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4-12 至 2020-04-21,答复单位 安徽省税务局12366、河南省税务局12366、山东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们是一家酒店,主营业务是住宿,登记行业大类时登记错了,请问根据【2020】7号可以享受减免… 2. 我们是房地产开发公司,房产公司开发了一个商业综合体,目前委托给旗下的商管公司经营,与之签订托… 3. 我司是一家物流仓储企业,仓库的土地性质是“工业用地“,是否可以享受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的优惠政… 4. 我公司有一块地,合同约定交地日期为2013年12月31日,但由于该土地一直被占用,没有实际交… 5. 我司出租写字楼给客户减少一个月租金,请问一下房产税可申请减多少? 6. 我单位2016年委托施工企业自建办公楼,2019年1月峻工后即进行装修,2020年2月装修完… 7. 问题一:房产税中提到“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 8. 我司没有签署租赁合同,也没有缴纳租金,该房产也尚未办理房产证,但我司使用该建筑,并将该建筑对… 9.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 10. 非常感谢贵局的及时回复,针对疫情期间土地使用税减免:1、江西省地税局2015年第2号公告中,… 11. 根据:皖财税法[2020]287号: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免租金的,按比例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 12. 制造业厂房房产税从价计征房产原值包不包含所占用土地成本 13. 你好,我司为一家商业综合体出租方,疫情期间为所有商户(包含一般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统一减免了… 14. 疫情期间湖北省的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否有减免? 15. 你好,我司是一家以旅客道路运输为主业的上市公司的母公司,我司把所属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整体租赁… 16. 我单位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建筑业、仓储、运输等,主营业务为建筑业,其他业务中包含物流运输。是… 17. 考虑到疫情原因,也响应国家号召,我公司为租赁公司房产的租户减免了疫情期间(2月)的租金,请问… 18. 老师您好:我公司为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请问在一块土地上分期开发产品、且各期产品类型和容积率差… 19. 我公司有几栋闲置老旧房屋,房屋破旧,在里面生产经营已经不安全,便进行了报废账务处理,没有注销… 20. 您好,我公司为火电厂,对公司的灰场,一直享受免交土地使用税的优惠,现为提高经济效益,拟在灰场…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们是一家酒店,主营业务是住宿,登记行业大类时登记错了,请问根据【2020】7号可以享受减免3个月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吗?
【答复单位:新疆纳税服务中心12366;答复时间:2020-04-21】根据《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的公告》(新财法税〔2020〕7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业等中小微企业免征3个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按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2011〕300号)执行)。 第二条的规定,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一个月以上租金的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在免收租金期间,对免收租金的房产、土地,按免租金月份相应数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第三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享受上述困难减免税政策,实行“自行判断、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方式办理,纳税申报时无需向税务机关提供资料,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税务机关开展减免税后续管理,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予以相应处理。 第四条的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本公告印发之前已缴纳应予免税的款项,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 经与相关部门核实:您企业是否可以享受《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的公告》(新财法税〔2020〕7号)文件中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业等中小微企业免征3个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以企业在税务机关系统中登记的行业确定,若开业初期未确定主营业务则以工商营业执照第一个业务确定。 因此,请您比照上述文件执行。
我们是房地产开发公司,房产公司开发了一个商业综合体,目前委托给旗下的商管公司经营,与之签订托管协议,商业综合体出租产生的租金也由商管公司收取,请问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是由实际收益的商管公司缴税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1】一、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单位和个人出租房产的,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按照取得的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 据此,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如属于特殊情形的,按照文件执行。 二、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根据国税地字[1988]第015号文件的规定:“第四条 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正常应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缴纳。您可以根据以上规定确定具体纳税人。
我司是一家物流仓储企业,仓库的土地性质是“工业用地“,是否可以享受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4-20】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规定: 一、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本公告所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本公告所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本公告所称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三、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本公告规定的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我公司有一块地,合同约定交地日期为2013年12月31日,但由于该土地一直被占用,没有实际交付,也没有办理土地证,后来到了2014年7月办理了土地证,土地证上有土地的终止日期为2084年6月15日,住宅倒推70年后,即为交地日期,也就是说交地日期为2014.6.15日,请问土地使用税从何时开始缴纳?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0】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四款中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同时废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三、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我司出租写字楼给客户减少一个月租金,请问一下房产税可申请减多少?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全力支持抗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厦税发〔2020〕7号)(十)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于疫情期间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且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困难减免。 减免政策一 若纳税人2020年度所减免的租金总额(按房产税税源明细中“申报租金收入”比对计算,下同)达到或超过2019年度营业收入或2019年末资产总额的20%,可申请免征2020年度房产税(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土地使用税。 减免政策二 若纳税人不满足减免政策一,但2020年度所减免的租金总额达到或超过2019年度出租房产收入的20%,可申请免征2020年度房产税(从租计征)。 对于因疫情影响免租期间的出租房产,仅需将税源登记中“申报租金收入”填为0。且按实际收取租金收入“从租计征”申报房产税(即零申报)。在此期间以外的免租房产,仍按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执行。
我单位2016年委托施工企业自建办公楼,2019年1月峻工后即进行装修,2020年2月装修完成但还未进行验收(2020年2月通过了消防验收),也未入驻使用。我单位拟于今年5月完成验收并入驻,请问房产税应从什么时点缴纳?2020年6月、2020年3月还是2019年2月?.?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0】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验收标准建议参考住建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问题一:房产税中提到“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假设公司有四个地块儿,分别对应四个土地使用权证,是否需要分别就这四个地块儿计算容积率?还是直接计算一个整体的容积率?问题二:房产税按月计提,按季申报。比如2020年2月计提房产税时,房产的计税余值以2020年1月还是2月的数据计提?也就是以当月房产的计税余值还是上月房产的计税余值计提当月的房产税?问题三:计算地价时,面积为建筑物房产证上的建筑面积除以建筑层数,然后再乘以整个地块儿的单价,这样计算是否正确?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7】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有关容积率的计算规则不在税务机关的解释范围,建议您在该项目的设计图纸等相关资料中查询。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三条规定,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七条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豫地税发〔2005〕39号)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豫地税发〔2005〕39号 ) 第十一条 对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可按下列程序进行确定:(一)房产的计税价值是指依照房产原值一次性减除30%后的余值,税率为1.2%。(二)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第二十条 按房产价值计征房产税的,按年计算,分季缴纳。……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房产税计税余值问题。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按年征收、分期缴纳。若有房屋折旧计提,按照全国统一的会计准则执行。(2)地价计算问题。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请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具体涉税事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我司没有签署租赁合同,也没有缴纳租金,该房产也尚未办理房产证,但我司使用该建筑,并将该建筑对外出租收取租金,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和财税【2009】128号文规定无租使用,应由使用人从值计征,但按照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出租应从租计征,因此想请问我司就这栋建筑物的使用和出租情况应从值计征还是从租计征?
【答复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7】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问题:计算宗地容积率时,有的房屋横跨两个地块儿,分别计算宗地容积率的时候,可以把这个房屋的总面积大部分在哪个地块儿,就放到哪个地块儿的宗地容积率计算中么?还是要按面积分别计算到两个地块儿的宗地容积率里?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7】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文件 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容积率的计算规则不在税务机关的解释范围,建议您在该项目的设计图纸等相关资料中查询。
非常感谢贵局的及时回复,针对疫情期间土地使用税减免:1、江西省地税局2015年第2号公告中,说明出租的土地,无论是否收取租金,不可以减免;2、2020年2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鼓励各地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式,支持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而我司是将土地出租给非个体工商户,但在疫情期间,我司无任何营业收入,按贵局的回复,我司无法享受困难企业土地使用税减免,对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工作的通知》(赣税函〔2020〕41号)规定:" 二、2020年2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鼓励各地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式,支持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要求和《市场监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关于应对疫情影响 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实行税费减免”相关规定的落实 (一)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以疫情当年涉及的每一季度为单位,给予当期享受困难减免。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的其他类型出租方,减免租金期限内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在出租、承租双方签订明确减免物业租金期限和金额的书面协议或承诺书后,申请困难减免。具体办理流程按照本通知第一部分(二)(三)点执行。” 因此,如贵公司将土地出租给非个体工商户,不符合上述文件要求,故不可以享受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相关政策。
根据:皖财税法[2020]287号: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免租金的,按比例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最长时间不超过3个月。请问这个比例如何理解,能否举例?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6】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的通知》(皖财税法〔2020〕287号):为体现税收政策支持,对疫情期间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的房屋业主,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征收房产税,按减免租金的比例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 因企业实际业务不同,建议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为您核实。
制造业厂房房产税从价计征房产原值包不包含所占用土地成本?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6】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贵州省房产税施行细则》(黔府〔1986〕91号):“五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 30% 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或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固定资产”(房产原值),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或重新评估房产原值,并按核定或重估的原值一次减除 30% 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
你好,我司为一家商业综合体出租方,疫情期间为所有商户(包含一般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统一减免了租金,减租金额累计超过一个月,但不高于一个半月。我司房产税缴纳方式为从租计征,按季缴纳。1、根据国税总局4月9日普法《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财产行为税有关问题及解答》的相关内容,我司本季度房产税是否应该按照减免后的实收租金计算缴纳?如果按减免后的实收租金计算,是否视为享受了房产税减免优惠?2、如果上述情况我司不视为享受了房产税优惠,则根据豫税发〔2020〕26号文,为个体工商户减免了1-1.5个月租金的,可以申请减免1个月房产税。我司是否可以在以实收租金计算缴纳房产税的基础上申请减免1个月房产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6】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疫情防控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政策的通知》豫税发〔2020〕26号 规定: 一、因疫情影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困难减免: (一)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纳税人,可申报免缴2020年第一季度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困难行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业(指铁路运输、道路运输,航空运输、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四类)、住宿和餐饮业、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五类,具体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纳税人2019年度或2020年度第一季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没有销售额的,可根据纳税人经营范围判断。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申报2020年第一季度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 (三)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各类单位和个人,可申报2020年第一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 减免租金,是指按月免除1个月(含)以上租金,或通过定额、比例等其他方式减免的租金额度,按照疫情期间有效合同(协议)计算相当于1个月(含)以上租金。 纳税人减免租金超过1个月(含)、不足1个半月的,可申报免缴1个月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超过1个半月(含)、不足2个半月的,可申报免缴2个月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超过2个半月(含)的,可申报免缴3个月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二、申报困难减免税办理流程 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纳税人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困难减免,采取“申报享受,一次性办理”的简易办税流程。纳税人根据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减免条件,符合条件的,自行申报减免,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纳税人在申报2020年第一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时,同步办理困难减免税申报。纳税人可在电子税务局选择对应减免代码,修改税源减免税信息后申报减免税;纳税人亦可到办税服务厅向税务机关提交减免税申报。纳税人因未适时申报减免多缴纳的税额,从其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或者予以退税。
疫情期间湖北省的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否有减免?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6】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发〔2020〕6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切实为市场主体降本减负。(七)阶段性减免税负。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2020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依法减征或者免征。 (十一)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免收3个月租金,再减半征收6个月房租。鼓励疫情期间各类市场主体发展载体减免承租企业房租。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 国家出台的其他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各地各部门要抓好落实。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发布本行业、本领域的具体政策措施。各地可结合实际出台具体实施办法。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国家和省有关文件对具体政策措施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你好,我司是一家以旅客道路运输为主业的上市公司的母公司,我司把所属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整体租赁给上市公司,由于疫情的因素,给上市公司及母公司都带来了极大的经营困难,目前我查询的有关于疫情期间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中,不存在租赁给上市公司可以减免。请问,是否是我未查询到吗?若是,请问我司可以参照哪条优惠政策予以减免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若不是,我个人认为,上市公司疫情期间主营业务收入为零,资金极度缺乏,为了支持其复工复产,我司拟决定免除其租赁费,那么,对于从租房产税是零,但是土地使用税是以面积为税基,请问我司能否予以减免呢?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工作的通知》(赣税函〔2020〕41号)规定:" 一、《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赣府发〔2020〕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助力疫情防控促进经济增长15条税收政策措施的通知》(赣税发〔2020〕7号)有关困难减免规定的落实 (一)对企业因疫情导致发生重大经济损失,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具体条件及流程按照《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原江西省地税局2015年第2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2018年第11号公告修订,以下简称2号公告)执行,适用“因不可抗力导致损失”而进行困难减免的有关规定,实行当期申请当期减免,即在季度终了后申报期办理当期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 二、2020年2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鼓励各地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式,支持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要求和《市场监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关于应对疫情影响 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实行税费减免”相关规定的落实 (一)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以疫情当年涉及的每一季度为单位,给予当期享受困难减免。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的其他类型出租方,减免租金期限内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在出租、承租双方签订明确减免物业租金期限和金额的书面协议或承诺书后,申请困难减免。具体办理流程按照本通知第一部分(二)(三)点执行。” 因此,如贵公司符合上述文件要求,可以享受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相关政策。
我单位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建筑业、仓储、运输等,主营业务为建筑业,其他业务中包含物流运输。是否可视同为16号公告中提及的专业物流企业?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5】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第二条,本公告所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考虑到疫情原因,也响应国家号召,我公司为租赁公司房产的租户减免了疫情期间(2月)的租金,请问2月份房产税如何缴纳?是否适用财税【2010】121号文件“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规定?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3】湖北省,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发〔2020〕6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切实为市场主体降本减负。(十一)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免收3个月租金,再减半征收6个月房租。鼓励疫情期间各类市场主体发展载体减免承租企业房租。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 武汉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优惠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在疫情期间为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单位和个人,根据租金减免额度,可申请减免该租金对应的2020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标准为: (一)减免租金1个月(含)以上,不足2个月的(或减免租金额度达到全年租金8.33%以上,不足16.67%的),可申请2020年第一季度对应出租房产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二)减免租金2个月(含)以上,不足3个月的(或减免租金额度达到全年租金16.67%以上,不足25%的),可申请2020年第一、二季度对应出租房产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三)减免租金3个月(含)以上的(或减免租金额度达到全年租金25%以上的),可申请2020年度全年对应出租房产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全年租金为现行租赁合同约定月租金×12。 中小微企业划分按照现行《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九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老师您好:我公司为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请问在一块土地上分期开发产品、且各期产品类型和容积率差异较大的情况下,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土地成本按何种方法在各期间分摊?
【答复单位:吉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3】吉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一条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第四条第(五)项规定,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涉税事宜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我公司有几栋闲置老旧房屋,房屋破旧,在里面生产经营已经不安全,便进行了报废账务处理,没有注销房产证和拆除。请问这样进行报废处理的房屋还要交房产税吗?是否需要到税务局备案?
【答复单位:吉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3】吉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吉林省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且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税: (1)企业停产、停业连续半年以上,停产、停业期间闲置未用的房产和土地; (2)企业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其自用的房产和土地; (3)国家、省政府鼓励和扶持发展产业、社会公益事业和企业(公司)经营发生严重亏损自用的房产和土地; (4)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减免事项。 国家产业政策限制或禁止发展的行业,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减免的其他情形,不属于本条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范围。 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省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吉林省已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核准权限下放至各县(市、区)税务机关。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涉税事宜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您好,我公司为火电厂,对公司的灰场,一直享受免交土地使用税的优惠,现为提高经济效益,拟在灰场上方搭建光伏板发电,下方仍正常用于存放灰渣,请问:土地使用税是否仍按照灰场的优惠政策免交?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2】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1989)国税地字第13号)一、对火电厂厂区围墙内的用地,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厂区围墙外的其他用地,应照章征税。 建议您携带具体的资料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4-12 至 2020-04-21。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房产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4-12 至 2020-04-21)。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相关事项与延伸阅读
与本期主题相关的办理指南与解读:
· 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549) · 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550) · 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551) · 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552) · 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553) · 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554) · 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555) · 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556)
一句话: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4-12 至 2020-04-21),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