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12-06 至 2019-12-29,答复单位 河南省税务局12366、安徽省税务局12366、河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您好,河北省批准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工矿区有哪些工矿区,如何自助查询批准征收房产税、土地… 2. 您好!1、如果11月份新增房产,税源所属期期是否是2019年12月?2、如果本月新增房产,原… 3. 公司自建的房产,其中房屋地板铺设、墙体刮瓷等装修部分费用是否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4. 公司自建的房产,其中房屋装修与装修部分费用是否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5. 您好,我司为一家房地产公司,办理土地证时间早于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交付时间,请问按哪个时点… 6. 企业通过招拍挂方式已经购买的土地是否需要交纳耕地点用税? 7. B公司在法人甲某任期内的2017年度,由于土地使用税存在逾期缴纳,2017年的信用等级评定为… 8. 我公司取得授权经营土地,在缴纳房产税时是否需要将土地价值计入房产原值 9. 公司通过自查,发现由于对土地使用税法规理解不到位,对于公司名下的住宅不知道需要交纳土地使用税… 10. 公司取得的土地位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土地性质是建设用地,用于农作物种植,是否免缴城镇… 11. 您好,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想咨询一下郑州市金水区科园路北、花园路西蓝堡湾三期地区的征收标准是… 12. 您好:1、农村集体土地分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2、在城镇土地使用税范围内,实际使用集体… 13. 我司酒店于2015年8月办理竣工验收,但商场当时未进行消防验收,因此当时只交付了酒店,商场并… 14. 房产是母公司的,无偿给子公司,且由子公司对外出租,子公司直接收取租金,此种情况下,请问是必须… 15. 我公司为工业制造型企业,拥有185亩国有出让工业性质土地,现每年以185亩标准计算缴纳城镇土… 16. 我在海南陵水购买了一套40年产权的商住房,除了土地性质区别于住宅,其实就是住宅。房产证用途一… 17. 我公司是资源整合时成立的煤炭企业,因开采技术等原因,2013年起立入缓建矿井,房屋大部分已不… 18. 我公司(池州市升化碳酸钙有限公司)为工业制造型企业,拥有185亩国有出让工业性质土地,现每年… 19. 房地产企业自行建造的物业(如幼儿园、酒店),非商品房,房产税的纳税义务时间是从建成之日的次月… 20. 您好,我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企业自行建造的商品房,该房产2016年已为现房,为公司存货,…

二、官方答复汇编

您好,河北省批准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工矿区有哪些工矿区,如何自助查询批准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工矿区?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9】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规定: 二、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解释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关于征税范围的解释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 一、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解释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您好!1、如果11月份新增房产,税源所属期期是否是2019年12月?2、如果本月新增房产,原有的房产原值有包含土地价值,是否要跟着变动?3、如果是,房产税源变更时间要如何填写?2019年12月23日回复:问题1: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十九、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请根据你司实际并结合上述文件判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填写“税源有效期始。问题2、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若是新增房产,不是通过税源变更,而是直接增加新的房产税源。问题2、3我不太明白,再次确认:原有的土地价值已经有包含在原有的房产原值里,那12月份再新增的房产原值要不要再分摊原有的土地价值?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8】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问题所述新增房产,若地价没有增加,且原登记的房产原值已包含地价,则只就新增的房产增加一条新的税源信息即可。若是其他情况,请详细描述,以便准确答复。

公司自建的房产,其中房屋地板铺设、墙体刮瓷等装修部分费用是否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7】《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3号) 一、关于“房产”的解释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二、关于房屋附属设备的解释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公司自建的房产,其中房屋装修与装修部分费用是否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7】《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3号) 一、关于“房产”的解释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二、关于房屋附属设备的解释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您好,我司为一家房地产公司,办理土地证时间早于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交付时间,请问按哪个时点交纳土地使用税?有何文件规定?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7】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四款中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同时废止。” 三、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第四条规定:“四、关于纳税人的确定 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四、根据《物权法》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因此,通过招拍挂取得的土地,在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日期前办理了土地证,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的使用土地,应按规定自办理土地证的次月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业通过招拍挂方式已经购买的土地是否需要交纳耕地点用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6】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4号)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纳税人均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具体事宜建议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

B公司在法人甲某任期内的2017年度,由于土地使用税存在逾期缴纳,2017年的信用等级评定为D级,该公司虽已补缴所有税款,但信用等级任延续至2018年。2018年5月,公司B被A集团收购,B公司法人代表由甲某变更为A集团员工乙某。A集团下属企业C公司于2018年3月2日设立法人代表也是乙某,与B公司是同一法人,受其影响C公司2018年纳税信用等级关联为D级。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九)点: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但导致B公司2017年评为D级的法人代表是甲某,且纳税逾期发生在A集团收购前,与A集团的整体管理经营无关。所以A集团的员工法人乙某并不是直接导致B公司纳税D级的直接责任人员。因此C公司被关联为D级是否可视为特殊事项,申请在2019年对D级信用进行调整?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5】如果您对公司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填写《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规定:“ 二、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填写《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附件3),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 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办法》第三章规定对评价结果进行复核。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工作,并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信用复评信息(附件4)或提供复评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

我公司取得授权经营土地,在缴纳房产税时是否需要将土地价值计入房产原值?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公司通过自查,发现由于对土地使用税法规理解不到位,对于公司名下的住宅不知道需要交纳土地使用税,现想去税局补交,请问其中是否涉及滞纳金和罚款,如何计算,相关条文规定是?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公司取得的土地位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土地性质是建设用地,用于农作物种植,是否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0】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规定,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三、关于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规定,十一、关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解释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4号)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纳税人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直接从事于种植的专业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如果不属于此范围,则依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您好,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想咨询一下郑州市金水区科园路北、花园路西蓝堡湾三期地区的征收标准是多少?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0】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的通知》(郑政文〔2011〕163号)规定,一、调整后土地等级范围 (一)一级地段 桐柏南路—桐柏北路—农业路—南阳路—东风路—中州大道—连霍高速公路—一○七辅道—金水东路—明理路—商鼎路—一○七辅道—陇海铁路线—中州大道—航海东路—航海中路—航海西路—桐柏南路的环形区域内的土地。(二)二级地段 西四环—连霍高速公路—京港澳高速公路—商鼎路—一○七辅道—陇海铁路线—经开第八大街—南三环东路—南三环—西三环—化工路—西四环的环形区域内除一级地段以外的土地。(三)三级地段 1、陇海铁路线—荥阳市界—连霍高速公路—江山路—大河路—一○七国道—连霍高速公路—中牟县界—机场高速公路—南四环—西四环—陇海铁路线的环形区域内除一、二级地段以外的土地。2、经国家科技部批准成立的“二七星火技术密集区(马寨工业园区)”内的土地。3、郑州航空港区范围内的土地。(四)四级地段 郑州市区内除一、二、三级地段以外的土地。有关说明:凡开征范围内的街道,临街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街道或街道两侧高等级税额标准纳税。…… 二、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土地等级和适用税额的通知》(郑政文〔2007〕119号)规定,三、税额标准 市内土地每平方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年税额标准调整为:一级地段18元,二级地段12元,三级地段8元,四级地段3元。…… 根据您的描述,如您所咨询的地段属于郑州市一级地段,则每平方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年税额标准为18元。

您好:1、农村集体土地分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2、在城镇土地使用税范围内,实际使用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未利用土地,是否应缴纳土地使用税?若征税,请提供征税依据?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我司酒店于2015年8月办理竣工验收,但商场当时未进行消防验收,因此当时只交付了酒店,商场并未于当时交付。直至2016年4月才完成消防验收获得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发出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在完成商场的交付后开始交纳房产税。该做法是否合规?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 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 十九、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房产是母公司的,无偿给子公司,且由子公司对外出租,子公司直接收取租金,此种情况下,请问是必须由母公司从价交房产税,还是也可以由子公司按租金收入交房产税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3】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我公司为工业制造型企业,拥有185亩国有出让工业性质土地,现每年以185亩标准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但185亩土地范围中有约65亩是闲置未开发土地(未开发原因是省政府要求长江经济带1公里内企业禁止新建或扩建厂房,规划已批准的厂房也一律停止建设),基于现状,公司准备在65亩土地上种植林木、蔬菜、粮食类等植物,请问这样操作是否可以减免65亩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规定:“十一、关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解释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因此,建议按照上述标准判定是否享受土地使用税免征政策。

我在海南陵水购买了一套40年产权的商住房,除了土地性质区别于住宅,其实就是住宅。房产证用途一栏“城镇住宅用地、旅馆用地/商业服务”,权利性质“出让/市场化商品房”整个房子我们就是用来居住的。请问这样的房子是否需要缴纳每年的房产税?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一条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和第五条规定:“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因此,应按上述文件规定缴纳房产税。

我公司是资源整合时成立的煤炭企业,因开采技术等原因,2013年起立入缓建矿井,房屋大部分已不能使用,土地均为整合时承接过来的土地,业煤办理土地证,请问可否申请减免房产税及土地税?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的规定:“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晋地税税一便函【2011】9号)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减免税审批流程和文书资料的通知,一、企业申请困难性减免税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有良好的纳税信用,近三年内未发生偷、逃、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二)应取得合法的房屋、用地手续,即必须有县以上政府颁发和批准的房产证和用地文件或土地使用证书。(三)属于国家和省鼓励发展的产业、有关国计民生或吸纳安置下岗、失业职工较多的企业,应重点给予扶持。(四)因自然灾害、政策调整、企业改制或市场变化等因素造成亏损的企业。(五)省局2011年晋地税税一便函【2011】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减免税审批流程和文书资料的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二、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有特殊明确理由的,原则上不得上报减免税:(一)各类开发区、各类园区内的企业用房用地。(二)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项目的企业用房用地。(三)不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项目用房用地和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以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用房用地。(四)对通过减免税达不到帮助企业走出困境,涵养税源目的(如已破产和虽未办理破产手续但多年没有经营收入)的企业用 房用地。(五)承包使用国家资源进行个人赢利的企业用房用地。(六)近三年已连续享受减免税照顾的企业。(七)年末有盈利或年末货币资金较大并有能力缴纳税金的企业。三、减免税文书和资料的报批时间,对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受理、调查、审核时间统一规定为:县(区)局受理、审查、上报时间为3月20日-4月5日(限定在15天内);市局受理上报时间为4月6日-4月25日(限定在20天内);省局受理审批时间为4月26日-5月25日。各市局必须在4月25日前以正式文件上报省局,逾期上报的,省局一律不予接收。四、减免税的核查和审批,各级地税机关应认真填报"关于进一步规范减免税审批流程和文书资料的通知"中所附的各类报表,并加报本通知所附的报表。县(区)级主管地税机关对报批减免税申请的企业都要认真进行实地检查和审核;各市局对单税种减免税额未超过200万元 的,要派员实地进行复查和审核,省局对单税种减免税额超过 200万元的,也要派员实地调研和审查。各级都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和程序把关审查。上报的减免税企业必须经县(区)局、市局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以正式文件上报。对不符合减免条件或文书、表格、资料不齐全、不规范,以及受理时间提前或上报时间延误的,市局应发回主管地税机关补充完善,否则不得上报省局。

我公司(池州市升化碳酸钙有限公司)为工业制造型企业,拥有185亩国有出让工业性质土地,现每年以185亩标准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但185亩土地范围中有约65亩是闲置未开发土地(未开发原因是安徽省政府要求长江经济带1公里内企业禁止新建或扩建厂房,规划已批准的厂房也一律停止建设),基于现状,公司准备在65亩土地上种植林木、蔬菜、粮食类等植物,请问这样操作是否可以减免65亩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规定:“十一、关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解释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因此,建议按照上述标准判定是否享受土地使用税免征政策。

房地产企业自行建造的物业(如幼儿园、酒店),非商品房,房产税的纳税义务时间是从建成之日的次月起还是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税依据如何确定?包含土地价款吗?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6】您所述企业自行建造幼儿园如属于“1986财税地字第8号”第十条规定情形,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自行建造酒店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十、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定:“一、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第十五条同时废止。”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您好,我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企业自行建造的商品房,该房产2016年已为现房,为公司存货,公司未自用,公司在2018年3月改变用途,变为自用,我司在改变用途后按期从价计征缴纳房产税,政策依据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现税务局以我司取得初使产权证为由,要求我司在取得初始产权证时按从价计征房产税?是否何理?有何政策依据?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6】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 第一条规定: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征收房产税。 如有疑问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申报错误更正
2025-12-31 前旧口径纳税人发现申报数据有误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应加收滞纳金(征管法第三十二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更正申报继续适用,办理渠道已全面电子化:电子税务局支持自行更正、作废重报;已缴税款的更正需通过"退(抵)税"或"补充申报"办理,未缴税款的可在征期内自行更正(《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12-06 至 2019-12-29。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12-06 至 2019-12-29)。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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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12-06 至 2019-12-29),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