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9-03 至 2020-10-22,答复单位 河南省税务局12366、江苏省税务局12366、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行业。2013年开工建设了一栋写字楼,2013年开工建设,2015年12月… 2. 我公司是一家以页岩为原料生产砖的企业,页岩是国土资源局招拍挂取得,页岩从价计征后,销售价格是… 3. 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的小区交付之后,是否还需要继续缴纳该小区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税?如果缴纳,请… 4. 自然人A向有限责任公司B出租商业用房,年租金40万元,请问2020年房产税是否减半征收? 5. 在湖北,转租房屋取得租金收入要不要缴纳房产税?政策依据是什么?盼复 6. 在江苏,转租房屋取得租金收入要不要缴纳房产税?政策依据是什么?盼复 7.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税措施的紧急通知》相关规定:“一、减税事项:自20… 8. 新建房产是否有房产税优惠政策呢? 9. 咨询冷库房产税计税依据的问题,1冷库建筑成本、2分摊土地成本、3制冷设备成本、4全自动智能仓… 10. 从租计征的房产税,是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每季度租金应收数还是按照每季度实际收到的租金收入(现金)… 11. 本月20号出租房屋,本月房产税应按从价还是从租?依据是什么? 12. 企业法人变更后,已没有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原先缴纳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如何解除?在电子税务… 13. 老师,我想核实一下我公司的土地使用税开发部,麻烦发一下平顶山市的土地使用税政策文件 14. 1、未取得土地证、房产证的怎么交土地使用税房产税?2、无偿使用别人名下的房产、土地怎么交土地… 15. 我现在在县里,买了一个商业用房,房产证上用途写的商业,我在不生产经营只用做居住的话,用缴纳房… 16. 租赁的土地上自建的房屋,如何缴纳房产税?是否按照容积率将土地租金并入房产原值? 17. 物业用房是否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如果缴纳,怎么确定纳税人? 18. 你好,我们是一家食品加工企业,我们在工厂的车间外修建了一个完全在地下的污水处理池,地上没有建… 19. 我用自家房屋开个小超市,房本上使用用途是住宅,这样需要缴纳房产税么? 20. 耕地占用税缴纳后多长时间缴纳土地使用税,当地税务局要求缴纳耕地占用税后次月缴纳土地使用税,是…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行业。2013年开工建设了一栋写字楼,2013年开工建设,2015年12月主体竣工并办理主体验收,2018年6月办理不动产证,2018年11月开始写字楼装饰装修工程,2019年9月装修完成并办理装修验收。2020年1月与A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第一家企业开始入驻。并入装修、地下车库价值后该写字楼原值1.7亿元左右,房产税约148万元/年。2020年申报税源登记,税务局反馈自产权证办理完成后次月起应缴纳房产税,需补缴18年7月至19年12月底房产税约223万及滞纳金56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四)款: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分管税务局认为办理不动产证即为自用,应按不动产权证登记日期补缴税款及滞纳金,我司认为有企业入驻2020年正式交付出租时间节点来缴纳房产税。应以哪个节点启征房产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22】您的提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十九、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我公司是一家以页岩为原料生产砖的企业,页岩是国土资源局招拍挂取得,页岩从价计征后,销售价格是砖的销售价格还是砖中页岩的价格?如果是页岩,应如何计价?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22】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 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本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以下称《税目税率表》)确定。 第五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的小区交付之后,是否还需要继续缴纳该小区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税?如果缴纳,请问交付之后怎么缴纳?是否按“尚未销售的可售建筑面积占总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乘以该建设用地应交土地使用税额”计算?或者按其他方法计算缴纳?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20】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文件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截止时间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其他协议文件约定房屋交付的月末;未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其他协议文件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截止时间为房屋实际交付的月末。 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期间,应逐月统计已交付和未交付部分,并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计算当月应缴纳土地使用税。

自然人A向有限责任公司B出租商业用房,年租金40万元,请问2020年房产税是否减半征收?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13】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我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相关地方税费的通知》(内财税〔2019〕113号)规定:“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决策部署,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授权,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我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因此,自然人A向有限责任公司B出租商业用房,减半征收房产税。

在湖北,转租房屋取得租金收入要不要缴纳房产税?政策依据是什么?盼复?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13】根据《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租房产租金收入停止征收房产税的通知》(鄂地税发〔2008〕97号)文件规定,自2008年5月6日起,对转租行为不再征收房产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在江苏,转租房屋取得租金收入要不要缴纳房产税?政策依据是什么?盼复?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由于转租者不是产权所有人,因此对转租者取得的房产转租收入不征收房产税。 房产转租,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税措施的紧急通知》相关规定:“一、减税事项:自2019年1月1日起,现行房产税按房产原值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我司房产坐落于福州市软件园,自2019年1月1日期房产税仍按25%比例缴纳,请问是否可以申请退税。如果可以请问操作步骤是如何?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10】自2019年1月1日起,现行房产税按房产原值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税务局也及时对金税三期系统房土两税的相关税源、税额标准、税种认定信息等进行了统一调整,新增0.7的计税比例选项。因此,您在申报从价计征房产税时,正常系统会自动按照70%计算减除比例。如您所述,确实存在前期申报有误情形的,应先办理更正申报,多缴税款可以申请退(抵)税。具体流程及材料可参看福建省税务局官网首页,办税指南,3.26.1—123 申报错误更正及3.25.1—116 误收多缴退抵税模块。

新建房产是否有房产税优惠政策呢?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09】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规定,纳税单位新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不包括违章建造的房屋),自建成或购置之次月起免纳房产税三年。

咨询冷库房产税计税依据的问题,1冷库建筑成本、2分摊土地成本、3制冷设备成本、4全自动智能仓储设备(智能货架、运输、搬运系统)成本。我理解应包括前3项成本,第4项成本可以不计算在内,不知对否?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06】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3号)文件,一、关于“房产”的解释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三、 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豫地税发〔2005〕39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对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按下列程序进行确定:(一)房产的计税价值是指依照房产原值一次性减除30%后的余值,税率为1.2%。(二)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三)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土地及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附属设备或配套设施具体包括下列内容:1.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中央空调等设备;2.各种管线,包括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3.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第十二条 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管线,应按下列方法计算:(一)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二)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第十三条 对于出现下列情况的,房产的计税价值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确定:(一)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在“固定资产”科目内记载房屋原价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规定核定其房产原值;(二)对没有房产原值或者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有权比照同类结构、同等地段的房产价值进行核定。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 )文件,一、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从租计征的房产税,是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每季度租金应收数还是按照每季度实际收到的租金收入(现金)数缴纳?依据是什么?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04】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第三条……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第四条 ……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二、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豫地税发〔2005〕39号)规定,第十四条 对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的,应以出租人实际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租金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税率为12%。……第二十条 按房产价值计征房产税的,按年计算,分季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市、县税务机关确定;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的,原则上按税款所属期限分期征收,特殊情况下可以对纳税人实际取得的租金收入一次性征收入库。 三、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二条规定,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因此,根据文件规定以及您的描述,对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的,应以出租人实际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营改增后,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纳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租金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税率为12%。建议您参考上述规定,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本月20号出租房屋,本月房产税应按从价还是从租?依据是什么?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04】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规定,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规定,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企业法人变更后,已没有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原先缴纳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如何解除?在电子税务局如何操作?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28】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三、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具体电子税务局操作步骤,您可联系系统运维方核实,提供电话:0551-96543/95113。

老师,我想核实一下我公司的土地使用税开发部,麻烦发一下平顶山市的土地使用税政策文件?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27】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土地等级范围和适用税额的通知》(平政【2010】38号)文件规定,一、征收范围:凡在本市各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区)行政区划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都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二、土地等级:根据我市城市建设状况和经济繁荣程度等情况,将市区土地划分为三个等级:一级地段范围:平安大道以南→三一一国道以西→湛河以北→漯宝铁路以北→平桐路以西→新南环路、凤凰路以北→西环路以东区域内的土地。新城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土地。市区内所有矿山企业占用的土地。二级地段范围:北环路以南→东环路以西→平安大道以南→三一一国道以西→湛河以北→东环路(至新南环路)以西→新南环路、凤凰路以北→西环路以东区域内除一级土地以外的应税土地。石龙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土地。三级地段范围:上述一、二级地段区域以外的应税土地。三、适用税额标准:每平方米土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年税额标准为:一级地段15元,二级地段10元,三级地段5元。凡开征范围内的街道,临街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街道两侧高等级标准纳税。

1、未取得土地证、房产证的怎么交土地使用税房产税?2、无偿使用别人名下的房产、土地怎么交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答复单位:新疆纳税服务中心12366;答复时间:2020-09-1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的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的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的规定,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七条的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同时又根据《自治区地税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新政发[86]137号)第七条的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于每年四月和十月两次交纳,每次纳税期限为一个月。 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的规定,关于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 )第二条的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的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的规定,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第五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第八条的规定,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再根据《自治区地税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7号)第六条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幅度及标准,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幅度表》(附表)执行。 第十二条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于每年四月和十月分两次缴纳,每次纳税期限为一个月。 最后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第四条的规定,关于纳税人的确定 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因此,请您比照上述文件执行。

我现在在县里,买了一个商业用房,房产证上用途写的商业,我在不生产经营只用做居住的话,用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么?如果用来开超市,需要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么?有减免优惠么?

【答复单位:吉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15】吉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吉税地字[1990]418号)规定:“九、下列土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五)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4.《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幅度减征相关税费的通知》(吉财税〔2019〕59号)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5.《关于免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相关税费政策的通知》(吉财税〔2020〕510 号)规定:“一、政策支持范围和执行口径:(一)对全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至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县城属于房产税、城镇土地税的征收范围,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房产免征房产税,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适用税;吉林省小规模纳税人可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至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吉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感谢提问。

租赁的土地上自建的房屋,如何缴纳房产税?是否按照容积率将土地租金并入房产原值?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1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一、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房产用地的价值计入房产原值 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税费。 对买地建房的,应将有关地价结转计入房产原值征缴房产税;对直接购买房地产的,按买价确定房产原值,征缴房产税。” 综上所述,租用的土地建房,其租用的土地不属于文件中所规定的“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其地价不需要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物业用房是否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如果缴纳,怎么确定纳税人?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09】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二、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第四条规定:“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你好,我们是一家食品加工企业,我们在工厂的车间外修建了一个完全在地下的污水处理池,地上没有建筑物,地面上有敞开一部分,我想请问一下,这个地下污水处理池我们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呢?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0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一条规定: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根据《河北省房产税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1] 第10号)规定: 第二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三条 凡在征收房产税的地区范围内,已构成固定建筑的房屋,均应由其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人、承典人、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缴纳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规定: 一、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我用自家房屋开个小超市,房本上使用用途是住宅,这样需要缴纳房产税么?

【答复单位:吉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06】吉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您提交的问题,请参考如下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 “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根据以上文件,自用房产税征税范围内的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感谢提问。

耕地占用税缴纳后多长时间缴纳土地使用税,当地税务局要求缴纳耕地占用税后次月缴纳土地使用税,是否符合相关规定,非耕地性质的土地是否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0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第九条规定: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 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关于颁发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的通知》( (1987)财农字第206号)规定: 二、征税范围。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园地)。占用鱼塘及其他农用土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也视同占用耕地,必须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园地包括苗圃、花圃、茶园、果园、桑园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占用其他农用土地,例如占用已开发从事种植、养殖的滩涂、草场、水面和林地等从事非农业建设,是否征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着有利保护农用土地资源和保护生态平衡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加以确定。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申报错误更正
2025-12-31 前旧口径纳税人发现申报数据有误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应加收滞纳金(征管法第三十二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更正申报继续适用,办理渠道已全面电子化:电子税务局支持自行更正、作废重报;已缴税款的更正需通过"退(抵)税"或"补充申报"办理,未缴税款的可在征期内自行更正(《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9-03 至 2020-10-22。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9-03 至 2020-10-22)。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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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9-03 至 2020-10-22),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