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没有提示说明还能拒赔吗,答案是不能。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条款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直接规定。

先说结论

① 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免责条款须经提示 + 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②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提供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③ 保险法第十九条: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加重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责任,或者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法定权利的格式条款,本身无效。 ④ 实务中,是否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举证责任在保险人,投保单、保单上要能看出"加粗提示 + 单独确认"。

法条原文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三条路径,效果不一样

被拒赔时不要只喊"没人跟我说过",要把主张分成三层,它们的效果并不相同:

跟着做
1

未提示也未说明 → 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这是主打路径,结果是该条款对你不发生效力,保险人不能据此拒赔。

2

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 → 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这是从"合同内容"层面否认条款进入合同。

3

条款本身无效(保险法第十九条、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如果条款不合理地免除保险人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那么与是否提示说明无关,条款本身无效。

三条路径可以并列主张,由法院择一支持:第一条适用于"条款内容还算正常、但保险公司没提醒我";第二、三条则针对"条款内容明显偏袒保险公司"。

举证责任在保险人

主张"已经提示并明确说明"的一方是保险人。因此打官司时,保险公司通常要拿出投保单、投保提示书、免责条款说明确认页等材料,证明自己做到了"足以引起注意的提示"和"明确说明"。常见判断角度包括:

要准备的材料
  • 免责条款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上,是否用加粗、加黑、加大字号、特殊颜色等方式显著标示;
  • 是否存在单独的签字、抄录或者点击确认环节,能证明投保人确实看过该条款;
  • 线上投保的,是否弹出提示窗口、是否需要主动勾选确认,以及整个流程是否有留痕。

网上投保、电子保单怎么留证

现在多数车险通过手机或者网页投保,争议焦点往往是"投保时页面上有没有提示、有没有让我确认"。建议投保时截图保存投保页面(尤其是免责条款和勾选确认页),保留投保成功的短信、邮件与电子保单原文,保存与业务员、客服的通话录音和聊天记录;出险后向保险公司索要拒赔通知书,固定拒赔依据。

注意避坑

有两点要提醒:一是交强险与商业险不是一回事,交强险是法定强制保险,赔付范围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不因合同"协商排除"而改变;二是即便免责条款有效,也只在条款明确约定的范围内免赔,保险公司不能把所有损失一并拒掉,有争议的部分仍可主张。

延伸阅读:交强险和商业险的区别是什么?怎么理赔 讲的是两类保险在赔付范围与顺序上的差别;保险公司以「医保外用药」拒赔合理吗 是另一类高频拒赔争议,可以与本篇对照理解"约定免责"与"法定免责"的区别。

保险公司说免责条款已经加黑了,我还怎么主张?

"加黑"只是提示的形式之一,还要看是否明确说明了条款内容、有没有投保人确认的痕迹。只加黑不说明、也无人签字确认的,通常不足以认定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

一句话总结:免责条款要生效,保险人必须做到"足以引起注意的提示 + 明确说明";没做到的,条款不产生效力,还可以从"不成为合同内容"和"条款本身无效"两个方向主张,并且举证责任在保险人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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