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名单和限高令经常被混为一谈,但两者是两套独立制度:一个是信用惩戒,一个是消费限制;进入条件、期限、解除路径都不一样。无论你是被列入的一方还是申请执行人,把规则分清都直接决定下一步怎么做。
一、规则层:两套制度各自的进入条件
失信名单的进入条件是“未履行义务+失信行为”双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限高令则宽得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也就是说:只要没按期履行给付义务就可能被限高;被失信则必然被限高,反之不成立。
二、期限与解除
失信名单有纳入期限。上述规定第二条: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删除路径在第十条: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或法院已执行完毕的、达成执行和解且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且法院同意的等七种情形,法院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注意最后一种的细节——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删除后六个月内再申请纳入的,法院不予支持,所以是否同意删除要慎重。
限高令没有固定期限,解除路径在第九条: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履行完毕义务的,法院应当及时解除。因生活或经营必需确需坐飞机、住星级酒店的,可依据该规定第八条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后方可进行。
三、操作层:两边各自的动作清单
- 被执行人:先清点能否部分履行或提供担保——担保或申请执行人同意是两条最快的解除通道;
- 被执行人:认为不应纳入或信息不准确的,向执行法院书面申请纠正,法院十五日内审查,驳回的可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 申请执行人:发现对方有能力拒不履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书面申请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并申请限高;
- 申请执行人:固定对方违反限高令的购票、消费记录向法院举报——按限高规定第十一条,违反限高令属拒不履行生效裁判行为,可拘留罚款,情节严重的追究刑责;
- 申请执行人:对方履行完毕后不主动申请删除失信信息的,可催促法院三日内删除。
四、常见误区
- “进了名单就终身带着”:失信有二至五年的纳入期限,履行后还可提前删除;
- “限高就是失信”:只被限高未失信的,不进征信通报体系,后果轻一档;
- “换个手机号买票就查不到”:实名购票系统对接法院名单,规避消费记录就是拘留证据;
- “和解后自动解除”:和解达成不等于删除失信,需履行完毕或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
- “公司被限高,老板还能坐头等舱”:限高规定第三条明确,单位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一并受限。
五、问答
失信名单管信用,限高令管消费,解除路径各走各的程序。两者的后果细节见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有什么后果与被执行人被限制高消费有什么影响?,升级为刑责的门槛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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