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积分、里程被商家清零,能告吗——先给结论。能告。积分、里程是你按商家规则累积、可以用来兑换权益的财产性利益,商家不能想怎么清就怎么清。积分规则、有效期属于格式条款,商家应当以显著方式提示并说明;没有显著提示就直接清零的,你可以主张商家违约、要求恢复,或者主张相关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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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积分、里程到底是什么

结论:积分、里程是消费者依规则累积的财产性权益,商家单方面清零缺乏正当依据。

积分和里程,多是靠消费攒出来的,攒够了可兑换商品、抵扣价款。它是消费者与商家之间基于规则形成的权益;商家单方清零,本质上是单方改变你已取得的权益。

二、积分规则,消费者有权知道

结论:消费者有权了解积分规则的适用范围、有效期等真实情况。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
  •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积分怎么攒、怎么用、何时过期,都是影响你权益的“真实情况”——商家有义务让你知道,不能把有效期藏在协议角落里。

三、积分规则是格式条款,要显著提示

结论:积分规则、有效期属于格式条款,须以显著方式提示,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说明。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有效期”“逾期作废”直接影响你的积分权益,属于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商家必须显著提示。只塞在角落里、没提醒,事后又拿它清零,就站不住脚。

真实案例
入库编号 2023-07-2-116-001 · 案号 (2017)沪0115民初64822号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规则航空公司制定会员积分有效期的合同条款,对“会员积分逾期作废”条款具有提示和说明义务。如航空公司采取的提示方式能够引起一般消费者的注意,且相关条款并未导致双方的权利义务失衡,该条款应属合法有效。在航空公司已提供官网告知、手机App、电话查询等可供查询积分途径的渠道,以及航空旅客自己曾查询过积分的情形下,由此产生的积分逾期失效的后果应由旅客自行负担。

给你的启示这条裁判从另一面说明了提示义务的边界:航空公司对「积分逾期作废」条款负有提示和说明义务,如果提示方式能引起一般消费者的注意,条款又没造成双方权利义务失衡,就是合法有效的——所以,不是只要涉及清零就一定无效,关键看提示到不到位。换句话说,当官网、手机应用、电话查询等渠道都提供了,你也查过积分,逾期失效就得自己负担。给旅客的提示是,办卡后留意积分规则和有效期。

四、没提示就清零,可以主张什么

结论:未显著提示即清零的,你可以主张违约或要求恢复;不合理免除商家责任的条款不产生效力。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这条给了你一个有力的抓手:商家没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导致你根本没注意到有效期条款的,你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条款都不进门,自然也谈不上用它来清零你的积分。不合理地免除商家责任、限制你主要权利的条款,也不产生效力。

真实案例
入库编号 2024-07-2-137-001 · 案号 (2019)沪01民终11751号

裁判规则1.《会员手册》的性质。从常旅客计划的初衷来看,常旅客计划又称客户忠诚计划,会给航空公司产生特定利益,如提高其市场占有份额。从常旅客计划的运作来看,航空公司仅为符合条件的旅客履行特定义务,无论积分的获得还是之后的使用以及航空公司对杨某某的处理行为,都可以看出合同具有双务属性,并非单纯的奖励性质,双方实际进行了利益或价值交换。综上,系争合同非单纯奖励性质,而应归属于双务合同。 2.《会员手册》的效力和格式条款的认定。考虑到航空运输业的特殊性及会员服务内容较多,航空公司将权利义务内容统一写入《会员手册》,通过邀请参加、邮寄会员卡并开通服务热线、航空公司app应用程序、官方网站等方式发出要约,相对人可以决定是否选择加入该计划,若以一定行为表示承诺即与某航空公司形成合同关系。《会员手册》虽系航空公司单方提供的格式条款,但航空公司已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相应条款中亦不存在免除合同提供方义务、加重相对方责任、排除相对方主要权利等情形,故《会员手册》内容合法、有效。 3.会员积分的财产属性。旅客通过履行购买并搭乘航班等义务获得相应会员积分,而积分可以抵扣相应票价,兑换免费机票和礼品或者获取免行李费等其他实际权益。如果积分不足,旅客可购买积分补足,加之近几年积分货币化趋势兴起,会员积分其实质就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利(权益)凭证,显然具有财产属性。 4.行使合同解除权方式应恰当合规。航空公司作为合同的制定者,应重视维护旅客权益,按照合同约定妥善处理双方纠纷,履行提前通知义务,防范简单粗暴地处理问题。旅客亦应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

给你的启示这条裁判给积分权益撑了腰:会员积分可以抵扣票价、兑换机票礼品,实质是一种有财产属性的无形财产权利凭证——所以,它不是你「随手可清」的东西。同时,航空公司行使权利也要恰当合规,该按约定处理、提前通知,不能简单粗暴;旅客也应当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不得滥用。换句话说,双方都要守规矩。给旅客的提示是,发现被清零先看条款有没有被显著提示,再主张违约或要求恢复。

五、怎么维权

结论:先协商、再投诉,必要时起诉,证据要留全。

  • 保存证据:积分规则页面截图、消费与积分记录、兑换规则、清零通知、客服沟通记录;
  • 先与商家协商:要求恢复被清零的积分或给予相应补偿;
  • 投诉或起诉:通过市场监管等部门投诉,或向法院主张商家违约、要求恢复权益或赔偿。

一句话总结

一句话:消费积分、里程是消费者按规则累积、可以兑换权益的财产性利益;积分规则和有效期属于格式条款,须显著提示并说明,未显著提示就直接清零的,你可以主张商家违约、要求恢复,或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相关阅读可参阅会员卡充值后商家跑路,钱能要回来吗、预售式消费办卡后悔了能退钱吗与格式条款有效吗。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