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3-16 至 2020-03-31,答复单位 山东省税务局12366、河南省税务局12366、福建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如何理解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本公告所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 2. 北京的公司在大连有房产(住宅性质),企业自有闲置的异地房产应按照规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 3. 你好,我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新楼盘项目18年住宅房屋已全部销售完,目前剩下商铺与停车位未售,… 4. 就2019而言,国家还会对农民的耕种土地征收使用费,管理费等其他费用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5. 您好,我们是一家房地产企业,因疫情原因造成停工时间较长,给公司造成损失,请问山东省财政厅国家… 6. 我公司属于山西省长治市长子县铺上村煤炭铁路运输及铁路货运场站服务,我企业在物流园区新建办公楼… 7.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陕政发〔2017〕25号陕… 8. 政府主导的城中村改造回迁安置房是否可以享受财税2013(101)号文地一条土地使用税减免? 9. 我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现有自用土地缴纳土地使用税,公司暂无业务,根据豫税发[2020]2… 10. 企业与房地产商签订车位购买合同,目前无法办理产权证,能否认定为购买方只有使用权,不拥有所有权… 11. 老师您好: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契税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吉地税函[2005]… 12. 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商场摊位出租,原来缴纳房产税是按原值从价交纳的。现在疫情期间也对… 13. 老师,您好,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2016年出让取得了100亩的土地使用权,其中:根据规划… 14. 房地产企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在竣工前是否可以入开发成本?国税发【2009】31号文第二十七条规… 15. 您好,我单位拟与另外一单位合作在东营投资建设“渔光互补”光伏项目,我单位提供土地,对方单位提… 16. 老师您好!想了解下,公司自用房产出租后,该房产的房产税是否可以选择继续按照房产原值进行从价计… 17. 单位自有房产每月已按价计征完房产税,现出租一间房屋,还用按租金交房产税吗?如交,是不是重复了… 18. 我公司是房地产企业,现在要转让地下人防车位使用权,请教:转让人防车位使用权,是否按照销售不动… 19. 你好,假设A公司2019.11.25受让了一块地,但是这块地是要由A公司的子公司B经营开发,… 20. 我公司是一家国有企业建筑公司,国资委投资100%设立,其中有50.7%的注册资本是划拨的土地…
二、官方答复汇编
如何理解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本公告所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中“同一”的含义?比如物流企业有仓库A3000平米、仓库B3000平米两幢仓库,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是仅指仓库A或仓库B的面积,还是仓库A+仓库B的面积?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31】若您所述A、B仓库属于同一不动产权证上的仓库,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文件规定的,可享受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规定:“二、本公告所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本公告所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本公告所称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北京的公司在大连有房产(住宅性质),企业自有闲置的异地房产应按照规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应在大连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后缴纳税款,请问如何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疫情期间可否远程办理);请给予详细的流程描述?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31】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北京企业在大连的房产土地,应按照规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您可在大连房产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跨区税源登记,携带不动产权属、房产原值、土地面积、土地用途等资料复印件,窗口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明细表》后缴纳税款。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你好,我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新楼盘项目18年住宅房屋已全部销售完,目前剩下商铺与停车位未售,销售时有在房管局办理网签合同,19年初住宅楼已向业主验收交房,房产证和土地证需三年后才能办下来,请问我司住宅楼缴的土地使用税什么时候可以终止?该如何办理?如何计算已售住宅土地使用税?有相关规定吗?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7】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购销新建商品房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第4号)第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新建商品房,应税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其他协议文件约定房屋交付使用的当月末……如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其他协议文件约定时间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为房屋实际交付使用的当月末,……”和第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新建商品房应自交付使用之次月起,按相应比例核减应税土地面积。(一)核减面积 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减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面积按销售新建商品房建筑面积占该项目地上总可售建筑面积比例计算:当月核减应税土地面积比例=上月交付使用房屋建筑面积÷项目地上总可售建筑面积×100% 当月核减应税土地面积=总应税占地面积×当月核减应税土地面积比例 (二)应税土地面积 当月应税土地面积=上月应税土地面积-当月核减应税土地面积 上月应税土地面积=总应税占地面积-截止上月末累计核减应税土地面积 (三)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当月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当月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12 当季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当季内各月的当月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之和”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新建商品房,应根据上述文件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您可通过海南省电子税务局的“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税源信息采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采集”模块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变更。
就2019而言,国家还会对农民的耕种土地征收使用费,管理费等其他费用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文件想下载红头文件,应该在哪里下载?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6】1.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11〕225号)文件第一条是规定:“一、关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问题 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88〕国税地字第015号)的有关规定,凡土地使用证中土地类别为建设用地的(不包括住宅用地等免税土地),应当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规定:“ 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 2.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官网-首页“法规库”点击搜索-在高级查询中,年度输入:2006,序号输入:186即可查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86文件内容。
您好,我们是一家房地产企业,因疫情原因造成停工时间较长,给公司造成损失,请问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适用房地产企业吗?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5】《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16号) 一、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税: (一)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六类行业纳税人,可申请免征2020年第一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类行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展览、电影放映,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纳税人2019年度或2020年第一季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二)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申请免征2020年第一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免征优惠;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免征优惠。 二、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免租金的,对免租金部分所对应的房产、土地,可按免租金月份数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对其他纳税人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的,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一、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或者因改制依法进入清算程序,土地闲置不用的; (三)全面停产、停业(依法被责令停产、停业的除外)连续超过六个月,土地闲置不用的; (四)因政府建设规划致使土地不能使用的; (五)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务的; (六)为推动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经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为重点扶持企业的; (七)受市场因素影响发生严重亏损的; (八)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 二、下列情形不得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一)除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外,对从事国家限制类、淘汰类的产业不予减免税。国家限制类、淘汰类的产业具体范围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税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及《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二)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资料; (三)证明纳税人纳税困难的相关资料; (四)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应当提供保险公司理赔证明或者其他受灾损失证明; (五)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纳税人,应当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定受理文书;因改制依法进入清算程序的纳税人,应当提供有关改制清算证明资料; (六)全面停产、停业的纳税人,应当提供全面、连续停产或者停业导致土地闲置不用超过六个月的相关证明资料; (七)因政府建设规划致使土地不能使用的纳税人,应当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建设规划证明资料; (八)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务的纳税人,应当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资料; (九)为推动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经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为重点扶持企业的,应当提供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资料。 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由县税务机关负责核准。 具体建议携带相关资料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我公司属于山西省长治市长子县铺上村煤炭铁路运输及铁路货运场站服务,我企业在物流园区新建办公楼及货运楼缴纳房产税有无税收优惠?涉及土地税有无税收优惠?有无相关财税文件支持?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规定:“一、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二、对铁路运输体制改革后,从铁路系统分离出来并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包括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中国铁道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中国土木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以及铁道部所属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自2003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三、铁道部所属其他企业、单位的房产和土地,继续按税法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6号)规定:“二、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比照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的政策执行。”根据文件 财税〔2009〕132号规定:“对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股改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运输企业经国务院批准进行股份制改革成立的企业;合资铁路运输公司是指由铁道部及其所属铁路运输企业与地方政府、企业或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成立的铁路运输企业。”根据《山西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晋财税【2019】1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在国家规定的税额幅度内,将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普遍下调,统一按现行税额标准的75%调整。”根据《山西省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晋政发电【2020】3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国家规定的税额幅度内,再次下调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统一按现行税额标准的90%调整。”根据《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转发的通知》(晋财税【2019】2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包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陕政发〔2017〕25号陕西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省政府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陕西省人民政府2017年7月18日文件规定发布之日起施行,符合本文件房产税纳税人,房产税从7月开始计征呢还是8月开始计征呢?我咨询的是根据此文件规定从7月开始计算房产税呢还是从8月开始计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4】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十九、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因此,房产税从1986年开始征收,房产税根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算,与陕政发〔2017〕25号文件发布时间无关。
政府主导的城中村改造回迁安置房是否可以享受财税2013(101)号文地一条土地使用税减免?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规定: 一、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六、棚户区改造是指列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或年度改造计划的改造项目;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关部门和单位与棚户区被征收人签订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中明确用于安置被征收人的住房或通过改建、扩建、翻建等方式实施改造的住房。
我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现有自用土地缴纳土地使用税,公司暂无业务,根据豫税发[2020]26号文件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纳税人,可申报免缴2020第一季度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行业纳税人2019年度或2020年度第一季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没有销售额的,可根据纳税人经营范围判断。是否可以理解为无销售额纳税人,只要经营范围中涉及五类困难行业,就可以享受此次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1】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疫情防控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政策的通知》(豫税发〔2020〕26号)第一条规定,因疫情影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困难减免:(一)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纳税人,可申报免缴2020年第一季度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行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业(指铁路运输、道路运输,航空运输、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四类)、住宿和餐饮业、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五类,具体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纳税人2019年度或2020年度第一季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没有销售额的,可根据纳税人经营范围判断。 因此,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纳税人,可申报免缴2020年第一季度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如您单位没有销售额,可根据经营范围判断是否符合豫税发〔2020〕26号文件规定的困难行业,进而判定能否享受此次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若您自行界定有困难的,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界定。
企业与房地产商签订车位购买合同,目前无法办理产权证,能否认定为购买方只有使用权,不拥有所有权。转让地下车位使用权,实质上是一种租赁关系,车位的房产税是否应该由销售方按照从租计征缴纳?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确属转让行为的,应按照依照房产原值计算房产税,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老师您好: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契税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吉地税函[2005]76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函[2010]34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向上浮动比例不超过20%)。土地增值税预交及清算,实际执行过程中,对价格标准有如下问题请详细解答:1.不同级别土地上,截止到目前,各年普通住宅价格标准都是多少?2.上述价格是否已考虑上浮金额?价格中是否包括增值税?3.上述价格标准是否为毛坯价格?如企业销售精装修房屋,价格标准是否可以上浮,上浮比例多少?非常?
【答复单位:吉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0】吉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非普通住房契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吉地税函〔2006〕37号)规定:《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契税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吉地税函〔2005〕76号)明确规定,我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长春市向上浮动比例不超过20%),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长春市向上浮动比例不超过20%)。只要其中有一个条件不符合,就不是普通住房,就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函〔2010〕34号)第一条规定:调整普通标准住宅面积和价格标准。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改善群众住房条件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电〔2008〕12号)规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普通住房面积标准全省统一调整至144平方米以下,价格标准上浮20%。 土地增值税政策规定的“普通标准住宅”面积和价格,按上述“普通住房”标准掌握。对2008年12月1日以后新开工的开发项目按新规定标准执行,对此之前已经开工的开发项目,仍按原规定标准执行。开工时间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间为准。各地要按照标准严格区分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标准住宅和商用房等不同类型房地产,及时清算土地增值税。 《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商场摊位出租,原来缴纳房产税是按原值从价交纳的。现在疫情期间也对业户(个体工商户)减免了一个月的租金。请问我公司适用房产税减免政策吗?如果不减免房产税但我公司确实减免了业户的租金,这样就加大企业税负?
【答复单位: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0】我省困难行业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阶段性减免税政策支持。将房产、土地出租给个体工商户,并在疫情期间免收个体工商户1个月(含)以上租金的纳税人,包括:商场、市场、产业园区、大型商务楼宇等各类单位和个人。上述纳税人可以享受阶段性减免税政策,纳税人将房产、土地出租给个体工商户,并在疫情期间免收1个月(含)以上租金的,在免收租金期间,对免收租金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
老师,您好,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2016年出让取得了100亩的土地使用权,其中:根据规划条件退让的城市道路和道路绿化用地面积为8亩,因我公司之前不知小区外的城市道路和道路绿化用地属于免缴土地使用税的范围,现在发现了,是否可以申请退回2017年至2019年多缴的土地使用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 )的规定:“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因此,若您符合根据上述规定,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具体操作流程。
房地产企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在竣工前是否可以入开发成本?国税发【2009】31号文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计入开发成本是否还适用?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9】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 》(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一)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这里的“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是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土地使用税是纳税人拥有、使用土地使用税的过程中缴纳的,不是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过程中发生的,故土地使用税不应在“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的核算范围内,不能计入开发成本。
您好,我单位拟与另外一单位合作在东营投资建设“渔光互补”光伏项目,我单位提供土地,对方单位提供光伏设备。为充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经济效益,在地面建设养殖池,用于养殖鱼、虾等水产品,在水面一定高度上安装光伏发电设备用于发电。请问:土地使用税有什么优惠政策?能否全部免土地使用税?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8】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 三、关于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二、关于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具体建议携带相关资料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老师您好!想了解下,公司自用房产出租后,该房产的房产税是否可以选择继续按照房产原值进行从价计征?还是说出租的房产必须按照租金收入进行从租计征?期待并感谢您的答复?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8】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描述,您单位出租的房产应自交付出租房产之次月起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自用房产部分按照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单位自有房产每月已按价计征完房产税,现出租一间房屋,还用按租金交房产税吗?如交,是不是重复了?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十九、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辽地税财〔1998〕420号,纳税单位和个人的一幢房产,一部分自用,另一部分出租,应分别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比例划分,按计税余值和租金收入分别计税。 从价计征改为从租计征的部分,需要在电子税务局系统里进行税源维护,电子税务局申报系统的操作,建议拨打024-23205098咨询确认。
我公司是房地产企业,现在要转让地下人防车位使用权,请教:转让人防车位使用权,是否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是否缴纳房产税?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7】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三、销售不动产: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 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第一条规定,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具体建议携带相关资料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你好,假设A公司2019.11.25受让了一块地,但是这块地是要由A公司的子公司B经营开发,并以此地块作为投资入股。子公司B于2020.2.25成立。这样,跟这块地相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由谁来交,怎么交?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6】A公司从别处购买来土地的时候需要缴纳契税。A把地作为投资转给B,符合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权属的划转条件可以免征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缴纳,若A将地转让给B公司,由B公司继续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规定: “六、资产划转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规定:“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我公司是一家国有企业建筑公司,国资委投资100%设立,其中有50.7%的注册资本是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共600万平方米,土地性质是林业用地,请问这些土地是否要交土地使用税?
【答复单位: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6】根据《黑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八条 根据《条例》第六条规定,下列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五)直接从事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同时,建制镇的征收范围为建制镇的行政区域内。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土地,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3-16 至 2020-03-31。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3-16 至 2020-03-31)。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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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3-16 至 2020-03-31),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