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11-19 至 2020-12-29,答复单位 安徽省税务局12366、福建省税务局12366、浙江省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公司有两千万的自有房产,1-6月出租600万的房产,7月16日增加出租200万的房产,请教一… 2. 我公司是制造业,新建了钢结构雨棚(四面都是敞开的、由柱子支撑),这类雨棚是否可以参考“财税[… 3. 企业一次性取得5年租金,是取得当季缴纳房产税,还是5年内分季缴纳? 4. 局长你好,是这样的,关于幼儿园房产税的减免问题,我公司2018年购买了一栋商铺准备用于开办幼… 5. 我司委托他人新建房屋在实际投入使用时开始缴纳房产税,因彼时尚未完成工程审计,我司按会计准则要… 6. 我公司与当地保税区签订土地转让合同,出让金已支付部分,未办理土地过后手续。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 7. 镇政府从农户征收土地收储后,由我公司按政府要求的标高在2年内完成土地平整清理工作,并在红线图… 8. 我公司开发一政府回购用于安置的的地块,只有小部份面积自行销售,请问这类型的土地要交土地使用税… 9. 2019年征用农用地4公頃并按规定缴纳了耕地占用税,2019年是否还需缴纳城镇土地税?农用地… 10. 我司与个体承租签署房屋租赁协议,协议规定租金一年一付,2020年租金于2020.12月1日支… 11. 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减免优惠,河北省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12. 佳木斯企业在哈尔滨有处房产,2001购买后一直在佳木斯交房产税现需要卖,哈尔滨房产辖地税务局… 13. 我公司以出让的方式取得了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公司实际建设利用了其中约10%的面积… 14. 请问:土地使用税是否计入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 15. 我公司经营一个商场,所有铺位均已出租或自用。房产税征收方式为从租+从价。因为房屋包含实际可用… 16. 请问下,改建、扩建房产,新增价值应计入房产原值并从投入使用次月起计征房产税:拆除部分可从原值… 17. 作为无形资产单独核算的土地价值需要并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吗?如果需要缴纳如何计算 18. 请问我司有一项房屋建筑物进行维修更新改造工程,转入在建工程待新的改造支出发生后,是否需要按照… 19. 我司与其他公司在同一地块建造房屋,按所取得的产证各自建造之后,该部分有明确房屋价值可确定房屋… 20. 公司购入多层建筑的其中一层,尚未获取土地使用产权证书无法确定实际土地面,且暂时无法获取整个写…

二、官方答复汇编

公司有两千万的自有房产,1-6月出租600万的房产,7月16日增加出租200万的房产,请教一下,第三、第四季度的从价房产税要如何计算?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29】同一房产出租面积增加,应在原房产税源信息中变更其出租信息。贵公司增加出租后,仍存在自用房产的,则从价计征房产税按照自用部分房产原值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税率1.2%。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我公司是制造业,新建了钢结构雨棚(四面都是敞开的、由柱子支撑),这类雨棚是否可以参考“财税[2008]123号关于加油站罩棚房产税问题的通知"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29】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3号)规定:“ (一)关于‘房产’的解释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企业一次性取得5年租金,是取得当季缴纳房产税,还是5年内分季缴纳?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27】您提交的问题已转办至相关部门,答复内容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江西省房产税施行细则》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按季缴纳。对于正常申报的纳税人,应按租金所属年度,按期申报房产税。为便于税款征收和纳税人便捷办税,对代开票纳税人一次性收取多年租金的纳税人,可以一次性缴纳。已和纳税人联系,纳税人已明白申报流程。

局长你好,是这样的,关于幼儿园房产税的减免问题,我公司2018年购买了一栋商铺准备用于开办幼儿园,并开始装修,2019年6月拿到了教育部门的办学许可证,根据当地教育部门的规定,我们重新申请开办了一家幼儿园有限公司,母公司为这家公司唯一股东,根据教育部规定,民办幼儿园或许办学许可之前,必须将学校主体建好,才能拿到办学许可证,这就导致了学校的房屋必然不可能在学校名下,这样就不能减免房产税了吗?无论是租用还是购买,在购买之前幼儿园是无法拿到办学许可,而拿到办学许可之后申请了公司,房产也不属于新申请的公司了。根据税法实质重于形式的精神,我们的房屋确确实实是用于幼儿园的使用?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25】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十、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我司委托他人新建房屋在实际投入使用时开始缴纳房产税,因彼时尚未完成工程审计,我司按会计准则要求暂估房产原值入账并以此作为房产税的计税基础。隔年审计完成后房产原值最终确定增加。请问增加部分的房产原值是否需要补交从使用开始至审计完成这段时间的房产税?如果需要补交是否还涉及滞纳金?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12-2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八十一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是指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

我公司与当地保税区签订土地转让合同,出让金已支付部分,未办理土地过后手续。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截至目前我司未取得土地实际使用权,土地现状有临时板房,林木、坟头、加工场地等附着物。我司认为根据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未实际取得土地,尚未构成纳税义务人,无需缴纳土地使用税。请问我司的理由是否成立?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7】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15〕115号)第二条规定:“对政府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期限将土地交付给受让人,且受让人也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若土地出、受让双方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土地交付时间,受让人按重新约定的土地交付时间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镇政府从农户征收土地收储后,由我公司按政府要求的标高在2年内完成土地平整清理工作,并在红线图范围内对弃土弃渣进行综合利用处理,允许生产机制砂等,对这种临时占用政府收储正在一级开发平整的土地是否应该交纳土地使用税?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5】根据您的描述,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不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文件依据: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闽政﹝2007﹞25号)规定:“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人分别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属尚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

我公司开发一政府回购用于安置的的地块,只有小部份面积自行销售,请问这类型的土地要交土地使用税吗?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4】如贵公司是以出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应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可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三、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规定:“一、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2019年征用农用地4公頃并按规定缴纳了耕地占用税,2019年是否还需缴纳城镇土地税?农用地中包括耕地3公頃和园地1公頃,如果要缴纳我公司应如何缴纳?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12-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九条规定:“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可以通过浙江省电子税务局进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申报及缴纳。

我司与个体承租签署房屋租赁协议,协议规定租金一年一付,2020年租金于2020.12月1日支付当年租金,经公司研究相应国家号召减免其1-6月份租金》,请问我司在12月份减免其1-6月份租金能否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的通知皖财税法[2020]287号的规定: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免租金的,按比例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最长时间不超过3个月。享受该政策?该政策执行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0】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为体现税收政策支持,对疫情期间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的房屋业主,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征收房产税,按减免租金的比例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政策执行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原则上享受优惠政策应为连续3个月。 纳税人享受上述政策,应申请减免税核准,税务机关核准后,修改税源减免税信息,即可享受困难减免。

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减免优惠,河北省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08】根据《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的通知》(冀财税[2011]8号)规定: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比例为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比例的2倍,但最高减征税额不得超过当年应缴纳土地使用税税额。

佳木斯企业在哈尔滨有处房产,2001购买后一直在佳木斯交房产税现需要卖,哈尔滨房产辖地税务局让补19年税及滞纳金,按国家税法不二征原则,请问哈尔滨税务局征税及滞纳金合理吗,有税法依据吗?

【答复单位: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05】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九条规定:“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八、关于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如何确定纳税地点?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座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我公司以出让的方式取得了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公司实际建设利用了其中约10%的面积,其余90%未利用公司进行了绿化种植,绿化种植部分未围档并向社会开发,请问我公司是否交纳土地使用税?如果仅就建设利用部分交纳土地使用税,是否需要报批确定应纳税面积?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02】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40号)规定:“十三、关于对企业的绿化用地可否免征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第六条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第六条规定,关于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的确定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规定,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免土地税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无需报送资料。

请问:土地使用税是否计入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01】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第二十七条 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 (一)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根据上述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属于“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应计入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进行相应企业所得税处理。

我公司经营一个商场,所有铺位均已出租或自用。房产税征收方式为从租+从价。因为房屋包含实际可用面积和公摊面积。请问从价计征房产税面积是按总的建筑面积(含公摊)减已出租面积,还是实际可使用面积减已出租面积?

【答复单位:吉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29】12366吉林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规定:“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吉地税发〔2006〕42号)规定:“对商(市)场或其他纳税人将部分房屋整间出租,应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对未构成房屋的柜台、铺面、场地等出租的,仍按房产的原值征收房产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感谢提问。

请问下,改建、扩建房产,新增价值应计入房产原值并从投入使用次月起计征房产税:拆除部分可从原值中扣除。原房产是按房产净值转入在建工程,以及后面有发生改造费用,请问是按照在建工程金额加上维修改造费用,作为后面房产税的计税基础不?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27】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一、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因此,房产原值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会计制度规定核算。

作为无形资产单独核算的土地价值需要并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吗?如果需要缴纳如何计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23】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请问我司有一项房屋建筑物进行维修更新改造工程,转入在建工程待新的改造支出发生后,是否需要按照重新结转为固定资产新的价值作为房产税计税基础吗?即计税基础为原转入在建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加上发生的维修改造费用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20】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一、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根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房产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地税政三〔2000〕2号)规定:“改建、扩建房产,新增价值应计入房产原值并从投入使用次月起计征房产税:拆除部分可从原值中扣除。”请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我司与其他公司在同一地块建造房屋,按所取得的产证各自建造之后,该部分有明确房屋价值可确定房屋原值缴纳房产税,但地下人防车位是共同建造且无明确成本费用,现按投影面积重新划分各自所属的人防车位面积后,请问该部分原值该如何确认,是否可以请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后确认房屋价值计征房产税?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19】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二、根据财税〔2005〕181号规定:“二、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 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 3.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公司购入多层建筑的其中一层,尚未获取土地使用产权证书无法确定实际土地面,且暂时无法获取整个写字楼建筑面积,请问该种情况下如何申报土地使用税?能否按照房产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单位税额/写字楼总层数计算,待土地面积正式测定后,再按测定的实际面积进行调整,多退少补。?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19】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规定:“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所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以纳税人据实申报并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实的土地面积为准。”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申报错误更正
2025-12-31 前旧口径纳税人发现申报数据有误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应加收滞纳金(征管法第三十二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更正申报继续适用,办理渠道已全面电子化:电子税务局支持自行更正、作废重报;已缴税款的更正需通过"退(抵)税"或"补充申报"办理,未缴税款的可在征期内自行更正(《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11-19 至 2020-12-29。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11-19 至 2020-12-29)。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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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11-19 至 2020-12-29),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