因此发生了采购食材费,有提供普通… 4. 个人销售4180吨煤炭,有没有开票义务。其拒绝开票行为是否属于偷税漏税? 5. 当下税局对企业开具自产农产品销售数电发票有哪些要求?.docx 6. 供应商铱微公司因经济纠纷被法院冻结银行账户.docx 7. 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资源回收企业能否反向开票? 8. A公司受B公司委托销售一项服务,某月,A公司向C公司销售10000元,通过D收款平台向C公司… 9. 数电发票开具是否需要通过实人认证? 10. 杭州A公司为B公司的网店代开发票,消费者实名举报两家公司后,商家以开错为由逃避处罚。一:请问… 11. 业务实质是线上店铺,将顾客咨询此店铺的客服服务外包出去,但是合同上签订的是开票类目是信息技术… 12. 蚂蚁云客服是用蚂蚁自研星云平台管理的灵活用工提供客户咨询服务,既有外包服务的性质,也有平台技… 13. 老师好,企业一项技术包给自然人:企业取得了个人代开的发票,按“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 14. 注册和经营在浙江,能在山东省通过网上进行纳税申报吗?在山东省通过开发票平台能开注册地为浙江企… 15. 请问广东肇庆四会市买公寓收楼和领到发票后,最迟多久要交契税?会产生滞纳金吗? 16. 我是一个资源税纳税人,取得的从加工地到购买方指定地的运费发票均是普通发票,请问,我们在计算资… 17. 您好,我是江西泰和一家酒店,咨询问题是:酒店会员充值预收资金(并未实质性消费),对方公司要求… 18. 自然人能不能代开数电发票?如何通过电子税务局APP代开数电发票? 19. 想问下各位大佬一个问题,法院判决桔多多公司(被告)应向科链云谷公司(原告)支付工程款,关于工… 20. 请问个人挂靠施工企业承包施工开发商的工程,个人收到开发商支付的工程款后,能否向税务局申请代开…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是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增值税按月申报,我们税务所给我每月核定销售额是8万元,行业是商业。但是这个月我们对外提供服务,开了5万元服务费普票,申报时候申报表商业那栏有8万元的定额,我家开票的销售金额填在服务对应栏次,请问这种情况是否适用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免增增值税政策?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3-2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 十四、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规定:“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我公司目前接受了人力公司的经纪代理服务,所有费用都支付给人力公司,人力公司开具给我司的发票内容为“经纪代理服务代收工资”、“经纪代理服务代收社保”、“经纪代理服务服务费”。一共涉及到5个人。请问进行汇算清缴的时候,这5人算财税【2023】12号的从业人数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3-19】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五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
我司是建筑施工,企业为解决职工就餐问题,在工地设立职工食堂,因此发生了采购食材费,有提供普通发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汇算全额扣除吗?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3-19】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由于根据您的叙述无法明确具体业务详情,建议参看上述文件规定。如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个人销售4180吨煤炭,有没有开票义务。其拒绝开票行为是否属于偷税漏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3-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第六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 第十八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十九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下税局对企业开具自产农产品销售数电发票有哪些要求?.docx?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3-0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 2023年第4号)规定: 一、自2023年4月27日起,在浙江省的部分纳税人中开展数电票试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确定。 浙江省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为全国,并作为受票方接收全国其他数电票试点省(区、市)纳税人开具的数电票,具体以各试点省(区、市)税务机关公告为准。 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范围。此外,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 (一)存在严重涉税违法失信行为; (二)存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增值税发票风险; (三)经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重大涉税风险。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通过以下地址登录: https://etax.zhejiang.chinatax.gov.cn。 三、浙江省数电票由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监制。数电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等。 其中,试点纳税人从事特定行业、发生特定应税行为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包括:稀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成品油、民航、铁路等)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了上述对应特定业务的数电票样式,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发票开具有关规定使用特定业务数电票。数电票样式见附件1。 十一、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对符合规定的农产品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用途确认,计算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其中,试点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功能,在生产领用当期计算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涉及具体业务情况建议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供应商铱微公司因经济纠纷被法院冻结银行账户.docx?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3-0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十一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 (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资源回收企业能否反向开票?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3-0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规定,一、自2024年4月29日起,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以下简称出售者)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向出售者开具发票(以下称“反向开票”)。 出售者,是指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或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连续不超过12个月(指自然月,下同)“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不含增值税,下同)的自然人。
A公司受B公司委托销售一项服务,某月,A公司向C公司销售10000元,通过D收款平台向C公司收款,D收款平台在扣除1000元后将9000元支付给A公司,A公司收到D收款平台支付的9000元后,按合同约定在扣除手续费2000元后将剩余的7000元支付给B公司,在这整个过程中A、B、C、D四家公司应怎样进行开票和账务处理?
【答复单位:青岛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2-2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文件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账务处理问题,请直接参考会计准则。 网络留言咨询主要负责解答纳税人关于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纳税程序以及社会保险费和税务机关管辖的非税收入征管有关问题,引导投诉举报。不提供税收策划、企业涉税信息判断、各类社会性涉税考试辅导,也不进行涉税学术研究、探讨以及纳税人涉税信息查询。
数电发票开具是否需要通过实人认证?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2-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数电发票的开具需要通过实人认证等方式进行身份验证。 文件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1号)第七条规定。
杭州A公司为B公司的网店代开发票,消费者实名举报两家公司后,商家以开错为由逃避处罚。一:请问AB两家公司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二:开错发票的理由能否为虚开发票避免处罚?请问是否有法律依据?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2-1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八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十九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业务实质是线上店铺,将顾客咨询此店铺的客服服务外包出去,但是合同上签订的是开票类目是信息技术服务而不是人力资源服务,想了解一下两者的区别以及此项业务应开什么类目发票?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2-18】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六)现代服务。 2.信息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和信息系统增值服务。 (1)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活动。 (2)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是指提供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测试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的业务活动。 (3)信息系统服务,是指提供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网站内容维护、桌面管理与维护、信息系统应用、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信息安全服务、在线杀毒、虚拟主机等业务活动。包括网站对非自有的网络游戏提供的网络运营服务。 (4)业务流程管理服务,是指依托信息技术提供的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经济管理、审计管理、税务管理、物流信息管理、经营信息管理和呼叫中心等服务的活动。 (5)信息系统增值服务,是指利用信息系统资源为用户附加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包括数据处理、分析和整合、数据库管理、数据备份、数据存储、容灾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等。 8.商务辅助服务。 (3)人力资源服务,是指提供公共就业、劳务派遣、人才委托招聘、劳动力外包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十一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涉及具体业务情况建议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蚂蚁云客服是用蚂蚁自研星云平台管理的灵活用工提供客户咨询服务,既有外包服务的性质,也有平台技术服务的性质(技术平台+服务,打包提供解决方案概念);这种开具什么类目发票,信息技术服务还是人力资源服务,两者区别在哪里?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2-18】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六)现代服务。 2.信息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和信息系统增值服务。 (1)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活动。 (2)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是指提供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测试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的业务活动。 (3)信息系统服务,是指提供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网站内容维护、桌面管理与维护、信息系统应用、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信息安全服务、在线杀毒、虚拟主机等业务活动。包括网站对非自有的网络游戏提供的网络运营服务。 (4)业务流程管理服务,是指依托信息技术提供的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经济管理、审计管理、税务管理、物流信息管理、经营信息管理和呼叫中心等服务的活动。 (5)信息系统增值服务,是指利用信息系统资源为用户附加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包括数据处理、分析和整合、数据库管理、数据备份、数据存储、容灾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等。 8.商务辅助服务。 (3)人力资源服务,是指提供公共就业、劳务派遣、人才委托招聘、劳动力外包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十一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涉及具体业务情况建议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老师好,企业一项技术包给自然人:企业取得了个人代开的发票,按“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了个税,差额打款给了开票的自然人。这样子的劳务费可以计入企业福利、工会、教育经费的基数吗?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2-1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根据财税〔2018〕51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请根据文件规定执行。
注册和经营在浙江,能在山东省通过网上进行纳税申报吗?在山东省通过开发票平台能开注册地为浙江企业的销售发票吗?如能开,只有UKEY一种方式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2-13】企业可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浙江)申报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十四条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纸质发票限于领用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第二十五条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 2023年第4号)规定: 一、自2023年4月27日起,在浙江省的部分纳税人中开展数电票试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确定。 浙江省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为全国,并作为受票方接收全国其他数电票试点省(区、市)纳税人开具的数电票,具体以各试点省(区、市)税务机关公告为准。 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范围。此外,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 (一)存在严重涉税违法失信行为; (二)存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增值税发票风险; (三)经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重大涉税风险。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通过以下地址登录: https://etax.zhejiang.chinatax.gov.cn。
请问广东肇庆四会市买公寓收楼和领到发票后,最迟多久要交契税?会产生滞纳金吗?
【答复单位:肇庆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2-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的第九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感谢您的咨询!以上回复仅供参考。如您仍有疑问
我是一个资源税纳税人,取得的从加工地到购买方指定地的运费发票均是普通发票,请问,我们在计算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时,可以扣除的运费是价税合计的吗?还是需要价税分离的呢?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1-18】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规定: 一、资源税应税产品(以下简称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按照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计入销售额中的相关运杂费用,凡取得增值税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的,准予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者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者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您好,我是江西泰和一家酒店,咨询问题是:酒店会员充值预收资金(并未实质性消费),对方公司要求开发票,请问我酒店是否开具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不征税),不缴纳增值税,待后续消费时再开具6%住宿费增值税专票或普票给对方,我酒店再据实缴纳增值税?还是充值环节就给对方公司开具6%住宿费专票并确认收入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1-1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53号)规定:“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 发卡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单用途卡的企业。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者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二)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售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 十、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自然人能不能代开数电发票?如何通过电子税务局APP代开数电发票?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1-13】自然人代开数电发票目前支持货物、服务等一般代开和建筑服务代开,不支持免税农产品、货物运输项目的代开。 操作流程:1.登录电子税务局APP。打开电子税务局APP(可通过手机应用市场搜索电子税务局下载),点击【我的】-【立即登录】,登录后可以通过【首页】-【身份切换】功能切换至自然人身份,同时需要注意定位应在深圳; 2.依次点击【办&查】-【发票使用】-【代开增值税发票】,点击功能后需要刷脸验证,验证通过后,选择需要代开的发票类型,包括货物、服务等一般代开和建筑服务。然后点击“新增代开申请”; 3.填写开票信息; 4.系统根据上一步纳税人填写的开票信息,自动计算应缴纳的税款。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按钮,提交后,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触发金额较大、份数较多或其他风险监控,则需要税务人员审批,审批通过后才可以继续缴款和开具数电发票;二是不需要审核,则直接提交成功; 5.如果申请代开的发票不涉及缴纳税款,可以直接下载发票;如果产生税款,需要缴纳税款后下载发票; 6.自然人在完成代开数电发票后,若购买方是企业,系统会自动将数电发票交付到购买方电子税务局税务数字账户中;若购买方是自然人,则自动交付到购买方个人所得税APP的个人票夹(在“办&查”—“发票管理”—“我的票夹”)。代开申请人也可以下载数电发票后,通过邮箱或者微信等方式交给购买方。 回复仅供参考
想问下各位大佬一个问题,法院判决桔多多公司(被告)应向科链云谷公司(原告)支付工程款,关于工程款的收付科链云谷公司肯定要给桔多多公司开具对应的发票,但是判决书无判定哪方承担税费。那开具的发票由谁承担?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1-1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涉及具体业务情况建议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请问个人挂靠施工企业承包施工开发商的工程,个人收到开发商支付的工程款后,能否向税务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开发商?还是只能有被挂靠的施工企业给开发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希望给予准确的咨询回复?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1-0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 第二条 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规定: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八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十九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5-01-08 至 2025-03-21。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5-01-08 至 2025-03-21)。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相关事项与延伸阅读
与本期主题相关的办理指南与解读: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1)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2)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3)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4)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5)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6)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7)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8)
一句话: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5-01-08 至 2025-03-21),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