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不是签了就对你有约束——提供一方没把免除或减轻自己责任、加重你责任的关键条款提示到位、解释清楚,你可以主张该条款根本不成为合同的内容,等于这一条对你不存在。很多人把这条路径和“主张条款无效”混为一谈,其实两条线的法律后果、适用条件都不一样,本文分开讲。
一、提示说明义务的规则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适用这一条要抓三个点:第一,“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不只是免责条款,还包括加重己方责任、限制对方权利、约定管辖、授权扣款这类影响你实体权利的条款;第二,后果是“不成为合同内容”,不是无效——合同其他部分照常有效,只是这一条视同没写;第三,主张的前提是“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如果对方当时明确认可并理解了条款含义,这条路径走不通。
二、什么才算“提示”和“说明”到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通常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明显标识,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排除或者限制对方权利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异常条款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已经履行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按照对方的要求,就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异常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对方作出通常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已经履行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说明义务。
倒过来看,这些做法通常不算到位:合同正文里密密麻麻的小字免责条款没有任何加粗、弹窗;签约时只让你“快签,都是格式文本”;网络合同只设置一个“我已阅读”的勾选框。对电子合同,司法解释明确:仅以设置了勾选、弹窗为由主张已尽提示说明义务的,法院不予支持(合同编通则解释第十条第三款)。而且举证责任在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第十条第三款前段),你要做的只是指出条款存在、主张对方没提示,让对方拿出已提示的证据。
三、与“格式条款无效”的分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两条路径的选择逻辑:内容本身违法或不合理地坑人的,走无效(第四百九十七条),比如“造成人身损害概不负责”;内容本身不算违法,但签的时候你没被提示到、没弄懂的,走“不成为合同内容”(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前者审查条款内容,后者审查缔约过程。诉讼中可以并列主张:先说不成为合同内容,退一步说条款无效——但起草诉请时要分清,两者的法律依据和举证侧重不同。
另外,对方别想用“这是示范文本”或“合同里写了本条款不属于格式条款”来脱身,合同编通则解释第九条明确这种抗辩不成立。
四、主张不成为合同内容的操作步骤
圈出争议条款,判断是否属于格式条款:为重复使用预先拟定、未与你协商(第九条同时封堵了“示范文本”抗辩)。
固定缔约过程证据:纸质合同拍照留原稿,看关键条款有没有加黑加粗;电子合同保存整个签约流程录屏,记录有没有弹窗、加粗、强制阅读。
发函或口头向对方主张:该条款因未提示说明而不成为合同内容,要求按其余条款履行——很多纠纷在这一步就能解决。
对方拒不认可的,投诉或起诉时明确主张,并要求对方举证其已尽提示说明义务。
备一手:同时准备主张条款无效的备位理由(第四百九十七条),按内容违法或不合理程度择一递进。
主张成立的,按没有该条款的状态履行或索赔,例如按法定管辖起诉、按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五、常见误区
- “格式条款统统无效”:格式条款本身合法有效,只有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或存在第四百九十七条情形时才被排除或无效。
- “我签了字就等于认可了所有条款”:签字不等于对方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关键条款没提示的仍可主张不成为内容。
- “合同写明'本合同不属于格式合同'就没事”:司法解释明确这种自我声明不能改变条款性质。
- “勾选了'我已阅读'就赢了”:仅凭勾选、弹窗不足以证明尽了提示说明义务,还要看标识是否足以引起注意。
- “不成为合同内容等于整份合同无效”:只是该条款对你不生效力,其余条款照常。
六、问答
格式条款的一般效力问题见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有效吗、什么是格式条款?什么情况下无效?;管辖仲裁类格式条款见格式条款里的管辖、仲裁约定,消费者必须接受吗?;销售宣传话术算不算合同内容,见商品房广告、样板房的承诺,算不算合同内容?。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