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有效吗?不一定。格式条款(俗称"霸王条款")是商家单方拟好、重复使用的条款,法律对它设了两道关卡:一是提示说明义务——免除或减轻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必须显著提示并向对方说明,没做到,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进入合同;二是内容红线——明显不合理地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直接无效。

先说结论

先说结论

两句判断: ① 形式要件——提供方未显著提示、未说明的,对方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② 实质要件——内容上不合理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常见于保险、电商、租房、教育培训等"单方拟定的合同"。

一、不提示不说明,条款不生效

真实案例
入库编号 2023-08-2-333-006 · 案号 (2009)闵民二(商)初字第1590号 · 上海市

裁判规则保险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加以说明;未作提示或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在其提供的车辆损失保险条款中规定被保险车辆无责不赔,系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等内容,但在保险单正面却无明显提示,保险公司亦未能就此举证其对投保人进行了提示说明的,该条款系无效条款,对被保险人不产生效力。

给你的启示举证责任在提供方。商家说你"应当知道",得由它证明自己做了显著提示和说明;证明不了,条款就不生效。注意"无责不赔"这种加重对方责任的条款,本身也触碰了无效红线。

二、不能借格式条款剥夺法定权利

真实案例
入库编号 2026-07-2-088-003 · 案号 (2022)京0491民初22729号 · 北京市

裁判规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包括"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和"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两个条件,缺一不可。经营者仅证明其已就不适用"七日内无理由退货"规则征得消费者同意,但不能证明相关商品属于"根据性质不宜退货"的,不能排除"七日内无理由退货"规则的适用,以避免经营者以格式条款等方式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法定权利。

给你的启示"下单即视为同意不退不换"这种话,站不住。要排除消费者的法定权利,得同时满足"性质不宜退货"和"购买时确认"两个条件。参见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

三、常见的"霸王条款"

要准备的材料
  • 【日常高频格式条款陷阱】
  • "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
  • "商品售出概不退换""下单即视为同意不退货"
  • "本公司对任何损失不承担责任"
  • "预付卡余额到期作废、不予退还"
  • "发生争议只能由本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不合理加重对方负担的)
  • "签收即视为验收合格,概不受理质量异议"
跟着做
1

识别格式条款

单方拟定、未与你协商、重复使用的条款。

2

固定证据

截图页面、保存合同、录音说明过程,证明对方未提示说明。

3

书面主张

明确要求认定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或无效。

4

投诉举报

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霸王条款",12315 亦可受理消费类投诉。

5

起诉确认

请求法院确认格式条款不生效或无效,并主张相应权利。

6

主张实际权利

如退货、退款、赔偿,别被"不退货"条款吓退。

注意避坑

三个提醒: ① "我签字了就得认"——错,格式条款未提示说明的可主张不成为合同内容; ② "合同写了就有效"——错,触碰红线的格式条款无效; ③ "商家说解释权归它"——错,解释格式条款应作不利于提供方的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取不利于提供方的。

格式条款和普通条款怎么区分?

看是否为"重复使用 + 订立时未与对方协商"。一方事先拟定、对方只能接受的,通常属格式条款。

合同里有一条很过分,其他条款还有效吗?

一般不影响其他条款效力,仅该条款不生效或无效。

商家在网页角落写了免责声明,算提示了吗?

需"显著"提示,藏在小字、角落里的通常不算,尤其是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

已经签了含有霸王条款的合同,还能反悔吗?

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或无效,从而不受其约束。

教育培训、健身房的"不退不换"有效吗?

不合理排除消费者退款权利的,通常无效或可主张不生效。参见培训机构不退费怎么办。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一句话:格式条款要看"提示没提示"和"内容合不合理"——藏起来没说明的,可以不成为合同内容;排除你主要权利的,直接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