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写“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这句话有用吗——先给结论:基本没用。诸如“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本店拥有最终解释权”的声明,是典型的格式条款,通常被认定为无效;商家并不能靠一句声明就获得单方解释合同、排除消费者权利的特权。条款有争议时,法律要求按通常理解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还要作出不利于商家的解释。
先说结论
① “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属于商家单方拟定、重复使用的格式条款,消费者基本没有协商余地。 ② 这类条款不合理地免除商家责任、限制消费者权利,依法通常无效,商家并不能因此获得“最终说了算”的地位。 ③ 网购场景,司法解释直接点名:约定商家享有单方或最终解释权的格式条款,应认定无效。 ④ 条款有歧义时,按通常理解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作出不利于商家的解释;遇到这类声明,消费者可以照常主张退款、退货、赔偿。
一、为什么“最终解释权”条款通常无效
商家单方贴出来、印在促销海报或会员卡上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在法律上叫格式条款,即重复使用、订立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这类条款恰恰不合理地免除商家责任、限制消费者权利,落入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消保法专门为这类“店堂告示”上了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法条说得很直白:含有这类内容的声明无效。
二、网购场景:司法解释直接点名无效
这句话若出现在网店页面、促销规则或会员协议里,还有更直接的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
- 第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有以下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 (一)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
- (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一概由平台内经营者承担;
- (三)电子商务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 (四)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
- (五)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电子商务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
也就是说,网店写“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在法院眼里是无效条款,商家据此拒绝兑现促销或退款站不住脚。
条款用语模糊时法院站在哪一边,案例库有一个典型的裁判:
裁判规则雇主责任保险合同中的“自动承保新员工条款”作为格式条款,如果用语模糊,存在不同解释的,法院应当结合具体案情依法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给你的启示“最终解释权归本店”之所以没用,是因为法律把解释权倒转给了相对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作出不利于提供方的解释。商家自己写的模糊条款,最后吃亏的往往是商家。
三、条款有争议,到底听谁的
既然不能“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条款有歧义时怎么理解?法律的原则很明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
- 第四百九十八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三个层次:先按通常理解;有两种以上解释时,选对商家不利的那个;格式条款与双方另行协商的条款冲突时,以另行协商的为准。所以“最终解释权”非但没给商家开绿灯,反而因它是商家单方拟定,在解释上还要吃亏。更多格式条款情形可参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有效吗和什么是格式条款?什么情况下无效?。
四、遇到这类条款该怎么做
先把带“最终解释权”字样的页面、海报、会员卡截图保存。
正常提出退款、退货、兑现促销、赔偿等诉求,明确引用消保法和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
商家拿“最终解释权”拒绝的,不要接受,向平台投诉或拨打 12315 反映。
金额较大或商家拒不履行的,可以起诉,请求确认该条款无效并判令商家担责。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三条提醒
- 别被“最终解释权”唬住:这句话法律上基本无效,不影响你依法维权。
- 证据要趁早留:页面、海报、聊天记录随时可能被删改。
- 商家也别迷信:写上去不仅没用,还可能被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为侵害消费者权益而受罚。
一句话总结
一句话:“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是典型的格式条款,通常无效,商家并不能靠它单方说了算;条款有争议时,法律要求按通常理解解释,甚至要作出不利于商家的解释。
延伸阅读: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有效吗、什么是格式条款?什么情况下无效?、合同条款有歧义,该按谁的理解算?合同解释规则。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