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中介签合同,中介费一定要付吗?要看情况。中介促成了交易、按约提供了服务,你一般要付中介费;但如果是通过其他公开渠道拿到同一房源、绕开了这家中介,可能不构成违约。所谓"跳单"违不违法,关键不在"绕没绕开",而在于——你有没有利用这家中介提供的房源信息或媒介服务,以及中介有没有按约履行义务。
先说结论
两层判断: ① 要付——中介促成合同成立、按约提供服务,委托人应支付报酬; ② 可不付/不违约——房源是多家中介公开挂牌、买方通过其他正当公开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不构成"跳单"违约。
一、正当渠道换中介,不算跳单
指导案例1号
裁判规则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但是,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行为并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构成违约。
给你的启示指导案例的规则很清楚:房源是"多家中介公开挂牌"的,你有权货比三家,选性价比高的中介成交,不构成违约。但如果是这家中介独家提供的房源信息,你利用它绕开签约,就可能违约。区分的关键是——房源信息是不是"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
二、利用中介服务绕开,就要担责
裁判规则二手房买卖中,委托人(买方或卖方)在与中介人建立中介合同关系后,利用该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通过其他中介人或者直接与交易方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应向该中介人承担违约责任。在认定是否构成"跳单"的审查中,应充分考虑中介合同履行的信息不对称的特点,从衡平各方利益的角度,综合作出判断。
给你的启示"跳单"审查是综合判断:一边看你是不是占了中介提供的"交易机会/媒介服务"的便宜,一边也看中介有没有尽到义务、收费是否合理。所以中介要想主张违约金,得证明它提供了实质服务;买方要想免责,得证明是"公开渠道自己找到的"。
三、签中介合同要注意
- 【避免中介费纠纷的要点】
- 看清中介合同中的"独家委托""跳单违约"条款
- 确认中介是否提供了实质服务(带看、撮合、核房)
- 保留房源信息来源证据(多个平台挂牌截图)
- 明确中介费标准、支付时点、承担方
- 看清"擅自换中介"的违约后果
签合同前问清楚
中介费多少、何时付、由谁付、有没有独家条款。
确认服务内容
中介做了哪些事,是否真正促成交易。
比价选中介
房源公开挂牌的,可比价选择,不构成违约。
谨慎绕开
若已利用其独家房源信息,绕开签约有违约风险。
争议时举证
主张"未跳单"或"中介未尽责"的一方要提供证据。
协商或起诉
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或住建部门投诉、起诉处理。
三个提醒: ① "跳单一定违法"——错,通过公开渠道换中介通常不构成违约; ② "没成交就不用付中介费"——不完全,若中介已促成或按约提供了服务,仍可能需付; ③ "口头说好换中介就没事"——有风险,要看合同怎么约定、有没有利用其独家信息。
买卖没成交,要付中介费吗?
一般按约定。中介未促成交易的,通常不能要求报酬,但可能需支付必要的必要费用;有约定的从约定。
中介费一般谁承担?
买卖双方可约定,实务中常见按成交价一定比例由双方分担或买方承担,以合同为准。
中介没做啥事也要收费,合理吗?
若中介未提供实质服务,可主张其无权收取或酌情减少报酬。
"跳单"要赔多少?
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或依中介的损失确定;约定过高可请求调减。
中介隐瞒房屋质量问题,能追责吗?
可以。中介有如实告知义务,故意隐瞒重要事实的,可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一句话:中介促成了交易就应付费,但通过公开渠道换中介不算跳单——关键是有没有利用这家中介的房源信息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