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里的免责条款什么情况下无效?法律划了两条绝对红线:① 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②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除此之外,如果免责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提供方没有显著提示、也没有说明的,对方可以主张它不成为合同内容。所以"本公司对一切损失概不负责"这类话,并不是想写就有效。
先说结论
两道关卡: ① 绝对无效——免责范围覆盖"造成对方人身损害"或"故意/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条款一律无效; ② 未提示即不生效——免责条款是格式条款、又未显著提示说明的,对方可主张不成为合同内容。
一、免责条款要"说到位"
裁判规则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有义务就保险单中免责条款的内容、术语、目的及适用等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解释。若以概括性医学概念"先天性疾病"作为免责条款,保险人不仅要就免责条款对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还应当就"先天性疾病"的具体指向,比如概念、种类、具体疾病以及免责后果等内容作出明确说明。保险人无证据证明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后投保人故意未告知的,不得援引该免责条款限制其赔偿责任。
给你的启示"提示"不等于"说明"。像"先天性疾病"这种概括性表述,光写上去不够,还要把具体指向解释清楚。商家、保险人拿免责条款拒赔的,你可以要求它证明自己做过明确说明——举证责任在它那边。
二、免责必须具体、明确
裁判规则虽然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一般将"非疾病"作为认定意外伤害的要素之一,并将"疾病"导致的伤亡作为保险免责事由,但现代医学对疾病的定义仅是对人体正常形态与功能的偏离,故"疾病"并非意外伤害险的当然免责事由。如果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并未明确将中暑列入意外伤害的免责范围,也未对疾病的具体情形是否包含中暑作出解释、说明,则保险人不能以"疾病"免责条款作为拒赔的依据。
给你的启示免责范围不能被任意"扩大解释"。条款没写明的情形,不能事后往里塞。遇到"你这种情况属于免责"的说法,先看条款字面上有没有明确列入,再看对方有没有尽到说明义务。
三、识别与应对
- 【免责条款无效/不生效的常见情形】
- 约定"造成人身伤害概不负责"
- 约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财产损失不赔"
- 格式合同里的免责条款,未显著提示、未说明
- 以概括、模糊概念扩大免责范围,未具体解释
- 不合理地免除自身基本义务(如安全保障、质量担保的底线责任)
找到免责条款
逐条比对合同中"免除/限制责任"的表述。
判断类型
是"绝对无效"(人身损害、故意重大过失财产损失),还是"未提示即不生效"(格式条款)。
固定证据
保存合同、页面截图、销售沟通过程,证明对方未提示说明。
书面主张
明确要求该免责条款无效或不成为合同内容。
主张实际责任
要求对方承担赔偿、退款、给付等责任。
投诉或起诉
向监管部门举报或向法院起诉确认条款无效。
三个提醒: ① "签了字就要认"——错,触碰红线的免责条款无效; ② "合同写了免责就不用赔"——错,未提示说明的免责条款可主张不生效; ③ "模糊表述也能免责"——错,免责范围要具体明确,不能事后扩大解释。
商场贴"财物丢失概不负责"有效吗?
若属不合理免除自身安全保障义务的格式条款,通常不生效或无效。
快递"保丢不保损"有效吗?
属于限制/免除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未充分提示说明的,可主张不成为合同内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损的免责约定无效。
免责条款无效,合同整体还有效吗?
一般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仅该条款无效。
我怎么证明对方没提示说明?
由提供方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已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你只需指出其未显著提示即可。
消费者遇到免责条款该找谁?
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拨打 12315;涉及金额大的,直接起诉。参见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有效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一句话:"人身损害"和"故意/重大过失致财产损失"的免责一律无效——其余免责条款,没提示说明的可以主张不成为合同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