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与环境保护税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资源税与环境保护税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16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4-12 至 2020-10-12,答复单位 山东省税务局12366、浙江省12366、河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污水处理行业(具有排污许可证)是第三方企业吗? 2. 您好,我想咨询下河南省煤炭增值税、附加税和资源税优惠政策 3. 利用房屋拆迁后产生的建筑废弃物,通过破碎、分离、重塑等技术手段制成再生砂、混凝土骨料,在20… 4. 利用建筑废弃碴土,通过筛选、清洗、破碎、分离、重塑等技术手段制成水洗砂、混凝土骨料,在202… 5. 老师好,我们是外地施工企业,在业主红线征地内我们进行挖方、填方工程需要缴纳资源税吗?还请老师… 6. 企业因工程建设需要,开矿后不销售,部分用于工程建设,不缴纳资源税,理解是否正确? 7. 有这么3家单位,一个是灌区管理单位(全额事业),负责从河道取水;一个是水务公司,负责把灌区引… 8. 请问,山东省对花岗岩矿产品的资源税现在是按什么标准征收的 9. 请问,个人从矿山购买的矿产品(矿山已经交了资源税)再转售给企业,还要再交一遍矿产资源税吗? 10. 露天采石场生产建筑用碎石,开采前需剥离上层覆盖的风化沙、风化石和土(混合物俗称土毛或山皮土)… 11. 根据税总函〔2020〕73号文,5月份煤炭资源税缴纳时间是否是22日?分局按15日缴纳税款计… 12. 1、以BOT方式运行的垃圾焚烧发电企业,是否属于2019年60号文规定的“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 13. 资源税只交一次就可以了吧,您的回复是“不是”,我是想问比如我这批砂仅针对这批砂在移送销售过程… 14. 资源税只交一次就可以了吧 15. 对于大气环境保护税减免存在疑问,是否是只要一个排放口中的一类排放物超标则整个排放口全部排放物… 16. 我们是煤炭生产企业,生产出来的煤矸石销售给流金沙厂,请问我们需要交纳环境保护税吗
二、官方答复汇编
污水处理行业(具有排污许可证)是第三方企业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10-12】根据《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规定,一、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公告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下同)运营维护的企业。 二、本公告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具有1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且能够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三)具有至少5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或者至少2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四)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的年度营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五)具备检验能力,拥有自有实验室,仪器配置可满足运行服务范围内常规污染物指标的检测需求; (六)保证其运营的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使污染物排放指标能够连续稳定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 (七)具有良好的纳税信用,近三年内纳税信用等级未被评定为C级或D级。 三、第三方防治企业,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上述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享受税收优惠,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开展后续管理过程中,可转请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核查,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相关核查工作,具体办法由税务总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制定。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
您好,我想咨询下河南省煤炭增值税、附加税和资源税优惠政策?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12】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但由于您的问题较为笼统,无法有针对性进行答复,先为您提供基本政策供您参考,如果符合条件即可享受相应的政策。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根据《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有关政策的通知》(豫财税政〔2019〕7号)规定, ー、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规定,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资源税:(一)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二)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资源税:(一)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二十资源税;(二)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三)稠油、高凝油减征百分之四十资源税;(四)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国务院对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环境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二)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七)衰竭期矿山,是指设计开采年限超过十五年,且剩余可开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开采储量的百分之二十以下或者剩余开采年限不超过五年的矿山。衰竭期矿山以开采企业下属的单个矿山为单位确定。 六、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2号)规定, 4.自2014年12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七、根据《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南省资源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40号)规定,三、根据资源税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按其损失金额的百分之五十减征资源税,减税额最高不超过其遭受重大损失当年应纳资源税总额;(二)纳税人开采伴生矿,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伴生矿免征资源税;(三)纳税人回收利用尾矿库里的尾矿,免征资源税。纳税人符合以上规定的,可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将相关材料留存备查。意外事故、自然灾害和尾矿由县级以上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共伴生矿由县级以上政府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
利用房屋拆迁后产生的建筑废弃物,通过破碎、分离、重塑等技术手段制成再生砂、混凝土骨料,在2020年8月31日前是否需要交纳资源税,在2020年9月1日以后是否交纳资源税?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17】根据您所述情况,因未涉及开采规定的矿产品或者开发应税资源,不属于资源税征税范围,不论是在2020年8月31日前还是之后,均不征收资源税。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简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2020年9月1日起废止)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
利用建筑废弃碴土,通过筛选、清洗、破碎、分离、重塑等技术手段制成水洗砂、混凝土骨料,在2020年8月31日前是否需要交纳资源税,在2020年9月1日以后是否交纳资源税?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17】根据您所述情况,因未涉及开采规定的矿产品或者开发应税资源,不属于资源税征税范围,不论是在2020年8月31日前还是之后,均不征收资源税。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简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2020年9月1日起废止)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
老师好,我们是外地施工企业,在业主红线征地内我们进行挖方、填方工程需要缴纳资源税吗?还请老师指点?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24】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9号)规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第二条 资源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税目、税率的部分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六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的公告》(2011年第63号)规定,第三条 资源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所说的应当征收资源税的视同销售的自产自用产品,包括用于非生产项目和生产非应税产品两部分。
企业因工程建设需要,开矿后不销售,部分用于工程建设,不缴纳资源税,理解是否正确?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7-14】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规定:“第二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资源税应税产品,应当依法向开采地或者生产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5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有这么3家单位,一个是灌区管理单位(全额事业),负责从河道取水;一个是水务公司,负责把灌区引来的水供给用水企业;一个是热电厂,用水大户。请问这3家单位由谁缴纳水资源税?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05】根据《山东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除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税。 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 第三条 下列情形,不缴纳水资源税: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 (四)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用(排)水的。 (五)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六)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请问,山东省对花岗岩矿产品的资源税现在是按什么标准征收的?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2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6号)第四条 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具体适用税率,按本细则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执行。 矿产品等级的划分,按本细则所附《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执行。 对于划分资源等级的应税产品,其《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纳税人的资源状况,参照《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和《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确定的邻近矿山或者资源状况、开采条件相近矿山的税率标准,在浮动30%的幅度内核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请问,个人从矿山购买的矿产品(矿山已经交了资源税)再转售给企业,还要再交一遍矿产资源税吗?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2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 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本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以下称《税目税率表》)确定。
露天采石场生产建筑用碎石,开采前需剥离上层覆盖的风化沙、风化石和土(混合物俗称土毛或山皮土),才能开采原矿(符合要求的石头)。山皮土只能用于回填,我想问下:山皮土销售后用交资源税吗?
【答复单位:吉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05】吉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 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本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以下称《税目税率表》)确定。 第二条 资源税的税目、税率,依照《税目税率表》执行。 《关于发布吉林省资源税适用税率的通知》(吉财税[2016]583号)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适用税率的批复》(财税[2016]69号)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我省资源税相关品目适用税率进行了核准和备案,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对部分税目名称进行了统一规范,将大理石统一为大理岩、将白云石统一为白云岩、将花岗石统一为花岗岩、将硅线石统一为矽线石、将煤矸石统一为矸石。据此,现将我省资源税适用税率(详见附件2)中发给你们,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有关改革具体政策问题遵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执行。附件2:《吉林省资源税适用税率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根据税总函〔2020〕73号文,5月份煤炭资源税缴纳时间是否是22日?分局按15日缴纳税款计算,征收滞纳金,能否退还滞纳金?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2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2020年5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73号)第一条规定,统筹考虑疫情影响和“五一”假期安排,对于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5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5月22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1、以BOT方式运行的垃圾焚烧发电企业,是否属于2019年60号文规定的“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维护的企业”?2、垃圾处置费收入和发电收入是否属于“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的年度营业收入”?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5-09】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规定:“三、第三方防治企业,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上述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享受税收优惠,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开展后续管理过程中,可转请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核查,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相关核查工作,具体办法由税务总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制定。” 具体情况建议携带相关资料与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
资源税只交一次就可以了吧,您的回复是“不是”,我是想问比如我这批砂仅针对这批砂在移送销售过程中会多次交资源税么?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9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资源税在应税产品销售或者自用环节计算缴纳。纳税人以自采原矿加工精矿产品的,在原矿移送使用时不缴纳资源税,在精矿销售或者自用时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直接加工为非应税产品或者以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的,在原矿或者精矿移送环节计算缴纳资源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资源税只交一次就可以了吧?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6】不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5号)文件第九条规定,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对于大气环境保护税减免存在疑问,是否是只要一个排放口中的一类排放物超标则整个排放口全部排放物均不能享受减免?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7】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任何一个排放口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没有排放口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值,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法不予减征环境保护税。”
我们是煤炭生产企业,生产出来的煤矸石销售给流金沙厂,请问我们需要交纳环境保护税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2】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一号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及 附件1:《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固体废物中,煤矸石计税单位为每吨,税额为5元。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4-12 至 2020-10-12。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16 条,答复时间 2020-04-12 至 2020-10-12)。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相关事项与延伸阅读
与本期主题相关的办理指南与解读:
· 资源税与环境保护税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715) · 资源税与环境保护税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716)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1)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2)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3)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4)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5)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6)
一句话:资源税与环境保护税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16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4-12 至 2020-10-12),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