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失信被执行人,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具有法定六种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经人民法院决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予以信用惩戒的对象;它是一套以「名单」为载体的信用惩戒制度,与被俗称限高的限制消费措施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构成要件

一、前提是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这是纳入失信名单的共同前提。履行完毕的不存在纳入问题;义务尚未到期、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也不属于。仅有「进了执行程序」这一事实,不足以纳入失信名单。

二、六种情形之一,是纳入失信的实质条件。 依失信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六项情形见下表,项序以 2017 年 2 月 28 日修正、2017 年 5 月 1 日施行的现行版本为准。

项序情形典型表现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有工资收入、有房产车辆却拒不清偿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伪造合同、威胁执行人员、抗拒现场执行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虚构债务提起诉讼、把存款转至亲友名下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拒绝报告、虚假报告当前及前一年财产情况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被限高后仍乘飞机、住星级酒店、送子女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达成和解协议后无正当理由又不按约履行

特别提示项序问题:2013 年旧版规定中「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是第(三)项;现行 2017 年修正版把它调整为第(四)项,「违反限制消费令」为第(五)项。引用时一律以现行版本为准,照抄旧版项序会造成错位。

三、四种情形不得依据第一项纳入。 依失信规定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这一条是「有履行能力」的反向推定规则,对后五项情形不适用。

四、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这是失信规定第四条的绝对禁止条款,没有例外。未成年人侵权的,赔偿责任由监护人承担,监护人不履行时才可能涉及对监护人的执行措施。

五、纳入方式有二: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 依失信规定第五条,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具有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将其纳入失信名单,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并作出决定;人民法院认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依职权决定纳入。决定纳入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写明纳入理由,有纳入期限的写明纳入期限,由院长签发,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并依法送达当事人。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中,还应当载明纳入失信名单的风险提示。

六、纳入期限分两种:有期限的二年,可延长一至三年。 依失信规定第二条,被执行人具有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依第一条第一项纳入的(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不在二年期限规则之内。

七、记载和公布的信息有六类,公布渠道是统一的名单库。 依失信规定第六条,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六个方面:单位被执行人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履行情况;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以及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八、七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依失信规定第十条,这些情形包括: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应当删除。删除后又具有第一条情形的,可以重新纳入。

九、救济途径是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不服可申请复议。 依失信规定第十一条,被纳入失信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自己不应被纳入、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或者失信信息应予删除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依第十二条,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对驳回决定不服的,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一)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
  • (二)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
  • (三)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
  • (四)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等内容。
  •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并作出决定。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依职权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应当写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理由,有纳入期限的,应当写明纳入期限。决定书由院长签发,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决定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
  •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二)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 (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四)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 (五)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
  • (一)不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 (二)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
  • (三)失信信息应予删除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
  • 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条号对应关系:2013 年 7 月 16 日施行的旧版规定中,「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是第四条;2017 年修正后条文整体前移,该内容在现行版本中为第六条。引用时一律以现行版本条号为准。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对比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消费限制出境
依据失信规定第一条限高规定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适用条件未履行义务且具有六种情形之一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作出方式申请执行人申请(十五日内审查决定)或者法院依职权;制作决定书,院长签发一般由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必要时依职权;发出限制消费令,院长签发人民法院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
后果名单库统一公布、向征信机构通报、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融资信贷等方面联合惩戒不得实施九类高消费行为不得出境
期限第二项至第六项情形为二年,可延长一至三年;第一项情形未定纳入期限由限制消费令载明随义务履行情况处理
解除条件七种情形之一,三个工作日内删除;有纳入期限的期满后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履行完毕应当解除;提供确实有效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可以解除义务履行后解除
相互关系纳入失信的,人民法院应当同时限高被限高的不一定是失信被执行人三者可以并行

三者里最容易混的是失信被执行人与限制消费。共性是都能由申请执行人申请启动,也都能由法院依职权启动,后果都体现在出行、消费等日常行为上。差别有三:其一,门槛不同,限高只要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失信则要有六种情形之一,六种情形里就包括「违反限制消费令」,可见限高往往是失信的前置事实。其二,方向单向,纳入失信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同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反过来被限高的不一定是失信被执行人。其三,载体不同,失信是名单式信用惩戒,会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通报,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联合惩戒;限高只是限制消费行为,不产生名单通报效果。

限制出境与前两者并列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与「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属于同一条规定的几种措施。失信名单信息会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其在征信系统中记录,两者实务中常常叠加适用,但依据与程序不同,不能混为一谈。

实操指引

  • 第一步,先确认被执行人属于六种情形中的哪一种。 不能只写「他有钱不还」,要对应到法定项序: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妨碍抗拒执行、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消费令、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应错了,申请会被驳回。
  • 第二步,准备好证明该情形的证据。 主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要提供工资流水、社保记录、房产车辆登记、经营收入等证据;主张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要说明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具体情况,财产报告义务的边界见财产报告;主张违反限制消费令的,要提供机票、住宿发票、缴费凭证。
  • 第三步,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记下十五日审查期。 依失信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并作出决定;逾期未作答复的,可以书面催办。
  • 第四步,收到决定书后核对三项内容。 决定书应当写明纳入理由,有纳入期限的应当写明期限,由院长签发。理由表述不清、期限写错的,都是后续申请纠正的切入点。
  • 第五步,盯住期限与删除节点。 依第二项至第六项情形纳入的,期限为二年,期满后三个工作日内应当删除失信信息;符合七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义务已履行完毕的,主动提交履行凭证要求删除。
  • 第六步,被错误纳入的,按「申请纠正→申请复议」两步走。 先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三个工作日内纠正;对驳回决定不服的,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完整流程见被失信名单搞错了怎么纠正?撤销、删除与复议的完整流程。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在出行、融资、经营等方面的实际后果,可参见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有什么后果。

常见问题

问:只要不还钱,就会被列入失信名单吗? 答:不是。纳入失信的前提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具有六种情形之一。单纯「没钱还」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不得依据第一项将其纳入。而且依失信规定第三条,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足以清偿债务的、履行顺序在后的,都不得依据第一项纳入。有没有履行能力是关键。

问:失信和限高是一回事吗? 答:不是。失信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限高是限制消费行为。联系在于:被纳入失信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同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这是限高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硬性要求。反向不成立,被限高的不一定是失信被执行人。此外,六种情形里的第五项就是「违反限制消费令」,所以先被限高再违反限高,本身就可以成为纳入失信的理由。

问:上了失信名单要挂多久? 答:分情况。依失信规定第二条,因第二项至第六项情形被纳入的,期限为二年,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第十条第一款的删除规则,而是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因第一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被纳入的,未定纳入期限,符合七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积极履行义务或者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

问:钱还清了,失信信息会自动消失吗? 答:人民法院有删除义务,但当事人要主动推动。依失信规定第十条第一项,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实践中应当主动提交履行凭证,要求执行法院及时删除并出具相关证明,避免征信记录与名单库信息滞后影响贷款、招投标。

问:我不是被执行人,只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会被纳入失信名单吗? 答:要看公司的组织形式。失信规定第六条第一项明确,记载和公布的名单信息包括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也就是说,单位被纳入失信名单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会随之一并记载和公布,但被纳入失信名单的主体仍然是单位本身。这是信息公开范围的安排,与把个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是一回事。

注意避坑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能否纳入失信名单、纳入期限如何确定以及失信信息何时删除,取决于义务履行情况与法定情形是否成立,名单惩戒本身不保证债权必然实现。请咨询执业律师,以律师出具的正式意见为准。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