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3-22 至 2020-03-26,答复单位 河南省税务局12366、山东省税务局12366、福建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您好,1.贸易公司营业范围有进出口,第一次出口之前,需要去税务办理什么手续?2.小规模纳税人… 2. 请问,我司与甲方签订协议,约定甲方将位于XX大楼整体出租给本公司自用和租赁。现甲方提前终止协…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 4. 超市购买的面粉、植物油、松花蛋礼盒等是否属于农产品征税范围,适用9%的增值税税率 5. 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需配套建设幼儿园,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现幼儿园… 6. 2013年底购买84平的房屋,缴纳了四个点契税,后来契税出新税率了,我可以享受退税政策吗 7. 你好,我司自建了一桩办公楼,该办公楼取得的桩基阶段《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日期为2015年4… 8. 种植苗木,花圃,然后出售,需要交哪些税?税率的核定标准是什么 9. 您好,贵局于3月20日的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回复中提到:“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地产项目纳税… 10. 您好,我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船东A,已做增值税零税率免抵退备案。现计划开展国际运输多式联运业… 11. 你好,我第一次接触种植花卉行业,请教几个问题:1、种植、销售花卉是免增值税的吧,那附加税还需… 12. 我们是一家小规模纳税人的合伙企业,我想咨询下,像我们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3. 按照税法规定,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那么在契税计税基础和… 14. 税局领导好:我是商丘一家县里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目前项目还在预售阶段,客户需要缴纳契税,而根… 15. 1.停工损失:我们是一个房地产开发企业,但在施工过程中分别由于公司自身规划的原因,以及不可抗… 16. 水务公司购买南水北调渠的水,然后未经加工通过管道运输卖给自来水厂,如何征收增值税?请老师回答… 17. 企业购买保本的的银行理财产品持有到期取得收益,根据财税[2016]140号需要缴增值税,同时… 18. 个人跟一个公司合作,提供网诺咨询服务,个人是可以去税局代开普票吗,增值税税率1%吗?是要交增… 19. 办理出口退税时开具的销项票必须是一式五联的普票吗,可以是平常的那种一式两联的普票吗,如果必须… 20. 厦门供应链性质的行业增值税负、所得税税负是多少?有相关的标准吗?

二、官方答复汇编

您好,1.贸易公司营业范围有进出口,第一次出口之前,需要去税务办理什么手续?2.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建材可以退税吗?退税率多少?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6】根据《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三、出口退(免)税资格的认定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首次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办理材料】 1、 《出口退(免)税备案表》2 份 2、电子数据 1 份 具体资料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六、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七条规定外,按下列规定实行免征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免税)政策: (一)适用范围。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具体是指: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请问,我司与甲方签订协议,约定甲方将位于XX大楼整体出租给本公司自用和租赁。现甲方提前终止协议,并且支付给我司经营租赁权终止补偿款(补偿款经双方协定为我方在前期对XX大楼综合装修费用扣除装修折旧、自签订协议始到提前终止日的租金后的账面金额),请问这笔收入到底是属于非应税项目无需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补偿款?还是属于应税项目装修资产的转移,需开具增值税发票?——上传附件为签订终止协议模板,请问我司到底是应该开收据还是发票给甲方?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6】根据您叙述的情形,出租方提前终止租赁协议所支付的补偿金部分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您不得开具发票;出租方支付的装修费用,您应据实按照“装饰服务”开具发票。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 第九条 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 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房地产企业与总包签订合同,施工方有施工扬尘,但施工方为代建工程,环保税是由建设方缴纳吗?但如果由建设方缴纳环保税,也不属于直接排放呀?是不是矛盾?

【答复单位:12366北京中心12366;答复时间:2020-03-26】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建设施工工地扬尘征收环境保护税有关事项的通知》(京税函〔2018〕4号)规定:“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扬尘应缴纳的环境保护税由建设单位(含代建方)向建设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 九、本通知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

超市购买的面粉、植物油、松花蛋礼盒等是否属于农产品征税范围,适用9%的增值税税率?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一、根据财税〔2017〕37号文件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税率为11%。 二、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一、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一)粮食 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动物类 动物类包括人工养殖和天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3.蛋类产品。是指各种禽类动物和爬行类动物的卵,包括鲜蛋、冷藏蛋。 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蛋类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根据上述文件,面粉、食用植物油属于农产品征税范围,税率9%。松花蛋礼盒不属于农产品征税范围。 请详细说明您的情况及业务,为了方便与您的沟通,能够及时解答您的问题,缩短网络流转时间,建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进行咨询。

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需配套建设幼儿园,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现幼儿园已建成,政府要求无偿移交给政府的平台投资公司,开发公司、平台公司、教育局签订三方协议,协议约定幼儿园产权办给平台公司,由教育局管理使用,幼儿园性质为公办或普惠幼儿园。请问该种情况下,幼儿园无偿移交给政府下面的平台投资公司,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规定:“……;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2013年底购买84平的房屋,缴纳了四个点契税,后来契税出新税率了,我可以享受退税政策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5】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规定,一、关于契税政策。(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本通知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规定,四、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七、本通知自2013年7月4日起执行。……2013年7月4日至文到之日的已征税款,按有关规定予以退税。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因此,根据以上规定,如果您购买的为改造安置住房,您于2013年底购买时应享受1%的契税优惠税率。但因您三年内未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所以现在不能进行申请退税;如果你购买为非改造安置住房的其他住房,不能够享受(财税〔2016〕23号)规定的优惠税率,也不能够申请退税。

你好,我司自建了一桩办公楼,该办公楼取得的桩基阶段《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日期为2015年4月9日,主体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日期为2017年11月9日,该办公楼于2019年12月办理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后我司将该办公楼用于出租,那么出租取得的收入要按照5%缴纳增值税还是9%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5】根据您所述情形,贵公司出租符合下述规定的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关于下发营改增热点问题答复口径和营改增培训参考材料的函》(税总纳便函〔2016〕71号)附件1《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答复口径》规定:“二、建筑业 …… 4.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此处的“4月30日之前自建”应如何界定?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4月30日之前自建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3)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种植苗木,花圃,然后出售,需要交哪些税?税率的核定标准是什么?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5】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一、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如您符合上述条件,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二、不知道您具体的身份(个人、个体工商户或企业),无法判断您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具体的指引,建议您直接持该业务相关资料咨询您的主管税务机关。

您好,贵局于3月20日的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回复中提到:“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地产项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交付房地产项目并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由于房地产企业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为商品房预售合同,该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为预收款收取的日期,该预售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日期与交房日期实际相差甚远,请问如何应当如何理解贵局的回复,该预售合同是否不在贵局回复的书面合同的范围内?能否明确回复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否为交房时间?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5】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附件2:……一、……(八)销售不动产。…… 9.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因此,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地产项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交付房地产项目并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房地产项目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交付房地产项目”与“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同时符合这两个条件。若您只是签订了预售合同,房地产项目尚未交付,您需要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即可。后期房地产项目交付后为您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您好,我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船东A,已做增值税零税率免抵退备案。现计划开展国际运输多式联运业务,与B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将货物从长沙运往秘鲁),因公司自有船舶暂无法调遣,与C船东公司签订国际运输合同(将A的货物从国内某港口运到秘鲁)。国际海运段业务我司是否可以申请无船承运人免税备案,开具增值税免税发票?如果未申请,是开具增值税零税率还是9%税率发票呢?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 (四)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三、…… 境内单位和个人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由境内实际承运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经营者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纳税人发生免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纳税人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发生的相同跨境应税行为,不再办理备案手续。 办理材料及办理流程请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官网“ 首页 > 纳税服务 > 办税指南 > 优惠办理> 4.4.1 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若你司提供的业务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则可以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开具“免税”字样的发票。 纳税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免税跨境应税行为,未办理免税备案手续但已进行免税申报的,按照规定补办备案手续;未进行免税申报的,按照规定办理跨境服务备案手续后,可以申请退还已缴税款或者抵减以后的应纳税额;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全部联次追回后方可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

你好,我第一次接触种植花卉行业,请教几个问题:1、种植、销售花卉是免增值税的吧,那附加税还需要0申报吗?2、开发票时税率填免税?还是填0?。3、业务有开票和不开票的,申报时分开填写吗?4、此行业免税,没有发票的费用能税前扣除吗?5、工业类采购用“原材料”科目,种植花卉购进花苗时,用“消耗性生物资产”科目吗?还是也可以用“原材料“科目啊?6、还有不同于工业、商业的地方吗?请留言,万分?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十一)其他植物 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 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和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围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字[2010]307号)规定,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范围为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以下称“三税”)单位和个人,征收标准为“三税”实际缴纳额的2%。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如果您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相关优惠并开具免税发票,附加税费应按照实际情况在申报期内进行申报。会计科目问题不属于税务机关管理,建议与相关会计部门联系咨询。 请详细说明您企业情况及业务,为了方便与您的沟通,能够及时解答您的问题,缩短网络流转时间,建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进行咨询。

我们是一家小规模纳税人的合伙企业,我想咨询下,像我们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若符合相应条件是否可以享受财税[2019]13号的政策优惠,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3-25】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不适用企业所得税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按照税法规定,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那么在契税计税基础和税率是否就在义务发生时已经确定,同时根据税收优惠政策,个人购买的的首套房和第二套房也是在购买时点确定。那么契税在纳税义务发生时税额已经算出并确定,是否只要我在纳税缴纳期限内缴纳均应享受按照义务发生时确定的税额缴纳?我目前有三套房产,第一套已经缴纳契税,第二套和第三套未缴纳契税,我现在只想缴纳第二套房产契税,为什么要求按照第三套房产税率缴纳呢?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5】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八条规定,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第九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二、根据《河南省契税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0号)规定,第十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效力的契税、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等凭证的当天。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三、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5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我省契税纳税期限由纳税人完成纳税申报20日内缴纳税款调整为纳税人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日前。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13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契税纳税义务行为,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发〔2016〕16号) 规定,第一条 个人购买住房,于2016年2月22日及以后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契税,符合财税〔2016〕23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条件的,均可享受优惠税率。第二条 个人购买住房,于2016年2月22日及以后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契税的,契税纳税期限为纳税人依法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日前。 五、根据《河南省契税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0号)第五条规定, 契税税率为4%。 六、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契税政策(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因此,自2014年1月1日起,我省契税纳税期限调整为纳税人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日前。暂不清楚您何时购买的房屋,建议您按照上述规定的期限缴纳契税。如您购买住房符合财税〔2016〕23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条件的,对纳税人申请享受契税优惠的,应按照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或“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享受契税优惠税率。具体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税局领导好:我是商丘一家县里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目前项目还在预售阶段,客户需要缴纳契税,而根据总局相关文件,房地产企业未达到纳税义务时点能开具602不征税发票,目前情况是不动产局要求客户缴纳契税,契税分局要带税率发票才让客户交契税,房地产预售阶段又不能开带税税率的发票,请问下我公司在预售阶段开0税率发票,客户能否缴纳契税,感谢您的回复?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5】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的分类编码调整以下内容,……(十一)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十、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 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 ……七、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发票开具规定 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的“6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第十六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第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向其他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十三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第二十五条 小规模纳税人向其他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规定,第五条 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条例第3条规定的税率和第4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 五、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规定,一、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六、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六、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5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我省契税纳税期限调整为纳税人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日前。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规定,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因此,根据以上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属于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您的问题描述,为您检索河南省税务局官网-办税指南-契税申报,报送资料中不动产销售发票是否为全款发票未予以明确。经我局相关业务科室反馈,政策文件规定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则计算契税应按照不含增值税成交价格计算,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发票开具产生契税多缴,则应根据以上文件规定依法申请退税。因暂不清楚您开票其它具体情形,无法进行准确判定,篇幅限制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了解,建议您进一步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1.停工损失:我们是一个房地产开发企业,但在施工过程中分别由于公司自身规划的原因,以及不可抗力因素进行过停工,请问停工损失(例如:停工期间支付给装修队的赔偿、换装修队导致原来的工程作废、停工期间借款利息支出、停工期间支付的工资)能否在土增清算时作为成本扣除?如可以,停工损失放在土地增值税哪个扣除项目(例如: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房地产开发费用)2.买房送装修,我们是一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目前计划向顾客直接销售毛胚房,同时为了促进销售,会赠送顾客房内的精装修。我们预计与装修公司和客户另行单独签订三方合同,装修费用在做账时计入开发成本,也会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装修支出能否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时作为成本扣除?送装修的行为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上是否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3.我们是一个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信托公司借入款项时,会支付一笔财务顾问费并资本化计入开发成本,请问财务顾问费能否作为利息费用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进行扣除?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4】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规定:“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规定:“ 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等。 (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上述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的规定:“四、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规定:“二、计税依据 ……(二)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五)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三、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问题 (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上述具体适用的比例按省级人民政府此前规定的比例执行。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本条(一)、(二)项所述两种办法。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

水务公司购买南水北调渠的水,然后未经加工通过管道运输卖给自来水厂,如何征收增值税?请老师回答一下适合税法哪一项规章制度?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4】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一条规定,征税范围……(七)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不征收增值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第三条规定,自来水,自来水是指自来水公司及工矿企业经抽取、过滤、沉淀、消毒等工序加工后,通过供水系统向用户供应的水。农业灌溉用水、引水工程输送的水等,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及您的描述,该水务公司需要按照销售货物(水)缴纳增值税。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具体事宜你可以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企业购买保本的的银行理财产品持有到期取得收益,根据财税[2016]140号需要缴增值税,同时根据140号文四、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是否应理解为银行或其他管理人为理财产品的纳税义务人?但解答说持有期间(含到期)的保本收益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由企业自行申报。对此不太理解,请再次解答?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4】财税〔2016〕140号文件中规定的“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是指资管产品管理人,其在以自己名义运营资管产品资产的过程中,可能发生多种增值税应税行为。例如,因管理资管产品而固定收取的管理费(服务费),应按照“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运用资管产品资产发放贷款取得利息收入,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运用资管产品资产进行投资等,则应根据取得收益的性质,判断其是否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应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您所述的企业购买保本银行理财产品取得投资收益的情形,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以该企业为纳税义务人。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 (五)金融服务。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个人跟一个公司合作,提供网诺咨询服务,个人是可以去税局代开普票吗,增值税税率1%吗?是要交增值税、附加税、还有个税吗?是怎么计算的?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4】发票开具原则为据实开具,如实际发生了该业务,则可前往办税服务厅或者在陕西税务微信公众号上申请代开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 地方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地方教育费附加率为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自2019年4月1日起,对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代开发票的,不再附征个人所得税。对临时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代开发票的,按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1%预征个人所得税,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其他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仍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对综合所得代开发票的,应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字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见附件),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办理出口退税时开具的销项票必须是一式五联的普票吗,可以是平常的那种一式两联的普票吗,如果必须是的话一式五联的话,我公司现在是一式两联的普票更换成一式五联的需要携带什么资料去税务局进行更换呢?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 第二节 增值税普通发票 一、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分为两联版和五联版两种。基本联次为两联:第一联为记账联,是销售方记账凭证;第二联为发票联,是购买方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纳税人自行确定。纳税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三联。 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规定: 2.2.1—044 发票票种核定办理材料: 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1份 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 3.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

厦门供应链性质的行业增值税负、所得税税负是多少?有相关的标准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2】贵司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适用税率或征收率需要根据提供的具体业务进行判断。增值税的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表请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网站“ 首页 > 政策文件 > 税种介绍> 增值税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六、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025-12-31 前旧口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以货物实际开始发出日与合同约定发出日孰先确定;销售不动产,以不动产权属登记日与实际交付日孰先确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逾期 90 天应收未收利息的,暂按现行规定处理(《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13 号公告)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3-22 至 2020-03-26。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3-22 至 2020-03-26)。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相关事项与延伸阅读

与本期主题相关的办理指南与解读: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3)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4)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5)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6)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7)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8)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9)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30)

一句话: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3-22 至 2020-03-26),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