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里的管辖、仲裁约定,消费者必须接受吗?不是必须接受。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应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的,相关条款可能不成为合同内容;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的,消费者主张无效,法院应予支持,仍可按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起诉;排除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格式条款一律无效。

网购下单、办卡注册、点击确认用户协议时,页面上密密麻麻的条款里,往往藏着"争议由商家所在地法院管辖""一切争议提交某某仲裁委员会"这类约定。很多消费者直到发生纠纷才发现,自己被一纸看不见的条款"锁"在了异地的法庭或仲裁机构面前。这些约定,真的都必须接受吗?

一、格式条款不是"签了就得认"

格式条款是经营者为了重复使用、事先拟定、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条款。正因为消费者通常没有协商余地,法律对经营者设置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提示,还要说明。凡是经营者借格式条款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自己责任、加重消费者负担的,这类内容本身无效。

二、经营者的显著提示与说明义务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这一条包含三层意思:第一,对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经营者要以显著方式提示,并应消费者要求予以说明;第二,不得用格式条款排除、限制消费者权利或加重其责任;第三,含有上述不公平内容的条款,直接无效。管辖、仲裁这类直接决定消费者"去哪儿打官司""能不能起诉"的约定,显然属于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必须显著提示。

三、管辖协议:没合理提示,可主张无效

法条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一条是消费者维权时非常实用的"武器"。很多商家在用户协议里写"争议由本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把消费者拖到千里之外的法院。如果商家没有以合理方式(例如加粗、弹窗、单独确认)提醒消费者注意,消费者就可以主张该管辖协议无效。管辖协议一旦无效,消费者仍可以按照一般规则,选择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四、仲裁条款:门槛更高

相比管辖约定,仲裁条款的要求更严。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体现当事人请求仲裁的明确意思,并指明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如果格式条款里的仲裁约定模糊不清、无法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或者根本没有提示到位,其效力同样可能受到挑战。此外,仲裁协议是否有效,是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独立判断的,并不因为主合同有效就当然有效。遇到这类条款,切忌想当然地认为"写了就得去仲裁"。

五、一个典型案例

真实案例
入库编号 2024-08-2-137-002 · 案号 (2016)沪01民终8534号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这个案例的启示在于:平台用格式条款对关键事项作出与常规明显不同的约定,只要消费者事先并不知晓,又没有获得其他方面明显更有利的条件,法院就可能认定经营者未尽合理告知义务,进而认定条款无效。它说明,"我条款里写了的"并不能成为经营者免责的挡箭牌,关键还是有没有真正让消费者知情。

六、落到操作上该怎么做

跟着做
1

下单前先截图:把用户协议、退改规则、管辖或仲裁条款整页截下来,保留带时间和网址的页面。

2

出纠纷先主张:在沟通或书面函件中明确提出"未尽提示义务,相关条款应为无效",为后续维权固定立场。

3

选对救济途径:主张管辖协议无效后,可向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仲裁条款效力存疑的,及时提出异议。

注意避坑

截图留证是这件事的前提。事后主张"没人提醒我",如果没有当时的页面证据,很难说服法院。养成下单前截屏的习惯,成本极低,作用很大。

消费合同里那些看似"必答"的条款,可参阅商家"概不退款"的规定有效吗?、遇到霸王条款可以拒绝吗?。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