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10-11 至 2019-10-17,答复单位 山东省税务局12366、河南省税务局12366、湖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您好,我单位因为出口欧盟化工产品正在办理REACH,需要支付费用1万欧元,到银行办理付款时,… 2. 您好,我是武汉个人,准备以个人持有的写字楼投资成立新公司,请问,我需要交哪些税费,计税金额怎… 3. 房地产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同时取得了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收据,是… 4. 我公司存在零星向个人销售产品的情况,但这些个人大部分并不要求开具发票,我公司对未开票的收入也… 5. 因合作关系良好,供货商将A产品以0元的价格赠与我方,我方又以0元的价格赠与客户。请问在这种0… 6. 物业服务税率是多少?包含什么内容呢? 7. 自然人合伙人(A)将其持有的一家注册在拉萨的合伙企业(甲企业)的合伙份额,按照投资成本转让给… 8. 境内上市公司股东将持有的限售股赠与员工持股计划,股东赠与视同销售已缴纳财产转让的个人所得税。… 9. 请问架设高铁桥梁需要缴环保税吗? 10. 电梯改造业务属于哪个服务,增值税征收哪一个税率?税控开票系统需要选择税务编码? 11. 1、增值税/营业税是否需要缴纳事项财税【2019】20号第三款和第五款规定,2013年至20… 12.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劳务派遣公司,收入总额1000万,支付派遣员工工资900万,增值税是以差… 13. 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的非金融企业,有另一个非金融企业要与我公司签订借款协议,请问利息收入可否开… 14. 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农村信… 15. 1、回答能不能简捷点、直接点,答了一堆的政策,哪个回答问题和提供咨询。在人与人的沟通中,这一… 16. 某甲,男,离异,单身,名下无房,在2013年3月购新商品房一套,面积101平米,2013年1… 17. 老师,你好,我司经营体育场馆,请问体育馆中的篮球场地使用费、羽毛球场地使用费,这样的收费业务… 18. 本公司为企业做信息系统建设,提供信息系统建设会涉及设备的提供,比如路由器,服务器等,请问我公… 19. 重修公路,利用原公路拆除后的废弃混凝土块,用破碎设备,打成各种规格骨料,销售给搅拌站,生产混… 20. 1、利用房屋拆迁后产生的建筑废弃物,用破碎设备,打成各种规格骨料,销售给搅拌站,生产混凝土,…
二、官方答复汇编
您好,我单位因为出口欧盟化工产品正在办理REACH,需要支付费用1万欧元,到银行办理付款时,银行工作人员让我们去税务局交税。请问这种情况我单位需要交什么税?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7】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税务备案。 请详细说明您企业情况及业务,为了方便与您的沟通,能够及时解答您的问题,缩短网络流转时间,建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进行咨询,或者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您好,我是武汉个人,准备以个人持有的写字楼投资成立新公司,请问,我需要交哪些税费,计税金额怎么算,税率各是多少?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7】转让方主要涉及增值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 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第十一条规定,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因此,个人将不动产对外投资,取得被投资方股权的行为,属于有偿转让不动产,应当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根据《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不动产销售和出租代征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16〕58号)文件第三条规定,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增值税计算公式。 (一)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二)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三)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上述(一)、(二)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增值税附加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在城市市区的,按增值税税额的7%缴纳;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和省人民政府批准为建制镇的,按增值税税额的5%缴纳;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按增值税税额的1%缴纳。 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税额的3%缴纳; 地方教育附加,按增值税税额的2%缴纳。 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条规定,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 土地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第九条规定,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印花税,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房地产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同时取得了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收据,是否可以按照财税2016年140号文件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在计算销项税额中从销售额中扣除?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7】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 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企业缴纳的市政配套设施费不属于“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不可以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
我公司存在零星向个人销售产品的情况,但这些个人大部分并不要求开具发票,我公司对未开票的收入也已经全部入账并缴纳相应税金。我的问题是:购买方不要求提供发票,我们作为销售方也必须开发票吗?如果必须开具,没有购买方信息,怎么开?另,这部分即使开了,也起不到控税的作用,为什么要开呢?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6】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规定:“十八、加强增值税发票开具工作的宣传辅导 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增值税发票开具方面的政策宣传,消除社会上对增值税发票开具方面的误解。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因此,建议您在购买方没有要求开具发票的情况下,发生了纳税行为,需要如实开具发票。
因合作关系良好,供货商将A产品以0元的价格赠与我方,我方又以0元的价格赠与客户。请问在这种0进0出没有任何增值的情况下,我方是否需要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物业服务税率是多少?包含什么内容呢?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6】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增值税税率6%,增值税征收率3%。 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企业管理服务,是指提供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市场管理、物业管理、日常综合管理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
自然人合伙人(A)将其持有的一家注册在拉萨的合伙企业(甲企业)的合伙份额,按照投资成本转让给一家其配偶与其共同持有的另一家合伙企业,请问按照投资成本转让合伙份额符合相关规定吗?
【答复单位:西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合伙企业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应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税,适用税率20%,以转让的收入额减除投资成本及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合伙企业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应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税,适用税率20%,以转让的收入额减除投资成本及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合伙企业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应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税,适用税率20%,以转让的收入额减除投资成本及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境内上市公司股东将持有的限售股赠与员工持股计划,股东赠与视同销售已缴纳财产转让的个人所得税。该限售股在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间解禁。现该员工持股计划解除锁定后在二级市场转让,员工持股平台这部分限售股转让成本是否可以按之前股东缴纳个税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转让收入确认成本?若不确认是否会存在一税两征的情况?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6】根据您的叙述,如员工转让的是解禁后上市公司的流通股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规定:“为了配合企业改制,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健发展,经报国务院批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请问架设高铁桥梁需要缴环保税吗?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第三条 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电梯改造业务属于哪个服务,增值税征收哪一个税率?税控开票系统需要选择税务编码?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5】若是对电梯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应按照“建筑服务”中的“修缮服务”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9%。开具发票应选择正确的税收分类编码。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 (四)建筑服务。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 3.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1、增值税/营业税是否需要缴纳事项财税【2019】20号第三款和第五款规定,2013年至2018年之间发生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是否属于流转税的征税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上述法条是否表明关联方资金无偿占用需要缴纳增值税/流转税。2、企业所得税调整事项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在实务中发现,房地产类关联方资金无偿占用,不仅涉及流转税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还在一定程度影响土地增值税,通过资金无偿占用,将资金以较低(高)的利率借出去,再以较高(低)的利率借入,增加了土地增值税的扣除成本,降低土地增值税。这现象是合理避税、税务筹划,还是需要按合理的方法确定关联方资无偿占用。若需要调整,利率怎么确定才能认定是合理的?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5】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规定,第三条 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第五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第一百一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一、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 二、 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问题:(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因此,根据以上文件规定,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相关通知规定执行。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属于权益性投资。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相关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有关规定和能提供相关资料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外,均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涉税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劳务派遣公司,收入总额1000万,支付派遣员工工资900万,增值税是以差额100万作为应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收入额填全额还是差额?
【答复单位:上海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5】您的提问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以上回复内容仅供参考,涉及实际操作问题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判定为准。
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的非金融企业,有另一个非金融企业要与我公司签订借款协议,请问利息收入可否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还是要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要开几个点,应税服务具体名称是什么?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附件1中《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贷款服务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购进的贷款服务不能抵扣,建议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上述你司借款给其他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提供贷款服务,应按照贷款服务开具发票。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
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经了解,北京、上海、深圳地区允许全部村镇银行可以申请按照简易执行。咨询一下山东省的规定是全部村镇银行都可以申请简易征收还是注册地为中心城区的村镇银行除外?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4】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 三、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县(县级市、区、旗),不包括直辖市和地级市所辖城区。 具体建议落实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
1、回答能不能简捷点、直接点,答了一堆的政策,哪个回答问题和提供咨询。在人与人的沟通中,这一是不礼貌,二是不愿回答才答得云里雾里,有没有点专业水平和专业精神。要怕答错,就不要开这个窗口。2、看你的回复,我在提问时,没提示办理房产证的面积,但我只是问是按一套房,还是按三套房算税率。这里面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契税是按购房行动之时,还是房屋交房之时,还是按办证之时。办证的时间延迟是因为开发房办消防的问题拖延的。而这套房买房交房付款,均是在你回复的政策时间之前。那到底是用哪个法规。你想证明你们代表专家、权威,请明示结果,并告知适用的法规?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3】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 关于具体是否是首套房的认定情况,当地房管部门有您本人的房屋登记的全部信息资料,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一般也是需要根据您提交的相关房屋证明,才能确定您所需要缴纳相关首套房或者三套房税款的税率的,建议您可以到当地房管部门打印房屋情况证明进行核实。 政策依据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文件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第三条规定,本通知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某甲,男,离异,单身,名下无房,在2013年3月购新商品房一套,面积101平米,2013年12月交房,但因房开商的消防安全没验收,一直办不了房产证。某甲与2015年10月再婚,女方名下有二套商品房。到2019年5月,某甲在2013年购的首套商品房可以办房产证了,请问,这套房的办证契税按首套房的税率?是按首套房还是三套房计算?再婚与复婚是否不一样?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10-13】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规定:“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实际操作中,房屋套数以房管部门的查档结果为准。
老师,你好,我司经营体育场馆,请问体育馆中的篮球场地使用费、羽毛球场地使用费,这样的收费业务具体增值税税目是什么,税率是多少?有说按租赁的,有说按提供体育服务的,有点疑惑。谢谢解答!?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体育服务,是指组织举办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以及提供体育训练、体育指导、体育管理的业务活动。 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因此,若你司仅提供场地使用并收取费用,应按“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申报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9%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5%。
本公司为企业做信息系统建设,提供信息系统建设会涉及设备的提供,比如路由器,服务器等,请问我公司提供的以上服务应该按何种税率开票?
【答复单位:新疆纳税服务中心12366;答复时间:2019-10-1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条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同时又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第二条的规定,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再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第六条的规定,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最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第九条的规定,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因此,请您比照上述文件执行。
重修公路,利用原公路拆除后的废弃混凝土块,用破碎设备,打成各种规格骨料,销售给搅拌站,生产混凝土,该经营行为,适用税率是多少?是否享受50%增值税即征即退?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1】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规定: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一、 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六、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三、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一、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二)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三)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四)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五)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五、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 (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建(构)筑废物、煤矸石 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建筑砂石骨料 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1.产品原料9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2.产品以建(构)筑废物为原料的,符合《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2010)或《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2010)的技术要求;以煤矸石为原料的,符合《建设用砂》(GB/T 14684-2011)或《建设用卵石、碎石》(GB/T 14685-2011)规定的技术要求。退税比例:50%。) 五、根据《河南省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规定,5.3.1.4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二、业务概述 纳税人从事资源综合产品生产销售或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条件的,在首次办理税收优惠或条件发生变化时向税务机关进行资格备案。……四、附报资料 1.《税务资格备案表》1份;2.纳税人符合财税〔2015〕78号文件规定的条件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1份。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税率为13%。如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1、利用房屋拆迁后产生的建筑废弃物,用破碎设备,打成各种规格骨料,销售给搅拌站,生产混凝土,该经营行为,适用税率是多少?是否享受50%增值税即征即退?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1】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规定: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一、 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六、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三、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一、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二)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三)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四)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五)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五、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 (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建(构)筑废物、煤矸石 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建筑砂石骨料 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1.产品原料9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2.产品以建(构)筑废物为原料的,符合《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2010)或《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2010)的技术要求;以煤矸石为原料的,符合《建设用砂》(GB/T 14684-2011)或《建设用卵石、碎石》(GB/T 14685-2011)规定的技术要求。退税比例:50%。) 五、根据《河南省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规定,5.3.1.4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二、业务概述 纳税人从事资源综合产品生产销售或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条件的,在首次办理税收优惠或条件发生变化时向税务机关进行资格备案。……四、附报资料 1.《税务资格备案表》1份;2.纳税人符合财税〔2015〕78号文件规定的条件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1份。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税率为13%。如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10-11 至 2019-10-17。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10-11 至 2019-10-17)。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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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10-11 至 2019-10-17),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