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由复议机关对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进行复查并作出处理的救济制度;它既是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救济渠道,也是行政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制度,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行政复议法第一条把它明确定位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
构成要件
一、制度目的写在第一条,包含三层目标。 行政复议法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三层目标分别是纠错、救济与监督,「主渠道」四个字是本次修订新增的定位,意味着制度设计倾向于把争议尽量吸引进门而不是推给法院。
二、审查对象是行政行为,且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二条第二款: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这比行政诉讼中以行政主体为轴的表述更宽:只要某个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取得了行政管理职能,它在行使该职能时作出的行为就进入复议视野。与此同时,第十二条从反面排除了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内部人事处理决定、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四类事项。
三、参加人分为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三方。 第十四条第一款: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可以申请。第十九条: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是被申请人,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同一行为的为共同被申请人,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作出行为的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担任。第十六条第一款还允许与行政行为或者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第三人参加。
四、受理条件在第三十条第一款一次性列出七项。 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这七项是拿到受理通知书的门槛,也是日后判断不予受理决定是否合法的标准。
五、申请期限的基本盘是六十日,另有最长保护期。 第二十条第一款: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第三款补充: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申请复议的权利、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三项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第二十一条另设总闸门:因不动产提出的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申请超过五年的,不予受理。
六、管辖的基本格局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管辖。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四类案件。这取代了旧法由申请人在「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之间选择的做法。例外包括国务院部门管辖、垂直领导机关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司法行政部门双通道等,详见行政复议机关词条。
七、申请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并要走对「分别申请」的规则。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申请人可以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书面申请可以通过邮寄或者复议机关指定的互联网渠道提交,也可以当面提交。第四款的规则容易被忽略:申请人对两个以上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分别申请行政复议。同一份申请里塞进几个互不相同的行政行为,很可能换来要求拆分的处理。
八、受理环节有五日审查、补正与视为受理三项规则。 第三十条第一款要求复议机关收到申请后五日内审查;第三十一条规定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补正,补正通知应当一次性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交补正材料;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审查期限届满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沉默不等于拒绝,这是申请人可以利用的一条规则。
九、审理阶段既审合法性也审适当性,举证责任在被申请人。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负有举证责任;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证据,自行收集的证据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性、适当性的依据。审理方式上,第四十九条要求普通程序案件听取当事人意见,第五十条规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应当组织听证,第五十二条要求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第五十三条以下另设简易程序。与此同时,第四十二条重申复议期间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并列出四项应当停止执行的情形。
十、实体决定分九类,另有若干程序性、纠错性文书。 结论形式本身要分清:实体决定有维持、驳回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确认无效、履行、行政协议责任、行政赔偿九类;此外还有不予受理决定、驳回申请决定、行政复议调解书、行政复议意见书等程序性或纠错性文书。各类决定的条件与后果详见行政复议决定词条。
十一、复议可以调解也可以和解,这是它与行政诉讼的显著差别之一。 第五条: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应当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七十三条进一步明确,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签章并加盖复议机关印章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七十四条允许当事人在决定作出前自愿和解并由申请人撤回申请,和解达成且准予撤回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申请,但能证明撤回违背真实意愿的除外。调解的具体操作见行政复议期间可以调解吗。
十二、审理有时限、申请不收费、符合条件还有法律援助。 第六十二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决定,情况复杂经复议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三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第八十七条明确受理申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十八条规定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申请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十三、不服复议决定的出口是行政诉讼,期限为十五日。 第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进一步明确,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至于在复议与诉讼之间如何选择,可参见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该选哪个?与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其他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是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机构同时组织办理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应诉事项。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支持和保障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上级行政复议机构对下级行政复议机构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国务院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发布行政复议指导性案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条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应当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是被申请人。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书面申请的,可以通过邮寄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指定的互联网渠道等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也可以当面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机关通过互联网渠道送达行政行为决定书的,应当同时提供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互联网渠道。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申请人对两个以上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分别申请行政复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二条行政复议期间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三)申请人、第三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停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四条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负有举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据,但是被申请人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申请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除外;(二)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据,但是因被申请人原因导致申请人无法举证的,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二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三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 对比项 |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信访 |
|---|---|---|---|
| 处理主体 | 行政复议机关,通常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 人民法院 | 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等 |
| 制度性质 | 行政系统内部层级监督与救济 | 司法审查 | 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 |
| 审查范围 | 合法性与适当性 | 原则上只审查合法性 | 不以审查行政行为为主要方式 |
| 能否调解 | 可以进行调解,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 | 原则上不适用调解,赔偿、补偿与自由裁量权案件例外 | 可以协调化解 |
| 举证责任 | 被申请人对合法性、适当性负举证责任 |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 | 无统一举证规则 |
| 收费情况 | 不收取任何费用 | 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交纳诉讼费 | 不收费 |
| 后续救济 | 不服决定可以起诉,十五日 | 一审之后可以上诉、申请再审 | 一般不排斥另行依法申请复议或者起诉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本站点另有专文讨论,此处只点一处容易被忽略的关键差别:审查强度不同。复议机关同时审查合法性与适当性,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原则上只审查合法性,「内容适当」本身不是独立的可裁判命题。由此产生的一个实用结论是:某些处罚虽然合法但畸重、政策适用明显失衡,在诉讼中未必能得到纠正,在复议中却可以通过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变更决定得到调整。
另一处常被误解的是「复议是起诉的前置程序」。恰恰相反,除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列举的五种情形外,绝大多数案件实行自由选择:可以直接起诉,也可以先申请复议。第二十九条还明确了「二选一」的排除规则: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复议期间不得起诉;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复议。整体流程梳理见行政复议流程怎么走?。
实操指引
- 第一步,先判断这件事属不属于复议范围。 对照第十一条的正面列举与第十二条的四类排除;拿不准时优先递交申请,因为受理与否由复议机关依法决定,而期限不会因为犹豫而暂停。范围清单见行政复议范围词条。
- 第二步,确定向哪个机关申请。 绝大多数案件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属于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税务、国家安全机关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被申请人是国务院部门的向该部门申请;此外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还有五类案件必须先复议才能起诉。
- 第三步,在六十日内递交申请并留痕。 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为准倒排日程,优先采用互联网渠道、邮寄或者当面递交并索取凭证;书面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复议机关当场记录。
- 第四步,准备好请求、事实与理由三项内容。 请求要具体到想要哪一种结论: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责令履行;事实与理由要对应到行政行为的某一项缺陷,而不是笼统地陈述冤情。涉及履责或者赔偿的,按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准备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和损害证据。
- 第五步,跟踪五日审查、补正与答复节点。 收到一次性补正通知的要在十日内提交材料;受理后盯住被申请人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证据依据的法定义务,被申请人不答复不提交的,可以提示适用第七十条。
- 第六步,收到决定书后按类型决定下一步。 分清是维持、驳回请求、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确认无效、履行还是责令赔偿;需要在诉讼中继续主张的,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逾期则可能彻底丧失救济窗口。
常见问题
问:申请复议要不要交钱? 答:不要。第八十七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此外第十八条还规定,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问:复议一般多久出结果? 答:第六十二条区分两种程序:普通程序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决定,情况复杂经复议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三十日;简易程序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这里的起算点是受理之日,不是递交之日。
问:复议期间原来的处罚会不会先停下来? 答:原则上不会。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第二款列出四项应当停止执行的情形: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的;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的;申请人或者第三人申请停止且复议机关认为要求合理决定停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停止执行的其他情形。需要暂停执行的,应当专门提出停止执行的申请并说明理由。
问:我只想让行政机关把事办了,不想争对错,怎么办? 答:复议可以围绕「履行」做文章。第六十六条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复议机关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审理过程中也可以依据第五条申请调解,或者依据第七十四条在决定作出前自愿和解。和解达成后由申请人撤回申请,准予撤回的决定作出后,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申请,除非能证明撤回违背真实意愿。
问:行政机关迟迟不答复我的举报,我能直接复议吗? 答:通常可以,而且这类案件多半属于必须先复议的情形。第十一条第十一项把「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列入复议范围,第二十三条第三项则把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列入复议前置范围。走完复议后不服的,还可以依法起诉。
问:复议决定下来了,我最晚什么时候可以起诉? 答:通常是十五日。第十条与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属于第二十三条列举的必须先复议情形而复议机关不予受理、驳回申请或者逾期的,另有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四条给的路径,同样适用十五日起诉期限。
本词条由赵跃律师审校,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6。法律修订与个案案情都会影响结论, 本词条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遇到实际纠纷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