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6-01 至 2020-07-02,答复单位 安徽省税务局12366、山东省税务局12366、浙江省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是合肥一家企业,对外出租房屋,请问下,合肥地区出租房屋缴纳房产税是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日期缴纳… 2. 某房产项目于2020年3月对外告知交付。地上可售面积房屋已经全部销售,但尚有一半业主未办理交… 3. 政府出让土地协议中,要求地产开发企业在出让地块中配建幼儿园或公园设施,针对该幼儿园或公园占地… 4. 请问,单独购买的无产权人防车位,是否不需要交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文件无须罗列 5. 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4年通过协议出让取得高新区一宗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一期项目建成并销售… 6. 我公司是一家物流企业,注册地在四川,因经营发展需要,在贵阳成立分公司,授权分公司经营管理贵阳… 7. 单位在济南市有一房地产项目,地上与地下空间均计入容积率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地下容积率小于1。根… 8. 老师,您好:根据税收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征收,农村地区不征收,关于哪些地… 9. 我司租用他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后,建造一栋临时用房自用,请问从价计征房产税计算房产原值时是… 10. 你好,我公司投建了一个地下公共停车场,车位用于出租,目前收入主要为临时停车收入,是否按租金收… 11. 因业务需要补城镇土地使用税,所以想查询一下2006年以来山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请将20… 12. 出租方为商户减免租金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最多能减免几个月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的时间怎么选择… 13. 按税法规定房地产企业待售房源不征房产税。如果将待售房源出租,出租到期后仍然待售,请问应如何计… 14. 我公司是农业生产企业,注册地址在某某镇某某村(不属于工矿区),在注册地公司拥有经营权的土地上… 15. 某一般纳税人将一块空地出租给某运输公司使用,收取一定的租金。空地没有围墙、房顶,只在角落搭了… 16. 请问:租入一块土地,自建自用一套厂房,从价计征房产税,那么房产税中的房产原值是怎么计算的,是… 17. 我公司2014年至2018年由于公司资金紧张,经营困难,公司一直处于停产停业状态,厂房建成也… 18. 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1月15日,回复问题号263536时明确:房地产企业在开发项目竣工之前… 19. 你好,我们是一家房地产企业,正在进行破产重整,是否可以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 20. 本人于5月30日咨询“如地下车位建筑面积为不计容积率面积,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能否分摊土地成本…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是合肥一家企业,对外出租房屋,请问下,合肥地区出租房屋缴纳房产税是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日期缴纳房产税还是按照实际收到租金时缴纳房产税?是否有相关文件规定?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02】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0号规定:“十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问题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可按月、按季或按半年申报缴纳。单位纳税人、个体工商户从租计征房产税纳税期限原则上和从价计征房产税纳税期限保持一致。无论按月、按季或按半年申报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均应在月、季、半年终了后15日内申报缴纳。”

某房产项目于2020年3月对外告知交付。地上可售面积房屋已经全部销售,但尚有一半业主未办理交付手续。地下车位尚未销售。请问(1)公司已经对外寄送交付通知书,由于客户自身原因尚未办理交付手续,该部分地上建筑开发商是否还要缴纳土地使用税?(2)地下车位是否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如上述问题需要缴纳,请提供文件依据?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7-02】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三、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四、关于地下建筑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府出让土地协议中,要求地产开发企业在出让地块中配建幼儿园或公园设施,针对该幼儿园或公园占地,地产企业是否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29】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二、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3.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规定:“十五、关于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使用的土地,应否征收土地使用税。 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使用的土地,应征收土地使用税。” 具体实际业务问题已提交工单,获得答复后将电话告知。

请问,单独购买的无产权人防车位,是否不需要交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文件无须罗列?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2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3号)规定:“一、关于“房产”的解释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二、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文件规定:“一、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各地在遵照执行。 二、关于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4年通过协议出让取得高新区一宗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一期项目建成并销售完毕,已办理了部分房屋产权证书,在2009年市土委会会议明确工业用地政策调整停止办理房产证,从而导致一期项目已售未办证部分未能如期办理房产证,待建的二期项目建设停滞,2017年8月合肥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92号会议同意我公司将已售部分的房屋和待建的房屋土地性质由工业用途变更为商业办公用途,2017年9月我公司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合同,并补交了土地出让金,前期已售未能办理房产证的陆续在2018年办理了房产证,土地证进行了面积核减,请问我公司这种因政府政策原因导致未能办理房产证期间的土地使用税是否需要交纳?待建部分土地使用税计税面积如何确定?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20】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财税〔2008〕152号规定:“三、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留言所描述问题前提条件不明确,建议结合实际情况与当地税务机关进行核实确认。 2.待建部分土地使用税计税面积按照建筑规划许可证注明的面积按比例分摊,可使用建筑规划许可证注明的总面积扣除已办证建筑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进行计算。

我公司是一家物流企业,注册地在四川,因经营发展需要,在贵阳成立分公司,授权分公司经营管理贵阳仓储物流资产,并在贵阳缴纳相关税费。根据《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相关规定,我公司下属分公司能否在贵阳享受按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规定?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18】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二、本公告所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本公告所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本公告所称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三、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本公告规定的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如您设立的分公司符合文件规定,就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单位在济南市有一房地产项目,地上与地下空间均计入容积率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地下容积率小于1。根据济南市税务局颁布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指引》第二部分(三)第三条,“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地下车位的成本是否包含土地成本,应根据自然资源局和规划部门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价格构成区别处理”;根据《济南市城区国有土地基准地价应用技术手册》表5-9,地下一层停车场修正系数为20%,且规定应以地上楼面地价作为基数,根据地下空间的用途和容积率,选择对应的系数折算并求和得出地下空间单位地价(具体计算方式见附件)。请问,该项目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地下车位的土地成本是否可以按照地上楼面地价的20%标准来分摊?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17】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第三十一条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的确认: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在房地产开发期间,按政府规定缴纳的与房地产开发项目直接相关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计入开发成本。 (三)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营改增前,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扣除。 具体建议您携带相关资料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进一步进行判断。

老师,您好:根据税收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征收,农村地区不征收,关于哪些地方为城市,哪些地方为农村,是怎么界定的,城市的范围是以未来城市规划为准吗?我单位有一处房产所在地目前位于农村,但未来的城市规划区包括房产所在地,不知道该房产是否属于城市的房产,是否应交房产税?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13】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2.根据皖地税函〔2003〕252号规定:“二、关于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范围确定问题。根据《安徽省房产税实施细则》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其范围按现行行政区划确定。’ 根据《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征收的具体范围由省税务局划定。’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就是镇政府座落的行政村,但对农民居住用房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综上,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其范围按现行行政区划确定,具体联系相关部门及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我司租用他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后,建造一栋临时用房自用,请问从价计征房产税计算房产原值时是否需要包括租用土地的租金?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13】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根据您的描述,我省并无文件规定需要计入房产原值。

你好,我公司投建了一个地下公共停车场,车位用于出租,目前收入主要为临时停车收入,是否按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10】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一、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二、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 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 3.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三、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因此,企业将地下停车场出租,需要缴纳房产税。

因业务需要补城镇土地使用税,所以想查询一下2006年以来山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请将2006年以来各阶段山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提供一下?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10】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8〕309号)一、对各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税额标准为:市区土地4.8元-19.2元/平方米,县(市)土地4元-8元/平方米,建制镇和工矿区土地3元-4.5元/平方米;省黄三角农高区土地4元/平方米。具体税额标准按照《山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执行。 二、以上税额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出租方为商户减免租金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最多能减免几个月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的时间怎么选择?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09】根据《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支持经济发展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公告》(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规定:“一、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商务楼宇、商场、 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含单位和个人),免租期间(以减租方式减免租金的可换算成免租期)免征相应出租房产的房产税和 城镇土地使用税。 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是指:以按月减免租金方式 免收1个月(含)以上租金;或者通过定额或比例等其他方式减 免租金,按照疫情期间有效合同(协议)计算的免收租金额度,达到1个月(含)以上的。减免租金超过1个月但不足1个半月 的,按1个月计算;减免租金超过1个半月但不足2个月的,按 2个月计算,以此类推。 …… 五、本公告实施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本公告印发之前已缴纳应予减免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 纳税款中抵减或依申请予以退还。“ 因此,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的减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按照有关规定,12366纳税服务热线提供的咨询答复仅作为指导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参考意见,实际的执行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准。

按税法规定房地产企业待售房源不征房产税。如果将待售房源出租,出租到期后仍然待售,请问应如何计征房产税?是只征收从租计征的房产税么?

【答复单位: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0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 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我公司是农业生产企业,注册地址在某某镇某某村(不属于工矿区),在注册地公司拥有经营权的土地上建房约500平米做办公用,请问,我公司要交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09】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 )规定:“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规定:“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 )规定,三、关于征税范围的解释 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四、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一、关于建制镇房产税征收范围的问题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区房产税征收范围的通知》(内政字〔2006〕371号)明确了建制镇房产税的征收范围,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此规定仅指建制镇行政区域内农牧民自有房产自用于非经营的农林牧渔业和居住用房不征收房产税。对其他范围内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用房产应照章征收房产税。” 五、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规定:“ 七、对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生产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农用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田坎、盐碱地、沼泽地、沙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六、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规定:“十一、关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解释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综上所述,若您企业设在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则需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若未设在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则不需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

某一般纳税人将一块空地出租给某运输公司使用,收取一定的租金。空地没有围墙、房顶,只在角落搭了几个简易房用作办公室。请问需要缴纳房产税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6-08】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3号)规定:“一、关于“房产”的解释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三条规定:“房产税 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规定:“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请问:租入一块土地,自建自用一套厂房,从价计征房产税,那么房产税中的房产原值是怎么计算的,是会计上确定的固定资产房产价值,还是需要将租金记入房产原值?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0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一、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我公司2014年至2018年由于公司资金紧张,经营困难,公司一直处于停产停业状态,厂房建成也未投入生产环节,期间也并未申报房产税,咨询芜湖当地税务局有无停产、停业企业房产、土地可以纳入困难减免范围等相关政策,得到回复是该税种为地方税,虽有相关优惠政策但芜湖地方不执行该优惠政策,现2019年我公司被追溯补报以前年度房产税并加收滞纳金一共500多万,实无力承担,2017-2018年我司建立的4幢厂房一直空置,并无收入,企业经营困难,2019年开始对外租赁,主要以出租为主要收入。现想咨询省税务局,如何办理以前年度纳税人困难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相关优惠政策?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03】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201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 根据《安徽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皖政〔1986〕106号),第六条:经房管部门和主管部门鉴定的危房、停止使用的房产和其他纳税确有困难的房产,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2.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一、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承担政府任务、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的; (三)因政府建设规划、环境治理等特殊原因,导致土地不能使用或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 (四)全面停产、停业半年以上的; (五)关闭、撤销、破产等,导致土地闲置不用的; (六)其他经地税机关认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二、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土地是指纳税人自用的土地,不包括纳税人出租、出借等土地。 三、纳税人下列用地,不得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文规定不能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的纳税人用地; (二)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产业的纳税人用地。 四、各市、县地方税务局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措施。” 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7号)规定:“一、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二、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中央企业名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发布,其他企业名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去产能、调结构主管部门认定发布。认定部门应当及时将认定发布的企业名单(含停产停业、关闭时间)抄送同级财政和税务部门。 各级认定部门应当每年核查名单内企业情况,将恢复生产经营、终止关闭注销程序的企业名单及时通知财政和税务部门。 三、企业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等留存备查。 四、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本通知发布前,企业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但涉及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尚未处理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4.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建议结合实际情况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1月15日,回复问题号263536时明确:房地产企业在开发项目竣工之前,所缴纳的土地使用税按受益原则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部分,在税务总局对该问题进一步明确之前,暂可以视为开发成本的一部分。请问,湖北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项目竣工之前缴纳的房产税,是否计入“开发成本”?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0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文件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portal/)——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你好,我们是一家房地产企业,正在进行破产重整,是否可以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文件第(三)条,在重整前停产停业的期间,减免土地使用税···但是国税发(2004)100号文件规定房地产一律不得减免,请问这样适用2018年第6号文件么?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02】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二、下列情形不得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一)除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外,对从事国家限制类、淘汰类的产业不予减免税。国家限制类、淘汰类的产业具体范围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本人于5月30日咨询“如地下车位建筑面积为不计容积率面积,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能否分摊土地成本(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贵平台的回复未明确上述问题中地下车位(单独建造,非人防设施,不计容积率)是否能参与分摊土地价款成本的问题,经咨询主管税务机关,也未能提供明确的文件依据,望贵局、贵平台能够针对所提问题予以明确答复?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01】对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成本费用归集分摊的处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6号)规定进行。具体涉及地下车位的土地成本分摊问题,为保持税负的总体公平,在税务总局及省、市局未出台专门规定前,由县(市、区)税务机关按照当地口径、前后一致的原则执行。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申报错误更正
2025-12-31 前旧口径纳税人发现申报数据有误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应加收滞纳金(征管法第三十二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更正申报继续适用,办理渠道已全面电子化:电子税务局支持自行更正、作废重报;已缴税款的更正需通过"退(抵)税"或"补充申报"办理,未缴税款的可在征期内自行更正(《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6-01 至 2020-07-02。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6-01 至 2020-07-02)。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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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6-01 至 2020-07-02),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