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5-10 至 2020-05-30,答复单位 山东省税务局12366、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请问如地下车位建筑面积为不计容积率面积,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能否分摊土地成本(取得土地使用权支… 2. 集团公司将房产租赁给子公司,子公司再租赁给个体工商户,受疫情影响,集团公司减免子公司的租金,… 3. 1.将厂房、及其构筑物、土地一起出租(合同中分别罗列每一项租金价款)给其他企业经营,出租企业… 4. 公司因项目建设需要,临时占用了一块土地(非耕地),临时占用时间为1年,是否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5. 《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规定,凡在房产税征… 6. 《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土地价值并入… 7. 银行收回的抵债的不动产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征收减免有什么规定 8. 2019年3月和国土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合同约定19年5月交付给企业,土地面积1.8万平方米… 9. 行政事业单位无偿使用企业房地产,企业可要交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10. 物流仓储企业将场地出租给物流企业一年,期间享受到了土地使用税减免50%税收优惠,一年到期后,… 11. A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于四川遂宁市,我公司注册于四川成都市,2020年A公司在成都市购买了写字楼… 12. 收到承租方延迟支付租金及物业费给付的滞纳金,是否需要作为房产税从租计征的计税依据,申报缴纳房… 13. 我公司宗地容积率低于0.5,房产税按照房屋建筑物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然后再乘以单位土地价… 14.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取得了客户的抵债资产,但由于种种原因无法办理过户,未取得产权证,在此期间是… 15. 我公司于个人签订的土地使用确认协议,个人占用的土地我公司未申报土地使用税,是否符合税务规定?… 16. 房地产企业因商品房的出售而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时间如何确定 17. 在房地产开发中loft户型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能否适用普通住宅标准计算清算土地增值税。商业地… 18. 我公司有所有权的职工宿舍免费提供给职工提供居住,非民宅,是否可以享受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19. 请问有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单位税额标准的通知》(西地… 20. 我方所租赁的经营场所占地为划拨土地,这种情况是出租方还是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二、官方答复汇编

请问如地下车位建筑面积为不计容积率面积,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能否分摊土地成本(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30】根据赣地税发〔2013〕117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七、销售地下车库(位)的清算问题 (一)销售地下车库(位)取得的收入时,不论开具何种发票,均计入转让其他类型房产的收入总额,计算土地增值税。 (二)销售地下车(位)成本费用扣除,应区分以下情况: 1.企业利用地下基础设施改建成车库(位)的,相应成本费用已归集到开发成本的公共配套费用之中,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准再次扣除。 2.企业单独建造地下车库(位)的,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按照收入与成本配比的原则,其成本费用要在已售和未售之间进行分摊,具体分摊方 法按已售地下车库(位)面积占全部地下车库(位)的可售建筑面积比例计算。已售地下车库(位)面积=每个车位面积×已售数量。

集团公司将房产租赁给子公司,子公司再租赁给个体工商户,受疫情影响,集团公司减免子公司的租金,同时子公司减免了个体工商户的租金,请问集团公司对应的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是否能减免?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29】根据《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16号)一、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税: (一)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六类行业纳税人,可申请免征2020年第一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类行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展览、电影放映,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纳税人2019年度或2020年第一季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二)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申请免征2020年第一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免征优惠;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免征优惠。 二、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免租金的,对免租金部分所对应的房产、土地,可按免租金月份数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对其他纳税人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的,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1.将厂房、及其构筑物、土地一起出租(合同中分别罗列每一项租金价款)给其他企业经营,出租企业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从租计算房产税,其中土地租金收入与构筑物租金收入是否也需要缴纳房产税,有无相关法律依据文件?2.多块宗地,是否可以合并宗地后再计算容积率,进而算出房产税?还是需要单个宗地计算容积率和房产税?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2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关于容积率问题税务上尚未有相关文件规定。

公司因项目建设需要,临时占用了一块土地(非耕地),临时占用时间为1年,是否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2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四、关于纳税人的确定 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规定,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请问,地下人防设施,未出租、未自用,已办理人防验收,该地下人防设施是否属于“房产”,缴纳房产税?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2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一、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土地价值并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如果是租赁土地,如何将土地价值并入房产?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2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规定,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19〕6 号)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银行收回的抵债的不动产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征收减免有什么规定?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25】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规定:“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根据上述规定,应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针对银行抵债收回的房产未查询到优惠政策。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

2019年3月和国土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合同约定19年5月交付给企业,土地面积1.8万平方米.企业按照1.8万平方米税源登记并缴纳土地使用税,但在20年3月办理该土地证的时,面积减少了1千平方米.到20年4月申报土地使用税时,减少的1千平方米是从19年5月开始计算减少还是20年3月开始计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24】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 ):“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因您咨询的问题涉及具体业务的判断,建议您直接持该业务相关资料直接咨询您的主管税务机关。

行政事业单位无偿使用企业房地产,企业可要交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21】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财税〔2009〕128号规定:“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0号规定:“四、关于免税单位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土地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免税单位无租使用其他单位的房产、土地用于自身办公、业务和居住,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第四条规定:“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物流仓储企业将场地出租给物流企业一年,期间享受到了土地使用税减免50%税收优惠,一年到期后,出租企业暂时没有业务,这段时间还继续享受50%土地使用税税后优惠吗?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9】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的规定:“一、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本公告所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本公告所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本公告所称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因此,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A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于四川遂宁市,我公司注册于四川成都市,2020年A公司在成都市购买了写字楼用于设立分公司B,为了减轻写字楼的装修、维护及经营成本,A公司打算与我公司合作,将其剩余的10000平方米写字楼的经营使用权让渡给我公司享有,由我公司按A公司的设计要求进行装修并配置相关设备后对外出租(所有费用由我公司负责,对外出租收取的租金全部归我公司所有,合作期内我公司不支付A公司任何费用),合作期满(合作期3年)后,所有装修及设备的所有权全部无偿交给A公司享有,请问:1、合作期内上述房产税的纳税主体是?2、税收完税凭证上的抬头单位是实际交款的单位还是房产所有权的单位?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国发〔1986〕90号)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收到承租方延迟支付租金及物业费给付的滞纳金,是否需要作为房产税从租计征的计税依据,申报缴纳房产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福建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房屋租金包括以各种形式、名称支付的货币、实物和其他偿付方式折价的总和。 因此,因客户违约向客户收取的违约金,应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计算缴纳房产税。若合同约定租金不包含物业费,因延迟支付物业费而收取的滞纳金,则不属于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我公司宗地容积率低于0.5,房产税按照房屋建筑物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然后再乘以单位土地价值(土地价值除以土地面积)后并入房产原值进行计缴房产税,这种方法正确吗?还是要把所有土地价值并入房产原值,然后再按容积率低于0.5计算一个土地价值,把计算的两个土地价值一起并入房产原值进行计缴房产税。那种方法是正确的?感谢回复!?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4】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取得了客户的抵债资产,但由于种种原因无法办理过户,未取得产权证,在此期间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如果在此期间,房屋被原客户非法占用,或者带租约出租,对方已一次性收取租金,企业无法获取收益,在此期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否还是企业自身?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国发〔1986〕90号)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我公司于个人签订的土地使用确认协议,个人占用的土地我公司未申报土地使用税,是否符合税务规定?所签订的协议税务局是否承认?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房地产企业因商品房的出售而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时间如何确定?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3】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您好!您已就同一问题在内蒙古税务局在线交流平台咨询且已给您进行答复,明确您要咨询的问题是房地产企业有一部分房子已交付使用并对外销售,是否这部分房子所占土地面积的土地使用税不在缴纳?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缴纳土地使用税截止时间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规定,房地产企业已经销售的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的次月,按照交付使用商品房屋的可售建筑面积所应分摊的土地面积调减应税土地面积。调减应税土地面积=已交付使用的可售建筑面积÷房地产可售建筑总面积×开发初期应税土地总面积 房屋交付使用,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销售商品房合同的规定,将房屋销售给购房人且购房人已办理了房屋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房屋所有权的土地已发生实际转移的行为。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

在房地产开发中loft户型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能否适用普通住宅标准计算清算土地增值税。商业地块上建造的loft户型(商住公寓)和住宅地块上建设的loft户型,由于预售合同或不动产登记证上仅显示一层面积,但实际上销售时则是根据两层的面积制定的售价,层高比较高相应的建造成本也高,但在计算每平米的售价时按合同或产权证登记的单层面积就会造成售价明显高于普通住宅的情况,则不满足普通住宅的标准(容积率和面积都满足普通住宅的标准。商业loft和住宅loft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如何适用普通住宅的标准?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5〕26号),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2005年5月31日以前,各地要根据国办发〔2005〕26号文件规定,公布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以下简称普通住房)。(该项需纳税人根据所处地市发布的具体标准来判定)其中,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是指报告期内同级别土地上住房交易的平均价格,经加权平均后形成的住房综合平均价格。由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测算,报当地人民政府确定,每半年公布一次。各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测算,依据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生成数据;没有建立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的,依据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系统生成数据。 因此,企业要根据小区容积率、单套建筑面积、实际成交价格这三个因素综合判定销售的房屋是否为普通住宅。

我公司有所有权的职工宿舍免费提供给职工提供居住,非民宅,是否可以享受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中暂免房产税的政策?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第一条规定,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是指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单位自有住房。

请问有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单位税额标准的通知》(西地税发〔2016〕151号)文件的完整内容么?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1】全市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单位税额标准通知如下:一、等级范围和单位税额标准:1.城区土地等级税额标准一等地区:(27元/平方米、年)东、西、南、北大街、解放路、和平路临街两侧区域。二等地区:(24元/平方米、年)一环路以内一等地区以外其他地区(含一环路临街两侧区域)。 三等地区:(14元/平方米、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不含长安科技园区)、经济技术产业开发区(不含草滩生态园区、泾渭工业园区)、曲江新区、莲湖科技产业园所辖区域及与区内区外临街两侧区域,长安路临街两侧区域(南门至电视塔以北,不含电视塔);小寨东西路临街两侧区域(大雁塔十字以西至吉祥村十字以东);二环路以内一、二等地区以外其他区域(含二环路两侧临街区域)。 四等地区:(9元/平方米、年)三环路以内一、二、三等地区以外其他区域(含三环路临街两侧区域)、草滩生态园区、长安科技园及拓展区、浐灞生态园区集中治理区。五等地区:(6元/平方米、年)本市城六区(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所辖一、二、三、四等地区以外其他区域。 2.环山公路沿线土地等级税额标准:一等地区:(9元/平方米、年)环山公路以南区域。二等地区:(6元/平方米、年)环山公路以北两公里范围内区域。 3.阎良区土地等级税额标准:一等地区:(6元/平方米、年)区政府所在地(凤凰路街道办、新华路街道办辖区关中环线以南地区)、阎良区经济开发区、西安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二等地区:(4元/平方米、年)凤凰路街道办、新华路街道办辖区关中环线以北地区;北屯、振兴、新兴街道办政府所在地;关山、武屯镇政府所在地。三等地区:(2元/平方米、年)一、二等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4.长安区土地等级税额标准:一等地区:(6元/平方米、年)韦曲街道办、郭杜街道办、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二等地区:(4元/平方米、年) 王寺、引镇、滦镇、东大、太乙宫、杜曲、斗门、子午、细柳、王曲、鸣犊、马王、黄良、五台、五星、兴隆街道办辖区。三等地区: (2元/平方米、年)灵沼、大兆、王莽、高桥、杨庄、魏寨、炮里街道办辖区及其他地区。 5.临潼区土地等级税额标准:一等地区: (6元/平方米、年)区政府所在地(骊山街办)和秦陵街办辖区。二等地区: (4元/平方米、年)新丰、代王、斜口、西泉、行者街办辖区。三等地区: (2元/平方米、年)其他街办和乡镇辖区,非城镇工矿区。 6.高陵区土地等级税额标准:一等地区:(5元/平方米、年) 区政府所在地。二等地区:(4元/平方米、年) 西安泾河工业园区、西安泾渭工业园区。三等地区:(2元/平方米、年) 西安泾河工业园区、西安泾渭工业园区、高陵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地区。 7.户县土地等级税额标准:一等地区:(5元/平方米?年)县政府所在地、西安高新区草堂科技产业园。二等地区:(4元/平方米?年)沣京工业园区(以工业园区域划分为准)。三等地区:(3元/平方米?年)余下镇、庞光镇、草堂镇、五竹镇镇政府所在地。四等地区:(2元/平方米?年)石井镇、秦渡镇、大王镇、涝店镇、祖庵镇、蒋村镇、甘河镇、玉蝉镇、天桥镇、渭丰镇、苍游镇镇政府所在地。 8.周至县土地等级税额标准:一等地区:(3元/平方米、年)县政府所在地、集贤产业园区、秦岭植物园区、道文化展示区项目规划范围内。二等地区:(2元/平方米、年) 哑柏、终南、尚村、楼观、广济、厚畛子、马召、九峰、富仁、司竹、侯家村、四屯、青化、竹峪、辛家寨、翠峰、陈河、王家河、板房子、骆峪镇镇政府所在地和工矿区。 9.蓝田县土地等级税额标准:一等地区:(3元/平方米、年)蓝关街道办、三里镇镇政府所在地。二等地区:(2元/平方米、年)华胥镇、曳湖镇、安村镇、孟村镇、前卫镇、普化镇、焦岱镇、汤峪镇、小寨镇、玉山镇镇政府所在地。三等地区:(1元/平方米、年)厚镇、三官庙镇、九间房镇、灞源镇、蓝桥镇、辋川镇、葛牌镇政府所在地。 二、该文件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西安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单位税额标准的通告》(西地税发〔2008〕121号)同时废止。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季征收,于每季度末10日内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逾期未缴纳的,由地方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进行处理.

我方所租赁的经营场所占地为划拨土地,这种情况是出租方还是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答复单位:吉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0】吉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第四条规定:“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使用税有关税收政策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吉税地字〔1990〕418号)第五条规定: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其他纳税单位的土地,由使用土地的纳税单位代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涉税事宜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申报错误更正
2025-12-31 前旧口径纳税人发现申报数据有误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应加收滞纳金(征管法第三十二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更正申报继续适用,办理渠道已全面电子化:电子税务局支持自行更正、作废重报;已缴税款的更正需通过"退(抵)税"或"补充申报"办理,未缴税款的可在征期内自行更正(《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5-10 至 2020-05-30。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5-10 至 2020-05-30)。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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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5-10 至 2020-05-30),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