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转移财产躲执行,能申请限制出境吗?能,但需要由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必要性,必要时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法院对限制出境持极为谨慎的态度,同时还应当配合查询、查封、冻结等财产控制措施,双管齐下才有实际效果。
官司打赢了,对方却把钱转到别处、人往外跑,是执行中最让人头疼的情形。除了查封、冻结财产,限制出境也是一项有力措施。本文说清限制出境的依据、申请方式、可以限制谁、如何解除,以及法院的审查尺度。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其他应对办法,可以参见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怎么办?。
限制出境是法律赋予法院的执行措施之一。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并可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申请方式是由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必要时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限制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出境。履行全部债务的应当及时解除,提供充分有效担保或者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可以解除。
限制出境的上位依据是民诉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等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一、怎么申请:书面申请加说明必要性
限制出境不是法院"顺手就能做"的动作。依执行程序解释第二十三条,应当由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必要时,执行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决定。
申请时不能只写一句"请限制对方出境",关键要说明必要性:被执行人有频繁出入境记录、正在办理出国手续、有境外资产,或者有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迹象,材料越具体越有助于法院判断。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对被执行人限制出境的,应当由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必要时,执行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
二、可以限制谁出境
限制出境的对象不限于被执行人本人。被执行人是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被执行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对其法定代理人限制出境。
这条规定很有现实意义:公司欠债不还,老板想出国躲债,法院可以限制老板本人出境。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被执行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对其法定代理人限制出境。
三、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
限制出境是手段,不是目的。被执行人履行全部债务的,限制出境失去依据,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或者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法院也可以解除。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在限制出境期间,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债务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解除限制出境措施;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或者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可以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要注意"可以解除"和"应当解除"是两回事:履行全部债务属于"应当",提供担保或者申请执行人同意属于法院裁量范围,申请执行人在解除环节有一定话语权。
四、法院审查很谨慎,配套措施要跟上
限制出境涉及人身自由性权利,法院态度极为谨慎,审查重点在于:不采取限制出境是否不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是否能合理保障可能胜诉方的利益,是否超出合理的裁量范围。
正因为审查谨慎,单靠"申请限制出境"往往不够。更稳妥的是多措并举:一边申请查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一边申请限制出境、限制消费。查控财产线索可参考如何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限制消费的影响参见被执行人被限制高消费有什么影响。被执行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申请执行人还可以依法提起撤销权之诉。
- 向法院申请限制出境前,建议准备:书面申请,写明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事实;证明被执行人有出境可能、有转移财产迹象的材料;被执行人为单位时,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等信息;同时提出的财产查控申请。
两点提醒。第一,限制出境针对有履行能力却不履行、有逃避执行迹象的被执行人,法院审查严格,申请人要有事实和证据支撑,切忌夸大虚构。第二,申请执行人不得借申请限制出境之名干扰对方正常生活、施加敲诈,否则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