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限制消费(俗称限高),是人民法院对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被执行人,依法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的执行措施;它限制的是「花钱的方式」而不是「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还应当同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构成要件
一、前提是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仍未按指定期间履行。 依限高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注意触发条件是「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而不是「进了执行程序就限高」。人民法院依该条作出决定时,还应当依第二条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其履行能力等因素。
二、被限制的是九类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这九项是限高规定的核心清单,务必逐项记清: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清单是封闭的,不在九项内的正常消费不受限制。
三、被执行人是单位的,四类人员一并受限。 单位为被执行人时,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这四类人不在其位也可能被限,实践中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原法定代表人能否解除限制,要看其是否仍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被限制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四、限制消费措施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 这是限高与失信名单的一个共同点:两者都可以由申请执行人申请启动,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启动。但限高以申请执行人申请为原则,依职权为例外。
五、作出限制消费措施必须发出限制消费令,由院长签发。 依限高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并应当载明限制消费的期间、项目、法律后果等内容。没有收到限制消费令而自称被限高的,应当先核实。人民法院还可以向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也可以在相关媒体上公告。
六、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同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这是本条最关键的一句,也是最容易说反的一句。限高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用的是「应当」,没有裁量空间:一旦被纳入失信名单,限高必须同步跟上。反过来不成立——被限高的不一定是失信被执行人,因为限高的门槛是「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间履行」,而纳入失信还要满足失信规定第一条列举的六种情形之一。两者的关系详见失信被执行人。
七、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需要消费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批准。 依限高规定第八条,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本规定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所以限高不是绝对禁止,而是「先报告、后消费」。未经批准擅自消费的,属于违反限制消费令。
八、解除有两条路径:履行完毕应当解除,提供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可以解除。 依限高规定第九条,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费令。「可以」与「应当」的差别要分清:履行完毕是法院的义务,提供担保只是可能性。
九、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后果分三档,责任主体也不止被执行人一个。 依限高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条第二款规定,有关单位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进行被禁止消费的,人民法院追究其法律责任。此外,人民法院应当设置举报电话或者邮箱,接受举报并审查认定。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 (六)旅游、度假;
-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四条限制消费措施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限制消费令应当载明限制消费的期间、项目、法律后果等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和被执行人的情况向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也可以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本规定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费令。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 有关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条号对应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援引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是该规定 2015 年修正时对应的 2012 年版民事诉讼法条号,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应条文为第一百一十四条;同条援引的「第一百一十四条」对应现行第一百一十七条(偏移均为+3)。司法解释原文照抄不改,读者自行引用时一律写现行条号。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 对比项 | 限制消费 | 失信被执行人 | 限制出境 |
|---|---|---|---|
| 依据 | 限高规定第一条 | 失信规定第一条 |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
| 性质 | 限制消费行为的执行措施 | 信用惩戒 | 限制人身活动范围的执行措施 |
| 适用条件 | 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 | 未履行义务且具有六种情形之一 | 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 作出方式 | 一般由申请执行人申请,必要时依职权;发限制消费令,院长签发 | 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制作决定书,院长签发 | 人民法院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 |
| 后果 | 不得实施九类高消费行为 | 名单统一公布、向征信机构通报并联合惩戒 | 不得出境 |
| 期限 | 由限制消费令载明 | 一般为二年,可延长一至三年;无期限的情形另有规则 | 未定期限,随义务履行情况处理 |
| 解除条件 | 履行完毕应当解除;提供确实有效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可以解除 | 履行完毕、和解履行完毕等七种情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 | 义务履行后由人民法院解除 |
| 相互关系 | 被纳入失信名单的应当同时限高 | 纳入失信必然导致限高 | 三者可并行适用 |
三者里最容易混的是限制消费与失信被执行人,必须一次说清。第一,门槛不同:限高只要「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纳入失信还须具备六种情形之一,例如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消费令。第二,方向是单向的:被纳入失信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同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但被限高的不一定是失信被执行人。所以实务中「限高的人更多,失信的人更少」是正常的,不能因为被限高就以为自己上了失信名单,也不能因为没上失信名单就以为不会被限高。
限制出境与前两者的区别一目了然:它限制的是出境行为,依据来自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与征信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并列规定。三者的适用条件、作出方式、后果与解除条件都不同,但可以同时适用于同一个被执行人。申请与解除的路径见对方转移财产躲执行,能申请限制出境吗?。
实操指引
- 第一步,确认义务履行状态与执行通知书的指定期间。 限高的触发点是「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所以先核实执行通知书载明的履行期间是否已经届满。义务已经按期履行完毕的,不具备限高的前提。
- 第二步,准备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限高措施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申请中应当说明被执行人未履行的情况,以及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这是人民法院依限高规定第二条应当考虑的因素。
- 第三步,把九项禁止行为讲给被执行人听,形成压力。 飞机、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星级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购房与高档装修、租赁高档写字楼、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高额保费理财、G字头动车组全部座位,逐项列明。被执行人是单位的,还要点明法定代表人等四类人员一并受限。
- 第四步,同步考虑是否申请纳入失信名单。 如果被执行人还具备失信规定第一条列举的情形,例如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可以同时申请纳入失信名单。一旦纳入失信,限高就是法院的法定义务,不必另行申请,财产报告义务的履行情况见财产报告。
- 第五步,发现违规消费及时举报并固定证据。 人民法院应当设置举报电话或者邮箱,接受申请执行人和社会公众的举报并进行审查认定。发现被执行人乘坐飞机、入住星级酒店、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的,保存机票行程单、住宿发票、缴费凭证等材料提交给执行法院。
- 第六步,义务履行完毕后主动申请解除。 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费令。解除之前,购买机票、高铁票等仍会受限,所以履行完毕后要主动联系执行法院办理解除手续,不要等自动解除。
被限制高消费后在日常生活中具体会受到哪些影响,可参见被执行人被限制高消费有什么影响?。
常见问题
问:我被限制高消费了,是不是就等于上了失信名单? 答:不是。限高是限制消费行为的执行措施,门槛是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纳入失信名单还要具备失信规定第一条列举的六种情形之一。方向是单向的:被纳入失信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同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但被限高的不一定是失信被执行人。想确认自己是否在失信名单上,应当到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查询,而不是以能否坐飞机来判断。
问:被限高后还能坐高铁吗? 答:分情况。禁止的是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以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普通动车二等座、普速列车硬座和硬卧不在禁止之列,属于生活和工作必需的出行方式。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是明确禁止的。
问:公司经营需要坐飞机出差,能不能申请? 答:可以,但要事先申请。依限高规定第八条,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本规定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未经批准擅自乘坐飞机的,属于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可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问:公司被限高,我只是挂名的法定代表人,也会被限吗? 答:会被限。单位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被禁止的行为。已经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也不属于其他三类人员的,可以向执行法院说明情况并申请解除,由法院审查认定。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被限制行为的,也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
问:限高什么时候能解除? 答:两条路径标准不同。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费令,这是法院的义务;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这是法院的裁量。换句话说,还钱必解,提供担保未必解。
问:对方偷偷坐飞机,我该怎么办? 答:向执行法院举报并提交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设置举报电话或者邮箱,接受申请执行人和社会公众对违反限高规定第三条行为的举报并进行审查认定。经查证属实的,该行为属于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可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限制消费措施能否作出、能否解除,取决于义务的实际履行情况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措施本身不保证债权必然实现,违反限制消费令还可能带来拘留、罚款乃至刑事风险。请咨询执业律师,以律师出具的正式意见为准。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