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与环境保护税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资源税与环境保护税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17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04-16 至 2019-12-27,答复单位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12366、湖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修铁路或公路,施工方打隧道产生的洞渣,这些洞渣废料被无偿提供,加工方从洞渣废料筛选出块状碎石… 2. 拆迁产生或建设工程施工产生的建筑废弃物(含泥、土、沙石、砖等混合不可分割)销售给资源回收中心…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 4. 高速公路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利用挖掘隧道产生的土石渣料生产砂石料是否缴纳资源税?如直接销售给… 5. 我企业为修高速施工企业,利用隧道爆破的洞渣加工碎石自采自用,需要缴纳资源税吗 6. 我公司是生产钨的老矿山,请问是否可以享受衰竭期矿山减证30%资源税吗?可以的话从什么时候可以… 7. 请问在陕西范围内,供水规模在1000立方米/天或者供水对象1万人以下,并由企事业单位运营的农… 8. 单位自己使用的中央空调是否缴纳水资源税? 9. 开采下来的石灰石,加工成粉需交资源税? 10. 本公司从事港口装卸及仓储的公司,2018年开始缴纳环境保护税,但最近本公司了解到本公司所在行… 11. 利用碎石加工成沙子要交资源税? 12. A公司代为砂石料开采企业B加工砂石料,A只收取加工费,A企业需要交纳资源税吗 13. 石灰石的资源税是按原矿征收,某水泥企业利用石灰石矿山附带骨料生产线,并对外销售骨料(碎石、机… 14. 您好!我司注册地在高新区,生产经营地在灞桥区,环境保护税的主管税务局为灞桥这边,我司在申报环… 15. 您好,企业是2017.10取得的桩基施工许可证,2017.11月取得总包施工许可证,工期24… 16. 奶牛合作社增收环保税?如增收怎样计税? 17. 问题一:如果一项环保征收品目的标准是1,我们如果有两天超标,一天超标是2,另一天超标是3,这…

二、官方答复汇编

修铁路或公路,施工方打隧道产生的洞渣,这些洞渣废料被无偿提供,加工方从洞渣废料筛选出块状碎石物理机器粉碎成颗粒碎石,加工出来碎石现场由施工方回购作为铺路建筑原料,这些洞渣废料生产碎石要否需交资源税?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7】根据《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鄂财税发〔2016〕1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在煤炭、原油、天然气等已实施从价计征改革基础上,我省已开采的17种矿产资源按以下税率执行:铁矿3%、金矿4%、铜矿6%、锰矿4%、磷矿石7%、萤石2%、高岭土2%、石灰石6%、石膏2%、石英砂5%、膨润土10%、方解石5%、长石1%、重晶石2%、大理岩和花岗岩5%、绿松石8%、井矿盐4%。 对经营分散、多为现金交易且难以控管的粘土、砂石,按照便利征管原则,仍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地热水和矿泉水资源税的征收仍按原规定按每吨2元的标准和政策执行。 附件:湖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汇总表 附件: 湖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汇总表 序号 税目 征税对象 税率 折算率 1 金属矿 铁矿 铁精矿(含量60-66品位) 3% 1吨球团矿折算1.67吨铁精矿,折算率为0.6 2 金矿 金锭 4% 1吨金精矿换算0.7吨金锭,换算比为1.42 3 铜矿 铜精矿(铜精矿含铜) 6% 1吨阴极铜折算1.25吨铜精矿,折算率为0.8 4 锰矿 原矿 4% 5 非金属矿 磷矿石 原矿 7% 6 萤石 精矿 2% 7 高岭土 原矿 2% 8 石灰石 原矿 6% 9 石膏 原矿 2% 10 石英砂 原矿 5% 11 膨润土 原矿 10% 12 方解石 原矿 5% 13 长石 原矿 1% 14 重晶石 原矿 2% 15 大理岩、花岗岩 原矿 5% 16 绿松石 原矿 8% 17 井矿盐 井矿盐 氯化钠初级产品 4% 18 砂石、粘土 原矿 2元/立方米 保持原政策不变 19 其他 地热水、矿泉水 地热水、矿泉水 2元/吨 保持原政策不变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拆迁产生或建设工程施工产生的建筑废弃物(含泥、土、沙石、砖等混合不可分割)销售给资源回收中心,是否需要交资源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7】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05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第二条 资源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税目、税率的部分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6号)规定:“第二条 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部分税目的征税范围限定如下: (一)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二)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三)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五)固体盐,是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 液体盐,是指卤水。 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因此,根据您的描述,上述情形不属于资源税的征税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1号)第二条中的洗选煤是否是单指水洗煤?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1号)规定:“洗选煤是指经过筛选、破碎、水洗、风洗等物理化学工艺,去灰去矸后的煤炭产品,包括精煤、中煤、煤泥等,不包括煤矸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自2018年7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1号)同时废止。

高速公路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利用挖掘隧道产生的土石渣料生产砂石料是否缴纳资源税?如直接销售给砂石料生产单位是否缴纳资源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本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以下称《税目税率表》)确定。 《税目税率表》中包括岩石(如大理石、砂石)、石灰岩等应税品。

我企业为修高速施工企业,利用隧道爆破的洞渣加工碎石自采自用,需要缴纳资源税吗?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9号发布,根据2011年9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修订)文件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资源税应税产品,应当依法向开采地或者生产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计税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包括应税产品实际销售和视同销售两部分。视同销售包括以下情形:(一)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直接加工为非应税产品的,视同原矿销售。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并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来认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我公司是生产钨的老矿山,请问是否可以享受衰竭期矿山减证30%资源税吗?可以的话从什么时候可以享受?优惠政策文件号是多少?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9】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三、关于资源税优惠政策及管理 (二)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衰竭期矿山是指剩余可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采储量的20%(含)以下或剩余服务年限不超过5年的矿山,以开采企业下属的单个矿山为单位确定;2.该政策从2016年5月9日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问在陕西范围内,供水规模在1000立方米/天或者供水对象1万人以下,并由企事业单位运营的农村人口生活用水供水工程,其水资源税是否征收?如果征收,税额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7】根据《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陕西省水利厅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发布《陕西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予以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 (一)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二)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征水资源税; (三)除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以外,军队、武警部队通过其他方式取用水的,免征水资源税; (四)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五)采油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免征水资源税;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17〕61号)第十二条规定:“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以及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从低确定税额。 所称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的条件,按照陕西省地方标准《行业用水定额》中有关规定界定。 所称农业生产取用水,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取用水。 所称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是指供水规模在1000立方米/天或者供水对象1万人以上,并由企事业单位运营的农村人口生活用水供水工程。 因此供水规模在1000立方米/天或者供水对象1万人以下,并由企事业单位运营的农村人口生活用水供水工程免征水资源税。

单位自己使用的中央空调是否缴纳水资源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2】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17〕80号)规定,附件: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天津市、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河南省、山东省、四川省、陕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以下简称试点省份)的水资源税征收管理。第三条 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税。相关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第四条 下列情形,不缴纳水资源税:(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四)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用(排)水的;(五)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六)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第五条 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地表水是陆地表面上动态水和静态水的总称,包括江、河、湖泊(含水库)等水资源。地下水是埋藏在地表以下各种形式的水资源。……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 二、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17〕44号)规定,第三条 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利用取水工程或设施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税。……第四条 下列情况,不缴纳水资源税:(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四)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用(排)水的;(五)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用水的;(六)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用水的。第五条 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地表水是陆地表面上动态水和静态水的总称,包括河流、湖泊(含水库)等水资源。地下水是埋藏在地表以下各种形式的水资源。……第十条严格控制地下水过量开采,对取用地下水适用较高的税额标准。……疏干排水、地源热泵直接外排视同取用地下水。第六条 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证。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第十一条 农业生产超限额取用水、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疏干排水回收利用(不含疏干排水直接外排)、地源热泵回灌水,适用较低的税额标准。……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曰起施行。附件:河南省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表 因此,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地源热泵直接外排视同取用地下水,地源热泵回灌水,适用较低的税额标准。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因暂不清楚您单位使用空调用水的具体情形,无法作出针对性回复,您可参考以上规定自行判定,或进一步咨询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确认。

开采下来的石灰石,加工成粉需交资源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9】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5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规定:石灰石缴纳资源税的征税对象是原矿。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规定:“第二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资源税应税产品,应当依法向开采地或者生产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第四条 计税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包括应税产品实际销售和视同销售两部分。视同销售包括以下情形: (一)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直接加工为非应税产品的,视同原矿销售; (二)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后的精矿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的,视同精矿销售; (三)以应税产品投资、分配、抵债、赠与、以物易物等,视同应税产品销售。”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石灰石加工成粉是需要缴纳资源税的。

本公司从事港口装卸及仓储的公司,2018年开始缴纳环境保护税,但最近本公司了解到本公司所在行业没有排污标准可以不交环保税;还了解到有的公司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第81号规定中附件1《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火电等17个行业污染物实际排放量计算办法》(试行)中钢铁行业的标准进行计算缴纳环保税。请问象我公司这样需不需要缴纳环保税,有没有行业标准,应依据那个缴纳环保税?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一号)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 第三条 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693号)规定:“第二条 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所称其他固体废物的具体范围,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确定。”

利用碎石加工成沙子要交资源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9】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5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规定:石灰石、粘土、砂石缴纳资源税的征税对象是原矿。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规定:“第二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资源税应税产品,应当依法向开采地或者生产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第四条 计税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包括应税产品实际销售和视同销售两部分。视同销售包括以下情形: (一)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直接加工为非应税产品的,视同原矿销售; (二)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后的精矿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的,视同精矿销售; (三)以应税产品投资、分配、抵债、赠与、以物易物等,视同应税产品销售。”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利用碎石(石灰石、砂石)加工成沙子是需要缴纳资源税的。

A公司代为砂石料开采企业B加工砂石料,A只收取加工费,A企业需要交纳资源税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15】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5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第十一条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6号)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十一条所称的扣缴义务人,是指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文件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以及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其他情形不属于资源税征收范围。

石灰石的资源税是按原矿征收,某水泥企业利用石灰石矿山附带骨料生产线,并对外销售骨料(碎石、机制砂),从石灰石块石到骨料产品,需增加场内倒运及破碎成本,如果按骨料(碎石、机制砂)销售价格计算资源税,则比石灰石原矿(即块石)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的资源税高出许多。请问,该水泥企业骨料的石灰石资源税按原矿(即块石)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计算,还是按骨料(碎石、机制砂)的销售价格计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08】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规定:石灰石缴纳资源税的征税对象是原矿。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规定:“第四条 计税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包括应税产品实际销售和视同销售两部分。视同销售包括以下情形: (一)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直接加工为非应税产品的,视同原矿销售; (二)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后的精矿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的,视同精矿销售; (三)以应税产品投资、分配、抵债、赠与、以物易物等,视同应税产品销售。 第五条 纳税人有视同销售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价格的,或者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应按下列顺序确定其应税产品计税价格: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四)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后确定。 (五)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第七条 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运杂费用,纳税人在计算应税产品计税销售额时,可予以扣减: (一)包含在应税产品销售收入中; (二)属于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环节发生的运杂费用,具体是指运送应税产品从坑口或者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者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杂费用; (三)取得相关运杂费用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 (四)将运杂费用与计税销售额分别进行核算。 纳税人扣减的运杂费用明显偏高导致应税产品价格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合理调整计税价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6号)规定:“第五条 条例第四条所称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第七条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有视同销售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应税产品的实际生产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第八条 为公平原矿与精矿之间的税负,对同一种应税产品,征税对象为精矿的,纳税人销售原矿时,应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征税对象为原矿的,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应将精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 第九条 纳税人以自采未税产品和外购已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计税销售额时,准予扣减已单独核算的已税产品购进金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并计算缴纳资源税。已税产品购进金额当期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 因此,您可以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确认销售额。 同一问题提交一次即可,谢谢配合。

您好!我司注册地在高新区,生产经营地在灞桥区,环境保护税的主管税务局为灞桥这边,我司在申报环境保护税时存在以下问题:1、在灞桥税务大厅申报时存在大气监测报告中有污染物名称为丙酮和非甲烷总烃两种,但在税务申报中没有这两种对应的污染物名称可选,应如何申报?2、在排放口所属地税务大厅已申报并交税,但在电子税务局申报查询中仍然存在未申报记录,并且在申报表中主管局为高新税务局,这种情况是否需要在电子税务局零申报?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15】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 1.环境保护税申报需要根据《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对应的税目申报,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您公司的污染物是属于税目表中的哪个项目; 2.您已在大厅申报过环境保护税而非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是两种申报渠道。电子税务局无法显示出您在大厅申报的信息,因此会显示未申报。出现这种情况无需处理。

您好,企业是2017.10取得的桩基施工许可证,2017.11月取得总包施工许可证,工期24个月,2017年10.11.12月为桩基施工,2018.1月开始地上施工,想问下计算环保税时,2018.1月算地上施工的第一个月,还是第三个月?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05】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根据《关于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计算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第六条:“……(二)建筑工地按土石方和桩基、结构和装修两个阶段分别计算建筑面积: 1.土石方和桩基阶段的“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根据项目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规划证明材料或施工合同上载明的底层面积或基底面积确定。 2.结构和装修阶段的“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根据项目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结合工期进度确定。纳税人有多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分别计算。 地上建筑面积(月)=地上总建筑面积×地上建筑已施工月数/地上建筑总施工月数。” 到2018.1月已施工月数为3个月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

奶牛合作社增收环保税?如增收怎样计税?

【答复单位:吉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1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693号)第四条规定: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并且有污染物排放口的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具体如何计算缴纳环境保护税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问题一:如果一项环保征收品目的标准是1,我们如果有两天超标,一天超标是2,另一天超标是3,这月30天平均是0.8,我们是填3还是2.5,还是0.8问题二:国税说我们的总氮超标了,但是添加信息采集时,征收名目里没有找到总氮这个征目?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16】非常抱歉,由于系统原因,导致您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提交的问题时间延迟,给您带来的不便表示歉意。现针对上述咨询问题进行答复。您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7号)相关的填报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一号)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中,没有总氮,总氮不在环境保护税的应税范围之内。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申报错误更正
2025-12-31 前旧口径纳税人发现申报数据有误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应加收滞纳金(征管法第三十二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更正申报继续适用,办理渠道已全面电子化:电子税务局支持自行更正、作废重报;已缴税款的更正需通过"退(抵)税"或"补充申报"办理,未缴税款的可在征期内自行更正(《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04-16 至 2019-12-27。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17 条,答复时间 2019-04-16 至 2019-12-27)。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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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资源税与环境保护税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17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04-16 至 2019-12-27),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