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7-03 至 2020-07-27,答复单位 安徽省税务局12366、山东省税务局12366、河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公司注册经营地在镇上的A村委会辖区,而镇政府所在地是B村委会辖区。请问我公司需不需要申报缴… 2. 土地证已办,但因拆迁未完成未交付使用,是否交土地税 3. 我公司从开发商处购置了4套商业办公房作为办公室使用,购买价款中包含了公共维修基金,每年房产税… 4. 老师您好,我单位有一台锅炉,位于B房屋内,通过管道、三通管给A房屋供暖,请问是否需要缴纳房产… 5. 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属于嘎查、苏木所属的土地(企业用地)是否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6. 您好。小区内属全体业主所有的房屋,无产权证,日常主要用于休闲用途,非经营场所,需要交自用房产… 7. 老师你好:我司隶属新乡的一家屠宰企业,自2010年6月份投产以来,带动周边养殖户和劳动就业。… 8.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司地下停车费跟地上的商业店面、住宅是连在一起的,那是否就不用缴纳土地使… 9. 我公司与2017年购入用于经营的房产,该房产交付公司使用后,公司按购入房产的价格计征房产税。… 10. 某单位08年购入房产,一直未申报房产税,6月税务局通知补缴17年至今的税款,到大厅申报时,工… 11. 公司对新购入的办公大楼进行装修,装修款项分三期支付,支付后,每次支付后会计上从在建工程列支,… 12. 业主已经交清房款,合同约定收房期已过,业主迟迟不来收房,我公司是否可以终止这套房的土地使用税… 13. 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 14. 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使用税以什么时间缴纳,目前尚未办出土地证 15.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小区中有配套中的幼儿园,幼儿园租赁出去之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还需要按… 16. 农民住房用于经营家电维修要交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吗 17. 请问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等级标准是如何界定的?与当地政府出具的土地等级是否一致? 18.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建房屋未出租部分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一、基本情况1、房地产开发商已将自建的整栋… 19. 土地、房产使用税的交纳,是按实际取得权属证明时间计算?还是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我公司与对方… 20. 2季度为商户免了租金,房产税是按租金0申报还是按自用申报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公司注册经营地在镇上的A村委会辖区,而镇政府所在地是B村委会辖区。请问我公司需不需要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27】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建制镇是区别于自然镇而按行政区划规定设置的镇的总称。根据《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调整建镇标准的报告的通知》(国务院〔1984〕165号)精神,我省经省政府同意省民政厅批准设立的镇,就是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所指的建制镇。 根据《安徽省房产税实施细则》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其范围按现行行政区划确定。” 根据《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征收的具体范围由省税务局划定。”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就是镇政府座落的行政村,但对农民居住用房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证已办,但因拆迁未完成未交付使用,是否交土地税?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2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第九条规定:“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规定:“十二、关于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的确定 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地的文件为依据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四款中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同时废止。”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我公司从开发商处购置了4套商业办公房作为办公室使用,购买价款中包含了公共维修基金,每年房产税从价计征原值是否包含公共维修基金?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21】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老师您好,我单位有一台锅炉,位于B房屋内,通过管道、三通管给A房屋供暖,请问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1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 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3号)规定: 一、关于“房产”的解释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二、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规定: 一、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规定: 一、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二、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属于嘎查、苏木所属的土地(企业用地)是否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14】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规定:“三、关于征税范围的解释 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通知》(内政字〔2006〕190号)规定:“ 一、建制镇的征收范围:在建制镇行政区域内,除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牧民居住用地以外的所有从事生产经营用地均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工矿区的征收范围:对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提出征收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决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9号)规定,自治区房产税征收范围为:(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二)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三)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四)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矿区。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区房产税征收范围的通知》(内政字〔2006〕371号)规定:“一、建制镇房产税征收范围:在建制镇行政区域内,除农林牧渔业和农牧民居住用房以外的所有从事生产经营用房均征收房产税。二、工矿区房产税征收范围:对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工矿企业所在地的工矿区开征房产税,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提出征收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建议您参考以上政策规定,具体建议咨询税务机关。
您好。小区内属全体业主所有的房屋,无产权证,日常主要用于休闲用途,非经营场所,需要交自用房产税吗?如果需要交房产税,由谁交?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1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五条规定,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一、关于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缴纳房产税问题 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 因此,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非营业用房免征房产税。若属于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则按财税〔2006〕186号第一条规定缴纳房产税。
老师你好:我司隶属新乡的一家屠宰企业,自2010年6月份投产以来,带动周边养殖户和劳动就业。2016年6月我司受市场大环境行情及资金链影响被迫停产至今。每年继续承担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根据河南省困难企业相关规定(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权限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办理)申请减免及返还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主管税务机关回复:停产企业不能申请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和返还。我司查阅相关咱河南困难企业减免规定无此项规定(1.纳税人所处的行业及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纳税人生产经营困难,连续三年发生亏损,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损失严重;3.纳税人年度内发放职工工资比较困难,且纳税人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请问河南对困难企业是否有此项规定?税局能否以我司停产未开业理由拒绝我司的申请?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14】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的规定:“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规定:“第七条 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 三、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事项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5年第8号)规定:“ 一、减免税类别 (一)核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纳税人困难性减免。 纳税人申请困难性减免税,原则上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人所处的行业及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纳税人生产经营困难,连续三年发生亏损,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损失严重; 3.纳税人年度内发放职工工资比较困难,且纳税人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四、《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房产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豫政〔2020〕5号) 第三条规定:“三、纳税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一)纳税人所处的行业及经营项目符合6国家产业政策; (二)纳税人生产经营困难、连续三年发生亏损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损失严重; (三)纳税人年度内发放职工工资困难,且纳税人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因此,房产税和诚征土地使用税都有相应税收优惠,只要满足条件且提供资料齐全,均可享受相应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优惠。对于“生产经营困难”的界定方面没有规定企业必须在成产经营状态的限制。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司地下停车费跟地上的商业店面、住宅是连在一起的,那是否就不用缴纳土地使用税了?如果需要缴纳,但是地下车位的产权证还没办出?怎么缴纳土地使用税?土地面积和建筑面积都无法获得,如何确定?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13】房屋地下停车场,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共同分摊计算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规定:“六、关于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的确定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2007〕25号)第五条规定:“土地使用税的计税面积 1、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和《土地房屋权证》的,以证书记载的土地面积为准。 2、尚未持有前款所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暂以纳税人申报,并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3、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应根据共有各方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的比例或者建筑面积的比例,按规定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因此,尚未持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暂以纳税人申报,并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我公司与2017年购入用于经营的房产,该房产交付公司使用后,公司按购入房产的价格计征房产税。公司购入房产后对该房产进行装修(装修时间半年),公司与装修完成后,该办公大楼搬入使用,试问该发生的装修费是否在公司搬入使用的次月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不应以公司装修费转固时间为准)?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13】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办理纳税申报时,如果纳税人的房产及减免税等相关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可仅对上次申报信息进行确认;发生变化的,仅就变化的内容进行填写。
某单位08年购入房产,一直未申报房产税,6月税务局通知补缴17年至今的税款,到大厅申报时,工作人员申报了08年至今的税款,17年至今的税款已经缴纳,17年之前的税款应如何处理,按照征管法,追征3年,追征期的已经缴纳,超出的是不是属于错误申报,是否应该更改申报表,更改房产税源信息?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进行判断。
公司对新购入的办公大楼进行装修,装修款项分三期支付,支付后,每次支付后会计上从在建工程列支,公司与最后一次对装修验收合格满足交付使用后,支付最后款项。是否公司对于发生的从在建工程列支的装修款项是否应该在公司对装修验收合格满足交付使用的次月计征缴纳房产税?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13】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办理纳税申报时,如果纳税人的房产及减免税等相关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可仅对上次申报信息进行确认;发生变化的,仅就变化的内容进行填写。
业主已经交清房款,合同约定收房期已过,业主迟迟不来收房,我公司是否可以终止这套房的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参考豫地税【2006】84号第7条,财税【2008】152号第3条?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13】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三、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二、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豫地税发〔2006〕第84号)规定,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开发商品房已经销售的,应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按照交付使用商品房屋的建筑面积所应分摊的土地面积相应调减应税土地面积。 房屋交付使用,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售房合同的规定,将房屋已销售给购房人且购房人已办理了房屋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房屋产权证,房屋所占有的土地已发生实际转移的行为。 对购房人非个人原因无法及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的,只要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销售合同的规定,已将房屋销售发票全额开付给购房人且购房人的购房款项已全部结清,或者已将房屋的钥匙交付给购房人,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后,也可视同为房屋已交付使用。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发初期应税土地总面积×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1-累计售出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建筑总面积)÷缴纳期限 累计售出房屋建筑面积,是指按照本办法交付使用的规定,已经售出房屋的建筑面积之和。
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请问广告位出租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的规定:“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3号)的规定:“一、关于‘房产’的解释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根据总局(86)财税地字第8号文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因此,凡按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中记载有房屋原价的,即应以房屋原价按规定减除一定比例后作为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没有记载房屋原价的,按照上述原则,并参照同类房屋,确定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使用税以什么时间缴纳,目前尚未办出土地证?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09】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第九条规定:“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规定:“十二、关于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的确定 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地的文件为依据确定。”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四款中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同时废止。”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小区中有配套中的幼儿园,幼儿园租赁出去之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还需要按占地面积继续缴纳土地使用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09】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二条规定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二、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第八条的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一)《条例》第六条所列土地;(二)单位和个人举办的学校、医院、诊所、幼儿园、托儿所本身使用的土地;(三)免税单位自用的宿舍用地。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第四条的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农民住房用于经营家电维修要交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吗?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0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一条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解释 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和第二条规定:“关于城市、建制镇征税范围的解释 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不包括农村。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根据《海南省实施办法》(海南省政府令第208号)第二条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开发区、旅游度假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和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一)海口市、三亚市市区(含城中村)和郊区;(二)县(市)、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三)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和镇辖区内已转为建设用地的区域;(四)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矿区;(五)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六)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旅游度假区。”
请问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等级标准是如何界定的?与当地政府出具的土地等级是否一致?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0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第五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8〕309号)一、对各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税额标准为:市区土地4.8元-19.2元/平方米,县(市)土地4元-8元/平方米,建制镇和工矿区土地3元-4.5元/平方米;省黄三角农高区土地4元/平方米。具体税额标准按照《山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执行。 二、以上税额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山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可参考该文件附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建房屋未出租部分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一、基本情况1、房地产开发商已将自建的整栋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公司名下;2、整栋房屋中,部分已出租,部分未出租。出租部分会计上已结转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未出租部分开发产品成本仍挂在开发产品科目;3、政府限制不能分割销售,但可整体销售。二、文件依据国税发(2003)89号文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三、请问1、该栋房屋未出租部分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2、从投资主体的角度,开发产品初始产权均属开发商,税收征管的角度是实质重于形式,单栋房屋办理产权登记,在未出售、使用、出租等情况下是否与普通商品房一样也应按存货管理?3、可否这样理解:整栋房屋拟整体销售,在待售期间,将部分房屋出租,则整栋房屋实际仍属存货?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0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 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该栋房屋未出租部分如果是房地产企业自用也需要缴纳房产税,其他情况请根据文件规定执行,是否属于存货及存货管理请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土地、房产使用税的交纳,是按实际取得权属证明时间计算?还是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我公司与对方已经签署转让协议并内部办理了移交手续,但权属证明正在办理未取得证件)即半年度时,是实际使用方交纳?还是权证拥有方交纳?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0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十九、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第四条规定:“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2季度为商户免了租金,房产税是按租金0申报还是按自用申报?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03】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规定,对于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纳税人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给予租户房租临时性减免,以共同承担疫情的影响,不属于事先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的免收租金情形,不适用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即不用按照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而是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来处理,房产出租的,按租金收入的12%缴纳房产税。对于减少租金的,按减少后实际收取的租金金额从租计征房产税。如果租金减为零,则房产税也为零。如不属于疫情原因,且事先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的免收租金情形的,则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界定。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7-03 至 2020-07-27。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7-03 至 2020-07-27)。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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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7-03 至 2020-07-27),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