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广告、样板房的承诺,算不算合同内容?不一定,关键看说明和允诺是否"具体确定"并对成交有"重大影响"。原则上,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属于要约邀请,不能当然约束开发商;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合同,也应当视为合同内容。

先说结论

先说结论

① 原则上是要约邀请——销售广告、宣传资料、楼盘沙盘等,通常只是招揽客户的手段,不是合同内容;

② 满足条件即构成要约——对开发规划范围内房屋及相关设施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且对订立合同、确定房价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

③ 构成要约即成为合同内容——即使没有写进商品房买卖合同,也视为合同的一部分,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④ 样板房与宣传资料是重要证据——样板房、沙盘、宣传册、公示材料、销售沟通记录,都是判断承诺内容的重要依据;

⑤ 含糊口号难获支持——"优质宜居""品质大盘"之类笼统表述,通常难以认定为具体确定的承诺。

一、一般规则:广告与宣传原则上是要约邀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等为要约邀请;同时明确,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这条规定为商品房广告定了基调:楼盘广告、宣传单页、沙盘展示,默认是要约邀请,购房人看到广告前来询问、最终签订合同,广告本身并不自动变成合同条款。开发商因此常主张"广告仅供参考"。

但"默认"不等于"绝对"。一旦广告内容跨过了"要约"的门槛,性质就会发生变化。

二、什么情况下广告承诺"升级"为合同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给出了明确标准,需要同时满足几个要素:

其一,针对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也就是说,承诺的对象必须落在该项目规划范围之内,例如小区内的绿化、会所、车位、配套设施等。

其二,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表述越具体,越容易被认定为要约。例如明确承诺"小区配套某品牌幼儿园""楼间距某米""赠送某面积露台",往往比"环境优雅、配套齐全"更能成立。反过来,纯粹的口号式、模糊化宣传,一般难以纳入合同内容。

其三,对合同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如果购房人正是冲着该承诺才决定购买,或者该承诺直接影响了成交价格,就符合"重大影响"这一要件。

三者同时具备,该说明和允诺即构成要约,即使没有写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应当为合同内容,开发商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样板房与宣传资料,证据价值在于"确定性"

实践中,样板房、沙盘、宣传册、售楼处公示材料,是购房人主张"开发商承诺过什么"的主要载体。判断这些材料能否支持主张,仍要回到"具体确定"与"重大影响"两个标准上:

  • 样板房:如果样板房的装修标准、用材、户型被作为交付标准的参考,且销售时明示或暗示"交付与样板房一致",其展示内容就可能成为认定承诺内容的依据;若开发商明确标注样板房"仅供参考、不构成交付标准",则认定难度会上升。
  • 宣传册与公示材料:载明具体指标、配套、赠送内容的,证明力通常强于笼统的宣传语。
  • 销售沟通记录:聊天记录、录音、书面确认等,能固定销售人员的具体承诺,是重要的补充证据。

因此,购房人在看房、签约阶段,应当尽量把关键的宣传材料、样板房照片、销售的具体承诺固定下来,以便日后发生争议时证明承诺的存在与具体内容。

四、承诺不兑现,购房人可以走的路

要准备的材料
  • ① 固定证据——保存楼盘宣传册、沙盘与样板房照片、网页与公示截图、销售沟通记录;
  • ② 核对合同——查看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是否将相关承诺写入附件或补充协议;
  • ③ 区分性质——判断该承诺是否符合"具体确定+重大影响",据此决定是主张违约责任还是协商解决;
  • ④ 主张责任——构成合同内容的承诺被违反的,可依约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如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等;
  • ⑤ 及时维权——在诉讼时效内主张权利,避免因拖延导致证据灭失或权利受损。

五、常见问题

广告里写的"小区配套游泳池",交房后没有,算违约吗?

要看该承诺是否针对开发规划范围内的相关设施、是否具体确定、是否对订立合同和房屋价格有重大影响。若均满足,构成要约,属于合同内容,未兑现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样板房的装修档次比实际交付高,可以索赔吗?

关键在于样板房展示是否被作为交付标准的承诺。如果销售时以此作为卖点、使购房人形成合理信赖,可能构成合同内容;若明确标注仅供参考,则主张难度较大。

宣传册上写着"仅供参考,以合同为准",还能主张吗?

这类声明会影响认定,但并非绝对。若相关承诺具体确定、对成交和价格有重大影响,仍可能被认定为合同内容,具体要结合证据综合判断。

售楼员口头承诺的赠送面积,没有写进合同,有效吗?

口头承诺若能通过录音、聊天记录等证据固定,并符合"具体确定+重大影响"的条件,存在被认定为合同内容的可能;仅有口头说法、无法举证的,主张难度较大。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一句话总结

商品房广告与样板房的承诺原则上是要约邀请,但就开发规划范围内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合同订立和房价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即使未写入合同也属于合同内容,开发商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判断的核心,是承诺是否具体确定、是否对成交与价格有重大影响,以及能否用证据把承诺固定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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