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申请执行,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义务人拒绝履行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请求以国家强制力实现其权利的诉讼行为;它与「移送执行」并列为启动强制执行的两条路径,且是绝大多数执行案件的起点。

构成要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适格主体。 申请人应当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者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债权经转让的,受让人应当能够证明权利连续转移的链条。主体不适格,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二、被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且义务人在确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这是受理执行案件的实质门槛。文书规定了履行期间的,期限届满未履行方可申请;未规定履行期间的,文书生效后即可申请。

三、执行申请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判决、裁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管辖的选择直接决定案件能否顺利立案,见执行管辖。

四、申请材料齐备。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申请执行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生效法律文书副本;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制作笔录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

五、申请应当在申请执行期间内提出,但超过期间并不当然丧失权利。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并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期间届满后仍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只有被执行人提出时效异议且异议成立的,才裁定不予执行。完整展开见申请执行期间。

六、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材料另有特别要求。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9条,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者仲裁协议书;申请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我国公证机关公证的仲裁裁决书中文本。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存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列举的六项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也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商事仲裁裁决的实际操作步骤见商事仲裁裁决生效后对方不履行,怎么申请法院执行。

七、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走的是「不经诉讼直接执行」的快捷通道。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这一路径的价值在于省去了诉讼与仲裁环节,前提是债权文书在公证时已经依法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被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仍可以就债权债务另行起诉。

八、申请的法律效果:人民法院受理后进入执行实施。 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执行员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后十日内发出执行通知。
  • 执行通知中除应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还应通知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迟延履行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一条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 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 (3)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 (4)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 (5)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 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7条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当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
  • 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 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 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
  •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自然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人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 (5)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9条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
  • 申请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我国公证机关公证的仲裁裁决书中文本。

需要说明一处条号位移:上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援引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是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条号,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应第二百六十四条(迟延履行利息与迟延履行金)。该司法解释 2022 年修正时执行部分沿用旧条号,比现行条号少 4。司法解释原文照抄不改,本文其余表述一律使用现行条号。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对比项申请执行移送执行
启动主体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人民法院审判庭依职权移送执行机构
是否需要提交申请执行书需要,申请书需载明理由、事项、执行标的及已知财产状况不需要,由审判庭出具移送材料
适用文书各类生效法律文书,包括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支付令等限于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等
是否受申请执行期间约束受二年申请执行期间约束,但超期仍应受理,由被执行人提出异议才可能不予执行不适用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
能否撤回申请人可以撤销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不存在撤回问题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实务占比绝大多数执行案件少数特殊类型案件

两条路径的分野在于「谁有动力启动」。申请执行以权利人的意志为核心:你不申请,法院一般不动;你撤回申请,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之后只能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移送执行则以法院职权为核心,针对的是权利人处于弱势、不便或者不宜自行主张的案件类型——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的权利人多是老人、未成年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权利人是被害人,由审判庭直接移送更符合保护弱者的制度目的。

附带说明一点:申请执行与「起诉」不是一回事。起诉解决的是「权利是否存在、数额是多少」,申请执行解决的是「已经确定的权利怎么兑现」。两个阶段的法律文书、举证责任、期限规则完全不同,在执行阶段要求法院重新审查实体争议,通常不会得到支持。

实操指引

  • 第一步,算清三个时间点。 文书生效日、履行期届满日、申请执行期间届满日。三个日期算清楚,才知道什么时候可以动手、最晚什么时候必须动手。
  • 第二步,选法院并核对管辖连接点。 判决、裁定看第一审法院和财产所在地;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看被执行人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财产在外地的,优先向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
  • 第三步,写一份信息量足够大的申请执行书。 除写明理由、事项、执行标的外,把你所知道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逐条列出:开户银行与账号、不动产坐落、车辆号牌、股权所在公司、到期债权的债务人、社保与公积金缴存单位。这份清单往往决定前三个月能查到什么。
  • 第四步,备齐附件并一次交清。 生效法律文书副本、身份证明、生效证明或者送达回证;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另附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仲裁裁决另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书。
  • 第五步,跟踪立案审查的七日期限。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不符合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收到不予受理裁定后,先判断是材料问题还是实质问题,材料问题补正后重新申请。
  • 第六步,立案后不要「交完材料就等消息」。 主动联系执行员、主动补充线索、主动关注查封期限。完整的申请与后续流程分解见法院判决后对方仍不还,怎么申请强制执行?全流程与期限。

常见问题

问:申请执行要交费吗? 答:执行申请费的收取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办理。与起诉时原告需要预交案件受理费不同,执行申请费不由申请执行人预交,而是在执行完毕后由被执行人负担,从被执行财产中扣除。这是申请执行相对于起诉的一个显著成本优势。

问:超过二年才想起来申请,是不是就没救了? 答:不是。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只有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才裁定不予执行。也就是说,超期的后果是「可能被被执行人抗辩掉」,而不是「法院不受理」。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问:申请执行期间能不能中断或者中止? 答: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主张权利、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同意履行等都可以成为中断事由;因不可抗力等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可以中止。保留催款记录、书面函件、还款承诺、和解协议,就是在保留中断的证据。

问:公证债权文书申请执行被裁定不予执行,还能要钱吗? 答:能。不予执行裁定只是关闭了「不经诉讼直接执行」这条快捷通道,债权债务本身并没有消灭。当事人可以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取得判决或者调解书后再申请执行。需要注意从此前已采取的执行措施会因为失去执行依据而解除,应及时转为诉讼并重新申请保全。

问:申请执行后可以撤回吗?撤回后还能再申请吗? 答:可以撤回。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撤回意味着此前已经采取的查封、冻结措施一般会解除,被执行人有了转移财产的窗口期,撤回前务必权衡。

注意避坑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申请材料是否齐备、管辖法院是否正确、期间是否届满以及仲裁裁决与公证债权文书能否被顺利执行,均须结合个案材料判断。请咨询执业律师,以律师出具的正式意见为准。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