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11-11 至 2019-12-06,答复单位 辽宁省税务局12366、海南省税务局12366、山东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您好,我公司税收涉及到《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14… 2. 请问对于公司名头下的居民楼需要交土地使用税吗?公司是国有控股下的中外合资性质 3. 尊敬的领导: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企业,公司将未售商业办证在自己名下都没有对外出租出借及自己使用… 4. 请问对于公司名头下的居民楼需要交土地使用税吗?公司是国有控股下的中外合资性质。没有土地使用证 5. 企业购买了几套住宅,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占地面积是什么 6. 委托施工单位建设的房屋,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之前即对外出租,那么出租房屋的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7. 我公司2017年初购入办公楼,并于同年10月交付使用。我司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 8. 请问如果企业收到财政土地返还款:1.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否不应该扣减土地返还款,仍然以当时实际… 9. 水泥厂的生料库、配料库、熟料库还有为了环保建设铁皮大棚的需要缴纳房产税吗? 10. 军工企业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有何优惠政策? 11. 尊敬的辽宁省税务局:我公司是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我公司在小区内有一处独立的地下停车场(非人防工… 12. 2019年9月6日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一块,交付日期是11月8日,10月15日缴纳耕地占用税8… 13. 企业市场不好,导致停产,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如何减免政策,以及减免程序 14. 我公司煤棚结构:四周是墙体围成,顶上是一层鼓风机吹起来的气膜,主要是为了防止煤灰及粉尘,这样… 15. 您好!我是租客,需要让房东办理房产备案,房东怕缴税过高而不愿去备案。我想问一下海南陵水的土地… 16. 我单位是一家公墓公司,在公墓的山上(原属于荒山)上征用了一块土地,已由荒山变更为建设用地,该… 17. 杭州市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一栋楼验收完毕很久了,一直没使用,最近才开始装修(自用,装修做… 18. 我公司售楼部后期交付使用了要缴纳房产税,请问计入房产原值里的土地成本怎么计算,是根据售楼部的… 19. 我司系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交付后,按照国税发[2003]89号规定应进行土地使用税核减… 20. 我公司拥有一块农村荒山,已批准为建设用地,税收方面的政策,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其他税种?

二、官方答复汇编

您好,我公司税收涉及到《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14】27号这个文件的相关规定,因为百度上可查到该文,但在省税务局官网也找不到正式文件,我们不知道此文件是否现行有效,麻烦您帮我们查询一下?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6】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根据您提供的情况回复如下: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14】27号) 是有效的。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规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深化‘放管服’改革、改善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以下统称纳税人)负担,税务总局决定,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六税一费’)享受优惠有关资料实行留存备查管理方式。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纳税人享受‘六税一费’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四、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不适用上述规定,仍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请问对于公司名头下的居民楼需要交土地使用税吗?公司是国有控股下的中外合资性质?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规定:“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根据《辽宁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1号)规定:“第二条?凡在我省开征城镇土地(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范围内使用土地或者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尊敬的领导: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企业,公司将未售商业办证在自己名下都没有对外出租出借及自己使用,公司帐列为开发产品,只是部份用于了贷款,请问:公司将未售未使用商业办证到自己名下后是否交纳房产税?我省是否确定将“贷款”作为一种实际使用各地口径差异较大?如湖南株洲就明确“抵押”不征收房产税,我省是否可参照湖南株洲予以明确?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5】四川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 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我们的人工服务时间为9:00-17:00(节假日除外)

请问对于公司名头下的居民楼需要交土地使用税吗?公司是国有控股下的中外合资性质。没有土地使用证?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规定:“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根据《辽宁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1号)规定:“第二条?凡在我省开征城镇土地(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范围内使用土地或者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企业购买了几套住宅,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占地面积是什么?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5】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文件规定:“六、关于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的确定,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委托施工单位建设的房屋,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之前即对外出租,那么出租房屋的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我公司2017年初购入办公楼,并于同年10月交付使用。我司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规定,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2017年11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因尚未取得不动产要证书及经国家测量机构测量的用地分摊面积,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尚未取得土地证的情况下,可以先自行估计土地面积(平方米),依此面积进行申报。等取得土地证或经国家测量机构测量后,再按实际的面积进行调整。2019年经厦门地质勘察院实测每单元的用地分摊面积是108.9。与预测的计税差8.9平米。想咨询,我们更正补缴17年-19年的土地用税,需要缴纳滞纳金?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3】根据您的叙述,如实际测量数据大于您申报的数据,贵公司需要补缴少缴税款及对应的滞纳金。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 第五十二条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规定:“第八十一条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是指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 第八十二条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请问如果企业收到财政土地返还款:1.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否不应该扣减土地返还款,仍然以当时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作为计税依据?2.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否应当与上述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一样,还是说土地返还款应当冲减土地成本?

【答复单位:吉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规定: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审核扣除项目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第(一)项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水泥厂的生料库、配料库、熟料库还有为了环保建设铁皮大棚的需要缴纳房产税吗?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因此,除免纳房产税的情况外,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军工企业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有何优惠政策?

【答复单位: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2】根据《黑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军队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关于对军队房产征免房产税的通知》(财税字〔1987〕32号)规定:“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军队自有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现对军队其他房产征免房产税问题通知如下:一、军队出租的房产、军办企业(包括军办集体企业)的房产、军队与地方联营或合资企业等的房产,均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尊敬的辽宁省税务局:我公司是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我公司在小区内有一处独立的地下停车场(非人防工程,有产权),目前还未出租出售。请问我公司的地下停车场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 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规定:“二、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 3.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十九、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的规定:“四、关于地下建筑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的规定:“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019年9月6日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一块,交付日期是11月8日,10月15日缴纳耕地占用税80万元,是不是土地使用税就该1年以后再缴纳,还是次月缴纳?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4号)及解读规定: 对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公告如下: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纳税人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目前,地方土地储备中心征用耕地后,对应缴纳的耕地占用税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方式是由地方土地储备中心缴纳,作为土地开发成本费用的一部分,体现在招拍挂的价格当中;另一种方式是由受让土地者缴纳耕地占用税。对后一种情形,需要进一步明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政策适用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的有关规定,未利用的土地出让前,应当完成必要的前期开发,经过前期开发的土地,才能依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组织出让。因此,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土地都是建设用地,不属于直接取得耕地,无论耕地占用税以何种方式缴纳,都应当适用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政策规定。 因此,公告明确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纳税人均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业市场不好,导致停产,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如何减免政策,以及减免程序?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9】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或者因改制依法进入清算程序,房产闲置不用的; (三)全面停产、停业(依法被责令停产、停业的除外)连续超过六个月,房产闲置不用的; (四)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务的; (五)为推动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经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为重点扶持企业的; (六)受市场因素影响发生严重亏损的; (七)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 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或者因改制依法进入清算程序,土地闲置不用的; (三)全面停产、停业(依法被责令停产、停业的除外)连续超过六个月,土地闲置不用的; (四)因政府建设规划致使土地不能使用的; (五)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务的; (六)为推动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经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为重点扶持企业的; (七)受市场因素影响发生严重亏损的; (八)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 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税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及《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二)房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房产的资料; (三)证明纳税人纳税困难的相关资料; (四)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应当提供保险公司理赔证明或者其他受灾损失证明; (五)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纳税人,应当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定受理文书;因改制依法进入清算程序的纳税人,应当提供有关改制清算证明资料; (六)全面停产、停业的纳税人,应当提供全面、连续停产或者停业导致房产闲置不用超过六个月的相关证明资料; (七)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务的纳税人,应当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资料; (八)为推动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经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为重点扶持企业的,应当提供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资料。 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税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及《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二)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资料; (三)证明纳税人纳税困难的相关资料; (四)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应当提供保险公司理赔证明或者其他受灾损失证明; (五)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纳税人,应当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定受理文书;因改制依法进入清算程序的纳税人,应当提供有关改制清算证明资料; (六)全面停产、停业的纳税人,应当提供全面、连续停产或者停业导致土地闲置不用超过六个月的相关证明资料; (七)因政府建设规划致使土地不能使用的纳税人,应当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建设规划证明资料; (八)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务的纳税人,应当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资料; (九)为推动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经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为重点扶持企业的,应当提供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资料。 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我公司煤棚结构:四周是墙体围成,顶上是一层鼓风机吹起来的气膜,主要是为了防止煤灰及粉尘,这样的建筑是否符合房产的定义?如果符合的话,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9】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3号)规定: 一、关于“房产”的解释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 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您好!我是租客,需要让房东办理房产备案,房东怕缴税过高而不愿去备案。我想问一下海南陵水的土地使用税多少?是否是1.2%的租房税和12%的房屋税?陵水用于居住的房子大概要交多少税?15平米的单间,房东房子大概两百多平米。缴税是年缴还是月缴?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4】如属于自然人出租住房,则涉及以下税费: 1、增值税:5%减按1.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7%、5%或1%; 3、教育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4、房产税:4%; 5、个人所得税:10%; 根据《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 50%幅度减征相关税费的通知》(琼财税〔2019〕109 号)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 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因此,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情形,可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我单位是一家公墓公司,在公墓的山上(原属于荒山)上征用了一块土地,已由荒山变更为建设用地,该地块不属于城市、县区、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请问土地使用税收方面的政策?将来盖房,房产税政策,土地增值税方面的政策?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3】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范围内荒山 林地 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号)规定,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第二条规定,关于城市、建制镇征税范围的解释 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不包括农村。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五、根据《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豫政〔1987〕5号)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征,年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计征,年税率为百分之十二。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规定,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因此,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如果您公司所征用的土地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征收范围内,则依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杭州市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一栋楼验收完毕很久了,一直没使用,最近才开始装修(自用,装修做酒店),请问应该哪个时点开始缴纳房产税?查阅相关资料,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十九、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该房屋是自建的,并不是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不适用于第二点,那么第一点中的“建成”,是指装修完后呢?还是什么时候?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11-13】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我公司售楼部后期交付使用了要缴纳房产税,请问计入房产原值里的土地成本怎么计算,是根据售楼部的占地面积乘以每平米土地成交价计算嘛?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2】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 二、(二)房产用地的价值计入房产原值 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税费。对买地建房的,应将有关地价结转计入房产原值征缴房产税;对直接购买房地产的,按买价确定房产原值,征缴房产税。”对于一宗土地上既有售楼部也有其他建筑物的,针对于售楼部的地价是否按售楼部的占地面积乘以土地单价计算还是这一宗土地地价都计入没有具体解释,建议咨询税务机关。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

我司系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交付后,按照国税发[2003]89号规定应进行土地使用税核减。目前晋中市榆次区执行按照业主契税办理完毕时间办理土地使用税的核减。请问,该执行口径是否有政策依据;如果没有依据,能否对该政策执行口径予以统一?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规定:“第八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建议您向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具体情况,或者拨打035112366进行人工咨询,便于为您核实相关情况。

我公司拥有一块农村荒山,已批准为建设用地,税收方面的政策,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其他税种?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1】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范围内荒山 林地 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号)规定,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第二条规定,关于城市、建制镇征税范围的解释 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不包括农村。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五、根据《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豫政〔1987〕5号)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征,年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计征,年税率为百分之十二。 因此,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如果您公司所拥有的土地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征收范围内,则依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因不清楚您企业土地的具体情况,无法给出针对性答复,建议您补充信息再次提交,或直接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申报错误更正
2025-12-31 前旧口径纳税人发现申报数据有误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应加收滞纳金(征管法第三十二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更正申报继续适用,办理渠道已全面电子化:电子税务局支持自行更正、作废重报;已缴税款的更正需通过"退(抵)税"或"补充申报"办理,未缴税款的可在征期内自行更正(《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11-11 至 2019-12-06。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11-11 至 2019-12-06)。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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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11-11 至 2019-12-06),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