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其内容须具体确定,并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承诺生效时合同即告成立。
要约是合同订立的第一步,也是实务中最容易被跳过的一步。绝大多数合同纠纷里,当事人只关心「签了没有」,却忽略了一个前置问题:谁先发出了一个可以被承诺的意思表示,它什么时候生效、能不能收回、什么时候失效。这三个问题的答案,直接决定合同是否存在、违约责任能否成立。
构成要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这是第四百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要求。所谓具体确定,指该意思表示已经具备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基本要素,相对人只要表示同意,合同就能直接成立,不需要再就核心内容另行谈判。要特别注意,具体确定不等于条款完备。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只要能确定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标的和数量,一般就应认定合同成立,欠缺的内容再按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补充。所以只写了品名、数量、单价而没写交货地点和付款方式的报价函,仍可能构成要约。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即受约束。 这是第四百七十二条第二项,也是要约与要约邀请的真正分水岭。判断标准不在标题写的是「报价单」还是「合同草案」,而在于表意人是否把成立合同的最终决定权交给了对方。出现「以我方最终确认为准」「价格可再协商」「需经我方审核后另行签订正式合同」这类表述的,说明表意人保留了最终决定权,通常只构成要约邀请。反之,写明有效期、写明数量单价、写明「贵方确认后即行发货」的,一般构成要约。
三、向相对人发出。 相对人是否特定并非区分标准。悬赏广告向不特定人公开作出,完成特定行为的人依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可以请求支付报酬,其法理基础仍然是悬赏人作出了一个可被承诺的意思表示。不要把「向不特定人发出」一概等同于要约邀请。
四、要约生效采到达主义。 第四百七十四条规定,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第一百三十七条。以对话方式作出的,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到达相对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的,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进入其系统时生效。这一个「到达」的时点,后面撤回与撤销的分界、承诺期限的起算,全都挂在这里。
五、撤回与撤销是两件不同的事,时间点完全相反。 撤回规定在第四百七十五条,适用第一百四十一条:撤回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也就是要约发出之后、生效之前,把它拦在送达途中,使其根本不生效。撤销规定在第四百七十六条:要约已经生效、受要约人尚未承诺的这段时间内把它取消。撤销的代价大得多,所以法律明确划出两种不得撤销的情形:一是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例如写明「本要约有效期至某月某日,期内不可撤销」;二是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例如已经据此备料、招工、向第三方转售。这两种情形下强撤,可能构成违反先合同义务,要按第五百条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六、撤销通知的到达规则单独规定。 第四百七十七条区分对话与非对话两种方式:以对话方式作出撤销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其所知道;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注意这里的比较对象是「作出承诺之前」,不是「承诺到达之前」,与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判断口径不同,不要混用。
七、要约失效的四种情形。 第四百七十八条列举:要约被拒绝;要约被依法撤销;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第四种情形须与第四百八十八条联动理解——受要约人把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方法这八类内容改了的,性质上是新要约,原要约在变更到达时失效,双方角色随之互换。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内容具体确定;
-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四条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七条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 (一)要约被拒绝;
-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 对比项 | 要约 | 要约邀请 | 承诺 |
|---|---|---|---|
| 目的 | 希望对方承诺,直接促成合同成立 | 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把主动权留在自己手上 | 同意要约,使合同成立 |
| 内容要求 | 必须具体确定,足以支撑合同成立 | 不作要求,通常只介绍标的、条件、联系方式 | 须与要约内容一致,实质性变更即转为新要约 |
| 法律后果 | 一经承诺,合同成立,发出方受约束 | 对方响应只是发出要约,邀请方仍可拒绝 |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双方均受约束 |
| 能否单方收回 | 生效前可撤回,生效后可撤销(两种情形除外) | 一般不产生约束力,不存在撤回撤销问题 | 只能撤回不能撤销,撤回通知须先于或同时到达 |
| 典型形态 | 写明品名、数量、单价与有效期的报价函、订货单 | 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寄送的价目表、一般性商业广告 | 签字盖章的承诺函、提交订单、按要约要求直接发货 |
最容易混的是「要约」与「要约邀请」。很多人以为凡是广告、价目表、宣传册一律是要约邀请,这个结论在多数场合成立,但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明确留了口子: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内容具体到标的、数量、价款,并且表明发布者愿意受约束的广告,就是要约,对方照做即成立合同。
实操指引
- 分不清手上的宣传单、报价单、招标公告属于哪一类:广告、价目表、招标公告,算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按内容具体程度与是否保留最终决定权逐项比对。
- 悬赏寻人、寻物、征集线索后对方不给钱:悬赏广告的承诺有效吗?,完成行为即视为承诺,可直接依第四百九十九条主张报酬。
- 开发商在售楼广告、楼书中承诺的学区、配套没有兑现:售楼广告吹的没兑现,算不算违约?怎么要求赔偿,核心就是广告内容是否已构成要约。
- 想确认合同究竟在哪一天成立、诉讼时效从哪天起算:要约和承诺都发完了,合同到底什么时候成立?,把要约生效、承诺生效两个时点分别锁定。
- 相关词条:定金。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时成立,属于实践性合同,与要约承诺的生效规则并行适用。
常见问题
问:对方发来报价单,我回复「同意,按此执行」,合同就成立了吗? 答:要看报价单是否构成要约。如果写明标的、数量、价款,且没有保留最终确认权,通常构成要约,你的回复到达对方时合同成立。如果写明「以我方最终确认为准」或者「价格随行就市」,它只是要约邀请,你的回复反而是你发出要约,对方确认后才成立。
问:要约发出后第二天发现报价算错了,能直接反悔吗? 答:分两种情形。如果对方还没收到要约,立即发出撤回通知并确保在要约到达前或同时到达,要约自始不生效,可以全身而退。如果对方已经收到,要约已生效,只能撤销,且须在对方作出承诺之前把撤销通知送达;一旦属于明示不可撤销或者对方已为履行做合理准备的情形,撤销权就被排除,硬撤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问:我在要约里写了「七日内答复有效」,第六天对方来电说要买,我能否以已过期为理由拒绝? 答:写了确定承诺期限,同时意味着在该期限内要约不可撤销。对方在期限内作出承诺,合同成立,不能拒绝。若对方是在期限届满后才作出,则依第四百七十八条第三项要约已失效,对方的表示构成新要约,你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
问:对方把付款方式从「货到付款」改成「预付三成」,这算承诺还是要约? 答:付款条件的调整通常落在第四百八十八条「履行地点和方式」项下,被认定为实质性变更的可能性较大。此时对方的回复是新要约,原要约失效,需要你重新承诺;反之若只是把包装箱由纸箱改为木箱这类不影响核心利益的技术性调整,则属于第四百八十九条的非实质性变更,承诺仍然有效。
:::warn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撤回撤销的时间点认定在个案中差异较大,请咨询执业律师,以律师结合往来函件、聊天记录与交易习惯出具的正式意见为准。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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