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09-13 至 2019-10-09,答复单位 河南省税务局12366、福建省税务局12366、江苏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在建工程预转固的缴纳房产税之后根据竣工结算报告调整房产原值,这样需要调整已缴纳的房产税吗?如… 2. 多交了从租房产税想要退税,打12366回复要填A07112退(抵)税申请表,可是我找不到这张… 3. 我是一家房地产企业,招拍挂取得土地(非耕地),合同中约定交付土地时间为2019.4.28日,… 4. 您好,我公司为工业企业购买8月购买一块土地,土地上有原来出售公司的旧办公楼和旧厂房,土地和房… 5. 请问企业新增已在使用但尚未入账的办公楼,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根据什么政策缴纳?何时开始缴? 6. 本公司新征收的土地,已缴耕地占用税,品目是耕地,那是否可以确认征用的这块地就是耕地,已缴耕地… 7. 你好,我单位是路侧停车行业,土地使用税和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费,请问这两项归属一项吗? 8. 我单位一次性预收20年的地下车位租金10万,该地下车位租赁按租金收入申报房产税(从租)。对于… 9. 您好!我司是一家经营了20年的酒店,从18年1月1日起停业整修,对酒店的电梯、空调、消防系统… 10. 平顶山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宅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住宅小区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 11. 公司买了几套房子作为职工宿舍,房产税是否有优惠政策? 12. 房产税是否有优惠政策? 13. 我公司名称为“济源市妇女儿童医院有限公司”,医院从规划设计到建设以医院标准建设,土地性质为医… 14. 许昌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宅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住宅小区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 15. 您好,我想请问,从价征收的房产税征收范围是否包含房产所占用的土地价值?如果包含,那申报土地使… 16. 代征道路的耕地占用税是否由代征公司缴纳及实际承担?因为代征道路在公司围墙外,属于开发区公共道… 17. 房产税从租计征时,当期缴纳房产税是以预收方式等实收租金总额还是以权责发生制确认的当期权责租金… 18. 国有企业划拨土地,2000年政府批复划拨土地100亩,企业目前实际占用70亩,一直未办理土地… 19. 您好。一、公司背景:我们公司主要是从事房屋出租业务的公司。二、业务背景:一个商户的租金收取方… 20. 您好。公司背景:我们公司主要是从事房屋出租业务的公司。业务背景:一间房屋一个月只出租了几天,…

二、官方答复汇编

在建工程预转固的缴纳房产税之后根据竣工结算报告调整房产原值,这样需要调整已缴纳的房产税吗?如果原值增加了,是否存在缴纳滞纳金的问题?

【答复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09】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您的留言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文件规定,“一、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文件规定,“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针对您企业这种情况实际征管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多交了从租房产税想要退税,打12366回复要填A07112退(抵)税申请表,可是我找不到这张表。只找到了A07113和2019版的,请问是要填哪一张呢?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30】《退(抵)税申请表及填表说明(2019版) 》下载路径为: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网站“首页 > 纳税服务 > 下载中心 > 表证单书及范本下载 > 税款缴纳 退(抵)税申请表及填表说明(2019版)”。

我是一家房地产企业,招拍挂取得土地(非耕地),合同中约定交付土地时间为2019.4.28日,土地证的发放日期为2019.1.15日,土地证上使用期限2018.10.31-2088.10.30,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晚于土地证发放日期和土地证上开始使用时间,请问我房地产公司应该按哪个时间的次月交纳土地使用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9】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四款中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同时废止。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4号)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纳税人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四、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因此,请您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具体涉税事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您好,我公司为工业企业购买8月购买一块土地,土地上有原来出售公司的旧办公楼和旧厂房,土地和房产在8月份会计入账,我想请问我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什么时候开始缴纳?土地交付时间是9月13日?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9】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请问企业新增已在使用但尚未入账的办公楼,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根据什么政策缴纳?何时开始缴?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7】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规定:“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您单位需要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依据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公司新征收的土地,已缴耕地占用税,品目是耕地,那是否可以确认征用的这块地就是耕地,已缴耕地占用税,自批准片收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6】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地的文件为依据确定。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规定:“十二、关于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的确定 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地的文件为依据确定。”

你好,我单位是路侧停车行业,土地使用税和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费,请问这两项归属一项吗?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二条 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费,不属于税收税目。 不属于一项。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山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

我单位一次性预收20年的地下车位租金10万,该地下车位租赁按租金收入申报房产税(从租)。对于一次性预收取的租金收入,是按照租赁期分摊缴纳房产税,还是以一次性收取的全额租金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需要明确的计税基础口径,就是因为政策没有解释得很详细我才咨询。请明确回复:对于一次性预收取的租金收入,是按照租赁期分摊缴纳房产税,还是以一次性收取的全额租金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出租)?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6】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第一条规定:“……按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人应于取得租金收入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 因此,按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人应于取得租金收入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

您好!我司是一家经营了20年的酒店,从18年1月1日起停业整修,对酒店的电梯、空调、消防系统、给排水系统、墙面外立面及室内装修都进行了更新,时间长达两年。我司认为符合房屋大修半年以上,可以享受房产税的减免。当地税务机关认为我司行为不属于房屋大修,请问房屋大修的标准是什么?我司这种情况可以享受房产税的减免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6】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区、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1.纳税人享受“六税一费”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2.需要以下资料留存备查:(1).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2).房屋大修相关证明材料;3.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平顶山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宅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住宅小区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倍以下,请问老师2012-2019年的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是多少?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4】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数据统计发布工作由住房和城市建设部门负责,其提供给税务部门2012-2019年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年的数据为:2012年,3291元每平方米;2013年,3729元每平方米;2014年,3892元每平方米;2015年,4209元每平方米;2016年,4271元每平方米;2017年,4704元每平方米;2018年,5273元每平方米;2019年上半年,5436元每平方米.

公司买了几套房子作为职工宿舍,房产税是否有优惠政策?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0】房产税,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4号)文件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第一条规定,暂免征收房产税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是指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单位自有住房。 ②根据《湖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鄂政发〔1987〕64号)文件第七条规定,下列房产免征或减征房产税:(二)企业的职工住宅,暂减半征收房产税。住房和其他用房不易划分的,由当地税务机关核定。?? 据此,上述①和②分别是单位为职工提供住宿的两种情况,具体适用那种情况的政策,由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相关政策法规和贵单位的实际情况来认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房产税是否有优惠政策?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0】房产税,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4号)文件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第一条规定,暂免征收房产税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是指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单位自有住房。 ②根据《湖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鄂政发〔1987〕64号)文件第七条规定,下列房产免征或减征房产税:(二)企业的职工住宅,暂减半征收房产税。住房和其他用房不易划分的,由当地税务机关核定。?? 据此,上述①和②分别是单位为职工提供住宿的两种情况,具体适用那种情况的政策,由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相关政策法规和贵单位的实际情况来认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我公司名称为“济源市妇女儿童医院有限公司”,医院从规划设计到建设以医院标准建设,土地性质为医疗卫慈用地,房产验收建成到筹备达到医疗许可证取得条件需要一段必要的时间,同样医院性质是营业利或非营利性也无法获取得卫生主管部门审批。目前医院一直没有对外开业,这种情况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8】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规定,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五)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二、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一)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三、关于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的税收政策 ……(二)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医疗机构需要书面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明其性质,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并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 上述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上述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具体包括: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等,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注:车船使用税已取消)……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十九、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三、根据《河南省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规定, 5.3.12.21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三年房产税。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三年房产税。以下资料纳税人留存备查:1.屋产权证明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3.医疗执业注册登记证。5.3.12.27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非以下资料纳税人留存备查: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房屋产权证明3.医疗执业注册登记证。 您公司目前房产验收建成后还没有取得医疗许可证,医院性质是营利性或非营利性也无法获取得卫生主管部门审批,因此不能享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也不能享受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的优惠。

许昌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宅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住宅小区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请问老师2015、2016、2017、2018年的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是多少?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8】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许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许昌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许建发〔2016〕108号)规定,一、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二、我市2014年至2015年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按下表执行。单位:元/平方米 所在区域 房屋类型 东城区2014年精装修房5950毛坯房5350,2015年精装修房6100毛坯房5460;魏都区2014年毛坯房5100,2015年毛坯房5300;开发区2014年毛坯房4500,2015年毛坯房4500。三、各县(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县(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备案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二、根据《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许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许昌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许建发〔2018〕72号)规定,一、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二、我市2016年至2017年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按下表执行。单位:元/平方米 所在区域 房屋类型 东城区2016年精装修房6674毛坯房5423,2017年精装修房7721毛坯房6170;魏都区2016年毛坯房5039,2017年毛坯房5770;建安区2016年毛坯房4404,2017年毛坯房5073;示范区2016年毛坯房4940,2017年毛坯房6601;开发区2016年毛坯房4470,2017年毛坯房5561。三、各县(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县(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备案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因此,2015、2016、2017年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您可参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2018年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暂没有文件规定。具体涉税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确认。

您好,我想请问,从价征收的房产税征收范围是否包含房产所占用的土地价值?如果包含,那申报土地使用税的时候,是否把这一块土地面积从原来面积中扣除?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7】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 规定:“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2、根据《江苏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苏政发〔2008〕26号)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其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的确定,按土地使用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

代征道路的耕地占用税是否由代征公司缴纳及实际承担?因为代征道路在公司围墙外,属于开发区公共道路,在土地证上也不会列示这部分土地面积的,节前去申请时,税务局直接让公司缴纳了代征道路的耕地占用税,是否税务局的简便处理方式吗?另外,一年后,围墙外共用的代征道路,企业应该是不用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吧?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7】福建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在我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上述纳税人应按规定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本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 第十六条 本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规定:“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房产税从租计征时,当期缴纳房产税是以预收方式等实收租金总额还是以权责发生制确认的当期权责租金收入为依据进行缴纳?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7】安徽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季或半年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市、县税务局确定。 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房产税计税依据建议根据合同约定的每个年度的不含税租金收入,而不论该年度租金收入是否收取,以及不论一次性收取若干年度年度租金,按均摊方式分摊到每个年度,每个季度或者月份申报缴纳房产税。 上述业务鉴于目前暂无具体文件规定,具体执行中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

国有企业划拨土地,2000年政府批复划拨土地100亩,企业目前实际占用70亩,一直未办理土地使用证,请问按照100亩缴纳土地使用税还是按照70亩缴纳土地使用税?某基层税务机关认为应按照100亩纳税,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6】根据《辽宁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1号) 凡在我省开征城镇土地(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范围内使用土地或者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辽宁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土地使用税按土地使用证确认的占地面积计算征收;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的,纳税人应当向当地税务机关据实申报占地面积,按税务机关核实的占地面积计算征收。

您好。一、公司背景:我们公司主要是从事房屋出租业务的公司。二、业务背景:一个商户的租金收取方式是根据商户月营业额按照约定的抽成比例计算抽成,年度汇总计算,多退少补。出租期间,商户进行为期一个整月的装修,装修期间无营业额。三、税务咨询:此装修期间出租方房产税应如何缴纳?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3】福建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您的叙述,房产出租的,按照租金收入作为房产税计税依据。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第三条 ……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您好。公司背景:我们公司主要是从事房屋出租业务的公司。业务背景:一间房屋一个月只出租了几天,这个月剩余期间空铺。咨询业务:这个月房产税是按照从租计征;还是出租这几天从租,空铺这几天从价计征呢?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3】福建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您的叙述,当月应按从租计征房产税。使用状态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办理房产税税源信息变更。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三、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申报错误更正
2025-12-31 前旧口径纳税人发现申报数据有误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应加收滞纳金(征管法第三十二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更正申报继续适用,办理渠道已全面电子化:电子税务局支持自行更正、作废重报;已缴税款的更正需通过"退(抵)税"或"补充申报"办理,未缴税款的可在征期内自行更正(《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09-13 至 2019-10-09。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09-13 至 2019-10-09)。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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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09-13 至 2019-10-09),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