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7-28 至 2020-08-31,答复单位 安徽省税务局12366、山东省税务局12366、河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个人持有的空置状态的写字楼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房产税条例中规定的个人所有的非营运用房是否包含… 2. 您好,我公司自持一栋办公楼,其中有少量面积出租给自助售货机及ATM机使用并收取租金,此种类型… 3. 我司取得省发改委同意建设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批复,并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项目土地使用权,按照财税【… 4. 我公司最近建了一批简易房,上面是棚,三面用铁皮围住,还有一面是空的,用来装废品,问下老师这种… 5. 自2010年12月21日起,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 6. 您好,我司是一家工业企业,因疫情原因上半年销售收入较去年同期下降50%,现申请按照疫情政策就… 7. 2016年1月,A公司向B公司购买市区房产一处,A公司已支付相关款项,但由于B公司涉嫌其他经… 8. 企业租赁村委集体土地种树,根据财税[2014]1号文件规定,是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9. 我公式是房地产企业,招拍挂取得的土地缴纳耕地占用税吗?如果缴纳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税从什么时… 10. 目前房产税的申报截止时间是什么时候?按季度还是按年申报? 11. 老师你好,关于困难企业房产、土地使用税减免申请,我公司2015至2019年均是亏损状态,有几… 12. 公司有一批房产于2019年1月1日开始对外出租,出租时合同尚未签订,我们根据双方初始确认的租… 13. 你好。请问荆门市现在的房产税原值扣除比例是多少? 14. 您好!我们公司最近在合肥购置了3套写字楼(在18层,总层数30层),产权证上载有分摊的土地面… 15. 您好,领导,咨询一下,个人购入商业网点房后,长期闲置,未投入经营,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16. 钢结构主厂房内有设备基础,设备基础与主厂房结构未构成联系,属单一设备的承重基础,基础是否征收… 17.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共同出资成立了运营公司建设了一个体育场馆,合同约定政府方免费… 18. 我司是贸易企业并把仓库出租给物流企业从事大宗商品仓储经营,请问我司该仓库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 19. 兴义商铺要征收房产税了吗? 20. 部分土地价值已并入房产原值,该部分土地是否继续交纳土地使用税?
二、官方答复汇编
个人持有的空置状态的写字楼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房产税条例中规定的个人所有的非营运用房是否包含自用商业房产?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 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 十三、关于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可否由当地核定面积标准,就超过面积标准的部分征收房产税?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因此,对个人所有的居住用房,不分面积多少,均免征房产税。
您好,我公司自持一栋办公楼,其中有少量面积出租给自助售货机及ATM机使用并收取租金,此种类型的租金是否需要按从租缴纳房产税?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31】根据《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鄂地税发〔1997〕314号)文件第九条规定,关于柜台出租收入征收房产税问题出租柜台、摊位实质是出租房屋的使用权或部分使用权行为,出租人所取得的房屋租金收入属于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出租人应按所取得的具有房屋性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portal/)——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我司取得省发改委同意建设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批复,并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项目土地使用权,按照财税【2012】68号《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申请了项目土地使用税减免并备案,现主管税局检查要求补交批发市场建设期间的土地使用税,说筹建期间不享受上述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我司不服,认为农产品批发市场筹建期间也应享受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觉得主管税局对优惠政策理解有误,请专家们对上述事项给出意见及政策解释?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27】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税〔2012〕68号文件规定,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地面积场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因筹建期不能确认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范围,不能享受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根据财税〔2012〕68号规定:“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 根据财税〔2016〕1号规定:“五、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执行。” 财税〔2019〕12号文件规定此项优惠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执行。
我公司最近建了一批简易房,上面是棚,三面用铁皮围住,还有一面是空的,用来装废品,问下老师这种建筑需要缴纳房产税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26】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房产税管理办法》(豫地税发〔2005〕39号)第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在认定纳税人的财产是否具备房屋标准时,应依照下列条件:(1)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2)能够遮风避雨;(3)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等。对不具备上述条件,不构成房屋的财产,不征收房产税。 因此,如该建筑符合文件所列条件,构成应税房产,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自2010年12月21日起,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请问以上规定出自那个文件或规定?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18】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的规定:“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您好,我司是一家工业企业,因疫情原因上半年销售收入较去年同期下降50%,现申请按照疫情政策就1-6月期间申请的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办理优惠退税,存在问题如下:1、我司厂区内有一处厂房对外租赁,故此处厂房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是否可以符合退税条件;2、如不符合退税条件,应该如何计算我司自用部分房产的房产税及土地使用?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12】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皖财税法〔2020〕287号规定:“一、主要内容 (一)对交通运输、住宿餐饮、居民服务、文体娱乐业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3个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3个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免租金的,按比例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最长时间不超过3个月。 (四)在疫情期间被政府征用的房产,按实际征用时间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其他企业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政策期限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 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201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三个条件的企业。 为体现税收政策支持,对疫情期间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的房屋业主,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征收房产税,按减免租金的比例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 2.根据《安徽省房产税实施细则》规定:“第三条 房产税均按其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会同房产主管部门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出租房产,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四条规定,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自用部分按房产原值*(自用面积/总面积)来作为计税房产原值。 3.根据《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规定:“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所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以纳税人据实申报并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实的土地面积为准。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适用税额幅度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前款所称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的划分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执行。 ”
2016年1月,A公司向B公司购买市区房产一处,A公司已支付相关款项,但由于B公司涉嫌其他经济纠纷,无法为A公司办理产权转移,A公司未能取得房产证。2018年1月份,该房产达到可使用状态后,A公司的子公司C公司入驻办公。请问,该处房产的房产税应该从何时开始缴纳?纳税义务人是哪家公司?有无相关文件规定?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11】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业租赁村委集体土地种树,根据财税[2014]1号文件规定,是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0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具体建议您携带相关资料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进一步进行判断。
我公式是房地产企业,招拍挂取得的土地缴纳耕地占用税吗?如果缴纳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税从什么时候开始缴纳?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0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4号)规定: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纳税人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目前房产税的申报截止时间是什么时候?按季度还是按年申报?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06】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原)《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1号)规定:自2018年2月1日起,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从价计征)纳税期限从1月1日至15日、4月1日至15日、7月1日至15日、10月1日至15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从1月1日至15日、7月1日至15日,统一调整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老师你好,关于困难企业房产、土地使用税减免申请,我公司2015至2019年均是亏损状态,有几个问题需要咨询下:一、关于连续三年亏损,申请困难企业减免是2015至2019年都可以申请,还是只能申请2017-2019年的(当地税局理解为2015、2016年连续2年不可以申请,从2017年为第三年开始算起)?有明确的规定吗?二、困难企业申请时效性是多久?我公司2015-2019年连续亏损,可有三年时效性规定?三、因为2015-2019年资金困难,只申报缴纳了部分税款(土地使用税2015年01月-2017年12月均已经缴纳、房产税缴纳2015年01月-06月),其他有申报和未申报的(原因为当时政府有政策先交再返,公司通过借款缴过税款后不给返了造成后续税款无法缴纳),想咨询下税局能否以此拒绝我公司的困难企业减免申请吗?四、关于税局要求提供社保局困难企业延期缴纳?我公司为了不影响员工生活和社保报销,均是通过借款来给员工按时发工资和缴纳社保,无法提供社保局延期缴纳的证明材料,是否影响本次困难企业减免申请?以上四点,存在理解性差异?请省局帮忙回复下,谢谢为盼!?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06】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六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二、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房产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豫政〔2020〕5号)规定,第三条 纳税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一)纳税人所处的行业及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二)纳税人生产经营困难、连续三年发生亏损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损失严重;(三)纳税人年度内发放职工工资困难,且纳税人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河南省税务局(政策解读)……(二)明确困难性减免房产税条件。根据《条例》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规定我省纳税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1.纳税人所处的行业及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纳税人生产经营困难、连续三年发生亏损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损失严重;3.纳税人年度内发放职工工资困难,且纳税人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以上规定平移我省现行政策,有利于保持相关政策的连续性。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七条规定,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 四、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事项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5年第8号)规定,第一条 减免税类别(一)核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纳税人困难性减免。纳税人申请困难性减免税,原则上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纳税人所处的行业及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纳税人生产经营困难,连续三年发生亏损,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损失严重;3.纳税人年度内发放职工工资比较困难,且纳税人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五、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规定,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关),指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税务机关。……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一)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二)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对本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按照前款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1.河南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实行核准管理,由纳税人申请,必须同时满足上述条件且提供资料齐全,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享受。2.困难企业申请时效性文件中没有具体规定。建议您参考上述规定,若您单位同时符合所处的行业及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困难、连续三年发生亏损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损失严重,年度内发放职工工资困难,且纳税人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并且提供相关资料,困难性减免在核准手续完成后,需要全部进行调查核实,符合规定可以享受。如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则不可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如您单位对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具体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公司有一批房产于2019年1月1日开始对外出租,出租时合同尚未签订,我们根据双方初始确认的租赁面积计算公司从租和从价房产税并进行申报,2020年7月,双方签订正式的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26年10月31日,租赁面积较初始确认面积略有差异。问:对于前期已经申报的房产税该如何处理?是否会涉及罚款和滞纳金?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05】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六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针对您描述的情形,属于申报有误的,需更正申报 ,涉及欠缴税款,应加收罚款和滞纳金。
你好。请问荆门市现在的房产税原值扣除比例是多少?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04】根据《湖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鄂政发〔1987〕64号)文件第五条规定,房产原值作一次性减除的具体标准是:城市为20%;县城为25%;建制镇和工矿区为30%。各市、县税务局可根据房屋结构、建筑年限、使用程度等情况,在上述标准增减5%的幅度内确定具体比例,但最高减除不超过30%。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的价值核定。 据此,关于具体扣除比例,有关具体情况请直接向您当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和确认。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portal/)——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您好!我们公司最近在合肥购置了3套写字楼(在18层,总层数30层),产权证上载有分摊的土地面积约6个平方米,请问,这部分土地面积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03】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规定:“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所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以纳税人据实申报并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实的土地面积为准。 ”
您好,领导,咨询一下,个人购入商业网点房后,长期闲置,未投入经营,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01】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十九、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一、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或者因改制依法进入清算程序,房产闲置不用的; (三)全面停产、停业(依法被责令停产、停业的除外)连续超过六个月,房产闲置不用的; (四)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务的; (五)为推动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经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为重点扶持企业的; (六)受市场因素影响发生严重亏损的; (七)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
钢结构主厂房内有设备基础,设备基础与主厂房结构未构成联系,属单一设备的承重基础,基础是否征收房产税?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3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规定:“关于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问题,《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87〕财税地字第3号)第二条已作了明确。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房屋功能的完善,又出现了一些新的设备和设施,亟需明确。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二、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3号)规定:“二、关于房屋附属设备的解释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共同出资成立了运营公司建设了一个体育场馆,合同约定政府方免费提供土地(土地使用权证的使用权人为政府方),由运营公司进行建设,并给予其十年经营权,建成的房产未办理(也无法办理产权),合同到期后全部资产免费移交给政府。在建期间和运营期间政府给予一定形式的补贴。请问在这种情况下,运营企业是否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第四条规定:“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我司是贸易企业并把仓库出租给物流企业从事大宗商品仓储经营,请问我司该仓库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政策的优惠条件吗?是否可以减半征收?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29】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规定:“ 一、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本公告所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本公告所称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因此,需要符合上述规定,才能享受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政策。
兴义商铺要征收房产税了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29】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您的表述无法判断您具体的业务,建议您查看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贵州省房产税施行细则》(黔府〔1986〕91号) 。
部分土地价值已并入房产原值,该部分土地是否继续交纳土地使用税?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28】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7-28 至 2020-08-31。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7-28 至 2020-08-31)。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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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7-28 至 2020-08-31),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