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被限制高消费有什么影响?先说结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法院应当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限制消费的自然人不得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高消费,不得买不动产或高档装修,不得租高档写字楼办公,不得买非经营必需车辆,不得旅游度假,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不得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不得乘坐 G 字头动车全部座位及其他动车一等以上座位。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同样受限。
先说结论
限制消费的适用(《限高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谁可以申请(第四条):限制消费措施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 自然人不得实施的九类行为(第三条):① 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② 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高消费;③ 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④ 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⑤ 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⑥ 旅游、度假;⑦ 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⑧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⑨ 乘坐 G 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单位被执行人(同条):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上述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一、「限制消费」到底卡住什么
| 类别 | 具体限制 |
|---|---|
| 出行 | 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G 字头动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一等以上座位 |
| 住宿娱乐 | 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高消费场所 |
| 房产车辆 | 购买不动产、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
| 办公经营 | 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办公 |
| 生活消费 | 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
| 金融 |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
二、两个真实案例
裁判规则执行程序中可以采取搜查、向有关机关调取资料等直接执行措施,也可以采取限制消费、制发《预处罚通知书》责令履行等间接执行措施。在执行程序中,可以直接准许符合条件的人员辅助股东行使知情权。
给你的启示限制消费属于间接执行措施——不直接动财产,而是通过「挤压生活与经营的便利」促使履行。「预处罚通知书」也是一种常见手段:先警告「再不改就处罚」,给一个台阶。
裁判规则执行中,具有较好长期发展前景的民营企业存在失信情形的,人民法院在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前,可以通过「预纳入失信名单」方式,警示被执行人失信的严重后果,给予被执行人宽限期,创造和解条件,引导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
给你的启示限制消费、纳入失信不是一上来就顶格。法院也讲求「善意文明执行」,会先给宽限期。「预纳入失信名单」意味着——收到这类通知赶紧履行,还来得及。
三、怎么解除限制消费
- 履行完毕——全部清偿债务后,申请解除限制消费、屏蔽或删除失信信息;
- 达成并履行和解——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按其履行,可申请解除或暂缓;
- 提供有效担保——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经法院审查后可解除;
- 申请执行人同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解除的,法院可予准许;
- 纠正错误列入——认为列入失信有误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
我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欠钱为什么要限我?
被执行人为单位时,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都属于限制消费范围(《限高规定》第三条)。
限了高还能坐飞机吗?
不能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也不能坐 G 字头动车全部座位;确有正当理由(如重病就医)的,可以向法院申请临时解除。
限高和失信是一回事吗?
不是。限高是限制消费措施;失信是名单制度。被纳入失信名单的,法院应当同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因私消费用个人钱也不行吗?
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限制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四条限制消费措施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
一句话:限制消费盯的是「消费自由度」——出行、住宿、买房买车、子女择校都被卡住,单位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同样跑不掉。对方没财产时执行还有没有意义,可参阅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财产,执行还有意义吗?;如何查财产线索,可参阅如何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